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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组织理论视角下J村“互助会”的行政管理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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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12418391318524
  • 日期:2019-01-2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企业行政管理是依赖行政机构和行政渠道进行的,所以,选择和设计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行政命令、指示等迅速流动贯彻的重要前提,是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必要条件。(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两次提到了乡村振兴,并将它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之一。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村民自治制度是村民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平台,也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在我国,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已实行将近四十年时间,其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一主体的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各地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处于发展的瓶颈状态。2014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指出要“改善乡村治理机制、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指出“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是我国一场伟大的民主实践并深深根植于农村社会,近年来在广东、重庆、安徽等地先后出现了通过实施自治下沉来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进行乡村治理创新的实践活动,其做法是在乡村自然村落即村民小组中发展真正以基层农民为主体的自治理,这些地区的村民自治都表现出了新的生机与活力。长沙县的治理创新实践则是通过成立被称为互助会的一类新型农民自组织来发展村民自治。互助会是具有综合性、公益性、服务性特点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能够自主处理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自治和互助性。互助会这类农民自组织自主治理的出现弥补了长沙县传统村民自治制度的缺陷,回应了农村社会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代表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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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关于自组织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
自组织理论源于对自然现象的观察,随后也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学、经济学和地理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中。自组织现象是指系统演化过程中,在没有外部力量强行驱使的情况下,系统内部各要素协调动作,导致在时间或空间或功能上的联合行动,出现有序的活的结构[1](《系统科学大辞典》,1993)。自组织理论框架包括耗散结构论、协同学理论和超循环理论、突变理论等等,主要研究如何通过有效利用物质、能量和信息循环,经历系统多种突变、渐变,由混沌走向有序并能使得有序状态不断提升,从低级有序演变为高级有序。比利时人普里戈金于 1967 年正式提出耗散结构理论,探讨自组织形成过程的一般原理。协同学理论在时间上与耗散结构论的提出十分相近,德国理论物理学家哈肯和格若汉姆于1971 年正式突出协同学的理论和思想概念,1977 年哈肯出版《协同学导论》,提出了协同学的一般框架,它揭示了系统自组织的内在动力机制。法国数学家托坶于 1972 年提出突变论,主要研究自组织系统的渐变与突变过程,对于预见自组织系统的发展结果具有指导意义。国内对于自组织理论的再研究发展成果较为丰富,重点是将其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研究中。主要分为对于自组织理论的宏观研究和自组织理论的实践性研究。在宏观理论研究中,主要代表成果有《自组织的哲学——一种新的自然观和科学观》(沈小峰,1993)、《自组织方法论》(吴桐,2001)等,是自组织理论在哲学领域的发展。《自组织理论与社会发展研究》(胡皓、楼慧心,2002),《系统论》(魏宏森、曾国屏,2009)等,都是自组织基础理论的研究发展。在实践性研究中,学者们将自组织理论应用于对个别问题作出解释、分析以寻求解决方案。《自组织管理理论》(姜璐,1995)将自组织理论运用于管理学中,曾旗等运用自组织理论研究了经济领域的自组织现象(曾旗等,2003),黄永军(2002)则提出自组织管理的基本理论——《自组织管理理论》。自组织理论的实践研究则包括在多个领域的系统演化研究的应用,其中城市规划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应用较为常见,另外在交通规划领域、旅游产业融合等的应用也有所涉及。在有关农村基层治理中,有学者也将自组织理论运用于城乡治理体系中的组织现象。任梦娥(2013)在自组织理论框架下梳理了当前农民组织的类型,认为:“目前的农民组织中,村民委员会受压力型体制的影响,不能认定为农民自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因为得到体制认同,部分已成长为成熟的农民自组织。农民维权组织自组织程度低,给组织本身及其行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政府应该积极行政,引导农民进行自组织建设。”[2]另有学者运用自组织理论研究农村及城市社区发展,关注转型时期农村和城市社区的能力建设。吴雄周(2012)以自组织理论为视角分析了农业合作组织的形成条件和发展动力,认为它的耗散结构特征为发展能力的形成奠定了条件,内部成分间的竞争与协同为其提供了动力。还建立了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能力的自组织演化动力学模型,分析了它的自组织演化过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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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自组织理论视角下村民“互助会”发展研究的一般理论
 
