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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法学理论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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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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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2
  • 论文编号:el2022010712190028050
  • 日期:2022-11-1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的文献综述,以“富勒内在道德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二、论文摘要

上个世纪中叶,美国法学家富勒在继承传统自然法学的基础之上,更加重视法律的道德价值追求,创新性的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富勒称其为“程序自然法”,该理论既在西方法学界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次课题则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着重于探究与剖析了富勒内在道德观的基本内涵及其法律价值。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文献研究方法与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通过对富勒著作《法律的道德性》文本的解读以及相关的理论文献分析来探析富勒法律内在道德的性质,同时通过总结归纳“内在道德观”的价值与局限性,将富勒的观点与中国时下法治迫切需要的具体要求相结合,联系中国实际,论证该理论在我国适用和发展路径。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对于本文的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进行了简单概述,同时对于国内外研究现状法律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则着重于梳理与概述了富勒自然法思想,这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夯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对于富勒内在道德观的丰富内涵进行了介绍,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从本质上而言,仍然遵循传统自然法“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的观点,并融入了自己的看法,进行了更深入地阐释与说明;同时富勒所提出的自然法思想还明确区分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阐述了他们之间的异同;此外,还着重分析与论述了法律内在道德观的八项基本原则,并剖析了其基本性质。第四部分对于富勒所提出的内在道德观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其中所蕴含的价值性与局限性。第五部分为本文的创新点,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是一个“舶来品”,就目前来说在我们国家中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其思想当中所蕴含的程序价值原理,对我们国家推进现代法治体系的程序性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章结合富勒内在道德观的价值与局限性,根据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内在道德观在我国的发展路径进行有益的探索,使内在道德观的程序价值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应用,通过不断加强对于程序的重视,进而推进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广泛发展。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朗·L·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根据其所提出的研究观点,其属于新自然法学派。不可否认,富勒所提出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对于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既对原有的法律研究予以了有益补充,同时也为后续研究者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它不单单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探究问题,更揭示了法律的内在本质,界定了内在道德观的深层内涵。富勒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并且一直从事法学教育行业。相对于其他法学思想家来说,富勒发表过的文章以及著作比较少,其主要代表作为:《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934 年)、《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原则》(1937 年)、《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年)、《对价与形式》(1941 年)、《法理学》(1949 年)、《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1958 年)、《人类的目的和自然法》(1958 年)、《对内格尔教授的答复》(1958 年)、《法的自相矛盾》(1958 年)、《法律的道德性》(1964 年初版,1969 年修订版)、《法律的虚构》(1967 年)、《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和作为人类相互关系工具的法律》(1974 年)、《社会秩序的原则》(1981 年)。在其著作当中,很少有中文译本,无论是在图书馆还是各类资料库当中,很难找到关于富勒法律思想的著作文章,就目前来说,能够找到并且代表其法学思想的只有《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各类著作的资源短缺严重影响了对于富勒法学思想的学习与研究。纵观富勒的研究资料,不难看出,他更侧重于探究法律与道德关系,主要是基于法律制度的视角,对法律如何更好地为人类以及社会提供服务所进行的思考。庞德将富勒看作是“法律理论领域大有作为的人”,肯定了其在法理研究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本次课题所探究的对象则是由富勒编撰、郑戈翻译的《法律的道德性》,全方位深层次解读了其内在道德观。该著作全面涵盖了富勒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思考,最早诞生于上世纪 60 年代,基于斯托尔斯在讲座当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编写,之后在 1969 年对于该书进行修订,并且将《对批判者的回应》中的相关内容作为第五章,2005 年郑戈译的中文版图书正式出版,一共将其分成五个章节,包括道德分类、道德的八种合法性原则、法律实体目标与法律价值追求等各项内容,与此同时,该著作还着重于批判了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结论。该书中将富勒的法学观点进行了具体阐述,并且表达出其重要性,同时将其作为基础对于法律进行重新定义,以此来反映与展示富勒自然法学的程序观和内在道德观,为后人探讨与研究法理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毋庸置疑,富勒的新自然法理论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热议,其所提出的新观点成为了众多学者争论的对象。如哈特则对富勒的法理思想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在《法律的概念》中,对其提出的法学思想进行批判,哈特将富勒所提出的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否定,并从其对立角度予以阐述与剖析,以验证富勒法学思想的矛盾性与不合理性。而对于哈特等学者的批判,富勒后来出版了《对批判者的回应》,逐一地作出了说明,对哈特、罗纳德·德沃金等人提出的论点予以了驳斥,以证明自身法学理论的科学性。从富勒的回应中,我们能够更加深刻直观地了解其法学思想,更加直接地了解其内在道德观。