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蔓延世界各地的大背景下,跨国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传统购销交易逐渐转变为无形资产、劳务之间的交易,由此在交易过程中制定价格来进行利润转移,这个过程就叫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近几年来,各类营销、授权和服务也成为无形资产取得收益的手段,也就是被热议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作为目前新兴的交易方式高频地出没在国际避税舞台中,尤其是近些年来几起大型跨国避税案件,苹果、谷歌等,不难会发现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被频繁地当作“避税武器”来争夺利润,对当事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造成了当事国的税收流失。税收主权作为一个国家当仁不让的权利,欧美等国包含印度都已陆续开启了反避税调查工作。2017 年 7 月 OECD(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在其最新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中认为在遵循公平原则交易的基础上,考虑解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争议的行政程序,来解决纳税人与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争端。我国作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流入能力最强的国家之一,不免深受发达国家税源博弈的牺牲品的困扰。长期以来各国税务当局围绕税源侵蚀问题并且积极地以本国国情为出发点寻求探索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机制。和经过长时间沉淀的发达国家的税收机制相比,我国在转让定价反避税方面的实践步伐稍显落后。虽然我国已搭建好转让定价制度的大致框架,但是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方面几乎停留在最初阶段,尤其是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更是无从提及。因此对于目前我国最需要推进的是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出台和落实,并且向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取经,汲取税收管理经验和反避税策略,并肩负起反避税的重任,密切关注 BEPS 计划的最新踪迹和内涵,深入剖析开展反营销性无形资产避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我国参与全球化竞争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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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转让定价交易涉及的类型和方式多种多样,难易程度不尽相同,其最为复杂的当属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早些时期外国一些学术专家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及产生的避税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与之相对应的专业理论研究成果也较成熟和完善。同时,从跨国企业避税的动机、行为、影响等多角度就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这一问题做深入的探索和剖析,总体来说,国外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进行避税的研究可以从两个维度分析论证:欧美发达国家根植于先进的理论基础和实际经验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研究普遍较早,毋庸置疑,与之相对应的理论基础也先人一步,概念界定、研究方法等都较为完整,调查处理方法也较为成熟。Horst(1971)在挖掘跨国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这一行为的深层次原因时,不外乎将当跨国企业在其后来发展的地方(即东道国)的税率与跨国企业母国税率的高低作比较,当前者高于后者时,将进行高于边际成本的转让定价,反之前者低于后者,应该实施低于边际成本的转让定价。在其《跨国公司理论—不同关税和所得税税率下的最优选择》中对以上这一观点体现的淋漓尽致,并对相关企业通过内部交易和转移利润操纵商品价格的事实进行权威性解释①。Kant(1988)基于全球福利效应这一角度分析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研究证明转让定价行为对关联交易发生的两个国家影响不同,对母国(通常指跨国集团所在的国家)来说,适当的转让定价行为可减少母国税收负担,增加利润。对东道国(指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意味着侵蚀本国的税收利益。但全球整体福利有无影响还无法衡量②。Baldenius 等(2004)认为税收激励因素是促使转让定价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且指出国家间税收差异越大,对转移税基的动机就越强烈,随之转移的税基就越多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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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理论
2.1 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概念及特殊属性
2.1.1 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概念
追溯起无形资产的源头要到西方 13-14 世纪,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为了某种使用权或占有权设定了特殊权利,例如授予某人使用他自己研制的汤料,那时的无形资产只是见露雏形,大约到 16 世纪后,英国颁布“垄断法”,也就是专利法的前身,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阐释专利较完善的法典,其中规定了发明创造者享有专利权,创造发明者以外的人不得使用该项权利。(摘自英国垄断法)这些法律条文见证着无形资产的产生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无形资产相关文件的出台。目前关于无形资产的分类定义,不同国家甚至不同经济体都有着自己独立的划分方式,国际上没有明确的划分。美国可以说是研究营销性无形资产的“鼻祖”,在其《美国收入法典》中提到对无形资产概念的诠释时,专门把“商标、商号、营销渠道、顾客名单”等归为营销性无形资产的集合;日本在其国内《基本企业税法》中,把对拥有某种无形的产权权利并以转让定价为最终目的的行为来定义无形资产,并根据《特别税收措施法》第 66 章节内容,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内涵升级到“物质价值”层面,譬如客户名单,网络”①。以上说明日本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阐述相对模糊,只是在无形资产的界限内以举例方式说明营销性无形资产。荷兰在其荷兰收入法典里,对无形资产始终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甚至在国内税收法律中对无形资产只字未提,所以也就无营销性无形资产的界定之说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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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原则及理论分析
2.2.1 转让定价的概念
