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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格式模板「法学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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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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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2
  • 论文编号:el2022010613451228253
  • 日期:2022-09-1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文献综述,以“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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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摘要

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 1979 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

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

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 2013 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

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 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

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 family trust(或 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

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域外相关研究综述

英国最早创设了信托法律制度,信托制度产生之初,就带有浓厚的家族信托目的和色彩。Frank P. Breckinridge(2017)认为信托是适应家族保护目的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委托人创设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其亲属的财产安全,家族信托是一种可以在未来的不确定性中传承当前财富的结构,它在避免高额附加税和防止投资经验不足导致的财产损失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①Gary Watt(2001)认为家族信托的设立目的应当是保护家族成员(即受益人)的最终利益,家族信托可以自由裁量信托的形式设立,如果家族成员出现破产情形,受托人则可以重新选择其他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②Iris  J.Goodwin(2010)则以家族信托公司为研究视角,将家族信托界定为拥有至少两亿美元净资产的家庭的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在保护超级富豪家庭财富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学术界却甚少关注家族信托。他指出这种畸形现象的弊端,提出应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变化。家族信托公司应随着法律政策的变化调整信托模式,以此技术确保财富世代相传。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充分利用新的法律规范设计家族信托,且不能孤立地看待这些法律规范,如此,这种新型投资方式便成为一门艺术。③国外学者的文献中也将部分家族信托称为王朝信托(the dynasty trust),例如 Stephen E.Greer(2001)认为王朝信托是一种不可撤销的信托,设立该信托的目的是使子孙后代受益人获益。如果在新的遗产税出台之前将资产转移给王朝信托,这些资产可在未来免征遗产税。委托人设立王朝信托旨在实现两项目标:第一项目标就是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保护资产免受联邦转让税的侵蚀,使资产可用于未来的世世后代;第二项目标是保护信托财产免遭受益人的债权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侵害,且为了实现这两项目标,必须允许该信托是可持续的。④此外,还有学者将这种家族信托定义为全权信托,例如 J.Rodney Johnson(1982)指明全权信托的受托人通常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该受托人可以决定将信托收益支付给哪位受益人以及支付的金额数量等,此时这类受益人不享有任何信托财产的权利,只是资金的接受者。

2. 家族信托的功能价值分析

Jesse Dukeminier(1974)指出家族信托与传统财富传承工具不同,信托制度自身具有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质,以此实现对信托财产的保护。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可自由选择以何种资产成立信托财产,既可将全部资产投入到信托财产中,也可将部分资产抽离单独设立家族信托。设立成为家族信托财产的资产便独立为一个整体,该整体资产独立于委托人的遗产,在避免遗产纠纷的同时传承家族财富,还可以通过设立防挥霍条款保障财产安全。⑥Andrew  Iwob(2004)提出家族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便是保护隐私。由于国外较多采用遗嘱的方式传承财富,而遗嘱须公开,因此家族信托可以有效的规避遗嘱公开引起的财产纠纷。具有此种功能的信托也被称为秘密信托,秘密信托还可以被进一步细化,根据其保护信息能力的强弱,可将其细分为完全秘密信托和半秘密信托。委托人设立完全秘密信托时并未明确指定信托剩余财产的归属,从外界看受益人也是不确定的;而半秘密信托中委托人明确指定信托剩余财产的归属,但这种设计安排是不公开的。①Roy Krall(1999)指出 1999 年 3 月俄亥俄州法律修改后,允许个人设立可以永续的信托。在初次转让财产并收取房地产遗产税后,将财产转移到王朝信托便可以令此后世代免征遗产税。②John H. Langbein(1995)在其著作中阐述信托最初是作为一种持有不动产(通常是祖传土地)的工具,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现代信托已经成为金融资产组合的管理制度。他认为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 )是一种在家庭内部有条件地进行财富转移的工具。此外,管理信托(management trust)也是对家庭财产作为财富的主要形式这一根本变化的回应,通过积极和专业的管理,可以有效的保护家庭资产。关于家庭财产的投资组合管理,委托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提出管理意见。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家族信托制度的起源、功能和价值等方面,我国国内学者已经取得了一定水平的成果,但由于我国家族信托实践尚处于萌芽阶段,关于家族信托实践的研究尚为少数,我国学者对于实践的研究也处于进步和探索阶段。尽管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法律研究刚刚起步,但已有部分文献可供研习。

