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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之行政管理研究--以山西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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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123121015019614
  • 日期: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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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龄老年津贴制度概述

1.1 高龄老人及津贴制度
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作为一项针对高龄老人的福利性制度,学者们从不同的侧重点出发,对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认识也不相同。本文从受益对象、制度内涵与制度特点三个方面来对高龄老年津贴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1.1.1 高龄老人
按照人年龄阶段的差异与生理客观条件的不同,我们可大致将人的一生划分为童年期、少年期、青年期、中年期、老年期这五个阶段。从生理客观条件来看,当人进入老年期后,由于身体机能退化,抵抗力与自理能力下降,使老年人长期处于容易患病、需要照料的生活状态。从心理层面来看,由于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工作退休,没有了工作角色和社会职业的认同,加之子女工作繁忙,不能经常在老年人的身边陪伴,老年人不免会陷入孤单、沮丧、失落的精神状态。
老年人口数量众多,群体中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结构组成呈现出层次性的特点。本文研究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以高龄老人为主要研究对象,所以必须对老年人进行更进一步的划分,对高龄老人的概念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笔者根据老年人群体中年龄构成的差异,将老年群体从低到高大致分为低龄老年人、中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这三个层次。在现实生活中,高龄老人身体机能退化严重、常年患病甚至卧床不起,相对于健康状况较为良好的、生活能够自理和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龄、中龄老人来说,更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照顾。不难发现,许多有关老年人福利性的政策大多更加偏向于保障高龄老人。结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与我国目前的人口发展现状,本文将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称为“高龄老人”。其中“高龄”是高龄老年人群体最突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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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高龄津贴制度的理论基础
本文对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研究,主要从高龄老人的基本需求与津贴资金来源两个方面开展,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主要运用了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社会撤退理论与福利经济理论。
1.2.1 需要层次理论
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按照从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这五个层次分别是: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以及尊重与自我实现需要①。对于现实生活中每个人而言,当面对不同的生活处境时,会有不同层次的需要占支配地位。
生理需求处于五个需求中最底层同时也是最基础的需求,它是指维持生命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的物质条件,包括水、食物、空气等这些最基本的因素。对于高龄老年人而言,为了维持身体健康,需要搭配营养的食物,同时还需要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些是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第二层次的需要是人的安全需要,在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后,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身处于一个较为安全的地带,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随着老人的年龄不断增大,高龄老年人在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与自理能力后更需要受到子女与社会的关爱保护,以避免自身受到一些外来因素的伤害。同时,由于抵抗力减弱而容易患病也需要得到医疗方面的保护。第三层次的需要是人的社交需要,它是指在社会上群体中生活的人都渴望建立相互之间的亲密关系,彼此相互关心照料。老年人作为独立的个体也有社交方面的需求。他们渴望能得到子女的关心,同时也想有自己的社交圈,希望能够与一些兴趣爱好相同的老人一起参加社交活动,拉拉家常,再一起回忆一些快乐的往事,使自己的精神有所依托。第四层次的需要是尊重需要,它是指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能力和成就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老年人同样也有尊重方面的需要,他们为社会国家奉献了自己的一生,在自己丧失劳动能力之后也希望能得到他人与社会的尊重。第五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它是人的最高层次需要,是个人为实现理想抱所做出的最大努力。许多老年人在晚年时期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实现年轻时候留下未完成的理想和事业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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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山西省的高龄老年津贴制度

2.1 山西省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建立背景
对山西省的高龄老年津贴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首先需要了解建立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背景。通过收集数据资料,笔者认为山西省为应对高龄化程度加深、家庭养老负担日益沉重的挑战,在政府财政预算收入水平不断提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高龄老年津贴制度。
2.1.1 高龄化程度加深
山西省自 2003 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省内老年人口的数量在不断快速增加。据山西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15 年全省范围内 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已经超过 500 万,达到 530 万人,占据山西省总人口的比重为 14.45%;全省范围内 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已经超过 300 万,达到 333万人,占山西省总人口的比重为 9.1%。与国际上衡量老龄化的标准相比,分别已经高出了 4.45%与 2.1%。截止到 2017 年底,山西省 60 岁及以上的人口数量已经超过 550 万,达到 582.46 万人,比 2015 年增加了 52.46 万人;65 岁及以上的人口数量超过 350 万,达到 368.26 万人,比 2015 年增加了 35.26 万人,③表明山西省老年人口数量规模在不断快速变大。为了更清晰地反映出山西省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口变化趋势,笔者根据《山西省统计年鉴》整理出 2006—2016 年间0—14 岁、14—65 岁以及 65 岁及以上各个年龄阶段占比数据,进而绘制成如下折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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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山西省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实施现状
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作为山西省目前正在实施的一项以高龄老年人为受益主体的民生福利制度,笔者认为应从相关的内容规定、申请程序与实施效果三个层面来对这项制度进行全面的现状梳理与分析。
2.2.1 山西省高龄津贴的相关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为了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同时为加快解决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于 2015 年12 月 3 号正式发布了《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这意味着山西省正式开始从省级层面统筹建立省内的高龄老年津贴制度,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山西省人民政府虽然已经从省级层面统一规定了全省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及标准,但山西省包括 11 个地级市,各地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水平也有所差异,而公共预算收入水平直接影响着各地市高龄老年津贴标准的设定。所以,现阶段山西省各地市现阶段针制定的高龄津贴标准各不相同。为了更加清楚体现出各地市制定的高龄津贴标准,笔者通过搜集资料,将其绘制成下表格。下表是各地市的对高龄老人补贴的具体划分标准,其中太原市以小店区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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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山西省高龄老年津贴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25
3.1 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政投入力度不足...................................25
3.1.1 产业结构单一.................................25
3.1.2 转型面临挑战................................25
第四章 完善我国高龄老年津贴制度设计与落实的对策........................31
4.1 清晰界定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政策定位..............................31
4.1.1 科学认识“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31
4.1.2 财政支撑为前提,满足需求为目的.........................32