目前各国学者对转让定价持有的态度褒贬不一,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认同自诞生就被社会贴有“灰色标签”的转让定价一度被视为逃税的代名词这种观点,以逃税为目的而不按市场机制规定的价格标准进行交易从而降低纳税税负,把这种称之为转让定价。另一种则认为转让定价是关联交易方而在内部交易时确定的价格,认为它是一个中性概念,但转让定价的基本思路都是利用各国税率之差来完成转移利润目标;在税率偏低的国家或者零税率地区通过作高价,向税率偏高的国家其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又或是以税率较高的国家作低价与税率较低国家进行关联交易,这样关联企业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的关联企业,达到了降低其企业全球税负的目的。本篇文章所讨论的转让定价是指那些在华的跨国企业以非合理手段转让定价逃税的行为。以下用图示来更好的体现转让定价的本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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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国企业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与我国反避税现状分析............. 17
3.1 跨国企业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避税现状......... 17
3.1.1 跨国企业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现状.......... 17
3.1.2 跨国企业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对我国的影响...... 18
3.2 中国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现状分析......... 19
3.2.1 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相关立法........ 20
3.2.2 我国预约定价管理实施现状........... 21
3.2.3 我国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界定...... 22
3.3 中国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面临的问题..... 22
4.国际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经验........... 25
4.1 美国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管理经验......... 25
4.1.1 美国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机制探究........ 25
4.1.2 美国反营销性无形资产避税的经验借鉴........... 26
4.2 澳大利亚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经验借鉴........... 26
4.3 印度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研究......... 27
5.完善我国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管理机制............. 29
5.1 构建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制度体系......... 30
5.2 优化反避税组织机构.... 32
5.3 加强反避税征管力度............. 34
5.4 强化中国在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的角色........... 36
5.完善我国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管理机制#p#分页标题#e#
5.1 构建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制度体系
5.1.1 健全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立法问题上,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的问题不容延缓。目前,相关部门已有相关转让定价情况处理的案例,但由于完善的法律法规缺失,对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归属定义及所有权问题并未有明确法律条例。因此,面对于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此独特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等中明确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概念,增添专门章节做以详细定义及解释。营销性无形资产概念的出现是为了规范转让定价的正确管理,因而采取 OECD 进行举例分析的方式对此问题进行说明,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加强合法合规性。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应做到以下三点:其一,分析关联企业间签署的文件合同,从而确保相关企业权力及收益与义务及风险的平衡,同时特别注意企业中营销费用的支出问题,从而保障所获得的额外补偿额度处于合规范围之内。其二,判定关联交易性质需根据关联企业间产品的买入价格及特权使用费用的支付来评判。其三,还要综合关联企业之间对产品服务的购销价格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来判定关联交易性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产生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当年投入巨额营销费用后,营销效果未必立竿见影,可能需要营销活动在当地市场的逐渐渗入才能获取收益。所以,评定企业营销性无形资产时应把企业多年的财务状况和市场占有情况、营销结果纳入考核指标中。毋庸置疑,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体系应尽快落成,规避在华跨国企业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问题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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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税务机构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的管理过程称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也是公共政策执行的过程,在税务机构调整转让定价行为和政府执行公共政策之间两者必有一个博弈均衡点,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各种不当避税行为,政府又为了引进外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地放宽各种有利政策。均衡点的实现还需国家各体系之间统筹规划。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是各国能够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以整合给那些大型跨国集团使用,使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创造较高的利润。并且不能忽略的是营销性无形资产作为跨国集团抢占利润制高点的新财富,同时也是各国税务机关“虎视眈眈”审查的对象。跨国企业在我国一边享受着各种优惠补贴,一边却吞噬着本应归属于我国的税收,由此反避税管理应运而生。本文以我国反避税制度的现状为大背景,从营销性无形资产法律制度和特征入手,分析税务机关在面临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避税收所遇到的问题,同时借鉴发达及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经验和实践经验,提出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在立法和管理制度层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的结论。在立法制度上,必须将反避税制度纳入立法体系中,用法律的力量震慑避税行为,引导反避税工作全面开展;在管理制度上不断扩充我国的税务人才队伍,引进专业性强高素质的税务人员,细化部门机构分工,提高与别国的税务信息共享程度和税务情报交换效率等。希望本文能够对我国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机制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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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