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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背景下水行政联合执法问题思考——以陕西黄河河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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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06-2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行政管理论文哪里有?本文以陕西黄河河道为例,系统地梳理了陕西黄河河道水行政联合现状,并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了陕西黄河河道水行政联合中存在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未建立,主要表现为河长制的作用发挥还不够;

一、绪论

1.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执法过程比我国要早,对行政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始于数百年前。法律制度不仅完善,而且各方面的保障措施也比较健全。行政执法是一种强制行为,在发达国家,行政权力大多数由警察统一行使。因为国外的政治和管理体系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国外对水行政执法的研究较少,也没有共同适用水行政法的概念,只能从水资源管理和行政法的相似方面对本研究进行总结。

关于水资源管理,美国 Robert H.Abrams 总结了水资源管理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分散型,依据水资源的类型,相应机构负责各自水资源管理的类型;一种是集中型,即国家专门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对统一管理涉水事务①。Steven L.Danver 指出,美国的水资源管理注重发挥法制制度作用,在执法的各个方面和领域,要能够遵守法律并依法处理事务②。Arnim Wiek 和 Kelli L.Larson 则指出,水资源管理要开展依法治理的同时,要注重公众参与管理。

关于水行政执法,德国 Dr.Martin Grambow 提出,水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严格执行水行政法规。通过加强执法和公众参与,可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C.A.Brebbia 与 P.Anagnostopolos,两名美国学者在他们合写的《水资源管理》一文中简述了水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并强调水资源使用效率低下,不合理使用是目前造成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对水行政执法工作来说,由法院来行使水行政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尤为重要。国外有许多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都是采取流域管理的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水资源的行政管理权交由流域机构进行管理。流域机构是代表国家进行水资源的管理工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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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陕西黄河河道水行政联合执法现状

(一)陕西黄河管理概况

1. 陕西黄河河道概况

黄河陕西段位于黄河中游,长 723.6 公里,流经榆林、延安、韩城、渭南 4 市,府谷、神木、韩城、潼关等 13 个县市,流域面积达 13.3 万平方公里,其中府谷县墙头乡至禹门口 584.1km 为黄河大北干流河段,属晋陕狭谷段,河段是高山峡谷河段,河宽300-800 米,水面落差 603 米,水力梯级开发优势明显。黄河小北干流河段从禹门口至潼关,长 132.5 公里,是典型的游荡型河段,其河宽为 3-18 公里,河道比降达到了万分之三至万分之六,“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俗语就是针对这一河道的游荡特性而提出的。潼关铁桥至陕豫交界为三门峡库区,俗称“潼三段”,长 7.0 公里①。

1985 以来,先后修建了韩城市的桥南、合阳县的榆林,大荔县的华原,潼关县的黄渭分离等 15 处护岸、控导工程,总长 79.09km,坝垛 690 座。这些工程的修建,对于有效控导游荡性河势,保证滩岸的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陕西黄河是黄河流域重大问题和战略布局的重点区域之一,也是省际水事纠纷预防调处的敏感河段,在整个治黄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②。

2. 陕西黄河水行政管理机构概况

黄河水利委员会陕西黄河河务局为陕西黄河河段的管理机构。1985 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名为黄河小北干流陕西管理局,只管辖小北干流河段。2009 年,经水利部批复,更名为陕西黄河河务局,管辖范围延伸到大北干流,成为黄河陕西侧的流域管理派出机构。陕西黄河河务局有韩城黄河河务局,合阳黄河河务局,大荔黄河河务局、潼关黄河河务局 4 个直属河务局、1 个黄河大北干流管理局。机关设办公室、水政水资源与河湖监督处、防汛办公室、工务处、人事劳动处、财务处及监察审计处 7 个部门。

