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哪里有?本文从历史、现实环境视角阐释个体工商户制度的由来和演变,分析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的动力来源,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实例进行讨论,从多个角度创新地提出了个体工商户制度的改革方向,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对制度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建议。但是,本文未能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本地经济发展现状进行融合,所提出的改革建议只是停留在探索阶段,在具体实践中,其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其实施步骤还需要进一步的规划设计以及细化。
绪论
(二)国外文献综述
由于在其他国家并不存在个体工商户这种市场主体类型,所以,在国外文献中很难找到有关个体工商户制度方面的研究。但是,国外存在的小商人、小规模经营者等群体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群体十分类似,其营业规模一般都比较微小,当地政府对其也通常采取较为自由灵活的监管方式。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流动摊贩、节假日市场、跳蚤市场中的个体摊贩无需办理商事登记[1];在法国的商法体系中,从事农业、手工业、自由职业的从业者不属于”商人“,因而不受商事法规的管制。在德国,小商人可以选择是否登记为”商人“,并且可以注销”商人“资格,在其未取得”商人“资格之际,其商事行为则不适用于《德国商法典》。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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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年报制度改革的问题
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还未公布之时,以市场监管人的角度,有很多人提出担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能够了解并主动进行年报的少之又少,年报截止后大部分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仅”不好看“,而且”难以收拾“[1]。本文认为,担心这种”尴尬局面“会出现的人是有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年报率“的提高的阻碍,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是意识上的原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底层社会群体的代表,市场准入的起点也很低,经营者中包括一部分受教育程度较低者、老年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整体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并不强。在市场主体注册和监管工作中发现,很多个体工商户出于各种原因甚至不肯主动办理营业执照。制度改革后,要求个体工商户自行报送年度报告,这项政策在普及上就存在一定难度。想让广大个体工商户从业者在意识上接受年报制度,这确实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其次,是”僵尸户“大量存在的原因。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较为灵活、竞争压力较大、更新迭代快,由于守法意识不高、对于办理清税及注销登记存在畏难情绪、对于相关规定不了解等原因,很大一部分个体工商户在停止经营后不肯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导致了”僵尸户“的存在。
我国的”拆迁补偿“政策同样作为”僵尸户“大量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项内容指的是如被征收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则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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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的探索
一、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存“与”废“的探索
首先,要理清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废问题,这是决定制度改革方向的关键因素。
(一)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废“之争
一直以来,国内理论界对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的最终方向颇具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主张废除的观点
学者黄波、魏伟认为,个体工商户制度虽然在我特殊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无论在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个体工商户制度的性质及法律地位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在大力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倡导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今天,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其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愈发难以适应。
他们认为,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不具有操作性。首先,家庭的范畴就比较模糊,以现状来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构成经常是夫妻、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等组合,且极易发生变化。其次,即便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也很难通过统一标准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此项制度的设计欠缺合理性;而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本质区别,但两者却承担差别很大的纳税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不公,甚至使个体工商户劣化为避税工具,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他们在对个体工商户制度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现状以及相关制度的境外考察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个体工商户制度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应当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使其逐渐消亡。他们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这一商事登记事项,废除个体工商户制度,对原有的这一群体实行分类管理,引导其转型为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市场主体类型[1]。
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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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春市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的探索
从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类似国内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的相关规定中能够看出,将这一群体排除在商事登记之外,或是有意弱化对其的登记要求的做法已成为通例。这种管理方式使这一群体在享有应有的权利的同时又不必遵守商法的规定,从而很大限度的适应了这一群体经营灵活的特性,为其营造了低成本的生存环境。但是,显然我们无法直接照搬国外模式。那么,在保留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前提下,是否应当参考国外做法,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进行豁免,并以怎样的方式豁免,成为了新的命题。
(一)国内做法的借鉴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以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先进的理念为参照,早在 2012 年,就作为试点大胆尝试了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
2012 年 5 月 14 日,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第六条明确规定:”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这项备受瞩目的改革事项拉开序幕。
但是,在试行仅仅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出现了种种问题。例如,豁免登记后的个体工商户无法申请字号,无法进行银行开户及刻制公章,交易相对方信任度降低导致成交率下降,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难度加剧等等。于是,在2012 年 12 月 6 日的珠海市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明确横琴新区可以实行”双轨制“,即实行个体户豁免登记的同时,对个体户要求登记的,可予登记[1]。由此可见,在地方各方面配套制度不健全、意识发展不成熟的情况下完全移植国外经验,势必会产生”水土不服“的不良反应,没有给经营者带来明显的改革红利,反而产生了抑制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更让监管部门无法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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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个体工商户具有经营规模小、产业层级低的特点,由于其从业门槛较低、经营相对简单,是很多小本经营从业人员的创业首选。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总数比重非常大,是私营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发展,个体工商户制度越来越显现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种种不适应。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一个现实课题。本文通过对长春市个体工商户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
一、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形成与变迁过程中,可以看到意识与现实互相作用、互相妥协的轨迹。个体工商户制度在深刻的历史动因中,伴随着意识的不断升级而产生,并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逐渐发展完善。在这种制度运行的轨迹里,意识和现实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而能够在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诞生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制度。而这种具有时代特色的产物,必然将在理论和现实的不断发展中得到修正,个体工商户制度面临的被分化、被替代的危机也正是如此。可以说,个体工商户制度发展至今,仍然在一个并非完全均衡的状态中,面临着改革的断裂点。
二、长春市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改革以不动摇根本制度为前提,由制度的供给者根据自身需求对制度的设计进行完善。这种改革形式带来的直接问题是:制度设计往往无法很好的与现实条件兼容配套,这就导致制度本身出现种种问题。在改革中,意识的发展水平位于很突出的位置,是改革事项的重要推动因素;而良好的执行环境则依赖于围绕改革事项的各种机制体制是否发育成熟;改革最终能否得到实效,更取决于政府推进改革的行为是否做到谨慎而理智,是否坚持以效用价值为导向。当时机成熟、设计完善、推进得当要素同时满足时,制度的改革才可能在自由秩序的环境中合理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