2.1 相关概念
自组织是指在没有特定外部力量强行驱使的情况下,系统能够自己获得和改变它的结构,从无序走向有序,形成结构性系统的过程,其组织力来源于系统内部,是与他组织对立的一个概念。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我们就可以说系统是自组织的过程。自组织的最早定义当属协同学创始人德国理论物理学家哈肯(H. Haken)提出的“自组织”概念,他认为从组织的进化形式来看,可以把它分为两类:他组织和自组织,并用一个通俗的例子解释了自组织与组织的区别:“如果有一群工人,他们没有接到外部的命令,而是靠某种默契,工人们之间相互协同工作,各尽其职来生产产品,我们把这个过程称为自组织”,“而如果每一个工人都是在工头发出的外部命令下按完全确定的行为方式去进行生产行动,那么这是一个组织或者说是一个有组织的行为,这是他组织的过程。”[29]可见,自组织首先是作为一个动词被使用的,表现的是事务或系统自我组织起来实现有序化的过程和行为。但从深层次来分析,自组织还是复杂事务或系统的一种进化机制或能力。有学者认为:“一个系统是否是自组织性系统的标志是看它中间是否存在着自组织行为。”也就是说一个成熟的自组织系统能够在自产生的基础上实现自适应,自生长和自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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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J 村村民“互助会”对农民自组织发展研究的价值
农民自组织的研究来源于对农民的组织化问题的关注。农民的组织化是着眼于农民作为主体要素对于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性,学界的共识在于只有农民联合起来,才能真正提高农民弱势的政治经济地位,更好地保证、促进和提高农民的政治经济利益,带动农业和农村的高质量发展。而对农民组织化的研究就组织形式来说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他组织和农民自发性的自组织。我国实行的村民自治就是一个全国范围内较为成功的农民组织化壮举,而这种组织化是由政府来主导的,从定义来说,属于他组织的类型。基于内生需求产生的各类农民则具有明显的自组织特性,由于其关注的领域、解决的问题、存在的属性等差异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在村民自治发展新阶段中出现的社会性的农民自组织如“互助会”则是一种具有基层治理功能的较为综合的自组织形式。互助会是农民自组织的一种类型,它的产生和发展应当具备自组织的一般规律。首先,这个组织必须具备自形成和自治理的特性;其次,这个组织的发展是一个复杂交错的非稳定过程。最后,这个组织产生的绩效优于其他具有“被设计”特征的他组织。学界对于自组织发展通常从自组织的概念和分类出发厘清了其定义,然后以各类自组织的实践为基础总结其发展的障碍因素和治理策略,这些都对自组织发展规律有了一定的探索。“互助会”作为农民自组织的其中一种类型,通过分析其发展现状探索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影响因素,并且通过归纳组织发展要素作为框架来分析互助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困境,最后以自组织理论为指导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这既是对农民自组织发展一般规律的例证,也对自组织发展规律的研究具备有益性的补充。#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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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长沙县 J 村村民“互助会”的基本概况和积极作用...........17
3.1 互助会的兴起与发展..............17
3.2 互助会发展中的有效影响因素........21
3.3 互助会对乡村治理的积极作用.........29
第 4 章 长沙县 J 村村民“互助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32
4.1 互助会发展的主体困境..........32
4.1.1 村民整体参与互助会的程度不高.......32
4.1.2 互助会中农民参与公共治理的能力有限.....33
4.2 互助会发展的动力困境..........34
4.3 互助会发展的机制困境..........36
4.3.1 互助会内部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不健全.....36
4.3.2 互助会与传统村民自治组织的权责不清关系混乱...........36
4.4 互助会发展的路径困境..........37
第 5 章 长沙县 J 村村民“互助会”发展完善的建议......39
5.1 提高农民参与热情与参与能力........39
5.2 强化互助会发展的非线性动力作用..........41
5.4 形成健康有序的互助会发展路径.............. 45
 
第 5 章 长沙县 J 村村民“互助会”发展完善的建议
 
5.1 提高农民参与热情与参与能力
5.1.1 扩大村组系统的开放性
开放性的系统是自组织产生的条件,也是保障自组织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环境。新型农民自组织要进一步发展,其所在的农村社区必须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有序结构,与外界不断地交换物质、信息和能量,且能够保证这些外界输入的物质、信息和能量能够在村组内自由地传播和发生作用,这也是农村社会系统远离平衡态,产生有效竞争的来源。进一步促进农村系统的开放性,就要充分保障农村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再生产和自由流动。首先是促进农村社会产业结构的多元化,通过促进多元经济结构的形成扩大专业化生产来扩大村组的开放程度。经济结构的多元化意味着村组系统将与市场有更多的要素流动机会和互动场域,能够改变传统农村社会内向性的自然状态,使自给自足式的生产变为商品性质生产。同时带动劳动力的多元化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分工,扩大产品和劳动力、资金和技术的流动范围。其次是完善村组级与外界社会往来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交通条件、通讯设备等的完善。网络和电视电话等大众传媒的普及和发展将为农民了解外部世界提供重要的窗口,完善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渠道是农村实现开放性的重要保障条件,要建立农村社会完备的信息传输途径和信息反馈渠道。最后是突破农村封闭性的制度障碍,农村的开放性受阻有时不仅局限为基础设施和经济条件,更重要的是制度和政策环境的影响。比如我国在农村社会现行的土地政策、户籍制度、劳动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城乡的区别对待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开放性进程,要积极破除这些体制性的障碍,为村组的开放性打开制度的通道。通过扩大村组系统的开放性,进一步培育农民参与自组织和自治理的内生需求,提高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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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完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又是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和农村基层管理方式,不仅解决了乡村基层政权问题,也把乡村治理纳入到正确的轨道。将近四十年来村民自治以国家行政建构的方式获得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式发展,承载着基层民主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历史使命,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以村支两委为主体的传统村民自治实践,广大农民得到了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传统的村民自治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村支两委的行政化倾向明显、民主选举异化、自治制度空悬、农民政治参与淡漠,这些都越来越影响村民自治的有效推行。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改善乡村治理机制,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在这样的背景下,长沙县开始出现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机制创新实践,发展以互助会为主体的新型群众性自治组织,互助会是基于农民内在需求并将自治下沉到自然村落,对村民委员会等行政村自治组织功能孱弱作出回应而产生的新型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这种具有自愿性、互助性和综合性的农民自组织广泛参与基层公共事务治理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出色地发挥了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自治功能。本文综述了近年来对于村民自治和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相关研究以及包括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等在内的自组织理论,将互助会定义为具有自治功能与性质的社会性农民自组织,提出长沙县互助会的建设发展研究是对我国农民自组织发展研究的有益补充,这一类农民自组织的出现是村民自治发展新阶段的产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农民组织化的水平,并通过有效提高村组公共事务的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水平从整体上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发展,巩固并发展了传统农村的社会资本,是基层民主制度和基层乡村治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发展创新。它弥补了传统村民自治的功能弱势,促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显示出了农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新的主体性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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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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