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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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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013
  • 论文编号:el2022010810122527967
  • 日期:2023-03-2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民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论我国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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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摘要

我国首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 49 条。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让我国原《侵权责任法》中也随之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在知识产权领域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在诉请中提出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英国起源至今,如何将该制度更好的本土化,是否应该继续在民法领域内沿用以及应该怎样进行适用都是国内外法学专家热议的问题。

由于一些社会现实问题亟需解决,我国在 90 年代初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引入了该制度,但是在适用案件类型上还是较为单一。不仅适用范围上的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上的限制也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没有得到较好的实践,这些都归结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很好的衔接,导致没有形成整体较为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我国法学界引起较多争议的问题就是我国是否应该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以及是否应该在司法实务中大范围的适用。之所以该制度的学术争论不断,主要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带着公法性质的私法,这个特殊的“身份”让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对待。就算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和美国对于该制度的适用案件类型都有较大差异,甚至在美国国内不同州之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都有很大区别。 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引入典型司法案例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展开论述。通过考察域外制度构建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社会现状,提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性意见。

本文主要从制度理论、司法案例示例以及域外制度启示和建议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为导论。是以介绍选题的目的和研究意义为主,针对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以及不同学者对该制度的不同态度和观点,通过争议焦点展示出该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意义。第二部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对惩罚性赔偿含义、性质的界定,制度的功能价值及制度必要性等内容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以司法案例示例为主,在司法实践中分析该制度的现状。再进一步引入司法案例并进行分析和归纳我国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体现同样适用该制度但案件判决结果却大不相同所产生的巨大影响。第四部分主要对比不同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差异,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务经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适合我国本土化发展,解决更多的现实社会问题提供参考。第五部分,汲取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制度特色以及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从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标准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综合出在法律体系中合理合法,在处理司法实务中更加具有实用性和实践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1.3.1  国外研究综述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没有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其内容。虽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是通过多个案例都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赞成态度。美国在上世纪末颁布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中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定义概括为具有惩罚和遏制目的的损害赔偿制度。在一些法典中,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定义惩罚性赔偿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恶意欺诈产生损害结果后,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对方要求超过实际损害结果的赔偿金。①这些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都较为模糊,通过英国和美国对惩罚性赔偿模糊的定义,可以分析英美两国的定义都是对不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进行否定评价,并且让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使其不敢再进行类似侵权行为,对整个社会也起到一个警示作用。

大多数英美法系的法学专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都持认可态度,尤其以 David E.Jones 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和功能都可以很好的解决司法实务中一些复杂问题,不仅可以约束不法行为个人,也可以让受害人得到一定的赔偿,还具有优良整个社会风气的作用。但事物总是有两面性,反对派则以Kenneth B. Cole.Jr.和 James B.Sales 为代表,他们认识该制度给不法行为人带来了双重的处罚,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会让人处于惶恐之中,承担过度的罚金会导致个人经济的负担,所以主张废除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在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起源,但是发展却没有那么顺利,一些学者的反对观点让该制度的发展受到了很多限制,其中限制最严格的就是该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适用范围严重缩小导致该制度推广和认可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但是,后期在法官和陪审团审理案件过程中,又适当扩大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虽然比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种类要少,但是从总体适用该制度的案件量来看英国的数据还是呈整体上升趋势。从理论基础以及立法和司法上宏观上进行分析还是美国的案件适用率最高。

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受大陆法系公法和私法独立的法律体系影响,一些国家一直普遍持反对态度,严重到大陆法系国家拒绝配合执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该制度的判决结果。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破坏了系统的法律体系将公法和私法混为一谈,是一种历史倒退的现象。具有惩罚性质的权力应当是由刑法、行政法这类公法所赋予国家的,还不应该出自于公民权利,而且责任承担对象也是具有平等法律关系的主体。虽然理论上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比较决绝,但是随着社会问题的多元化、多层次化出现,亟需解决一些现实社会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和日本,在司法实务中都有具体的适用该制度的案件。 为何会出现法系的不同导致对待该制度的态度不同这个现象?主要还是因为法理观念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论上逐渐丰富和完善,司法实务中的案例经验也较为丰富,所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大陆法系注重公法和私法的分界,因此不接受带有公法色彩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制度。虽然大陆法系反对该制度且关于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数据较少,但是通过其在个别司法案例中适用该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制度由拒绝的态度开始转向慢慢接受的态度。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1.3.2 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首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台湾地区,对于我国其他地区是否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学界也存在着激烈的讨论。例如在街边超市或者大型商场甚至网络购物中,我们都会看到“假一赔十”的标语,这简单的四个字就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大部分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持赞成态度,因为该制度可以促进我国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符合我国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交易的公平正义,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有序发展。但是也有反对的声音,例如,惩罚性应该是刑法所独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会导致打假现象的职业化等,例如王海这样的专业打假人出现,使打假成为产业链,反而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但是笔者认为,王海这种专业打假人给一些生产厂家和销售者都带来了“震慑”作用,有王海的“存在”,他们就会在生产以及销售环节更加的小心、谨慎,这样大大提高了我们社会的生产流通环节的效率,促进了社会整体的发展。正如日本一个国家仅有几家牛奶生产厂家,如果牛奶的生厂商出现任何生产问题,这些商家都将面临巨额的罚款,甚至整个企业的破产与倒闭。正是这样的严厉的惩罚,才让日本的牛奶生产商时刻保持警惕。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我们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制度优越性,与其他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鲜明的制度特色,对社会类似行为产生了遏制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补偿性赔偿制度在处理司法案件中作为仅有的赔偿制度这种尴尬局面。在整个实务案情纷乱复杂的大环境下,该制度的引入以及在审理司法案件中适用,都有极大的实用价值。

四、论文结论

我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民法典》于今年适用,这具有极大的里程碑意义,因为《民法典》包含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条的内容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民法典的颁布代表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进步与完善,同时也对我们的行为规范有着巨大的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次民法典的起草中无数次引起热议,正是因为我国社会的巨大发展与不断变革,使得我国社会问题更加的层次化和多元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法系之间的碰撞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摩擦,也使得法律制度不断升级和完善。尽管英国孕育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英国司法实务中的适用让该制度遭受到了太多的限制,导致该制度在英国没有较好的完善;反而在美国该制度在较多的司法案例中得到了更多的适用并且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在英美法系中具有较为悠久的发展历史,也有较多的司法实务案例。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一系列现实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体现。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有其自身的特色的同时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完善和丰富了我国民法中赔偿制度的理论以及为更好的解决司法实务案件提供更多的方案。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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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奚晓明.侵权责任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王泽鉴.损害赔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法律出版社,2010.

[6]陈年冰.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8]李彦波.专利领域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9]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10]王利明.民法(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11]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巧[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12]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

[14]于冠魁.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15]袁杏桃.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

[16]杨立新.中国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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