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这是一个不断出现悖论的时代,我们有很多美好的愿景等待实现,需要我们用新的思维来思考很多复杂的问题。①当前我国正处在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交织当中。“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②近年来,我国政府官员的高位腐败和“决策两难”造成的官民隔阂,降低了人们与政府的相互信任,当然同时也阻碍了公民社会的成长。我国政府转型尚未完全实现,与官民互治中民应该处于主导地位的现象不符,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因此,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的重构显得尤为必要。
1.1.2 研究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官民关系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公共行政活动中官和作为不断有社会需求的民之间应有的关系,其中的概念从其历史发展进程和演变来分析总结。应用主体性理论、主体间性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理论为基础,探究公共管理者通过倾听他人的声音而在某种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但是作为行政管理者,他们的关注点并不只是如何运用理论去指导自己的行政行为,“他们的努力应该放在如何理解并解释民众的感受,并通过分享主体间的意图来形成彼此互动的感知能力”。③公共行政需要一种批判性的思维和一种不断反复思考的空间,来改善其现实的处境。现实的状况是“西方公共行政尤以美国为甚已经成为一种理性—工具性模式,官僚制在东西方国家的扩张造就了管理与职业化的能力”,④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限制和我们不希望产生的一系列的后果。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关于官民问题的相关文献资料,笔者经过大量的查阅和搜集,发现古往今来研究者们对官民关系的研究热度始终不减,尤其是在社会发生变革又或是国家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的时期:其一主要是结合当代国家治理的角度对官民关系进行研究;其二是结合我国历史发展进程进行官民关系研究;其三是直击官民关系对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作用。整理如下:耿国阶⑤从我国三十年的治理转型为线索,直击我国在治理转型模式中官民关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分别从横向纵向两个维度来分析如何实现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质的飞跃。王晓杰⑥认为在改革开放后,在长期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政府全能型治理模式逐步分崩离析,因此,官民关系面临新的变化。具体表现在:随着社会自主空间的扩大和个人力量的增长,双方力量此消彼长,官民之间地位逐渐趋于对等。赵婷婷⑦认为随着我国从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官民关系也就发生了改变,官民关系的和谐推动政府治理模式的不断改进,这也属于行政伦理的范畴。欧阳兵⑧从一个较为新颖的角度提出官民关系构建的问题,在转型期影响,官民关系的“话语事故”时有发生,滋生出人们对这一体系的怀疑和信念的动摇。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对由“话语事故”引发的官民话语信任危机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布迪厄的场域关系理论为探讨新形势下传统官民话语体系的改进提供了分析工具。丁新宇、谢鸿昆⑨以 496 年在根本意义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中描绘的一种和谐的官民关系来批判的进行借鉴,像乌托邦里描绘的“官员带头劳动并主动放弃特权,没有腐败;民众爱戴和信任官员,自愿听从其指挥调动。”虽然具体制度的设计有缺陷具有空想性,但是并不因为它整体意义上具有空想性就判定其失去实践意义。
...........
第 2 章 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在 20 世纪,公共行政历经多次转型,“黑堡宣言”的发表等都是转型的标志性事件,这样的转型与传统公共行政追求经济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不同,新公共行政更加强调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学科发展到一定程度融合的智慧结晶。从公共行政实践和研究的历程来看,对于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的界定和认知具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社会治理生态环境复杂化的情势下,对于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的认知莫衷一是,这点是需要及时纠正的,这对于我国公共行政实践和研究的创新发展也有推动作用。
2.1 概念阐释
在古代,官吏,即官员,亦为政府工作人员的总称。指中国封建时代九品官中的任何一种官职,较低级的官吏由通过科举考试及格的人来充当。现在,官是指官员、干部、领导者、管理者。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中,官主要是指从事相关行政活动的行政人员,笔者认为官可以理解为能够依法履行公职,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和处理行政事务能力的公务员。目前对于“公务员”一词的运用,大多未曾厘清,主要是在解释的层面上,在国内,许多研究者对于公务员的定义众说纷纭。关于公务员概念的界定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37;二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其政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38;三是“由国家依据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公职人员”39;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其一,对公务员概念的把握主要是要明确其手中“握有”公权力,即“依法履行公职”,至于是否纳入了国家行政编制、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和福利则是形式上的判断因素,是具有辅助性的,更是需要严格的立法来加以规范和界定的;其二,对公务员基本理论和制度的研究与建构必须置于宪政的背景之下,从宪政的背景下分析,国家的公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或者说国家公民的公意,在这种权能分治的观点之下,公务员只是国家公权力最末端的执行者,忠实于国家权力的服从性是对其首要的要求,在此前提之下享有有限的自主性与能动性。也有学者将这种忠实义务概括为“公务员为处理公务而提供劳务时,既要消极的服从国家的意志,更要积极的考虑国家的利益”.
............
