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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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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111710393819457
  • 日期: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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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该词最初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的联合国宪章,但是关于该词的当代意义的解读是在二战前后。其正式出现于中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际非政府组织论坛上这一概念开始进入我国,非政府组织,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简称NGO。①虽然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非政府组织的概念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对这一概念的解读与强调的重点大致相同。世界银行将其归结为两类,分别是运作型与倡导型非政府组织;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文中所指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以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为目的,拥有正规的组织体系、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拥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社会组织。

二、公共危机管理
西方发展学起步较早,随着研究者的深入以及理论知识的丰富,危机管理逐步形成一门比较独立的学科。哲学中认为世界是运动的世界,因此我们认为客观世界与我们所处环境都不是一层不变的,危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也没停止出现,所以公共危机管理也就成为了政府非常重视的一个领域。学者张成福将其视为具有一系列组织、计划、持续变化的过程,政府依据事件发展的具体情况,采取对应措施分阶段采取一定的行动,以更有针对性的解决危机。①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两个部分,非政府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众等。②文章研究的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主要指非政府组织,文中所指的公共危机管理主要是在发生危机时,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应对该危机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最终取得维护公民安全、减少损失以及社会稳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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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基础
治理理论、志愿失灵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都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并且在公共管理领域被广泛应用,目前很多学者也都用在公共危机管理等研究领域中,在理论以及实践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治理有多种定义,学术界比较认同的是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做出的定义,在20世纪90年代其在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将治理定义为:“它是使相互有矛盾的或互异的利益得到调和并且针对这种现象采取联合行动的一种不间断的过程。它一方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的规则,另一方面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治理理论由于涉及领域广泛,包容性强,并且由于中国社会处于转型阶段,非政府组织面临着许多新问题,需要新的思想融入进去,在这样的情况下,西方治理理论的出现,很快被诸多学者和政界人士认同。治理理论虽然在初期受到了质疑,但最终还是被成功塑造并融入了本土特色。“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①学者俞可平对“治理”的基本含义理解为“指政府的或民间的公共组织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以运用的公共权力与权威的手段,去保障秩序的稳定,以达到公众需要为目标的过程。”②该理论现在已经上升到了与具体的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了该理论的作用。基于治理理论视角分析该理论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危机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是否可取,进而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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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发展困境与原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现状
一、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总体概况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逐渐走向成熟,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分水岭,从2008年到2018年十年间,其在危机管理中的地位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在10年间在不断完善,与08年相比都有了质的飞跃。与此同时,2008年以来据我国民政部门统计总结,可以看出社会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在2017年达到76.2万。近几年其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第一,在招募款项方面,从限定到不再限定。从十年前非政府组织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时期,参加危机管理活动时还需要经过政府审核和指定的非政府组织才有资格进行社会募捐,但在经历2013年“雅安地震”、2014年“云南鲁甸地震”以及2018年的“云南洱海地震”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后,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危机管理时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更加专业化以及正规化,能做到按需分配和定向捐赠;第二,从危机救援方面,由无序化到专业化。非政府组织在08年抗震救灾时就出现了刚开始大批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涌入灾区,并且出现许多问题的现象,期间经过非政府组织在后续抗灾中的经验不断的专业化,总结以往的经验,对专业性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与提升。与此同时,危机管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危机事件发生时,民政部也要求根据灾害公告情况,非专业的救援人员和志愿者不要随意抵达灾区。那么从民政部的统计数据分析也不难看到,我国从2008年以来,各种自然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依然相对较高;如图2-2所示。第三,从参与方式来看,由自发到政社协同。随着非政府组织在危机管理中作用的发挥,救援方式也在逐渐的多样化。“属地化救援”是近年来在非政府组织当中所提倡的应对危机管理的救援方式,以“壹基金”为例,在近十年间,该组织自2009年成立“壹基金救援联盟”到2011年成立“壹基金联合救灾网络”,再到2017年充分将社会的属地组织相互协作配合,高效完成危机应对工作。像“壹基金”这种“属地化”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实现属地救援,并且实现“轻重缓急”“按需分配”这种专业方式,充分展现了近十年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进步。非政府组织自身优点的体现和不断进步,使政府部门也逐渐由不认可到认可社会组织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以及引导其在不同阶段起到不同作用,逐渐与非政府组织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总的来讲,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路径逐渐成熟并且不断进步,在解决社会问题上自身优势也在不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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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困境
2008年被称为非政府组织受关注度的顶峰之年,在这一年非政府组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认可,但是其发展并不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近十年来非政府组织不断发展,伴随着社会转型以及危机频发,给政府带来了很大压力,其作为危机管理的辅助者,也同样面临着巨大挑战。公共危机种类的多样化要求其不断提高参与危机管理的实力与完善参与的路径,“志愿失灵”现象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需要我们不断的对其进行监督,为其更好的参与危机管理提供最优路径。从我国当前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实践来看,其主要面临以下困境。
一、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领域有限
我国非政府组织近年来参与的社会公共领域越来越广泛,但是由于政府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对于非政府组织来说,在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方面有些领域参与尚不足,在2018年9月“云南墨江地震”中,据统计,此次灾害直接造成云南普洱、玉溪2个市和7个县中11.3万人受灾,28人受伤,1.6万人紧急转移安顿,2000间房屋坍塌,损失高达12.9亿元。①此次地震非政府组织在救援工作中发挥了极大作用,在抗灾中表现出了比以往更成熟的抗灾救援能力。此次地震中非政府组织的表现与2008年“汶川地震”相比,无论在救援能力还是在组织规模上都有了质的飞跃,也充分展现了非政府组织在我国近几年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实际调查中,非政府组织由于主客观因素还是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非政府组织由于主客观因素参与救灾的领域是有限的,其在前期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与“汶川地震”“南方雪灾”“雅安地震”时期相比,表现出了较强的组织能力;但是在灾害后期,并没有表现出近十年的进步,依然比较薄弱在灾后重建领域。因此在灾后重建这一领域,非政府组织明显存在不足。
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危机种类以及实际情况的突发性与独特性,以及自身能力的限制,其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灾后重建这一领域尚待完善,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中还需要不断的克服外部因素以及自身因素造成的参与方面的缺陷以及瓶颈,避免参与绩效不佳的现象。因此,非政府组织应该提高应对灾后重建这一领域的重视,不断完善自身的发展。#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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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三种模式.................... 33
第一节 美国模式...................................... 33
第二节 日本模式....................................... 34
第三节 英国模式............................ 35
第四章 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路径.................... 38
第一节 政府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38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38
二、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38

