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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流域吉林省段水环境治理中的跨部门协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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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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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3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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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02-1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行政管理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国家流域管理总局应隶属于水利部,并对下设的流域管理局负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与管理职责;流域管理局是基于各流域水利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的,以辽河流域管理局为例,它应是建立在松辽水利委员会的基础上且仅对辽河流域范围内的涉水事务负有管理责任的一个具体管理机关;支流管理分局是流域管理局依据现实需要在各支流设立的管理机关。

第1章引言

1.2.1国外研究综述

菲利普·J·库泊(2007)在《二十一世纪的公共行政挑战与改革》一书中曾提到,府际间与部际间的关系将会愈加紧密,这是二十一世纪以来公共行政的一种趋势。政府部门不再单独行动,而是通过建立州政府委员会和州际协议等方式转变以往那种单打独斗的政府行动方式①。以上观点为本文探索水环境的长效治理路径带来了指引。水环境不仅属于公共物品更是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这样的现实情况对政府公共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非此即彼的治理观将不再受用。因此,本文在借鉴库泊观点的基础上,通过阅读国外相关文献,一方面梳理总结出了西方学者对于跨部门协作在水环境治理领域所具备独特价值与积极作用的肯定;另一方面寻得了能够更好地作用于水环境治理领域的跨部门协作方式与协作关系等内容。

1.水环境治理中的跨部门协作研究

戴维·卡梅伦(2002)认为跨部门协作在水环境治理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地方政府不应只关注本区域的利益,政府各职能部门也不该只专注于本部门的利益,而是应与其他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建立起伙伴关系,通过沟通、协调解决难题,并积极调动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力量,引导其参与到水环境治理的决策中来①。梅森(2000)告诫道:上下级政府之间如果存在紧张的对立关系,会给协作各方增添双重压力,也会对政策的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最终这种紧张和对立会使水环境治理陷入困境②。简·芳汀(2014)指出政府部门间基于彼此信任和优势互补所缔结的能够超越职能边界与管辖界限的协作关系是实现水环境治理活动有序开展与治理成果向好发展的方式之一。海伦·沙利文(2015)认为政府部门在水环境治理领域拥有绝对权威与丰沛的物质资源,这是其他非政府主体所无法比拟的,在确保合法性以及有序性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政府主体间紧密的协作关系是水环境治理取得成功的必然选择。

第3章辽河流域吉林省段水环境治理中的跨部门协作情况

3.1辽河流域吉林省段的水环境治理现状

3.1.1水环境状况

1.自然情况

辽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流域之一,全长1345千米,流经河北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辽河全流域由辽河水系和大辽河水系组成。辽河水系有三源:西源为老哈河和西拉沐沦河汇流处,称西辽河;东源为东辽河;西辽河与东辽河汇流成辽河①。大辽河水系有两源:浑河和太子河汇成大辽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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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流域吉林省段位于整个辽河流域上游,涉及四平市、辽源市和公主岭市等2市9个县(市、区)和90个乡镇,流域面积1.58万平方公里,约占吉林省总国土面积的8.2%。

第4章辽河流域吉林省段水环境治理中跨部门协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辽河流域吉林省段水环境治理中跨部门协作存在的问题

4.1.1跨部门协作关系的确立缺乏规范化操作

在与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后得知,在辽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中,一般是由市长来推动和促进部门间协作关系的建立。市长会根据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发函给相应的责任部门或召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部门开会,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并派发下去,而各职能部门则需按照市长的来函内容或会议安排完成所属本部门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均为被动听从指令,而非自发地围绕当地水环境问题开展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在这种被动的局面中,各职能部门对于“协作”的态度显然是麻木的,如若地方政府不带头“撮合”,那么他们只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应的水环境治理职责,缺少对于全局的考量。基于上述情况,地方政府只得根据其工作需要运用行政权力积极地促成各部门的协作关系,这样一来,操作程序上的规范性与灵活性便稍显不足,这也间接导致了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显得过于被动、机械且束手束脚,尤其在面对突发性的水环境问题时难免会有些迟滞。这种依靠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工作部署以及上级行政领导的推动下产生的部门间的联系,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稳定性与主观能动性,操作的规范性略有欠缺,最终会伴随着工作计划的改变、官员的离任而走向终结。