2.2 理论基础
在官民关系重构的问题上,本文综合运用“主体间性”理论、人的主体性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来阐释官与民之关系重构的重要性,这也是为后文官民关系重构目标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主体间性理论是 20 世纪西方在哲学领域认识的突破与创新。人们在参与社会行动的过程中,自然而然的会和其他人进行互动,并且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社会行为是由两人以上的行动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的。45主体间性是人们交互行为的基础46,哈贝马斯用人的“主体间性”理论来构建主体间性理论,以何种语言表达能够使得双方得到认同是其研究的主要问题。主体间性理论的探讨为主体间充分的表达和使用提供了途径,也为更好的发挥主体的能动性预先打下了基础,有利于解决文化冲突中的失衡关系,也为主体间的共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哈贝马斯将主体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对话”的关系,主体间性理论是研究人与人的关系,而并非研究人与物的关系问题,是属人的世界,发挥主体间作用的主体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与人沟通,与人互动,对另一主体的刺激做出反应。我国在和谐党际间关系的问题上就是以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主体间性的关系为发展途径的。在主体间性视域下,从主体间性认知、生存为统一来实现党际关系。47这也是哲学研究领域的新范式。“人在行政活动中是有目的的、有意识的存在。行政活动是作为其对象出现的。”48在行政哲学的研究中这样体现,并且二者的矛盾,构成了整个行政活动过程的一切事务矛盾的导火线。从行政活动范畴出发,经过一系列的抽象和规定,逐渐上升到具体,从而就能够把行政发展规律全面而系统的呈现出来。”行政活动展现互动,聚集在整个公共行政过程中,不论是行政认识活动,还是行政实践活动,都由此体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仿佛筑成了一道新世界的墙,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行政活动。
.........
第 3 章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的历史演变....19#p#分页标题#e#
3.1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的历史演变 ........ 19
3.2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演变的影响因素 .......... 24
3.2.1 政治经济制度 .... 24
3.2.2 文化因素 ............ 24
第 4 章 公共行政中官民现实关系的异化及原因............26
4.1 官民现实关系异化的表现 ........... 26
4.1.1 官忽视公共利益,无法满足民之需求 .... 26
4.1.2 官与服务价值偏离,与“官出于民”相背离 ............ 27
4.2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异化的原因 ......... 28
第 5 章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重构的目标与路径..........32
5.1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重构的目标——走向主体间性 ...... 32
5.1.1 官民共建互动关系 ...... 32
5.1.2 官民共享合作关系 ...... 33
5.2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重构的路径 ......... 34
第 5 章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重构的目标与路径
“主体间关系”实际是要求以“他人”为主体,按照“主体一主体”的模式思考不同个人、群体、国家间的关系。这既不同于“视人为物”、“见物不见人”的客体主义,也不同于以“自我”为中心、“只见自己,不见他人”、自私自利的唯“我”主义,与“主体一客体”的思维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官民关系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目标确立?官与民究竟要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5.1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重构的目标——走向主体间性
公共行政的发展说到底就是主体的发展。也就是作为公共行政主体的人的全面的发展。人的这种极强的不可替代性,主要得益于人是有意识、有能动作用的个体,这个人的存在性就决定了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行政活动中,官民关系终将呈现出的是一种“主体间”的行为模式,因为在公共行政活动中,不论是公共行政活动的执行、决策还是效果评估的哪个阶段,都有官民主观意识和主体性能力的体现。这都是结合了主体性的观念。人是行政运行的操控者和主导者。例如中介组织,比如工会、消协、律所等这样的中介机关;还有一些评估机构和公共管理机构,例如银监会、保监会这样的组织机构。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同时不仅发挥着其管理社会事务的功能,而且在此过程中充分体现官民关系需要走向一种“主体间”性的趋势,这也是应时代的要求。通过笔者前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研究公共行政官民关系作用的过程中,它体现出了政府满足公众需求的特征,即官民互动。当官不断满足民的需求的同时,在官满足民需求的同时,是不以在行政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官的主体意识为转移的。官民关系在公共行政中随着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着,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不断内化,不断生成,逐渐形成实际上的官民互动的关系。实质上展现的是一种主体与主体关系的走向,即走向主体间性。
........
结论
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的重构,使公共行政领域从官僚僵化的现实困境转换到公共民主合作的场域下,打破了封闭、固化的传统行政行为模式,拆解了原有的分散的孤立的行政行为模式,引入公众普遍参与公共行政活动,构建一个“官民互治”实现走向“主体间性”目标的理想。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先进的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与建设,促进开放、民主、共同治理的新局面,为公共行政活动掀开了新的一页,并为其传统发展模式提出了新的发展路径,通过厘清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现有问题,以公共行政相关理论为依托,以哈贝马斯的民主、主体间性理论为依托,试图探索一种存在于官民之间的具有“主体间”性关系的互动共享合作新的价值理念,以充实公共行政研究的现有的理念。正如全钟燮所言,“公共行政存在公共的背景中,它不是社会中一个孤立的实体。一个社会环境能改变行政管理者的思维和计划的方向,同时,行政管理者根据他们的知觉、知识和体验解释着社会环境。通过环境和公民的互动,行政管理者建构了社会环境的意义。因此,公共行政是一个正在进行中并存在于社会制度、行政知识和个体之间的辩证发展过程。”74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不是单纯的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一个待于研究和实践深层次的理论关系。公共行政中官民关系的重构使行政文化摆脱传统封闭的旧式研究思路,以一种符合“后现代主义”背景思维框架下重新构建自己应有的未被挖掘新的政府与公众的价值共同体新的面貌出现在行政文化研究的视野中。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