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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传播视域下的体育赛事节目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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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52520521917018
  • 日期:2018-05-2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新闻媒体论文,新闻一般包括标题、导语、主体、背景和结语五部分。前三者是主要部分,后二者是辅助部分。写法以叙述为主兼或有议论、描写、评论等。(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新闻媒体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绪 论
 
1.1 选题依据
体育是人类社会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活动,它是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全球各地共同承认和普遍热爱的一种文化现象。体育的核心道德是公平竞争,并以和平、团队合作等作为价值标准,并被全世界广泛接受。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体育产业和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集聚了海量的体育内容,也拉近了体育赛事和用户之间的距离,观众对于体育赛事的关注度显著提高。纵观国内外,世界杯、奥运会、国家橄榄球联盟(NFL)、美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NBA)等多种体育赛事节目的风靡全球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众多精良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这种良好的化学反应,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产业的发展和增值。体育产业与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介的结合是实现体育产业化的重要着力点,也是扩大体育赛事影响力、扩大观众群体并带动周边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体育与传媒的结合不仅解决了体育和受众之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观众们可以足不出户就欣赏到世界各地的体育比赛节目。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展更是广泛地宣传了体育赛事和体育比赛文化,促进比赛被更多观众接受,增加了体育赛事的关注人数。传媒机构在转播体育赛事的同时既可以为自己带来了良好的口碑,也可以获得巨额的广告收益,和体育赛事组织者在体育赛是转播中获得“共赢”收益。回溯过去,其实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报业巨头约瑟夫·普利策就把体育、绯闻和罪恶作为媒介吸引受众的三大法宝之一。可见,在那个时代人们早就看到了体育本身强大的吸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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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体育赛事节目已经成为普通民众日常精神消费的重要内容,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体育产业方兴未艾,体育赛事节目大行其道。目前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问题成为了世界各国体育赛事相关权利人、司法界、学术界等各方高度重视的热点问题。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缺乏对体育赛事节目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作为参考的判例,因为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文旨在以传播学为视角,结合著作权法理论,针对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对争议问题提出概念界定和保护建议,希望对国内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从而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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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体育赛事节目传播要素及利益关系
 
2.1 体育赛事节目传播要素
美国传播学者拉斯韦尔认为,人类传播活动所有的环节细分后都可以分为五大要素,经过一定顺序可以进行排列。拉斯韦尔的这个理论被称为“5W”理论,或者叫“5W”模式。一个传播过程,是由五种要素构成,包括: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对象及传播效果。拉斯韦尔的“五 W”模式认为信息传播呈现直线性和单向性特点。该模式认为,人类传播活动都可以分为以上五个环节构成的过程,为后来研究大众传播过程结构和特性提供了具体的出发点。结合“5W”模式对体育赛事节目中的各个要素进行分析,有利于理清体育赛事节目传播过程中各个要素的角色及特点,从而明晰各个角色在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中作用。对于体育赛事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主要产生影响的是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媒介和传播对象。
 