第四章 完善我国高龄老年津贴制度设计与落实的对策

4.1 清晰界定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政策定位
完善高龄老年津贴制度,要从科学认识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为起点。只有政策制定者科学地认识了高龄老年津贴制度,才能从政策设计源头上完善高龄老年津贴。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高龄老年津贴制度是一项“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而不是选择型救助制度,在此基础上明确构建适度普惠型高龄老年津贴的前提与目的,最后通过不断放宽高龄老人领取津贴的资格条件来建立“适度普惠型”的高龄老年津贴制度。
4.1.1 科学认识“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
根据社会福利制度对保障对象范围的划分,我们可将福利制度大致划分为普惠型和选择救助型两种。由于我国的高龄老年津贴制度在建立之初是被当做一项“选择救助型”的福利制度而提出的,所以各地区政府在制定有关高龄老年津贴的过程中,政策内容直接定位为“选择救助型”。但随着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不断地发展,国内不少学者认为,现在应当建立“普惠型”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以适应目前社会的发展水平。#p#分页标题#e#
现阶段,我国提出各地区建立高龄老年津贴制度要尽量对本地区的高龄老年人进行广泛覆盖。“广覆盖”就是要尽可能的将全国绝大部分的高龄老人纳入这项制度体系当中。“选择救助”的补缺型高龄老年津贴制度只是针对于特殊条件限制的高龄老人所提供的福利制度。从我国各地的实施现状来看,大多数地区以老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标准或是老年人身体失能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规定的限制条件才有资格享受领取津贴。这种根据严格的资格限制对保障对象群体进行划分,直接将高龄老年津贴制度政策定位为选择救助型制度,与我国目前建立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中的“广覆盖”要求并不符合。普惠型福利制度是一种不同于选择救助型的福利制度。“普惠”是指对享受某项社会福利制度的对象进行大范围的覆盖,因此限制受益的条件非常少。建立“普惠型”的高龄老年津贴制就是要建立一种仅以年龄为限制,从而能将我国大部分 80 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纳入其中的福利制度。“适度普惠型”则是一种由“补缺型”向“普惠型”模式进行转变的过渡型福利制度。“适度普惠”是一种对受益对象与福利水平的双重要求的福利制度,是多数国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做出符合现实的选择。目前,我国所提倡构建的“适度普惠型”高龄老年津贴,是一种完全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发展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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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传统美德。为使高龄老年人能更加体面幸福地安度晚年,我国建立了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然而,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高龄老年津贴制度并不统一,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立足于山西省建立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尤其着重分析了当前高龄老年津贴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后,笔者以一种更加综合全面的研究视角出发,认为应从制度的内容设计与落实两个层面来完善高龄老年津贴制度。在制度内容设计层面,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第一,要清晰界定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政策定位,明确高龄老年津贴制度是一项“适度普惠型”而非“选择救助型”的福利制度,通过不断拓宽高龄老人的享受资格构建“适度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第二,通过促进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政府财政收入,转变政府执政理念、注重民生投入,设置分级负担体系、合理分配财政资源,进而加大对高龄老年津贴的财政支出,提高高龄津贴水平。第三,设置高龄梯度津贴,随着高龄老人年龄的不断增加,津贴水平也应提高。同时要建立高龄老年津贴调整机制,真正能保证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在高龄老年津贴制度落实层面,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首先,通过统一工作机制、完善办理流程,及时更新信息,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来建立科学有效的高龄津贴管理体系,保证高龄津贴制度的顺利落实。其次,通过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数量,组织定期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水平进而增强管理力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使高龄老年津贴制度能够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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