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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文献综述范文2000字「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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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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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2
  • 论文编号:el2022010711374828127
  • 日期:2022-04-0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文献综述,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基于浙北 T 市的实证调研”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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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摘要

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

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

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

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

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

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在 2000-2010 年这段时间非常丰富,原因在于当时由于社会治理的需要,治理者重提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希望借助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社会转型过程出现的各类矛盾。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学术界对人民调解的研究达到了顶峰。

在 2010 年至今的10 年里,尽管相关研究比较少,但仍然有部分学者仍然坚持着对人民调解的研究。关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与动因这一部分。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调解必须走法治化的发展道路,这是法治论的要求,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后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人民调解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革,在新制度主义学者看来,人民调解制度需要改革,人民调解如果不能够在制度层面加以改革,必然面临哈贝马斯所说意义上的“合法性危机”①。具体而言,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是以人民调解法治论作为宏观理论背景的,而人民调解法治论的观点是多年来学者们争论后所达成的共识。大部分学者认为人民调解未来发展的方向是法治化、规范化与制度化。郑杭生,黄家亮等学者面对人民调解的发展困境时提出了人民调解的合法性危机及其重塑的论点。他们认为,人民调解需要更多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人民调解必须走向规范化和专业化。②刘加良认为人民调解应当通过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和加强司法确认的方式增强其实效化。③廖永安等人认为,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④有些人还意识到,人民调解的运行有行政化的色彩,并将其概括为“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⑤除此以外,学者们也关注到了调解干部权威削弱,乡村精英生产机制失效,陌生人社会等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传统人民调解的生存机制被瓦解。⑥由此关注到人民调解制度需要向体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主张探索陌生人社会下的人民调解机制。因此,部分学者同时也主张要完善组织体系,形成调解网络,不留死角。①这也可以被认为是人民调解体系化的开端。王禄生注意到了人民调解的正当性受到同构主义的影响,组织结构的调节正是为了满足人民调解的正当性。②而这背后的驱动力是为了回应社会对专业解纷机构的需要。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是这种同构主义影响下人民调解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这仍然不足以全面解释人民调解究竟为何要逐渐走向体系化,以及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相关改革得以逐步推进并落实的原因。这需要从实践的多主体角度出发,特别是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理解。而对于这部分领域,国内目前的学术研究还相对匮乏。

