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新闻媒体论文,美国曾诉诸媒体禁言令,直接对媒体作出报道范围的限制,以期减少有偏见性的审前报道,避免影响陪审团的中立性。但这一制度后来被废止,对媒体的事前限制也被加上了极其严格的审查标准以至于难以作出合宪的报道禁令。其实质有效性也遭到了质疑,尤其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表达的便捷性和广泛性使得对媒体施加报道限制,对于防止陪审员接触到偏见性信息无济于事。虽然进入21世纪后,由于媒体对司法的负面影响仍有发生,有学者呼吁重新考虑对媒体施加事前限制,但目前看来,美国并不愿意选择以牺牲一种权利去维护另一种权利的方式来处理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为了充分保障新闻自由,美国主要是依靠司法自身的约束和程序规范来尽量避免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同时为媒体受到限制后的权利救济留出了规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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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本文搜集整理美国与媒体司法报道限制相关的经典判例和最新典型判例,对判例发生背景、判决要点以及判决体现的原则和提出的限制措施进行解读。因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对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制原则与规律是在相关案件的裁决中逐渐清晰和确定下来的,法官的判决书或意见书中体现了与此相关的所有价值理论和论证过程。通过对判例的研宄和分析可以获得美国媒体司法报道限制的一手资料,更能深刻理解美国对平衡司法与媒体间关系所做的努力,并从中找到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重要价值协调发展的规律性结论。本文在对美国法上媒体禁言令进行系统研宄的同时,对美国和英国的制度进行比较研宄,分析两国协调媒体与司法关系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异同以及制度背后体现的理论原则,找出其间的规律共性。还就司法面对媒体影响所采取的的措施和秉持的态度,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做了总结性对比,分析互联网环境下各国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调整的趋势,以期在更全面的比较中分析美国在媒体司法报道规制方面的做法及对我国参考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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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媒体报道司法的正当性与边界
第一节媒体报道司法的正当性
司法公开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就是通过媒体来公开。媒体的大众传播功能可以将司法信息更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公众,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同时,将司法信息通过媒体报道及时向公众公开,可以起到普及法律法规、传播法治思想、监督司法公正的作用。司法公开越透明和彻底,公众对司法信息的掌握就越全面和准确,在行使对司法的表达权时就能从更实际的角度对司法做出评价,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因此,司法应当充分保障媒体报道司法的自由,通过司法对媒体的公开来促进自身运行的公正。
第二节媒体报道司法的边界
媒体的审前报道除了可能形成“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独立,还会损害司法权威,不利于公众形成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有的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会过度使用情感宣泄、煽情的词句,用充满猎奇色彩的标题和饱含文学色彩的叙述让受众在思考案件时更多是诉诸感性而非理性,助长舆论的偏颇和极化。在互联网时代,随着媒体的多元化发展,网络舆论的形成更加便捷,其热度和烈度超过了传统媒体时代。如何实现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避免媒体报道及形成的网络舆论损害司法权威,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尽管司法权应当在阳光下运作,但当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越界时,就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一定影响。司法权属司法机关所有,媒体应当承担的是监督作用,如实客观报道司法活动,不能越权形成“媒体审判”,在司法机关产生判决结果前就为案件和被告方定性定罪。在现代社会,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与独立审慎的司法体制是建立民主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统一在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目标之下。但媒体与司法在互动中出现矛盾又是必不可免的,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媒体对司法的报.道会引起公众对案件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公众舆论对审判机关形成一定压力,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和理性,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因而媒体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关系,需要完善的制度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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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美国法上的媒体禁言令..................12
第一节美国媒体禁言令的提出背景和历史演进................12
第二节美国媒体禁言令制度在宪法上的确立和废止................15
第四章媒体禁言令的法理分析................20
第一节媒体禁言令的制度目的和实施效果................20
第二节媒体禁言令的适用原则和标准................22
第三节媒体禁言令的替代措施及其适用................24
第五章互联网环境下对媒体事前限制遇到的挑战................28
第一节网络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28
第二节网络空间言论的事前限制遇到更大阻力................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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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司法应对媒体影响的可取之法
第一节美英两国对事前限制媒体的两种态度
英美两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都实行陪审团制度,即法官负责法律适用,而案件事实认定则由陪审团负责。在这种制度下,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就容易形成较大影响。为了保障被告人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尽量减少媒体对陪审员的影响,两国均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在是否采用事前限制媒体报道的方式来保护被告人权利这一问题上,两国逐渐选择了不同的司法实践道路。司法公开是基本原则,媒体享有实时报道案件的权利,而任何不适用司法公开原则的决定,都只能由法院作出,且都应当是法律指明的例外情况。对于要求发布媒体限制令的申请,法院必须确认这是属于法院的权力,否则不得准许。并且在确认有此权力后,法院还需考虑是否达到准许限制的条件、是否有必要对媒体报道进行限制,同时还要适当听取媒体的意见。限制令的禁止范围不能过于宽泛,必须以达到必要目标为限,以平衡好公平审判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另外,限制令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第一时间向媒体告知。
第二节美国司法与媒体走向合作
“不告不理”这一基本原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一直被严格遵循,一般指法院只负责向自家法院起诉的案件。同理,法官对媒体的限制,也必须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作出。例如,当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在庭审过程中禁止使用照相机的要求时,法官可以同意申请对媒体作出此限制,或者选择拒绝。但如果缺乏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前提条件,则法官一般不会主动就此类限制媒体的要求作出裁决。同时,在法院作出限制媒体的要求后,媒体也可以获得权利救济。根据《马德里准则》之规定,规定的权利受到限制,媒体就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上诉。美国的各个司法案件较好地遵守了此项规范,这一点在内布拉斯加州新闻协会案中就有鲜明的体现。由于法官发布的报道限制令范围过于广泛,引起了媒体的不满,于是多次提起上诉最终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后,判决应取消对媒体的限制令。为媒体权利受损时留出规范的权利救济途径,是保护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的制度要求,这从侧面体现了司法部门对新闻自由的尊重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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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与美国不同,英国依然采取服制媒体的传统模式,这些限制主要依据《藐视法庭法》和媒体禁言令制度来实现。但出于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媒体从业者实际上很少因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并且当出现广泛而密集的偏见性审前报道时,被告人可以“媒体审判”为由提起上诉,从而替代对媒体直接限制和惩罚。在加拿大,媒体禁言令的使用同样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1982年颁布的《权利与自由宪章》规定,国家应当保障公众表达、新闻和其他传媒的自由。1986年一案的判决结果为法院对媒体发布媒体禁言令设立了原则:法官需考虑(1)是否因急迫和重大的问题而作出限制;(2)限制是否能合理达成目的,对新闻自由的损害是否最小;(3)是否有其他替代手段同样能达成目的;(4)限制新闻报道产生的后果是否与目的相符。在本文开头提到的孟晚舟案中,孟晚舟曾在被捕后向法院申请了媒体禁言令,法院发布禁令要求在司法程序中途或听证期间孟晚舟的保释申请以及案件相关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布。但这一禁令在几天之后的保释听证会上被法官撤销了李斯特,新德意志乐派,交响诗,艺术观念,互动研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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