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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行政管理改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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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21412284018633
  • 日期: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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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行政学所研究的是狭义的行政组织。狭义的行政组织是指依一定法律程序建立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组织机构实体。(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 1 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为各地方机构改革提供了根本方向和有力保障。但是我们应看到,改革中还存在诸多需要认真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比如,大部制改革在机构合并和部分职能调整上成效明显,而机构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够顺畅,职能的全面整合仍然没有到位;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在整体上滞后,跟不上政府改革和创新的步伐;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五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政府改革的状况发展不平衡;改革的势头在政府层级间呈现越往基层越弱化的状态,在地区政府间呈现欠发达地区弱势的状态,尤其是在广西边境地区、新疆边境地区、云南边境地区、黑龙江边境地区等具有特殊区情和特殊战略意义的少数民族边境区域,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全国一盘棋,又要凸显地区特点,使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有利于解决本地面临的实际问题。在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的战略部署,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历史的紧迫性和现实的必然性,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成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食品药品,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药品领域的公共安全属性越发凸显,食品药品监管也成为现代政府公共治理的重要职能。这就意味着针对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的属性,政府需要采取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管理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断地改善与提升,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日益注重健康安全的要求。关于食品药品的要求已经实现了从温饱需求到高质量需求质的飞跃,因此人们对食药类产品的安全问题有了更多更高的关注与期待,也对整个行业领域的市场化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无照经营、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走私食品药品流通,甚至是非法疫苗等,都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效监管问题亟待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现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吃得更放心、吃得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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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述
第一,市场失灵下对政府管制的研究。由于市场存在失灵,才促使对政府管制的需求,实际上也是政府对市场监管失灵的回应。亚当斯密关于政府干预作用的阐述与福利经济学关于市场失灵相关问题的论述,为政府管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政府管制是为了抑制市场的缺陷,维护公众的利益,为了纠正市场中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失灵现象,由政府对这些行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政府规制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纠正市场失灵及外部性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国外学者对政府监管问题进行了不同的探讨。S.布瑞尔[1]认为政府的管制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回应,政府应该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对市场失灵进行政府干预,及时解决由于市场失灵而出现的问题,实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市场秩序。波斯纳(Posner)[2]提出政府管制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中不公平与低效率问题的回应与纠正。米尼克(Minck)则认为政府管制实际政府是通过制定相关的公共行政政策来抑制私人行为以实现公共利益。
第二,政府管制下对政府监管失灵的研究。对政府干预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后,学者们发现公共利益理论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还是无法解决现实面对的问题,便对政府规制逐渐产生质疑,认为政府管制也是存在失灵的。阿顿(Utton)[4]以次优理论为基础对政府管制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政府管制公共利益理论实际上是存在不足的,无法抑制私人行为问题。施蒂格勒(Stigler)认为,政府管制存在失灵正是由于规制过程中政府管制者受到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的笼络,政府权力成为了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工具,因此就会出现监管失灵现象。在对公共利益理论进行批判的背景下规制俘虏理论应运而生,与公共利益理论相比较,它更符合规制监管需求,对市场监管失灵的干预更具说服力。该理论说明了立法机构的不足,认为立法机构的规制立法是按照产业需要来规制的,也说明了立法者被产业俘虏,最终导致规制执行机构会被产业所控制,成为利益集团的保护伞,这导致了政府监管失灵。规制经济理论正是在此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他们在对经济学的供求分析中将政治行为作为影响因素纳入进来,使得在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问题上得到了有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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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理论分析
 
