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 1 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结社革命”的兴起,大量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并且它们在当下多元化的社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随着政府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政府逐渐将部分职能让渡给相应的社会组织,在这种潮流下,大量新兴社会组织应运而生。这些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整合社会优势资源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并逐步取得政府和社会的认可。然而,于新兴的社会组织而言,在当前我国“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之下[1],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准入标准与发展路径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范。总体而言,当前中国的整体性制度环境对于社会组织,尤其是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组织而言总体上是约束性的,主要表现在社会组织常常面临合法性不足、资源支持有限、组织生存发展空间受限制等方面。在当下中国的权力分配格局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境下,对于自下而上民间社会组织而言,由于其先天不足,在组织获取充分合法性、外部资源以及组织内部管理能力等方面仍然面临较大困难。这些都充分说明,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与政府的态度和行为密切相关。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必须服从某些“规则”。它们或者相对稳定,或者不稳定。那些相对稳定的规则就是“制度”,而不太稳定的规则就是“策略”。在“制度”与“策略”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即“制度”俞发达,则“策略”的用武之地俞小,而“制度”愈贫乏,则“策略”发挥作用的空间愈大[2]。在当前中国背景之下,社会组织合法性获取与政府互动关系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一些发生的互动关系明显具有“不规范性”或“非制度性”,两者互动模式因事、因人、因地、因时而异。正是由于支持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制度”的缺失,使得“策略”获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也使社会组织合法性获取策略研究成为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一大核心议题。笔者曾经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树德公益组织在大陆开展的公益活动,发现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与政府权力的互动关系中存在较多的议题,其中之一即台湾社会组织进驻大陆地区开展活动,作为境外自下而上的民间公益组织如何向大陆政府获取合法性所采取的各种策略引起了笔者的研究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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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1.2.1 社会组织合法性研究
梳理文献发现,大多学者对于中国社会组织合法性研究认为,其面临生存与合法性困境主要受限于制度和资源方面。王名等学者研究发现从现行的制度层面来看,政府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获取合法身份的最大障碍,审批-挂靠-业务主管-注册的法律注册程序给社会组织获取合法性身份设置了一道高门槛,让其成为合法社会组织要突破重重障碍。Merriam 认为在我国“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国家的合法性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是最重要的,在日常活动往来中,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互动涉及许多丰富的细节和过程[3];朱健刚、邓莉雅、王金红认为在资源约束方面,合法性、资金、人力资源、知识、社会信任等资源对于草根社会组织而言更是非常稀缺[4]。和经纬、黄培茹、黄慧研究认为由于社会组织所需要的大部分的资源掌握在国家手中,并握有其是否具备“合法性”的解释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组织破除合法性困境就是其与政府进行积极互动,成功的“接触”、“公关”、“联系”往往能够疏解它们面对的合法性困境[5]。社会组织为了获得合法性,高丙中认为社会组织首先必须要通过政治上的检验获取政府的认可。而社会组织本身的维权色彩越浓、倡导的维权理念越激烈,维权的集体行动能力越大,就愈发容易遭到政府的干预限制甚至是禁止取缔。因此,很多社会组织在对外宣传和公关时,运用“和谐关系”、“和谐社会”、“非暴力”、“社会主义”等当下“流行”并且符合政府意识形态特定的语言符号来有效降低政治风险,体现其“政治正确”[6]。赵秀梅发现许多游走于社会边缘的社会组织,政府默认其存在的原因之一在于社会组织采取了主动配合政府行动并限制组织规模进行自我克制等也是社会组织经常采取的弥补合法性缺失的行动策略[7]。Brettell、陆建华认为社会组织除了主动自我限制组织规模外,若能避开政治敏感议题,专注于致力提供那些社会急需但政府无能为力提供的那些公共物品,政府也是能够默许容忍它们的存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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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社会组织