1.关于家族信托制度的起源

家族信托是信托项下的子概念,想要梳理家族信托制度的起源,就必须先梳理信托制度的起源。余辉(2007)在其著作中运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较为系统地考察了英国信托法的起源及发展。信托是英国本土的设计,它与古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fidei commissum)、罗马法中的使用权和用益权制度都没有传承关系。信托制度的产生基础应当是英国中世纪土地法律制度。现在通说认为,英国用益制是信托制度的源泉,而且用益制来源于日耳曼法,并最终由英国完成其设计。日耳曼法中有 Salman 制度,这其实就是一种遗嘱执行人制度。信托制度肇始于 1536 年的《用益法》,它确定了中世纪最普遍的用益种类,赋予其在16 世纪中应有的地位,且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用益制度成功构筑起了现代信托法的起点。②高凌云(2010)将用益和信托的发展进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衡平法法院尚未承认用益制度前的阶段;第二阶段为 15 世纪至 16 世纪,此阶段恰逢英国《用益法》正式颁布,法院正式打破了用益纠纷案件无法可依的僵局;第三阶段为英国《用益法》颁布后至 17 世纪,17 世纪后期现代信托法雏形初现;第四阶段则囊括了现代信托的发展时期,此阶段内现代商事信托兴起繁盛。在总结了信托发展的历史进程后,他指出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是英美信托的灵魂,因为用益制度被消灭后,现代信托就是当时拥有巨大数额的私有财产的个人为保全自己的财产不被家族以外的人占有并尽量规避当时包括税法在内的法律约束的一种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安排的方式。此外,随着信托发展的优越性日益显露,信托已不再是富裕者的专属工具,普通民众也可以运用信托分配自己的遗产惠及子孙后代。随着私人信托的发展,英美国家的律师发现信托不仅可以为其个人客户理财,还可以帮助其公司客户在从事商业交易时避税。因此有些人甚至将信托视为比公司更为有利的一种商业替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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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族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结构

与信托制度一样,家族信托制度也具有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结构。薛贝妮(2016)从家族信托的财产和行为等方面对家族信托的法律结构进行分析,认为家族信托最重要的属性便是家族性,这一称谓要求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具有家族性的联系。具体来讲,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自然人,基于我国《信托法》第四章的内容,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法人,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所有的合法的可转让的财产,信托行为也应具有要式性,例如应采用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等。②李智和吴湖军(2018)着眼于我国《信托法》中信托定义所确立的法律关系,认为该定义无法确定信托财产是否发生转移,即我国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我国秉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3.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及模式分析

韩良(2017)在对比了家族财富管理的各种方式之后,认为家族信托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传承规划作用。他继而指出在法律属性方面,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可以保值增值信托财产、实现财富传承,还可以规避债务风险,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目前,我国国内信托制度发展尚晚,家族信托更是如此,自从 2013 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后,各信托公司、私人银行和第三方理财机构才开始关注家族信托业务,我国高净值人群和金融机构也陆续关注和了解家族信托。④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2017)研究指出,可根据个性化需求进行私人定制是家族信托的核心特点,同时也是高净值人群选择家族信托模式的偏好所在。结合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家族信托主要有几种发展模式:第一种是借助契约设计的家族信托。该模式主要以我国首单家族信托“平安财富·鸿承世家”为典型代表。这一类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公司(有一些受托人为银行等机构)共同管理,在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资产配置方面具有相对较强的灵活性,一般会采纳委托人的建议。在家族信托运行过程中,委托人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受托人需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通报运作信息。第二种是运用外部资源进行家族信托运作。多样化需求是高净值人群的追求之一,例如慈善就是高净值人群的一项重要需求。因此,高净值人群对于信托财产的运用不仅考虑到家族自身和家族企业的发展需要,还要考虑到社会公益慈善的需要。此时,家族信托设计架构的关键切入点便是信托目的,信托目的的不同意味着家族信托架构的不同,通过引入不同的外部资源,实现委托人

四、论文结论

家族信托制度既是一种古老的信托类型,又是一种新兴的财富管理工具。经过数世纪的发展,人们已经意识到家族信托的独特优势。即使在财富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家族信托制度仍然能够从一众工具中脱颖而出,展示其灵活又生机勃勃的特性。但我国目前的信托实践却不尽如意,其中存在诸多制度障碍和运作障碍,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需求的增加以及行业内生需求的催生,家族信托在我国已然处于“箭在弦上”的状态,无论现在我国配套发展的法律体系是否存在不足,家族信托在我国都有着市场基础和发展前景。而且,家族信托在我国有着极为广阔的客户群,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重要一环,决定了家族信托能否在我国继续存续。 不可否认,即使家族信托在我国存在良好的发展愿景,但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仍然使它难以真正的“落地开花”,例如信托登记制度的细化不足、财产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信义义务等监管制度的缺失都成为阻碍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因素。

如何让国外移植而来的信托制度真正实现本土化发展,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挑战。只有构建起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才能扫清这些障碍。目前,整个家族信托行业还不完全明晰,许多内容仍需探索和解决。因此,笔者在此呼吁,以期能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我国家族信托回归本源做出贡献。

五、参考文献

1.[美]奥利维尔·聪茨.美国慈善史.杨敏,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

2.[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车耳.信托和契约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4.蔡秉坤.商事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法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5.[日]樋口范雄.信托与信托法.朱大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6.[英]查尔斯·米契尔.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张凇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7.[日]道垣内弘人.信托法入门.姜雪莲,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8.[英]大卫·约翰斯顿.罗马法中的信托法.张凇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9.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0.[英]F.W.梅特兰.国家、信托与法人.樊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1.[英]格雷厄姆·弗戈.衡平法与信托的原理(上下册).葛伟军,方懿,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12.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13.何宝玉.信托法案例评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14.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第二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15.韩良.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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