本章主要探讨边境地区地方政府的涵义及范围、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涵义与特征、大部制及其改革的涵义及要素,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问题的理论依据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意义,希望为本文进一步研究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问题奠定必备的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边境以及边境地区在政治学上和地理学意义上都一般被认为是边界(Border),也就是国界。[61]边境的范围相对于边疆的范围较小,狭义上的边疆指的就是边境。在古代的战争时期,边境地区往往发展成为双方兵家必争之地,成为关系紧张的地区,总是沦落为战线的一部分。边境地区一般都是禁区,不可以随便出入,很多戒备较为不森严的边境也存在,但一般是很少有冲突的地带。可以总结出来的是,边境是被包含在边疆内的,边境是边疆地区靠近国界线周围的一块区域。边境可以理解为有边界的相关地州市,边疆理解为有边界的相关省、自治区;边境是指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交通运输等口岸区域;边境就是国家之间的区域边缘。本文所指的边境地区是政治学和地理学意义上所指,即邻近边界、国界的区域范围,可以定义为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交通运输等口岸区域。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指的是管理一个国家地域性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全称地方人民政府。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设置的治理国家部分地域的政府;在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是指除联邦政府、联邦成员单位政府以外的其他地域性政府。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在我国,地方政府是主要指相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而言的各级人民政府,宪法第 95 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简称“地方”。地方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地方政府是与中央政府的对称,从这个意义上讲,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都可以称之为地方政府。狭义的地方政府则是指直接治理一个地域及其居民的一级政府,也可视之为基层政府。我国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现主要以四级政府为主,分别为省级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地区级政府(地级市、自治州和盟政府);县级政府(县、自治县政府,县级市以及市辖区政府,旗及自治旗政府);乡级政府(乡(民族乡)、镇政府)。这些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镇长、乡长、区长、县长、市长、省长层层负责制。综合边境地区和地方政府的定义,笔者针对的是边界、国界的区域范围内狭义的地方政府,而且特指中国领土范围内的边境地区,因此,文中边境地区地方政府是中国边界、国界区域范围内的人民政府,主要有边境地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政府,县或自治县政府(县级市以及市辖区政府,旗及自治旗政府),乡(民族乡)政府或镇政府。此文探讨的边境地区地方政府范围主要指广西中越边境地区的地方政府,也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八个边境县(市、区),分别为防城港市的防城区和东兴市(县级市),百色市的靖西市(县级市)和那坡县,崇左市的大新县、宁明县、龙州县和凭样市(县级市),因此文中所指的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指的就是这八个边境县市区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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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2.2.1 政府监管理论
从历史上看,政府规制的思想是伴随着政府经济政策的实践与研究而进行的。在资本主义早期的重商主义时代,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因而规制思想成为主流。到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和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则认为政府不应该规制私人经济,而应充当 “守夜人”角色,让市场来配置资源。但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则认为,市场可能产生的一些外部行为需要政府加以纠正。20 世纪 30 年代初,以琼·罗宾逊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任由市场竞争可能带来垄断并使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反垄断规制。70 年代初期,以卡恩和斯蒂格勒为代表,建立了规制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并迅速发展成为了现代西方经济学体系中的一个非常活跃的研究领域和学派。“监管”来源于国外的“Regulation”,我国在监管理论研究中学者们多将“Regulation”翻译为“管制”或“规制”, 它是是指根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关系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某种限制的行为。因此,政府监管,在学术界中也被称为政府管制或政府规制。从本质上讲,政府规制是直接的、个量上的管制,它借助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直接作用于企业,以规范、约束和限制企业行为。关于政府监管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学科背景及研究视角对政府监管的涵义进行了一系列阐述。经济学的视角上,政府监管实际上是对某些特殊产业的价格和进入的控制,把政府监管当市场外的制度来对待,主要代表有美国经济学家施蒂格勒、植草益、著名学者史普博等;法学角度上,他们认为的政府监管主要是围绕着行政程序以及监管机构行为的司法控制,主要代表有乔斯科、欧文等等;政治学视角上,政府监管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性政策,以公共权力来干预私人行为,它是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的监管,主要代表有米尼克。而直到现在的政府监理论管,笔者认为更是结合了经济、法学、政治学视角对其进行了不断深化与发展。在实际运用中,根据政府监管实现机制的不同,可以将政府监管分为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间接监管主要针对不公平竞争的监管,如垄断行为,所以间接监管是对不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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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现状分析........31
3.1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面临的特殊性.......31
3.2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大部制改革的初步努力..........32
3.3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面临的难题............34
3.4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存在难题的原因分析.....41
第 4 章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路径选择.............48
4.1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药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原则.......48
4.1.1 坚持循序渐进原则.........48
4.1.2 坚持整体统筹原则.........49
4.1.3 坚持边境地区因地制宜原则....49
4.1.4 坚持社会协同原则.........49
4.2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深化食药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对策建议.............50
 
第 4 章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深化,通过分析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问题,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大部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思路,尤其对那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提供启示。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对具有代表性的广西边境地区进行分析,以点带面,探索出边境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改革大部制的可行性途径,从而实现国家机构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本章通过研究提出了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应该坚持循序渐进、整体统筹、因地制宜、社会协同等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大部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的具体路径: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解决改革统筹协调指导,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促进公民社会成熟为改革提供必要条件,优化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权责配置,完善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法治化的保障,完善协调合作机制以解决协调不畅等难题,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等。
 
4.1 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药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原则
 
4.1.1 坚持循序渐进原则
从大部门体制的定义来看,推行大部门体制改革可以使资源得以整合和统筹,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能;可以克服部门本位主义,解决职责交叉、职能重叠等矛盾,使行政协调更加高效等。但是,从目前大部制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及各部门的大部制改革来看,即使大部制改革进入深水攻坚区,实际上仍然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如果想要建立完善的大部制,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大部制改革,一蹴而就是无法实现的。在广西边境地区,由于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不成熟,一步到位、统合诸多部委职责从而形成“超级大部”的想法,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反而导致改革效果适得其反,从而影响整个政府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得不偿失。广西边境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大部门的设置,主要取决于边境地区面临的环境、条件和内容,所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应坚持循序渐进,稳中求进,突出重点,突出边境地区特色等原则。这次改革应当在之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化,平稳地推行大部制改革,理顺食品药品监管政企、政事、政社的关系,改革现行行政体制的弊端,建设符合广西边境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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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当前,我国已进入政府机构改革的深水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现有 “多合一”食品药品监管模式对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存在不适应性。如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还必须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出发,探索符合现实需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改革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门体制”模式能够体现整体性治理实现无缝隙监管的基本思想。本文试图以行以政府监管理论、整体性政府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和大部制改革理论等相关理论为指导,探讨和分析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构想,希望能为我国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提供思路,更好地推动像广西边境地区这样的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进程,以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本文通过研究主要得出以下观点:
第一,研究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具有特殊意义。从中央层面开始的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整体部署在省、市、县(区)各个层面都进行了大部门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包括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北部地区等,各地探索出不少大部制改革模式,如“深圳模式”、“顺德模式”、“珠海模式”等,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齐,尤其是在我国的边境地区,目前所探索出来的大部制改革模式是否适应边境地区的特殊需求,解决本地实际问题,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在我国狭长的边境线中,分布着多个边境地区,地理位置上跨境的特殊性,需要能实际解决本地现实问题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研究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问题能为其他像黑龙江中俄边境地区、云南中缅边境地区等特殊的边境地区提供地方政府某部门大部制改革的经验借鉴。
第二,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面临的特殊性,地理位置的复杂性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殊性问题,“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重任下沿边地区社会管理的挑战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边境地区地理位置复杂走私问题与边民贸易区的监管难、跨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以及在贸易与电商快速发展下对边境食品药品贸易监管难等。我国地方政府在上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探索出来的“三合一”、“四合一”、“N 合一”监管改革模式不适合解决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的特殊难题,因而继续研究广西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问题,或许就是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特殊难题的必然选择。#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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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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