第四章 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路径

第一节 政府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该针对当前国内国外的具体形势,出台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特点的相关法律文件。对于我国来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也是保证我国有法可依的基础,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能够合法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必然要求,非政府组织能够正常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就是得到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同时,其行为也需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我国眼下还存在短板,针对具体的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还未出台。在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就相关事件提出了对红十字法、公共服务保障法等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提议。①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非政府组织“志愿失灵”理论的要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目标。
根据治理理论,政府可以通过运用一定的公共权力为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提供所需要的保障以及服务。我国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漏补缺,保障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使其地位更加明确。对于非政府组织而言,得到社会的认可,利于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的参与中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因此,针对当前的现状制定专门的非政府组织法,对于非政府组织而言也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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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伴随着全球危机不断频发的现象,公共危机管理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而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危机管理重要的参与主体,也逐渐受到了世界各地的普遍注意。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已经发展成为国家之间外交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参与国际公共危机管理以及援助已经成为了国际外交的一部分,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政府观念的转变,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非政府组织在参与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很多学者以前关注的主要是政府部门在危机管理中作用的发挥以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危机管理中相互协作的研究,但是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相对较少。随着时代的变化,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的参与中被赋予了不同的责任。本文主要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并且借鉴美国、日本、英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积极经验,针对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提出更好的路径选择。基于路径选择的分析主要从政府、非政府组织自身以及社会三个方面来提出的,通过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路径研究的分析,将对非政府组织在以后的公共危机管理的参与中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优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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