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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的利益侵害与媒体权利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66
  • 论文字数:64311
  • 论文编号:el2021042109555222070
  • 日期:2021-04-2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本文是新闻媒体论文,具体而言,过错包括具有逻辑漏洞的基本内容失实、以匿名消息来源和无消息来源为主体的严重失实。本论文主张在认定商业利益受侵害事实时,以群体为考察单位。生鲜农产品在“熟人社会”中的商业利益明显受损可作为名誉受侵害的可操作化认定标准之一。另外,断言式传播模式的不断增加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模糊的实际情况加剧媒体权利和私人法益平衡的难度。在司法实践层面,该类新闻侵害的客体分散且利益非显著,其治理现状以行政责任承担和社交媒体为违法主体。民事公益诉讼或可成为优化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法益侵害保护模式的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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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本论文以法益的理性均衡思维为切入口,对信息传播实践中的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的文本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生鲜农产品信息内容生产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涉及的相关法理。具体而言,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传播实践层面,勾勒信息传播者在传播生鲜农产品信息时集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信息收集前期对传播议题的处理角度、信息收集阶段对消息来源的选择和信息撰写阶段对事实的核实等,籍此使信息传播者,尤其是专业新闻媒体能够“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更好地尽社会责任;司法实践层面,探讨什么样的表达构成法律意义上对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商业利益和人格的侵害,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新闻失实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容许;学术研究层面,立足于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法律行动能力和媒体接近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言论自由的总趋势,探讨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法益平衡问题。即便失实信息更正后,生鲜农产品也很有可能因易于变质、难以保存而面临不可逆的经济损失。因此,谨慎而合理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平衡社会公众和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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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的质化内容分析

 

第一节缺乏权威和直接的消息来源
本章节的内容分析有三个层次的目的:第一,从新闻实践层面对新闻文本存在的问题予以“症状”呈现。提取出目前该领域的信息传播存在的问题的模式,以指引生鲜农产品信息传播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第二,在理论层面,探讨新闻真实。通过分析中国本土化的信息传播实践,总结出有理论价值的概念;第三,提炼出实践维度的失实信息的类目要素,为后两章从司法实践和理论层面探讨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中的利益侵害和媒体权利提供分析基础。在具名专家学者作为消息来源的使用类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误读”,主要表现为“问题先行、专家证明”,即信息传播者从主观的“社会问题”出发向专家学者求证,专家学者成为佐证问题存在的依据,具体来说有两类:“强行关联”和“翻译失实”。这两个问题较常见于传统媒体及其建立的互联网新闻平台,属于隐性失实报道,比较容易导致读者和其他信息传播者误以为其真实,并进行转发或转载,进一步扩大失实信息的传播范围和舆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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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呈现的特征
在信息采集实践中,隐性采访方式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之一,其作为带有负面价值倾向的采访方式,常用于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批判性报道中。隐性采访以其能够高效率获取信息量的特征获得信息传播者的青睐。消息来源的生产能力、权威性、表达清晰性、专业知识等是影响消息来源提供信息的效率的主要因素,也是信息传播者选择消息来源的考虑因素。1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与此类新闻事件在地理上和心理上具有双重接近性,与之相关的新闻信息报道需要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提供信息。为获取大量信息,同时又不过分消耗信息传播者的时间与精力,面对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这类消息提供效率偏低的主体,信息传播者倾向于使用隐性采访而非直接采访的方式获取信息。也就是说,促使信息传播者倾向于对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使用隐性采访方式的首要理由可能是自身信息采集的便利性,而不是公共利益。当然,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化分析非本论文能够容纳的研究体量和能够把握的研究范围,在此不再赘述。但可以确定的是,公益诉讼是维护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可行路径,另外失实信息同时侵害到的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的多数人的私人利益亦可以借助“公益和私益融合诉讼”的方式协助弱势群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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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侵害法益的司法层面分析...........................................................36
第一节失实信息侵害法益的累积性...........................................................................................36
第二节失实信息的过错状态与法益侵害..................................................................................40
第四章避免生鲜农产品信息失实侵权的法益平衡...................................................................49
第一节避免失实信息的法益侵害................................................................................................49
第二节法益侵害的公益诉讼的可行性.......................................................................................57
结语........................................................................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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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避免生鲜农产品信息失实侵权的法益平衡