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实践与问题这一部分,大部分学者关注到了各地在大调解时期的各种联调联动的具体实践。很多学者列举了大调解时期的警调联动,诉调联动,劳动争议联调等人民调解的联动模式。从这一角度而言,学术界已经开始观察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例如,一些学者从微观的角度出发,范愉教授关注到了机制衔接的程序性问题,认为非诉调解制度应当优先于诉讼适用,应当设置“非诉调解”优先制度,以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及其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从规范层面提出了制度构想。③左卫民教授关注到了机制衔接的责任划分问题,他指出政府和司法之间解决纠纷的职责划分还不明确。④还有学者从实践层面注重机制衔接问题。例如,苏力教授注意到了机制衔接的成本问题,他指出“诉调对接”“调解衔接”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法院分流诉讼压力,但是,现在是以法院为中心衔接多种调解机制,法院是分流者,这会增加法院的人力成本和管理事务,因此,建议通过提高诉讼费用的方式使纠纷自然分流到其它非诉纠纷机制。⑤还有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到衔接机制存在经费保障不足、受托机构被动应付的现状,发现公安、司法部门存在畏难情绪,甚至回避矛盾,推诿扯皮;诉前联动化解纠纷的部门没有得到财力支持。⑥以及调解机构与法院之间存在利益,权力和资源配置之争,并指出制度程序设计理性不足,调解主体能力和资质不足等问题。⑦还有学者指出机制衔接中的联动理念不足,需要树立纠纷解决的联动理念。①但遗憾之处在于,一方面,上述研究的时间较早、材料较旧,即便是联调联动,也仍然仅仅是个别机构之间的联合,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化的联合调解模式。因此,上述研究的内容属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初期的具体实践,而现阶段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则已经形成了由点到面的综合形态。另一方面,上述研究关注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过程中的具体衔接问题、程序问题。缺乏对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外部影响的关注,例如,没有关注到这种机制与机制之间的衔接可能会对人民调解的效果本身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可能会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产生什么样的更深层次的影响。更未能关注到人民调解与诉讼等程序的衔接联动会对诉讼程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诉讼程序在与人民调解的互动过程中会产生何种变化。因此,之前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由于政治体制与法律体制的不同,国外并不存在人民调解这一概念,但是,在国外存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即 ADR 这一概念。当然,从概念意义上看,ADR 的范围要远远大于本文所讨论的人民调解,ADR不仅包括调解,还包括仲裁等一系列其它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对于 ADR 的起源问题,国外与中国存在很大的差异。国外学者将 ADR 的兴起归因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减轻法院负担的必要性;二是扩大保证社会成员实现法律争议的途径及平等权利;三是避免审判解决纠纷的零合结果和僵化性,寻求使当事人双方都能满意的统一性的处理方式;四是全球化的进程导致涉外活动不断增加,需要通过中立性更强的非国家性解纷机制处理多国或地区间的纠纷。①实际上,中国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虽与国外有几分相似,但并不完全一样。减轻司法压力或许是中国和外国在选择发展调解这一制度上的共通之处。和中国的人民调解一样,ADR 制度在国外建立的初期,也遇到了法律界的质疑,甚至被视为与法治对立的产物。当然,现阶段在西方语境中 ADR 应当具有接近司法的指向,如中立性、公平性。同时,所谓的法治 ADR 也指出传统的、社区的及宗教的纠纷解决机制均应当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②

新加坡在 ADR 实践方面有专门的社区调解制度,其社区调解与我国的人民调解十分相似。因此很多学者对新加坡的调解制度加以研究,新加坡在 1998 年颁布《社区调解中心法令》,并在社区建立了地方性社区调解中心,社区调解主要是为社区、家庭提供调解服务的。而商业调解则由新加坡调解中心这一更高级别的调解中心负责处理。除了这些民间 ADR 外,新加坡法院系统也设立了新加坡初级纠纷解决中心。③从新加坡的实践现状来看,新加坡将调解分为司法指向和自治指向两个方面,范愉教授在分析时指出,司法指向的 ADR 强调 ADR 对司法的辅助作用,缓解司法压力和危机并促进民众利用司法的便利化。自治指向的 ADR 是在社会自治认同度较高的情况下,由法院外第三方提供恢复当事人自治的机会,以此也相应提高个人依靠自身力量而非国家权力解决纠纷的能力。④新加坡调解体系的各个调解中心之间并不存在层级与隶属关系,各个中心各司其职,具有明确的分工,是典型的精细化区分后的调解体系。除此以外,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建立了越来越多元化的 ADR 制度,例如,日本早期建立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 ADR 组织,但近年来也鼓励民间性解纷机构的发展,促进解决服务的市场化和多样化。而美国的 ADR 更多体现在法院、高度纠纷解决上,例如商事纠纷等。①从西方 ADR 的模式来看,其 ADR 大多以职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为主,而且很多 ADR 制度最初是由法院等司法机关推动之下建立起来的。这与我国的实践模式不太一样。

实际上,国外研究以及国内学者对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ADR 制度的起源、准司法与自治模式的不同发展。可以说,各个国家在 ADR 模式的选择上都具有其本土的特色。西方 ADR 的发展模式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我国也正在发展“诉调”、“警调”以及以镇(街)司法所为主导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组织机构,准司法与自治相结合的调解模式可能会成为人民调解的未来道路。但是,我国的具体国情与西方各国有所差异。人民调解不但具有纠纷化解的法律功能,还具有更多的政治功能和治理功能,从这一点来看,不能简单套用西方的 ADR 模式和理论来理解我们的人民调解制度。

