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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治理主体意识行政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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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21116202819771
  • 日期:2020-01-27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笔者结合十八大以来我国公共社会治理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对我国公共社会治理主体意识存在的偏差进行论述,并从治理认知、公共精神、传统思维等三个方面究其原因,并围绕着三方面原因,结合公共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构成,从六个层面提出了包括明确治理责任、加强使命管理、推动社会协同、优化政绩考核、理顺发展理念、推进法治建设在内的解决对策,以期完善公共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意识,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公共社会治理实践的效能。笔者也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为我国公共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一个方向性的选择。

第一章 社会治理主体意识概述

第一节 社会治理主体
本节从社会治理及社会治理主体两个层面进行论述。治理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和同一社会的不同层面谈社会治理,都将有不同的阐释,因此明晰社会治理及其基础概念,对进一步论述社会治理主体及其意识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一、社会治理
首先,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社会治理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社会”和“治理”两部分,其中“社会”是用来修饰“治理”的。其实,“社会”主要是指治理的“受治对象”,而“治理”才是真正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治理就是治理社会,而治理“什么样的社会”,同样对因之生发的“什么样的治理”产生作用。
对我国来说,从广义的社会概念出发,即作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在内的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的社会,在共和国的人民性和人民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国家治理几等同于社会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几等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治理。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国家治理体系时指出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而从相对狭义的角度出发,作为“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①社会治理实际上也是运用治理的方式,通过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共同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最大化公共利益,实现公共价值的过程。而本文也围绕着这一层面的社会治理进行内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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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治理主体意识
不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社会治理,其价值追求都是在现实实践活动中,由具体实践主体承载并实现的。而对于具体社会治理主体而言,在实践过程中是否能在科学的主体意识规范下,自觉地以社会主体的身份参加到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将直接影响治理活动的效能。本节主要对社会治理主体意识进行界定,并分析其在实现社会治理价值目标过程中的功能。
一、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界定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称的“意识”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当动词用,即指“意识到”的活动,亦即认识活动;一是当名词用,即指与物质相对立的活动的结果,如知识、思想、观念等。
主体意识同样是一个哲学范畴的概念,主体意识是意识的分支。简单地说,主体意识就是人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自觉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和人自身自觉认识和改造的意识。②而应用于社会治理主体,则是指社会治理主体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自觉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治理对象、其他治理主体以及自身的自觉认识和改造的意识。党和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意识意味着党和政府在新时期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对自身的治理主体地位(即领导和主导)、主体能力(即国家政权和行政治权)和主体价值(即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先锋队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自觉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治理对象(即社会公共事务)、其他治理主体(即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自身(即党内和政府部门)的自觉认识和改造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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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社会治理主体意识偏差及成因