由于各国的社会环境及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定义组织内涵的偏差,现阶段学术界对于社会组织的称谓不一,常见的称谓有民间组织、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阿索尼将社会组织定义为非营利性服务组织,强调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作为目标,是不同于企业的服务性组织。杰德勒·克拉克将社会组织定义为非政府组织,强调其具有社会属性。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将社会中起重要作用的非政府、非企业的其他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强调组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存在。虽然这些词从称谓上看有一些差别,但总体上看不同的说法和称谓只是强调了社会组织不同的侧面属性,其实质内涵是趋于一致的。联合国关于社会组织的定义是在国际或地方层面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愿的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发挥人道主义作用且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提供分析和专业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有效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国际学术界中比较认同的是萨拉蒙教授的五特征法,即将具备志愿性、自治性、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五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社会组织。我国学者对社会组织内涵的界定大多倾向于从促进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视角出发,康晓光教授定义社会组织为满足公益性和志愿性要求,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和独立性,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即可称为社会组织。王名教授定义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和公益或互益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30]。我国社会组织的概念首次提出是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文件中,并就社会组织的规范、培育、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社会组织是我国政府官方用语。在政府官方话语体系中社会组织定义是指:由社会公众自愿建立、组建的非政府、非营利性、具备组织章程且合法注册的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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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资源依赖理论
资源依赖理论的理论渊源是社会学理论中的社会交换理论。爱默生和布劳将社会交换界定为“社会交换是针对他人做出报答性的反应而发生的,相反则不发生。”这种社会交换行为的发生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目标必须通过双方互动才能达成,行为主体需要采取积极的相应策略;构建个体之间、个体和群体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需要通过彼此交换才能实现权力的分化,行为主体才能获得自身所需要的各种资源[37]。这便意味着,组织间的关系演变为是一种基于资源交换的权力依赖关系,许多学者也逐渐将组织权力视作组织对其他组织所掌握的资源一种依赖关系。20 世纪 70 年代,萨兰基克和菲佛系统的阐述了资源依赖理论,他们认为组织面临的外部环境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往往超出了组织的控制能力范围,把组织当作一个具有复杂利益关系的联合体,与此同时,环境中也包含着组织所稀缺的各种资源,为了生存发展,组织必须从环境中获取所需的各种资源。组织之间相互依赖的资源特性便产生了控制与被控制、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组织为了占据控制的有力位置,往往会积极采取诸如吸纳、联盟等多种策略[38]。Hall 认为:组织往往是受制于外部环境的,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做到完全独立。因此,组织的活动方式与行为结构就需要置于组织被镶嵌的种种环境因素中加以分析解释。组织为了生存的可持续性,需要引入、吸收、转换各种资源,而这些资源获取往往依赖于环境中的其它组织。因此,除了被动地服从妥协外部环境及其他组织需求,从而能与之交换各种自身所需的资源和服务外,组织也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有效策略来主动控制或改变环境,以达到改善组织依赖的程度[39]。萨德尔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都是单方面的妥协与顺从的关系,而经常是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彼此依赖是因为它们二者都掌握着各方所需的至关重要资源,因此形成了资源上的相互依赖关系,从而使得彼此在依赖对方的环境中获得生存与发展[40]。#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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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台湾“树德”公益组织的发展概况及环境分析.....14
3.1 “树德”公益组织的发展概况...........14
3.2 “树德”公益组织的环境分析...........16
第 4 章 台湾“树德”公益组织在大陆地区的合法性困境....20
4.1 “树德”公益组织合法性面临困境.......... 20
4.1.1 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困难.......20
4.1.2 准入领域模糊........ 21
4.1.3 境外背景身份政治敏感性高...... 21
4.2 “树德”公益组织合法化困境的成因......22
4.2.1 对境外社会组织的政治风险存在疑虑.....22
4.2.2 双重管理体制限制境外社会组织注册.....23
4.2.3 未规定政府接收境外社会组织义务..........24