2.1.1 体育赛事节目传播者及媒介
在传播学理论中,传播活动开始于传播主体,又称传播者或信源,它是传播过程的引发者和发起人。它在传播过程中扮演的是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者的角色。以主动发出信息的方式并借助某种手段或工具对他人产生作用效果。传播者不但决定传播活动能否产生和顺利发展,也决定着传播内容的最终传播效果。传播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或组织。具体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过程,首先要考虑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大致包括四种情况:“1.由赛事组织者自行统制作赛事直播节目;2.由赛事组织者委托第三方的赛事节目制作方统一制作;3.赛事组织者提供信号和画面(通常由赛事组织者的固定机位拍摄),由赛事播出方编排制作;4.赛事组织者授权赛事播出方进入赛场,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持,由赛事播出方自行架设拍摄机位,制作直播节目。”3具体实践中,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者通常是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介机构。这些媒介机构是从事信息收集、选择、整理、加工、复制并传播的专业组织。这些媒体通过在比赛现场架设镜头,对体育赛事拍摄,并对录像内容进行加工剪辑也就形成了体育赛事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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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体育赛事节目传播关系及处理策略
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关乎多方利益诉求,最主要的利益关系主体包括:体育赛事组织者、媒体和观众。具体到传播过程中的角色,体育赛事组织者组织和安排体育比赛是赛事节目产生的先决条件;媒体是赛事组织者和观众的中介;广大的观众是体育赛事信息接收者和内容的消费者。在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过程中,三种力量相互影响和制约,而整个传播过程则可以看成是各方利益竞相博弈的过程。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观看体育比赛并不是在比赛现场,而是通过使用媒体观看、收听体育赛事节目获得的观赛体验。正是因为公众具有观看体育比赛的需求,才催生了体育赛事节目的产生,公众对赛事相关信息的接受是体育赛事相关节目得以传播基础。而媒体作为中介,其职业是对体育比赛进行报道和转播,满足广大体育迷们的观赛需求。获得高收视率就意味着赛事组织者和媒体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这种良好的局面使得赛事组织者和媒体更愿意加大投入,这也将促进相关竞技体育的发展。但是,很多情况下某一项体育运动只有一个相应的国内或国际体育协会,赛事组织者也因此而享有对赛事转播权的绝对控制;如今付费赛事节目越来越多,有些时候一旦赛事转播权被高价买断,普通公众就只能通过付费渠道收看赛事节目。对于一部分收入水平较低的观众,他们可能因为无力支付观看体育比赛的费用或者没有付费观看的习惯而失去观看体育赛事的机会,有些人则会放弃收看相关体育赛事节目,亦或是观看盗播节目,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毫无疑问,保障公众对于重大赛事的知情权和保护体育比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两者之间不应当是简单的利益冲突关系,而更应是一种利益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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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体育赛事节目侵权特点及成因分析..........16
3.1 体育赛事节目侵权特点......16
3.2 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成因分析......17
第四章 体育赛事节目国际保护模式......22
4.1 美国模式......22
4.2 英国模式......24
4.3 欧盟模式......24
4.4 德国模式......25
4.5 日本模式......26
第五章 我国体育赛事节目保护理论争议及司法实践..........27
5.1 体育赛事节目理论争议......27
5.2 我国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司法实践......29
 
第六章 我国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建议
 
根据现阶段中国建设创新性国家、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的要求,我国必须大力提升广大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并从多方入手加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才能真正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为广大观众提供更多好的体育赛事节目作品。
 
6.1 以“作品”模式保护
目前学界仍有学界和司法界仍有人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独创性较低,对此本文不能认同。事实上,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在前期的拍摄过程中就充分投入大量富有创造性的劳动。例如,编导和拍摄人员需要通过比赛现场多角度机位切换完成拍摄,结合比赛解说,现场采访和演播室评论等多方位视角,选择富有吸引力的现场画面,使用慢动作回放特别是比赛精彩画面,比赛场馆内外部环境的远近景切换、比赛数据等技术,在短时间内选取比赛中的精彩镜头,特别是展现竞技体育精神、体育文化、运动技巧、战术策略甚至是戏剧性画面。在赛场进行多角度镜头切换,可以从多角度展示赛场内外的实时情况,让观众可以感受体育比赛现场气氛。要达到这样的传播效果,对于创作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极高,必须对于体育比赛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需要具备运动技巧、体育文化、不同国家文化、影视拍摄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体育比赛中高难度、高强度对抗的画面进行更全面、完整的进行拍摄,通过赛事转播将体育比赛内容最大限度的展示给广大的观众。体育赛事节目凝聚着主创人员智慧和创造力,其独创性与影视作品本身并无根本差距,所以理应被认定以“作品”的方式进行保护。有学者认为,认定现场直播画面为作品将降低广播组织权的意义。原因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创设邻接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使某些不构成作品的成果也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们认为如果电视台播出的独创性程度较低的连续画面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就会降低“广播组织权”的意义。因此,对体育赛事现场直播节目的保护应通过立法对广播组织权的完善予以解决。本文对此持保留意见,原因是这一观点曲解了设立广播组织权这一邻接权的立法目的。#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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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在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事业仍然任重道远。由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缺乏有关体育赛事节目的规定,因此究竟应该通过作品、制品还是信号保护途径保护的争议,仍然是各方争论的焦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进步,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如今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盗版侵害威胁。考虑到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显然过低的版权保护水平已难以适应目前体育产业发展的水平,业界呼吁给予体育赛事节目以作品保护;另一方面,随着体育节目的制作技术的革新与发展,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的思想性、艺术性及个性化创作水平早已今非昔比,理应予以作品保护。近年来,已有法院在个案判决中认定“体育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这样的判决意义十分深远,为相关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综上,无论是参考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国际保护途径,还是基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最新立法精神,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典型判例,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作品范畴予以保护。唯有如此,才会真正促进体育产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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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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