五、完善水行政联合执法的政策建议

(一) 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

1.建立河长牵头下的部门联动机制

一是组建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及联络员。积极组建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水行政执法权限集中到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县,河长制工作责任部门和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列联合执法部门。明确联合执法办公室的职责为:负责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对水行政联合开展日常动态巡查、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水行政联合执法组长由河长办公室主任担任。河长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联合执法工作。积极组建水行政联合执法联络员,联合执法机构确定负责调解机制日常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联络员的沟通和联络。负责调查和处理违法犯罪案件,并就案件移送,特别是举报情况,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积极调查和处理涉及本职能部门违法犯罪案件,如有一些水事疑难问题处理,负责及时与其他部门协商。

二是充分发挥河长牵头下的部门协同治理作用。一方面,各级河长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积极组织和领导河流的管理机保护,出面协调解决河流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积极督导下级河长,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职责履行。各级河长要率先垂范,坚持定期巡查,真正掌握河情湖情,真正履行好包干河流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特别是要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在纵向联合和横向合作方面,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另一方面,建立河长牵头下的黄河河道联防联控管理保护机制,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及流域机构各级的纵向联动执法,省市县各级河长办成员单位及省市县各级职能部门的横向合作,都需要河长积极牵头,调动各部门参与联合执法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多方参与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共管共治的工作模式,做到齐抓共管、协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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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展联合执法法规制度建设

1.完善水行政执法相关法规

一要赋予水政监察机关行政强制权。水行政联合执法通常面对的非法涉水活动一般非常活跃,如果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罪犯可能会逃脱水事违法案件现场。与违法行为的流动性相对应,水法的适用具有即时性表明,如果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有些将在以后难以执行,某些有害后果可能会继续扩大,甚至会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从水资源管理执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由于缺乏执法必要的行政手段,例如查封和扣押,一些执法工作很难执行,无疑这增加了申请的难度和成本。对于内部的水行政联合执法,要针对特定的水违法行为,进一步丰富行政执法手段,赋予水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权,委托水政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行使水法律,法规的封存,扣押,没收等行政权力,满足水执法的即时性需求。

二要推动严重水事违法行为入刑。加强对河流,湖泊和水资源的刑事保护,并将严重水事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结合保护水资源的实际需求,必须紧急谴责严重违反水的行为,例如非法占领河水,非法提取水,非法采砂和其他严重违法水事行为。为了促进将严重违反水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有必要综合利用《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犯罪行为,促进相关的司法解释,促进采用指导性案例和其他策略,加强与立法和司法相关合作,并进一步加强研究。在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领域,应将特定的严重侵犯水资源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因涉嫌违法使用水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社会保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用水,涉嫌刑事犯罪,必须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一来,就起到了维护《水法》权威的作用。

六、结论

本文以陕西黄河河道为例,系统地梳理了陕西黄河河道水行政联合现状,并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了陕西黄河河道水行政联合中存在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未建立,主要表现为河长制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存在联合执法深度广度不够,主要体现在联合会上机制完善等方面;还存部门出于“搭便车”心理,对联合执法消极对付的现象,联合执法效果难以维持等问题。从四个问题出发,对包括河长制作用深入发挥尚需时日,水行政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水行政联合执法的良性运行机制未建立,联合执法的运行保障机制不健全及运行监督机制的原因进行分析。

由此,本文得出了六个方面的结论

:1.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要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积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2.要组织开展水行政联合执法的配套法制法规建设,不断完善水行政的相关法规,研究制定河长制联合执法制度,约束执法行为。不断强化流域机构管理职能,积极发挥流域机构在水行政联合执法中的作用,维护流域机构执法权威。

3.要强化水行政联合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进互相共容协调意识,建立执法权责清单,搭建流程一体化的执法协调平台。

4.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多方位的联合执法模式,规范水行政联合执法的事前事中执法过程,不断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水行政联合执法运行能力建设。

5.切实提高联合执法运行能力建设,打造高效专业联合执法队伍,持续加大联合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和信息化建设力度。

6.拓展公众参与水行政联合执法的渠道,强化水行政联合执法监督及评价,持续营造水行政联合执法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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