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A 县“一网通办”平台推行现状不佳的原因中主要分三个层次:最上层的原因是制度性的不足导致的权限不足,无法协调、指导具体业务工作;中间层面的原因是技术的不足,数据安全保障方面始终让掌握大量公民个人隐私的部门(比如公安局)担心,加上目前各部门已经存在了大量非常成熟的系统,要将不同的系统同时在“一网通办”平台上对接成功需要很多高投入的技术;最下层的原因是人的因素,目前基层的工作人员整体的信息化水平不够,导致在使用“一网通办”平台时,需要有技术指导人员随时待命。
绪论
(一)国外研究现状
新公共管理运动期间,国外就已经开始了对于“一站式”服务模式的探索,可以看出,国外有关这一模式的探讨相对于国内要早一些。相对来说,通过对国外的大多数文献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的“服务型政府”同行政服务中心之间没有明显的关联,国外的研究更侧重于“一站式”服务模式这一方面。
1.“一站式”服务模式
新公共管理运动出现后,国外政府在不断的发展中开始渐渐接受这一模式。HerbertKubicck 以及 Marin Hagen[1]认为,所谓“一站式”服务模式,实际上属于政府公共服务一体化供给模式中的一类,其核心思想是将公民作为核心,借助于并不复杂的接触,就可以实现服务公民的目的。Pierre Bakunzibake、Gunnar O. Klein 和 Sirajul M.Islam[2]三位学者在其研究中表明了,对一站式政府实施和改进过程的重点更倾向于最终用户作为服务使用者的利益,而不是服务提供者的利益。M.Klierova 和 J.Kutik[3]提出,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不仅要组织公民的社会生活特征,而且要保障公民参与关系的构建。Michael Hammer 与 Jame Champy[4]通过研究发现,要想判断“一站式”流程再造带来的影响,需要借助于多个指标。他们认为,顾客的满意度、成本损耗以及内部情况等,都能间接的反映“一站式”服务中心的作用情况。Panagiotis Manolitzas 和 DenisYannacopoulos[5]通过对公民服务中心的满意度网络调查,对该模式的公共服务水平进行了初步评价。调查显示,整体行政流程时间的长短以及相关人员的学习能力等都影响着该服务中心流程再造的最终结果。在不同的国家,行政服务中心的叫法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国家称之为“市政厅”,而有些国家称之为“服务前台”。尽管叫法不同,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其运作模式并没什么差别,也就是把行政部门联合在一起,借助于网络服务等形式,构建出具有“一站式”特征的服务平台。从整体上来说,国内对于行政服务中心的探索,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稍滞后于国外,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利用其共性和特殊性,将国外先进的理论充分应用在国内的发展上,这将有利于国内政务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 A 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平台推行困境
第一节 “一网通办”平台推行现状
“一网通办”平台推行是简政放权的重要措施,是“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的体现,将当前的政府部门行政效能的提升与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相结合,成为了政府部门改革的有效途径。如何将传统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变得更加便捷、对公众友好,让服务从“线下”转入“线上”,成为了 A 县行政服务中心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一网通办”平台使用情况
(一)平台运行逻辑
“一网通办”平台主要由两个系统组成支撑,一个是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该系统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类型等要素,以中央、省、市、区完全统一的要求,将相应的办事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及事项的各要素都录入管理系统中,从而完善了系统数据库资料,成为平台的“地基”。另一个是”一网通办“平台的后台业务系统,该系统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接后,将政务服务事项推送至业务系统后台,同时可在“一网通办”平台的前端进行显示,并完成受理、审批、办结等服务功能。
(二)平台使用流程
办事群众进入平台网站后进行注册、登录,根据“一网通办”平台提供的审批事项从中进行选择,在选择所办理的业务之后,上传相应的材料,点击提交,然后后台的工作人员就会根据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业务办理,业务办理完成之后,群众会收到信息提醒,群众会根据情况通过邮寄或者自取等方式接收到办理结果。
第五章 A 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平台推行对策
第一节 制度性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机制
“一网通办”平台要想发挥出理想的效果,一定要在办理机制上进行创新。第一,在行政审批或服务项目受理方面。明确首问负责制,专人专号,实时监控办理流程是否合规合法。使公民不需要与多个工作人员接触。第二,在行政审批或服务项目分类办理方面。按照所申请办理项目的性质将其分为不同类型的业务,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会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三,在审批项目的程序保障方面。设立投资项目“一站式”审批服务办公室,正职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职由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委派中层以上干部来担任。第四,提高各职能部门在“一网通办”工作中的考核比例,使此项工作成为各相关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引起部门负责人重视。
