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理论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法的开放性与封闭性之争—斯通与凯尔森的法学思想论战”,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本文以斯通与凯尔森在论战中提出的思想主张为切入点,包括了凯尔森封闭的规范体系理论、斯通对凯尔森思想的批判与法的综合体理论、凯尔森对斯通的批判的回应与反击等几个部分,看到了对法的开放性或封闭性研究的各自的意义和弊端,并由此得出结论。凯尔森主张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纯粹性,认为法律具有独立于政治和道德的自主性,而法律的效力只能来自于规范,并最终追溯到基础规范。而斯通反对凯尔森理论的纯粹性和认知统一性,尤其对基础规范做出了批判与质疑,而强调事实和价值对法律的重要性,将法律看作是“逻辑、正义和社会事实的综合体”,认为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系统,受到正义理论、意识形态或伦理价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凯尔森对此做出回应与反击,再次强调法的纯粹性与体系的统一性。
1.1.2 研究意义
在法理学和国际法领域,斯通与凯尔森都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也是时代的领军人物。因此,对于二人法学思想的交流与碰撞就有着极为深刻的研究意义。但目前为止,国内法学界大多未将二者的法学思想论战做过系统的分析或对照研究。围绕“法是什么”这一问题,西方三大法学派长期以来都有着激烈论战,它们分别在价值、形式、事实的问题上争论不休、相互排斥、相互批判[1]。斯通在此指出,法律是“逻辑、正义与社会事实的结合”[2]。斯通认为,“法律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现象而不是从某一个方面所观察到的那样,应该打破学派之间的藩篱,法理学是‘法学家按照法律之外的学科的知识对法律的原则、理念和技术所进行的检验’,人们应该运用综合的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3],从而呈现出法的开放性特征。而凯尔森则发展了一个“纯粹”[4]到极致的理论即纯粹法学理论,并试图建立一个所有法律制度都适用的普遍计划。凯尔森主张“将法理学局限于一个实在法的分析结构”[5],将法律科学从正义伦理和社会法学中分离出来,也即建立一个纯粹法理论体系。在其思想体系中,他将规范安排在一个等级结构中,法律的效力只能来自于规范,而不是事实,并最终来自于基础规范。由此,凯尔森就打造了一个封闭而自足的金字塔式的规范等级体系,从而呈现出法的封闭性的特征。
三、研究内容
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斯通的综合法学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论战的概述。首先具体阐述了斯通与凯尔森二人关系从友好到决裂的过程,即二人从坚定的完全相反的法学立场到立场的逐渐接近[1],但到最后走向了决裂,并围绕法是开放性的还是封闭性的这个焦点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论战。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凯尔森纯粹法学中的规范效力理论,即凯尔森主张的纯粹法学的法律规范系统,认为法是一个封闭的系统。阐述了凯尔森的方法论的核心,即法的效力只能来自于规范,并最终来自于基础规范,而不能来自于存在的事实。并论述了凯尔森依照此规范效力理论,建立了法律规范等级体系,即法律规范系统与法律规范秩序。第三部分介绍了斯通对纯粹法理论的批判与质疑,并主张法是逻辑、正义和社会事实的综合体。首先,斯通反对凯尔森的观点即规范的有效性来自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其他规范,最后来自于该法律体系的最高规范,并对这个法的最终效力根据的基础规范提出的批评和质疑,反对凯尔森纯粹法学的纯粹性、法律认知的统一性[2]。最后,重点阐述了斯通对法的开放性的理解。具体阐述了斯通运用大纲式的列举方式,将法律定义为一个大纲或是索引。并进一步阐述了斯通对法律的综合维度的理解,斯通将法看作是一个综合体,逻辑、正义和社会事实都是其中的一部分。第四部分阐述的是凯尔森针对斯通对纯粹法理论的批判的回应。首先具体论述了凯尔森针对斯通对其规范效力论的批判与质疑的回应,提出了他对效力和实效的理解与区分。接着阐述了凯尔森对基础规范的性质和作用的主张,对斯通的质疑一一做出了回应与反击。最后阐述了凯尔森针对斯通对其纯粹性与法律认知统一性的批判做出的回应,主张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纯粹性,即科学的研究实在法结构和体系。第五部分论述了斯通与凯尔森论战的启示。首先分别阐述了斯通开放性的综合法学与凯尔森封闭性的纯粹法学各自为法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的理论、实践意义以及局限性,进而探讨了如何解决法的开放性和封闭性之争的难题。
四、研究方法