 

第一节避免失实信息的法益侵害
结合第二章和第三章对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的分析,本论文认为法益侵害应以“过错认定+性质认识”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失实认定标准,即信息传播者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新闻信息是否能够造成一般人对被报道对象的性质产生误解。具体而言,以失实为外在表现的过错主要有:其一,具有逻辑漏洞的基本内容失实。存在逻辑漏洞的失实信息在主观上多为过失,但也会导致社会公众错误地认识被报道对象。失实的主要理由有:1)信息传播者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不足,该问题常出现于实验方法在生鲜农产品新闻中的使用;2)信息传播者过度凸显新闻价值。主要表现为依据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推导出新闻信息中的结论,如新闻信息的标题为吸引受众注意力夸大正文中的矛盾点;3)理性不足、感性有余的新闻评论。新闻评论属于意见的表达范畴,意见本无真实与失实之分,但当评论包含对新闻事实的定性,且这种定性与新闻事实表达的性质不符时,评论则成为改变读者对被报道对象性质认识的失实信息。如辽宁卫视基于央视新闻发布的未确证1的调查新闻配发评论:“瓜农这种行为是谋财害命!”2仔细推敲新闻信息的内容,该类失实信息在逻辑上一般站不住脚

 

第二节法益侵害的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除媒体自律存在现实困境之外,目前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领域的司法救济也为新闻业的自律制度实施带去现实困难,本论文从该领域的失实信息侵权所侵害的客体和治理现状两个方面,就公益诉讼可行性问题作进一步论述。具体而言,生鲜农产品失实信息利益侵害客体所有者可以划分为:1)抽象化的社会公众。主要是由公共利益受侵害而影响到的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如失实信息扰乱社会信任度或因失实信息而不恰当食用生鲜农产品并影响身体健康的人群;2)特定群体的不特定个体。某一种类或地区的生鲜农产品的新闻信息若出现失实,将侵害这一种类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的商业利益,如“烟台苹果套药袋长大”失实信息侵害了烟台整个地区果农等群体的经济利益;3)具体的权利个体。新闻信息中涉及某一具体报道对象的部分出现失实,如“膨大剂致西瓜‘爆炸’”失实信息中报道的大吕村村民。其中仍以抽象化的社会公众占绝对的多数(详见图4.2)虽然,公私融合的司法救济路径仍不完善,但相较于“增强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法律和维权意识”6这类需要长期努力才能落实的“远水”而言,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解决当前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受失实信息侵害却在法律实践中未得到司法补偿的问题更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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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论文认为该类失实信息的法益侵害具有反复性、不易消除性和累积性的特征。“信息传播目的是否关乎公共利益”“从传播效果角度看,信息接受者有无对被报道对象的性质产生认知上的改变”“法律认可的证据的掌握”可作为划分该类信息在司法层面判定失实程度的三个可操作化标准。生鲜农产品信息之所以成为问题而被关注,是因为社会公众和媒体批评权的行使同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需要强化法益失衡的规避意识。新闻批评是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载体,一旦社会公众和媒体在生鲜农产品领域的信息采集和传播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最终侵害的不仅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还事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等社会公共利益。在批评信息涉及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中,生鲜农产品链条最前端的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既是责任主体,又是权利主体。一方面,如若社会公众或媒体错误地行使批评权,可能误伤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的个体权益,其中既包括生鲜农产品相关主体的商业利益,也包括其名誉权或信誉权;另一方面,由于生鲜农产品易腐烂、保质期较短和可替代性强等特征,失实信息可能即刻而明显地影响其销路或销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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