二、建立协同整合模式
行政服务中心要打破传统政府部门之间的壁垒,各部门之间采取跨级协同办理的形式。机制方面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横向协作机制。二是纵向协作机制。
依靠政府进行主导,各级部门形成以“一网通办”的核心理念为中心的服务系统。在服务系统中,应用“数据交换”的方式实现部门间的互动,打破传统形式上的“信息孤岛”模式。同时,各部门间还需要进行有效的信息共享,在系统中建立电子认证平台。该平台的建立要能够推进各部门间业务互通,有效的提升网络无缝业务服务的进程。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在线办理的设想,让群众不再会因为审批久、流程多、排队长烦恼。
首先,在人事管理方面。重点需要解决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权限缺乏这一问题。想要满足这一目标,就要提高对进驻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虽然现阶段将人事管理权利全权交给窗口管理存在一定难度,但是行政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制定健全考核机制、实时奖惩制度、增加工资福利等方式激发行政服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要完善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以及投诉待岗机制,增加行政服务工作在各单位目标考核中的分数,运用通报机制,从而有效规范行政服务人员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
第二节 技术完善提升
一、完善平台硬件建设
从现阶段完成的网络平台建设来看,公共服务体系上在配套设施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互联网+”技术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的技术还有待提升,需要建立全域或跨地域的电子证照认证系统,并将个人和企业证照完全电子化,储存在电子证照库中,减少材料的提交次数。二是尽管在平台建设期间通过多次整合,拓宽服务功能,但是各单位之间的整合还是明显不足,需要各部门之间互认表单,站在群众的角度上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避免重复提交重复审批。
二、完善平台服务信息
“一网通办”平台需要实时更新发布最新的事项办理流程、提供表单下载、模板展示、咨询方式、投诉方式等政务信息,明确办理时限、承诺时限,显示当前业务办理进度,并通过发送短信或者在移动端发布办理结果,提示用户获取证照的方式。“一网通办”平台需要根据各部门政策变动实时变动各办事环节上的办理方式、提交表单等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一网通办”平台的功能和意义。
三、建立完善的系统体系
系统总体框架由七个核心体系构成:基础设施体系、信息资源体系、应用支撑体系、应用体系、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以及其他方面的管理体系等。在进行体系框架设计过程中以深度融合为中心思想,为的是在发展中能够更好的推动向服务型政府方向转型。在管理形式上采取多样化手段,在管理模式上不断进行优化,并且进行服务系统的流程再造,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使之能够形成一个完美的有机体,从而有效的推动平台的发展。
(1)基础设施体系:主要包括服务器、储存设备以及相关的安全设施,该体系是进行系统建设的基础。
(2)信息资源体系:在信息资源方面,将政府服务的数据资料库作为基础库,向”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上的各种服务项目提供数据。
(3)应用支撑体系:该系统会对相关服务信息进行整合,将不同信息进行优化分类,可以有效防止重复问题发生。同时,又规范了各独立系统的建设,使之更容易进行集成和整合。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1)A 县“一网通办”平台推行现状不佳,没有起到帮助各部门协同办理的作用,单一业务办理的功能远远达不到要求,推行起来只是白白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体验感不佳,功能性较低。
(2)部门间数据壁垒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会造成更强的烟囱效应,导致“一网通办”平台这种非常依靠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的平台在实现功能上产生更强的障碍;制度保障及职能授权不足使得“一网通办”平台的主推方——A 县行政服务中心无法协调工作,推动“一网通办”平台的功能完善;各部门在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协同办公的理念,“条块融合”仍是问题;窗口工作人员整体的信息化水平不够,更是影响了“一网通办”平台的使用。
(3)A 县“一网通办”平台推行现状不佳的原因中主要分三个层次:最上层的原因是制度性的不足导致的权限不足,无法协调、指导具体业务工作;中间层面的原因是技术的不足,数据安全保障方面始终让掌握大量公民个人隐私的部门(比如公安局)担心,加上目前各部门已经存在了大量非常成熟的系统,要将不同的系统同时在“一网通办”平台上对接成功需要很多高投入的技术;最下层的原因是人的因素,目前基层的工作人员整体的信息化水平不够,导致在使用“一网通办”平台时,需要有技术指导人员随时待命。
(4)针对上面的原因,我认为要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协调整合模式,实施制度性的保障措施和高投入的技术购买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理念、业务上的培训和提升才能解决 A 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网通办”平台推行困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