第一节  我国社会治理主体意识偏差
我国公共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偏差,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部分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主体意识缺失,另一方面是作为崭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重要多元主体之一,部分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意识有一定错位。
一、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缺失
上文中我们曾提及十八大前后我国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在党和国家的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的探索中,即便在社会管理时代,公共主体的社会治理意识也依然在不断的方略调整中萌发于改革之中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社会管理准向社会治理就只是政策改革上的一蹴而就,实际上恰恰相反,在缺乏广泛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谈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就无从谈起。这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责任意识缺失。实际上,社会治理格局就是由多元主体中的不同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主体责任进而来实现的一种管理局面。但是从主体意识层面考虑,由于社会治理的实践周期较短,经验和方法手段都尚不成熟,从履行职责到主动推进治理变革的治理责任尚未规约明确。这致使部分治理主体在法律允许内尽可能推诿治理责任,让其他人承担改革风险。例如,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府有责任为公民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造有利条件,挖掘更多的社会自治力量。而实际上,大部分地区的治理实践仍然只停留在对管理的创新层面,而忽视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引导责任,这归结起来,都是当地政府部门作为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缺失的表现。
二是自主意识缺失。之所以强调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所有治理主体的全面发展,或者说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拥有自主意识,意味着治理主体就将回到治理主体本身。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的社会治理主体,主体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意味着公共主体党和政府能够自主的完成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下的各种任务。然而在改革深水区的当下,懒政现象依然存在。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现实意义上的社会治理主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入到社会治理实践活动中的热情却并不高涨,很多地区的社会治理实践流于形式,公众社会公域事务的解决,也依然习惯于等、靠、拖,进而依赖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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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社会治理主体意识偏差的成因
在我国,社会治理主体的意识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众所周知,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于主体对象性的实践活动,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意识,同样需要在不断的社会治理实践中进行生发和培养,因此我们所谈及的我国公共社会治理主体意识偏差,究其原因也主要产生于实践层面。而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本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治理主体对治理本身缺乏准确认知,二是治理主体的公共精神缺失,三是传统管理模式的思维禁锢。
一、社会治理主体对社会治理缺乏准确认知
社会治理主体对治理缺乏准确认知是存在于多方面的,虽然十八大以来,学界对于治理的阐释和论述成果颇丰,但依然受制于“治理”等基础概念的模糊界定而让其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把握。此外,在基层治理层面,专注于社会治理领域的专家学者仍然难以对治理实践产生直接影响,这就造成了治理主体对治理实践的模糊性认知。
(一)治理主体对管理创新与治理创新缺乏分辨
在我国,从社会管理时期向社会治理转变和渐进的过程中,政府一直都是这一过程的主导者。因此,不论是管理创新还是治理创新,其前提条件都是作为主导者的政府主动做出改变。当然,不论何种形式的创新,其意图都是更好地、更妥善地处理和解决公共事务。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应然地生发于作为社会治理主体所参与的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而管理创新尽管也是一种改变,但是政府作为单一的责任主体的地位并没有变更,社会管理对象作为管理客体尽管可以在管理创新中获得更好地社会公共服务,但是其作为客体而非主体的地位并没有变化,在这种管理创新实践中,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社会组织和公众,难以获得作为主体承担公共事务的实践锻炼,因而不可能培育其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意识。这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理实践中,新的社会治理主体发育缓慢的一个根本原因,即在实践层面将社会管理创新混淆为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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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强化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对策 ........................................... 29
第一节  明确治理责任,强化责任意识 ....................................... 29
一、理顺主体间关系,明确角色定位 ....................................... 29
二、完善权责清单,健全问责机制 ................................. 30

第三章 强化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对策

第一节 明确治理责任,强化责任意识#p#分页标题#e#
在社会治理中主体的多元意味着,相比于管理,有更多的主体以各自不同的主体责任为依托参与到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显然,在各自不同的主体责任中,捋顺主体关系,明确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以完善主体责任,健全问责机制,将成为强化责任意识的重要抓手。
一、理顺主体间关系,明确角色定位
(一)明确社会治理中的责任主体
显然,合作意味着优势互补,而这种互补又建立在各自分工的基础上,有各自不同的分工,就自然有各自不同的主体责任,因此明确社会治理中的责任主体是理顺主体间关系关键。
不论是党和政府还是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首先面对的是从社会管理时期向社会治理时期转变所带来的角色的转变。党和政府不再是单一的主体,而社会组织和公众不仅不再是客体,更成为了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中的一部分,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来。角色和身份的转变意味着主体责任的转变。而规范和确立社会治理的标准和准则,必须第一时间针对多元治理主体各自不同的主体责任确认社会治理实践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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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社会治理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社会治理与公共社会治理、公共社会治理与公共社会管理的关系,公共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内涵、功能及其构成是笔者在撰写论文的基础和前提,在此基础上,结合十八大以来我国公共社会治理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对我国公共社会治理主体意识存在的偏差进行论述,并从治理认知、公共精神、传统思维等三个方面究其原因,并围绕着三方面原因,结合公共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构成,从六个层面提出了包括明确治理责任、加强使命管理、推动社会协同、优化政绩考核、理顺发展理念、推进法治建设在内的解决对策,以期完善公共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意识,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公共社会治理实践的效能。笔者也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为我国公共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一个方向性的选择。
当然,由于学界对社会治理主体意识的直接研究较少,笔者在写作的过程中并没有太多可以直接借鉴的文献资料,因此大部分内容都是根据“社会治理”与“主体意识”这一对定义的内涵,所进行的提炼和总结。此外,由于笔者的学术水平不高,学术研究能力也存在欠缺,文章中的部分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商榷。同时,由于笔者并没有亲身参与过社会治理实践,对于这一领域的了解也基本源于现有的文献资料,因此,在文章撰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离实际的理想化观点。此外,由于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不仅存在多元主体,也同样存在着种类繁多的职业和工作,以笔者目前的学术积累,也难以根据每个社会治理领域进行逐一分析,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遗憾。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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