第 5 章 台湾“树德”公益组织在大陆地区的合法性策略.........25
5.1 运用借力性关系橇动合法性策略..... 25
5.2 强人领导策略........26
5.3 以项目为平台创建合作桥梁......27
5.4 构建互惠利他链策略...........28
5.5 把握政治机遇契机....... 29
第 5 章 台湾“树德”公益组织在大陆地区的合法性策略
对于境外社会组织而言,如若不能取得合法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在中国大陆获得合法身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活动模式和方式方法,也决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境外社会组织来说,以什么身份及何种方式在大陆地区开展活动、能否享有权利义务及其内容,这些都取决于它们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身份确认问题,也就是其法律地位问题。由于在大陆地区的合法地位得不到确立,长期处于“身份焦虑”之中的境外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将处处受限,难以发挥自身的长处,在名义上就无法开展公开活动和公开宣传,也无法在大陆进行筹款等。此外,由于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也就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人员招募、人事管理、租房等多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严重影响其日常管理和运作[61]。有鉴于此,“树德”公益组织想要在大陆地区成功开展活动,选择理性的合法策略有效克服合法性困境就成为摆在他面前的首要问题。为了能够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开展活动,树德公益组织根据组织发展阶段特点与所面临的环境,采取循序渐进灵活的本土化策略,即先寻求在中国大陆地区站住脚、建立合作关系网、奠定活动基础,然后逐步推进,并根据组织发展阶段特征与中国社会、政治形势变化趋势,灵活的调整或变换策略。根据组织的生命历程和发展阶段,树德公益组织在大陆地区获取合法性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5.1 运用借力性关系橇动合法性策略
由于国家掌握了丰富的资源,并握有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性”的话语解释权。而正是由于嵌套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刚性“制度”的难以撼动,才使得组织采取的灵活“策略”有了举足轻重的用武之地。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结构中,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过程中广泛存在着非制度化的人际关系和互动规则[62],社会组织获取合法性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利用非正式政治合法化自身,制造某种国家权威认可和支持的“景象”,借用行政网络资源或者国家权威来实现自身的组织发展目标,运用借力性关系为了撬动合法性资源是疏解困境的有力途径。面对在大陆开展活动合法性困境,树德公益组织首先采取的策略就是在政府网络中寻找支持者和代言人,借用体制内国家权威力量,运用借力性关系网络资源橇动合法性,即可先通过寻找政府官员队伍里的支持者建立亲密友好私人关系,再以非正式渠道关系运作进行游说并寻求认同。组织领导人洪淑慧通过铺开有效的关系网络,结识了时任长沙市共青团副书记的 S 先生,起初由于不了解,S 先生对于该组织表示出了疑虑,为了释除 S 先生疑虑,让 S 先生和政府相信自己不是“刺头”,为了获得政府信任,作为具有台湾背景的树德公益组织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政治上的检验。因此,树德组织首先通过特定的语言符号来体现其“政治正确性”降低政治风险,减少政府担忧。其次,树德组织在对外宣传和公关时策略选择更多的运用当下国家流行的如“和谐关系”等符合政府意识形态的词句,并且凸显组织的宗旨是从中华传统的经典中汲取精华,传承中华文化,为公民素质建设添砖加瓦,使社会道德规范整体提升,社会风气更加良好。努力营造崇德向善的社会好风尚,为长沙创建文明城市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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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中国正处于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关键时期,持续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得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社会组织发展还处在一个快速而不稳定的阶段,这加剧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的复杂性[69]。政治控制和社会稳定仍然是社会组织政策的核心,在双重管理制度有选择地放松的同时,政府的控制能力并未出现削弱的迹象。其对有能力和归顺的社会组织的需求也日益显著,社会组织被给予发挥补充性的作用,协助政府回应新的社会服务和问题。从政府的角度,对于社会组织理想的情景应是发展兼具政治忠诚和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事实上,其实质仍然是铺就一条在 21 世纪的新形势下“又红又专”社会组织的道路[70]。笔者在树德公益组织个案研究中,从资源依赖理论和结构行动理论的视角出发,勾勒了社会组织在宏观和微观环境下,为了求得生存、获取充分合法性所采取的各种组织行为,发现社会组织能够因时、因地、因人制宜采取各种不同的灵活柔性策略来获取组织合法性,在与政府不断的互动博弈中,破解组织各个阶段的生存发展困境。本文所选择的典型个案树德公益组织正是众多普通民间社会组织的缩影,其所拥有的资源以及初始面临的合法性困境与一般民间社会组织相当。所以其在进驻大陆地区获取合法性的策略可以最大程度上给予同类型面临合法性困境的社会组织逐步突破刚性制度限制,从而最终获取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予以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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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