在理论框架方面,本文使用了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马克斯·韦伯有关“官僚制”的理论主要集中在《经济与社会》《重组的德意志中的议会和政府》等著作中。②马克斯·韦伯提出了三种社会权威,包括传统型权威、“卡里斯玛型”权威以及官僚制权威。所谓官僚制就是“一种充分发达的官僚体制机制与其他形式的关系,恰恰如同一台机器与货物生产的非机械方式的关系一样。精确,迅速,明确,精通档案,持续性,保密,统一性,严格的服从”。③马克斯·韦伯认为官僚制具有的一个重要的优势和特征就是非人格性,即“工具理性”。④而所谓理性官僚就是否认人的主观价值在整个系统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具有的意义。实际上,韦伯所讲的理性官僚制对于分析当下中国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正是具有排除个人的人格性,使调解程序上的每一个人都保持工具理性的倾向。但同时,按照马克斯·韦伯对中国传统的认知,马克斯·韦伯认为传统的中国法因为具有浓厚的习惯法色彩和家长主义色彩,因而是一种非理性的法律,而传统的人民调解就是在以非理性的法律处理日常的纠纷。⑤这与马克斯·韦伯所描绘的官僚制下的“工具理性”相互冲突,在这种理论背景下,以马克斯·韦伯反思官僚制的理论出发,可以发掘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背后的理论张力。除此以外,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官僚制也存在诸多弊端,爱沙尼亚的学者就指出,“韦氏公共行政有其系统性的缺陷:缓慢、过程导向、导向权威主义、盲目的层级化和逃避责任”。①这种缺陷也显现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之中。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尚未有人以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来理解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因此,这一领域尚处于空白阶段。

四、论文结论

当代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逐步完善,这正是人民调解法治化不断推进的结果。无论从制度角度而言,还是从社会整体意识的角度而言,法治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但正是如此,才应当唤醒人们对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进一步反思。韦伯已经将官僚制的弊端论述的极为清楚,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未来局限性也已经逐渐显现。人民调解的理论需要重新回归到“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的价值追求上来。正如范愉教授所说,“人民调解追求的‘初心’就是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效果”。①在未来,需要通过对基层的广泛动员与培训,将更多的基层力量纳入到人民调解体系中来,发动更广泛的社会自治力量参与纠纷的治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强调法律规范在纠纷解决工作中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要重新调整对德治内容的重视程度。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规范体系当中,不能单单只将法律作为其内容,而是要不断丰富人民调解的规范体系,建立一个有层次的、满足不同社会群体需求的系统性人民调解规范体系。

归根结底,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要在法治话语的背景下适度“纠偏”,就法律体系本身而言,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人民调解在法治化的背景下也从一个分散的碎片化系统逐渐成长为一个走向封闭的体系化系统。为了使人民调解不至于沦为远离大众的纠纷解决机制,适度打破系统的这种封闭性,恢复其与社会的互动是十分必要的。系统化的人民调解制度必须在坚持“法治化”的基础上加深“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的价值追求,才能成为回应社会矛盾纠纷的最有效工具。这需要人民调解首先要继续坚持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社会性、自治性的定位。保持住人民调解的自治属性对于克服体系化运行中的官僚化问题极为重要。

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我国纠纷治理体系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也符合世界的调解潮流。人民调解的发展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纠纷解决需要,完善纠纷治理体系,特别是弥补诉讼等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手段的不足之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是未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方向,找出漏洞,补足短板对人民调解有着重要意义。在坚持法治化的背景下,适度回归人民调解的“人民性”“本土性”“自治性”价值,对于人民调解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献综述范文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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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卫民. 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法学与社会学的初步考察.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建构.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公丕祥.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喻中. 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6.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苏力. 送法下乡.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强世功. 调解、法治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9.强世功. 法治与治理.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董磊明. 宋村的调解.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1.陈柏峰. 乡村司法.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

12.范愉.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13.范愉,李浩. 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14.范愉.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5.徐昕. 论私力救济.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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