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文献综述,以“认罪认罚错案防范机制研究 ”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该制度写进 2018 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探索施行七年后,总体上呈现出适用率短时间内大幅提升、重罪案件适用规定模糊、上诉率低、审前羁押常态化、值班律师参与案件形式化等实践隐忧。作为合作型司法模式的中国表达,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对抗型司法模式尚不成熟的背景下确立的。域外国家和地区合作型司法模式的发展经验,更揭示出这种以“放弃审判”为特征的繁简分流机制具有很大错案风险——因为主观或者外界介入因素,被追诉人可能做出虚假的认罪认罚表示,经形式化控辩协商后,形成突破底线正义的刑事合意并被法院确认,最终导致无罪之人被定罪,即错误的诉讼合意导致无辜者被定罪。从类型划分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错案可以分为“假认罪”即事实无罪之人被迫认罪、“认假罪”即事实无罪之人顶替认罪和“错认罪”即事实无罪之人错误认罪三种类型。认罪认罚错案的错误生成节点更多集中于合意阶段,被追诉人一般默认或追求错误的裁判结果,使这类错案更加难以发现、难被纠正。究其根本,中国语境下认罪认罚错案的形成,在于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价值的失衡、被追诉方知悉权保障不足、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不足、控辩合意的生成逻辑倒置、认罪自愿性与真实性审查机制不足等原因。为了确保程序的正当运行,维护刑事司法的底线公正,必须通过完善相应机制,对认罪认罚错案进行防范,以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型司法模式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时准确惩治犯罪、显著提高诉讼效率、更好保障诉讼权利方面的制度优势。
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是防范认罪认罚错案的前提。被追诉人的知悉权,既包括对案件基本证据情况的知悉,亦包含对选择合作或对抗型司法模式之法律后果的知悉。唯有在充分知悉的前提下,被追诉人方能明智地选择于己有利的诉讼策略,实现平等与司法机关进行对抗或合作。应当进一步规范对认罪认罚法律后果的告知,区分肯定性与否定性法律后果,改变值班律师口头化告知、选择性告知的现状,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相关文本,由法律援助机关牵头制定《值班律师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告知书》,阐明选择认罪认罚后可能的罪名、刑期以及将要放弃的诉讼权利等内容。应当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改变现有“强阅卷弱开示”证据信息交换机制下由于阅卷权利、动力与能力多重不足,导致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方的证据知悉困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由检察机关主导,以《证据开示表》为载体,承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追诉方全面开示证据的职责。证据开示有利于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结果形成准确预判,强化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同时,为实质化控辩协商提供依据。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在围绕“认罪认罚错案”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之际,笔者借助中国知网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篇名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共有 1361 篇相关成果,其中期刊文献783 篇,学位论文 267 篇,报刊及会议论文 205 篇。①尽管作为整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于 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但仅七年之间便围绕该主题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总体上看,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大体经历了如下的发展历程: 第一,基础概念研究阶段。②即在制度推行初期,围绕如何科学界定“认罪”“认罚”“从宽”等概念的内涵展开探讨,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并就参与主体、适用范围、诉讼流程等进行论纲式制度建构。由于此时尚缺乏有关制度的实践经验,因此研究多采比较法的视角,更多从理论层面进行展开。
第二,试点经验总结阶段。①这一时期,刑事速裁程序的第一个两年周期试点工作刚告完成,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 18 个城市的试点进入中段,一些实践问题逐渐暴露,理论界广泛运用实证研究等方法,由点及面,适时对试点地区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制度完善方案。
第三,具体制度建构阶段。②2018 年前后,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重点围绕值班律师制度、控辩协商、被追诉人上诉权、证明问题等,呈现出精细化、具体化、立法化等特征,这与当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试点经验的进一步累积等密切相关。
第四,概念检视研究阶段。③这一阶段,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重新回到对一些基础概念的厘清,但此时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个体关键词解读,而是怀揣丰硕的实践观察,将概念融入到更为宏观的合作型司法模式下,从整体结构的视角下进行反思。这些研究更为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面相,探讨了检察机关在合作型司法模式中的作用、控辩审关系的变化、证明标准的差异化、从宽的幅度与限度等问题;
第五,关联制度研究。④这些成果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刑事合规制度等进行关联研究,使制度的适用边界进一步延拓,使“放弃审判制度”更加体系化。 然而,在上述各研究阶段中,以“错案”为视角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讨论的成果却寥寥无几。⑤ 可以说,关于认罪认罚错案的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典型案例不足造成的实践给养匮乏。既有的这些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第一,缺乏对认罪认罚错案的准确界定。例如,一些研究提出“虚假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将其界定为司法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发现事实、证据进而迫使被追诉人承认被指控的罪名,或是当事人出于情感或获利心理虚假顶替他人认罪。①从概念的阐述上来看,上述论断未能深入揭示合作型司法模式的特征,将虚假的认罪认罚更多限于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与欺骗上,忽视了现实中一些被迫认罪认罚并非缘于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而是被追诉人受制于认罪与不认罪之间较大刑罚差所造成的不可拒绝性。合作型司法模式表现出较强的“检察主导”,诉讼活动的核心环节亦偏移到控辩协商阶段,因此认罪认罚错案的生发机理很可能有别于对抗型司法模式,建立在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刑讯逼供或许不再是错案发生的最根本原因。对认罪认罚错案的研究,宜跳出理论和实务界旧有基于对抗型司法模式的发现与总结,从冲突、对立、暴力式微的现实出发,更为科学、准确的进行概念界定。