斯通质疑凯尔森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纯粹性和单一性,反对其对于法律认知统一性的狂热的、超理性的追求。他认为这可能会阻碍知识的流动和理论的发展,因为他们违背了实际的经验和用法。斯通还认为凯尔森类似的理论充满了谬误,但却被接受,说明了一个与凯尔森的观点相反的论点,即凯尔森的理论前提是充分的社会学和伦理政治研究,他必然是从纯粹的法律科学之外对社会学和伦理学等理论有过参考,这也显示了他的理论的局限性。[1]因此,斯通主张法的综合体理论。他认为法是逻辑、正义与社会事实的综合体,三者都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现象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是它的全部。斯通主张综合运用实证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法学理论,结合法学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展开全方位研究。而凯尔森对斯通的批判做了回应与反击,并坚持认为一个系统的有效规范只能从该系统的另一个规范,最后从该系统的最高规范即基础规范中派生出来。相反,他强烈否认规范可以仅仅从存在的事实中推导出来,这是凯尔森宣称的“纯粹”方法的核心和基础,也就是一元主义之方法论。
五、研究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斯通的开放性的法还是凯尔森的封闭性的法,都有其理论和实践意义,但也不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为了避免对法学的研究陷入完全开放或完全封闭的两个极端,我们可以参考卢曼在其著作《法律作为社会系统》中的观点,即将法律看作是一个封闭而开放的运作的系统,为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与整合的理论框架[1]。这不仅明确了法律作为现代社会之独立功能系统的位置,也阐发了法律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之间复杂的互动机制[2]。本人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该观点,并且在此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法本身而言,一方面,应当注重对法的规范结构内部的研究。法律系统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系统生产了自身的同质性,并借着这个同质性生产出构成系统的一切元素,依据已有规范对事件做出合法或者非法的决定,决定由规范得出,而规范又通过决定体现出来,进而形成循环运作的系统。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是封闭自主的。另一方面,应当保持对社会环境的开放性认知。正如霍姆斯所言,在法律决定过程中,“被感受到的时代需要,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认的或无意识的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与他们同胞所持有的偏见,在确定支配人们的规则应该是什么的时候,都比演绎推理显得更重要”[3]。将系统完全封闭而无视其所在的社会环境无疑是顾此失彼的,因为法是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传统等社会环境中的反映,其系统做出的合法或非法的法律决定针对的都是外部环境中的事件或社会事实,其运作时刻受到环境的影响和扰动。因此,要保持对外部社会环境的开放性认知。对于法律而言,较为理想的状态可以被描述为系统能够在封闭运作的同时又保持对环境的开放认知。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持法律的自主性,保证法律决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维持有序的社会生活,更好的实现法治。另一方面将法律置于社会大环境中,通过环境的影响和扰动实现动态运作,从而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与现实的脱节的难题。
法的开放性与封闭性问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进一步研究法学理论的视角。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对于法学的研究也不例外,每一个理论的阐释可能只是法律的有限真理,但对真理的追逐是永无止境的。而斯通的综合法理论和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也都只是对法学理论的部分解读,而不是全部。但社会在变革,法律在发展,新型纠纷与争端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学的道路上继续前进,不断发展和完善理论研究,在保证学科发展的同时,也能适应新变化、新需求。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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