罗伯特·萨默斯在其著作《大师学述:富勒》中,对富勒的思想进行了系统分析与总结,便于人们能够更好的进行富勒思想的学习与研究。蒂莫西·斯图斯坦德则在其学术研究报告《不能被遵守的法不是法:对朗·富勒法治八项要求的重新审视》中,全方位、深入解读了富勒的八种法治要求,并且最终得出一个原则,即可遵守性原则。所谓可遵守性原则就是说如果法律不能被社会群众所遵守,那么也就称不上法律。安东尼·阿玛托在根据自己研读富勒法学思想的心得体会,编撰了《朗·富勒与实体自然法》一文,在其看来,富勒缺乏关于实体自然法哲学的相关理论,在富勒的理论当中,其中一个核心思想与实体自然法存在矛盾与冲突,也正是如此,该学者对富勒的法学思想予以了批判和否定。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朗·L·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根据其所提出的研究观点,其属于新自然法学派。不可否认,富勒所提出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对于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既对原有的法律研究予以了有益补充,同时也为后续研究者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它不单单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探究问题,更揭示了法律的内在本质,界定了内在道德观的深层内涵。富勒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并且一直从事法学教育行业。相对于其他法学思想家来说,富勒发表过的文章以及著作比较少,其主要代表作为:《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934 年)、《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原则》(1937 年)、《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年)、《对价与形式》(1941 年)、《法理学》(1949 年)、《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1958 年)、《人类的目的和自然法》(1958 年)、《对内格尔教授的答复》(1958 年)、《法的自相矛盾》(1958 年)、《法律的道德性》(1964 年初版,1969 年修订版)、《法律的虚构》(1967 年)、《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和作为人类相互关系工具的法律》(1974 年)、《社会秩序的原则》(1981 年)。在其著作当中,很少有中文译本,无论是在图书馆还是各类资料库当中,很难找到关于富勒法律思想的著作文章,就目前来说,能够找到并且代表其法学思想的只有《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各类著作的资源短缺严重影响了对于富勒法学思想的学习与研究。纵观富勒的研究资料,不难看出,他更侧重于探究法律与道德关系,主要是基于法律制度的视角,对法律如何更好地为人类以及社会提供服务所进行的思考。庞德将富勒看作是“法律理论领域大有作为的人”,肯定了其在法理研究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本次课题所探究的对象则是由富勒编撰、郑戈翻译的《法律的道德性》,全方位深层次解读了其内在道德观。该著作全面涵盖了富勒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思考,最早诞生于上世纪 60 年代,基于斯托尔斯在讲座当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编写,之后在 1969 年对于该书进行修订,并且将《对批判者的回应》中的相关内容作为第五章,2005 年郑戈译的中文版图书正式出版,一共将其分成五个章节,包括道德分类、道德的八种合法性原则、法律实体目标与法律价值追求等各项内容,与此同时,该著作还着重于批判了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结论。该书中将富勒的法学观点进行了具体阐述,并且表达出其重要性,同时将其作为基础对于法律进行重新定义,以此来反映与展示富勒自然法学的程序观和内在道德观,为后人探讨与研究法理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毋庸置疑,富勒的新自然法理论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热议,其所提出的新观点成为了众多学者争论的对象。如哈特则对富勒的法理思想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在《法律的概念》中,对其提出的法学思想进行批判,哈特将富勒所提出的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否定,并从其对立角度予以阐述与剖析,以验证富勒法学思想的矛盾性与不合理性。而对于哈特等学者的批判,富勒后来出版了《对批判者的回应》,逐一地作出了说明,对哈特、罗纳德·德沃金等人提出的论点予以了驳斥,以证明自身法学理论的科学性。从富勒的回应中,我们能够更加深刻直观地了解其法学思想,更加直接地了解其内在道德观。罗伯特·萨默斯在其著作《大师学述:富勒》中,对富勒的思想进行了系统分析与总结,便于人们能够更好的进行富勒思想的学习与研究。蒂莫西·斯图斯坦德则在其学术研究报告《不能被遵守的法不是法:对朗·富勒法治八项要求的重新审视》中,全方位、深入解读了富勒的八种法治要求,并且最终得出一个原则,即可遵守性原则。所谓可遵守性原则就是说如果法律不能被社会群众所遵守,那么也就称不上法律。安东尼·阿玛托在根据自己研读富勒法学思想的心得体会,编撰了《朗·富勒与实体自然法》一文,在其看来,富勒缺乏关于实体自然法哲学的相关理论,在富勒的理论当中,其中一个核心思想与实体自然法存在矛盾与冲突,也正是如此,该学者对富勒的法学思想予以了批判和否定。目前国外研究成果的特点:一、研究内容呈现局部性、分散性,缺少宏观把握、总结性论点。二、研究背景掌握不全面,大部分学者仅对富勒和哈特的论战内容展开探讨。根据上述所进行的研究,对富勒思想进行宏观和整体性的把握还是有一定差距。1.2.2 国内研究现状我们国家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已经对于富勒的法学思想展开了积极的讨论与分析。如由 1992 年出版的《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所著),则深入概述了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阐述了法律与道德关系;而 1991 年面世的《当代西方法学思潮》(张文显所著)同样也概述了富勒的法学思想;此外还包括张乃根《当代西方法治学主要流派》等。出各自的观点,同时着重于研究富勒法律的八项基本原则,对于其思想的深层次理论研究较为匮乏,尤其是关于其所提出的“目的-手段论”和社会程序学等重要思想很少有人涉及。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四、论文结论

富勒是新自然法学最具代表性的人,其对于传统自然法思想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并且对其中的一些思想予以继承和发展,从而提出了更具现代意义的程序自然法。程序自然法的提出可以说是一种开创性的思想,让人们在认识和评价法律的过程中,能够有一个全新的视角。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使得人们在对法律的正当性进行评判过程中,获得了一种内在视角。

富勒在研究程序自然法思想过程中,其并不是要致力于创建一套理想的法律制度,而是为制定这样的制度提供更为正确的、可行的路径。可以说,富勒所提出的自然法思想对于整个法理学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法律的道德性是法理学领域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诸多学者所研究的重点,富勒在对其进行研究过程中,论述了法律的外在合法性及法律所内涵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从实践方面来说,我国在法律道德性问题的完善方面,都可以借鉴富勒的这一思想。富勒的内在道德观思想不仅仅对其所处的时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现代法治的建设同样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对于我国法治道路的建设和发展能够起到非常好的指导作用。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适当的借鉴富勒思想中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部分,将能够更好地促进法治建设,确保我国法治发展不断地趋于合理、稳定。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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