除此之外,基于口头承诺与政策迎合等方式建立起的非规范化、非制度化的跨部门协作关系在实际执行中也是非常常见的。在辽河流域吉林省段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基于某项环境政策、某次工作会议甚至是在任官员相互承诺所达成共识而确立起的跨部门协作关系的实例并不少见。2021年,辽源、四平两地法院就共同建立东辽河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签署了《关于推进辽源、四平两地法院东辽河区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框架意见》①,这种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是基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所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而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现有条件以及体制机制基础的精准施策。

4.2辽河流域吉林省段水环境治理中跨部门协作不力的原因分析

4.2.1跨部门协作内在动力的缺失

1.跨部门协作的主动性与能动性不足

在水环境治理过程中,跨部门协作的主动性与能动性不足是政府部门间关系的建立与协调处于被动情境的原因之一。长久以来,各职能部门将涉水法律所赋予其的水环境治理职责奉为圭臬,“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按部就班的处理归属于本部门的水环境治理工作,被动的接受着地方政府所下达的工作任务,这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行政思维使得各职能部门习惯于单打独斗,而不是寻求彼此间的协作互助。这种固化的行政思维使得各职能部门缺乏执行过程中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加重了各政府部门间的职能壁垒,长此以往便形成了我们熟知的“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割裂局面。

2.博弈思维不利于凝聚跨部门协作共识

关于这部分内容的阐述是以前文所述的博弈论为理论支撑,来分析水环境治理中政府部门间普遍存在的博弈思维。这种博弈思维是一种带有对抗性、策略性和倾利性的行为选择意识,它广泛存在于央地政府之间、横向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它的存在限制了政府跨部门协作共识的凝聚,有碍于跨部门协作关系的构建。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智猪博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水环境治理的政策目标与偏好方面存在差异,前者注重宏观的目标把控与全局的协调发展,而后者则更注重当期的目标实现。这种目标倾向性的差异会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使央地政府做出不同的策略选择,当央地双方目标不一致时,伴随着地方政府被赋予更多的自主权,双方的博弈也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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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辽河流域吉林省段水环境治理中跨部门协作的优化策略

5.1提升跨部门协作的内驱力

5.1.1培育地方感以提高跨部门协作的积极性

地方感即地方认同感,它是基于个体心理情感层面上的一种社会表达,特别是对于某一特定区域的特殊情感的集合①。地方认同感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软实力,它所强调的是政府行政人员对所辖区域的一种地方认同与地方依恋,将自己看成区域的一部分,尊重这一区域,这样不仅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政府行政人员的价值观念,还可以改善各政府部门对待公共事务“独善其身”的心态。在当前的水环境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执行任务的被动性与履行自身职责的麻木感,一方面,地方政府消极被动的执行着中央政府下派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各职能部门麻木的履行着法律法规所赋予其的有限法定职权。不仅如此,当面对现如今固有的体制障碍时,各政府部门的解决路径也颇为极端,要么爆发严重的矛盾冲突,要么相互推诿扯皮各谋其事,例如在水环境治理中往往会存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交叉重叠,而此时,各职能部门的解决路径一如以上论述,在两种极端选择中反复横跳。对于以上行为其实都是地方认同感较低的一种表现,这些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没有从根本上将地方水环境治理视为己任,也没有顾及到水环境质量的优劣是当地居民最基础的生存需求与生活需要,而是机械的将其看作是中央政府下达的命令与自上而下的服从管理。这样一来,“倾利”与“利己”思维便会被无限放大,成为政府部门间难以协作的理由。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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