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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关系探讨——以Z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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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10-07
  • 来源:上海论文网

行政管理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乡-村”关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我国的乡村治理结构,并深刻影响乡村社会治理成果。理清“乡-村”关系,合理运用“乡权”和“村权”,构建乡、村两者互动合作的良性运行模式是促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和体系完善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我国农村迸发活力和创造力的主要引擎。

1绪论

1.2.2国外研究现状

可以说,上个世纪我国的乡村治理就受到国外专家学者的高度注意,但是,那个时候研究重点有所局限,主要是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相对贫穷落后的地方。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一批国外学者对我国“乡-村”关系出现的新变化进行研究,有的从政治视角进行研究,有的从经济视角进行分析,还有的分析研究站在法律、历史等角度,正是因为他们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对于我国完善“乡-村”关系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政治视角的研究

美国学者杜赞奇提出20世纪前期的中国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关系方面,不管是中央政权或地方政权,不论其采取何种手段和方法,都在试图将国家权力贯穿到社会基层,并认为这是控制乡村社会的最有效手段,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内卷化”等乡村关系研究领域广为人知的概念。①弗里曼等合著的《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从农村个案出发,利用“权力文化网络”和“庇护——依附”体制的分析工具对中国的乡村关系进行了分析。

二、经济视角的研究

戴慕珍从中国的乡村经济入手揭示了中国经济转型成功的原因,并创造了“结构性动因”“法团化”两个概念。罗素指出乡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矛盾属于结构性矛盾,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与农村社会在利益上的冲突。欧博文认为村民选举更加关注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诱惑往往能够调动农民选举的积极性。

欧博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情况,将村民委员会分为达标示范村、实施不完善的村两大类,在第二类中又可以划分三种模型:瘫痪村、专制村、失控村。③阿魄曼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主体,多个因素造成了乡村关系中实践的困难,因此必须修正乡村关系的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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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村振兴背景下Z镇“乡-村”关系现状

3.1Z镇基本情况

Z镇位于D区东部,镇驻地距泰城20分钟车程,距离在建的济泰高速9公里。南与F镇相连,北与景区X镇接壤,东与J市L区毗邻,西与S镇隔河相望。全镇总面积88.8平方公里,地势北高南低,北部山区、中部丘陵、南部平原呈阶梯状分布,各占三分之一。辖6个管区、56个行政村,总人口5.7万人,其中有民族村3个,回族人口4500余人。全镇共有73个党支部,党员2344人。其中企业党支部9个,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8个,农村党支部56个,农村党员1977人,村“两委”干部242人。2020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04万元,同比增长28.5%。先后获得“省级生态乡镇”“山东省一村一品示范镇”山东省“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创建示范镇”“山东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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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关系的优化对策

5.1优化行政管理体制

5.1.1优化乡镇政府职能

减轻乡镇政府的压力,其中一项有效的措施就是合理划分乡镇政府职能。由压力型体制导致的基层政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现状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各级政府的“经济人”特性导致的,各级政府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愿意把更多的权力留在自己手中,而将责任和工作任务分派到下级政府,而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政府往往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①。乡镇政府责任大、权力小、功能弱,是在传统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尴尬境地。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要改变基层政府权责不对等的现象,乡镇政府与上级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必须严格明确、非常清晰,该是谁的职责谁就认领好,不能乱摊派、乱安排任务。比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政府部门的权责,绝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将责任转嫁给乡镇,由乡镇进行承担,也不能将权力留在政府部门拿一把,要避免各级部门的“经济人”现象,确保乡镇政府权责和职能的平衡。可以按照适应性原则,谁更适合这项职能就让谁承担,确保效能发挥的最大化。需要乡镇负责的工作,上级政府要进行明确的规定,要确保权责对等,必要财力要保障,办事权限要赋予,从而减轻乡镇政府的压力。可以自上而下完善对乡镇的考核制度,比如,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坚决不予考核,对“一票否决”事项也要进行严格清理。

5.1.2扩大乡镇政府自主权

“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是衡量党政部门一切工作的唯一标准。”因此,对各级政府来说,其效能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村民需求的回应度和与其偏好的契合度②。从乡镇政府角度来看,村民可以有事直接找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可以直接入村面对面与村民打交道,对村民的想法和村里的工作可以说非常了解,可以说,推动村民自治,乡镇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仅仅通过压力型体制的运用和上边的各类考核来完成任务,这样完成的效果并不好,也不是最好的途径。因此,推进村民自治,要抓好乡镇这个龙头,赋予乡镇政府更大的权限,真正让乡镇政府沉下心来,专心致志、心无旁骛地抓好治理。

5.2强化法律制度供给

5.2.1细化“乡-村”关系的法定内容

法律规定的“乡-村”关系为“指导—协助”,因这一规定过于模糊,导致了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在实际中的互动中产生了许多问题①。这就说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必须要进一步明确,含含糊糊、模棱两可是绝对不行的。比如,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工作,必须要明确指导的内容、指导的方式、指导的效果,要有具体的方案,确保内容具体。比如,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工作,要明确协助开展的方式、工作内容,什么情况下能够开展,什么情况下不能协助等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些都要立足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立法方面还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立法上要从问题出发,以解决问题为任务和目标,解决好“乡-村”关系中的堵点难点痛点。二是立法要有针对性,要立足各自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能千篇一律,要将国家层面法律和各个地方的法规有机融合,在最大限度保持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又要立足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细化内容,确保实现“乡-村”关系最优化。

5.2.2法律法规突出惩戒性

所谓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反映了政府统治阶层的权威意志。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分别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这五个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其中强制作用是通过惩戒、制裁等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也是其他四个作用的保障。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四个作用在《村组法》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触犯了该项法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缺少惩戒性措施的震慑力量。这就影响了法律的实际权威和效果。再加上乡村干部、村民法治意识淡薄,更加剧了法律权威的丧失。所以,必须在《村组法》中加入惩戒性的条款,增加法律的硬性约束,明确触犯法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结语

“乡-村”关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我国的乡村治理结构,并深刻影响乡村社会治理成果。理清“乡-村”关系,合理运用“乡权”和“村权”,构建乡、村两者互动合作的良性运行模式是促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和体系完善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我国农村迸发活力和创造力的主要引擎。结合本次调研,本文得到了以下结论: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关系产生了积极变化,积极变化在于镇对村各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推动村民自治,密切了“乡-村”关系。但是也存在“乡-村”关系失衡的问题。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一是从乡镇角度看,在压力型体制下,不得不将工作以指标和任务的形式下派给村民组织;二是从村民自治角度看,附属行政化的倾向和主观能动性不足,导致村民组织积极性不够高;三是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层面的规定不够明确,惩戒性法律条款缺失,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提出了优化行政管理体制、强化法律制度供给、增强村民自治内生力量、健全沟通协调渠道的对策,以期望进一步优化“乡-村”关系,推动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和体系完善。

“乡-村”关系的形成和变迁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乡-村”关系发展过程是不断接近制度所规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过程,也即国家向社会逐步下放治权并使乡村社会走向“善治”的过程。当然构建合理的“乡-村”关系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续完善政策,需要学术交流探讨,需要研究者身体力行,需要官民联动,需要理论、实践有机结合,才能最终实现“乡-村”关系的优化提升,推动乡村社会持续进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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