第二,缺乏对防范机制研究的宏观视角。既有关于认罪认罚错案的研究成果基本均为期刊文献,截至目前,笔者暂未检索到以此为主题的学位论文。囿于文章篇幅所限,这些研究往往都只能涉及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如专门探讨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自愿性保障、控辩实质协商等,但是均未能将上述问题置于更为宽广的理论视阈中,从而导致这些问题间的关系未能得到有效发掘,表现出一种“管中窥豹”的局限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发了刑事诉讼模式的整体性变革,以证明活动为例,诉讼程序的简化必然将会带来证据制度的协同变化,但是一些坚持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不应降低的观点,简单将放宽标准与易致错案捆绑,忽视了在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情况下达到最高法定证明标准可能性的丧失。②再比如,一些针对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延续对抗型司法模式下辩护人具有阅卷主动性的思维,主张通过赋予其阅卷权保障审前的证据知悉,③却忽视了合作型司法模式下,实践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地位带来的阅卷动力匮乏。总之,如果不能跨越诉讼模式的转变,从更为宏观的角度研究认罪认罚错案防范机制,便很有可能导致理论构想的落空。
四、论文结论
合作型司法模式的域外先行经验,使我们得以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现状窥见其中潜藏的巨大错案风险。区别于对抗型司法模式下“侦查中心主义”造成的 “以侦查阶段为核心环节、以刑讯逼供为主要手段”的错案诱因,认罪认罚错案的生成节点主要集中于控辩协商阶段,司法机关利用其优势诉讼地位、通过量刑减让和强制措施变更等优惠,对被追诉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制进而使其虚假认罪认罚。本文将视角聚焦在认罪认罚错案的典型形态——无辜者认罪上,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类型化研究等方法,围绕认罪认罚错案防范机制问题展开研究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认罪认罚错案是指基于错误认罪合意造成无辜者被定罪的刑事案件。从类型划分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错案可以分为“假认罪”“认假罪”以及“错认罪”三种类型。其中“假认罪”表现为事实无罪之人被迫认罪,“认假罪”表现为事实无罪之人替人顶罪,“错认罪”则是被追诉人陷入错误认识。认罪认罚错案中,被追诉人由于主观或外界介入因素而虚假认罪,并与司法机关达成不真实的控辩合意,最终导致法院在该合意基础上作出突破刑事司法公正底线的判决。从成因上看,认罪认罚错案的产生主要由于被追诉人知悉权、辩护权保障不足,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审查机制乏力等。实践中的认罪认罚案件,在控辩合意生成方面表现出“先羁押、在量刑、后认罪”的倒置现象。由于诉讼对抗性的式微、具有契约性质的控辩合意存在,认罪认罚错案表现出不易发现、难于纠正的特征,由此错案防范视角的选择对于完善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二,认罪认罚错案防范的前提在于知悉权保障。唯有使被追诉人了解案件实施情况、明晰程序选择后果,方能使其作出最优的诉讼策略选择,实现认罪前由“明知”到“明智”的逻辑路径。为了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应当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协商阶段承担向被追诉方开示全案证据的职责,改善“强阅卷弱开示”证据信息交换在合作型司法模式下表现出的阅卷权利、阅卷动力和阅卷能力多重不足问题;为了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认罪后果的了解,应当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后果告知书》的内容,强化对选择认罪认罚后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之告知。规范值班律师的履职活动,改变口头化、片面化告知的实践弊病,通过明晰认知避免被追诉人陷入可能产生错误认识的错案风险中,引入“无效辩护”的概念,对值班律师不尽职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
第三,认罪认罚错案防范的重点在于自愿性保障。通过提出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不可拒绝”的标准,从量刑减让和非羁押措施准用两方面进行审查:规范司法机关在合理从宽幅度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避免落入“量刑剪刀差”;严格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前强制措施的适用,不能仅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为前提变更强制措施。“不可拒绝标准”的提出,在自愿性判断方面融贯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将主观内容客观化、客观内容数量化,避免使被追诉人因陷入心理强制而违背自愿虚假认罪。应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程序保障:审前阶段应落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积极探索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建立控辩协商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索如“非羁码”等多层次、多样化的审前羁押替代措施,使被追诉人更为平等、自由地参与到控辩协商环节中;庭审阶段可以考虑设置相对独立的认罪自愿性审查程序,审理伊始即首先围绕自愿性问题对被追诉人进行发问,同时激活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的实质意义。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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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实.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维度与机制探讨.中国法学,2018,1.
15.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环球法律评论,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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