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之于新闻作品的运用,为版权人提供了一个可以按照自由意志选择授权模式以公示其权利边界的契机,其目的并非要剥夺版权人寻求相应报酬的权利,而是在新闻作品的传播需求与版权保护现状当中寻求一种平衡。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媒体形式变化多样,信息传播效率大幅提高,使得知识共享成为了一种趋势和权利诉求。同时,面对新闻媒体生存空间被压缩,版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的媒体生态,知识共享提倡一种“保留部分权利”的理念赋予了新闻媒体积极应对版权困境的能力。从这一点上讲,新闻作品共享与开放地传播也是对广大新闻媒体权益的一种保护。从目前来看,我国引入知识共享协议的时间较早,但是具体运用的领域却并不广泛。究其原因我们认为,首先,在我国媒体生态环境以及版权法体系下,社会公众乃至媒体行业并未形成一个“开放、共享”的理念,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版权侵权行为大量滋生的媒介环境中,新闻媒体的版权保护需求和作品广泛传播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平衡。另外,对于知识共享协议在新闻作品领域的运用,在制度衔接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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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网络媒体甚至其他新闻媒体对于新闻作品的无序转载现象越来越严重,任意转载、拼凑嫁接、更换标题、隐去作者等做法屡见不鲜。面对无序的报刊转载、网络转载,新闻媒体能够采取的维权措施大多是进行诉讼或者发布《反侵权公告》等,然而,这对于新闻媒体遭受经济损失以及作品传播即时性遭受损害的弥补却收效甚微。面对这种行业生态,新闻媒体往往难以真正依靠版权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维权的成本和所获赔偿通常难以形成对价。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通过引入知识共享协议,将新闻作品使用的授权范围预先地由权利人进行公示,提出一种“主动保护”和按照权利人意志“保留部分权利”的解决方法,借此为新闻作品转载和使用当中的版权困境提供一种解决的思路。这样的方式不仅有助于实现新闻媒体的权益诉求,更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新闻媒体的创作热情,保障新闻作品更为广泛、有效地传播,充分发挥其舆论引导、文化传播的功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良性的、健康的新闻作品传播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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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与共享现状
第一节 新闻作品的概念与范围
本文为何将研究范围聚焦在新闻作品的共享上?这与新闻作品的特点息息相关。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之构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个社会当中所广泛传播的价值观念。就我国来说,我国的新闻媒体意识形态主导性较强,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主要传播者是我们称之为“喉舌”的新闻媒体,尽管在新媒体时代,大量出现的媒体形式如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也承担着相应的职责,但在这其中起到主导作用的依然是严肃性的新闻作品,它承担着传播信息的职能,同时又能够影响社会舆论导向。另外,在新闻产业不断市场化的今天,新闻作品不仅具有着文化传播的属性,也具有相应的商品属性——新闻业要在新媒体市场中存活下去就必须实现盈利,这也就意味着,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大众传播媒介必须拥有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的内容创作,比如独特的新闻视角、独家的邀约采访、有特色的议程设置等,能够发挥自己的特点,发出自己的声音。
第二节 新闻作品共享现状
其实,传统新闻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着难以被网络新媒体取代的自身优势——拥有新闻采访权,也就是说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拥有新闻内容采访、编辑、发布的权利,它的内容原创性保证了自身的价值所在。这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也有迹可循,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 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 6 条第 2 款规定,新闻单位或者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才有资格从事新闻信息的采编发布工作。31其次,信息产业部 2000 年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由非新闻单位建立的互联网站,需要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载新闻等业务,同时不允许刊登自己撰写的新闻或者转载其他来源的新闻。32在网络媒体大量兴起的时代,尽管移动终端带来了受众阅读碎片化、稿件质量不高等情况,但是新闻作品的内容创作依然在新闻信息的传播中拥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新媒体们急需有资质的新闻媒体创作优质的新闻作品来丰富自己的消息来源,提升自己服务内容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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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可行性分析............................................24
第一节 知识共享协议概述............................................................................................24
一、知识共享协议的概念及产生背景................................................................24
二、知识共享协议的基本类型 .............................................................................26
第二节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之理论基础...................................................27
一、知识共享协议与新闻作品公共性要求之契合.........................................27
二、知识共享协议与新闻媒体盈利性需求之契合.........................................30
三、破解传统新闻作品版权制度的适用困境..................................................32
第三节 新闻媒体对知识共享协议的现实尝试........................................................34
第三章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之路径分析............................................37
第三章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之路径分析............................................37
第一节 针对新闻作品特性合理选择授权模式........................................................37
第二节 新闻媒体运用知识共享协议过程.................................................................41
第三节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的体系完善...................................................45
结语..............................................................................................................................................51
结语..............................................................................................................................................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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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之路径分析
第一节 针对新闻作品特性合理选择授权模式
同样的,录音、录像类新闻作品的分享也是一个可以激发相关创作以及促进学习交流的过程。录音、录像类新闻作品大部分以视频或者音频的形式出现,在数字技术下,该类型作品可以被剪切、编辑、删减、演绎等,因此录音、录像类新闻作品的版权也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合理地选择知识共享协议的授权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权利人可以通过知识共享协议中带有“NC”(禁止商业性使用)的授权模式进行分享,从而限制他人带有商业目的的使用,以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不会被侵犯,另外,这样的选择不仅能够使得自己的作品通过在后的演绎而得到更广泛的关注与传播,也能够在新闻产业领域内的技艺传承、技术交流的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版权法的保护所难以带来的优势。版权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对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进行规范,通过一种“主动公示”自己意志的手段来实现作品的传播与自身版权的保护,要比传统著作权法的“被动防御”保护模式更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能够提升个体之间、团体之间、个体与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达到整合资源、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二节 新闻媒体运用知识共享协议过程
由于选择适用知识共享协议需要对权利的让渡及保留范围作出选择,涉及对私权利的处分。因此,知识共享协议的许可人首先应当是新闻作品的所有权人,享有新闻作品的所有权是进行新闻作品共享许可的前提。当前,占绝对数量的新闻作品还是由新闻媒体进行发布,基于职务行为或委托行为,新闻媒体一般享有新闻作品的所有权。但也应当注意到,一些作者(尤其是独立撰稿人)还保留着对其创作的新闻作品的所有权,职务作品的具体处理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讨论。此外,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具有跨地域性的特征,且选择适用知识共享协议的新闻作品的授权期限一般至版权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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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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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魏芳:《“洗稿”转载能否免责?——追踪财新传媒为记者作品维权事件》,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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