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范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环境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法律问题研究_”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我国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起步晚,且在制度领域远远未达到体系化的程度,还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而这篇文章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法律制度研究的一篇综合性论文,既涉及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又涉及到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法律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笔者从权力架构的角度出发,试图探索政府及其部门,检察机关及私权利主体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中的权限及分工。在政府及其部门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中,主要存在着索赔不足、不力和不能这三方面的问题,针对索赔不足,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决策制度的扩张与强化的措施来解决,针对索赔不力,可以通过环境行政管制的监督与制约的措施来解决,针对索赔不能,可以引入环境公共治理机制来解决。而在检察机关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中自主性不足及外部整体协调不够,规范制度中缺乏检察机关参与索赔案件中承担败诉后果的规定等。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我们不仅要协调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中与其他主体的关系,还应合理界定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权限及责任。在生态损害损害索赔问题的权力划分中,既要有政府及其部门和检察机关这两方公权力主体,还应有私权利主体,如环境公益组织、个人等。在私权利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中,存在的问题亦不容忽视。我们要从现实及理论层面出发,去探究这些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时所出现的问题的根源及解决途径,进而构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法律制度。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制依据
2017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专门机构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作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其内容基本上都是原则性规定,但我们依然可以清楚的看出对生态环境损害内涵的清晰解读。该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上,既列举了损害的具体要素,如对大气、土壤、动物、地下水等具体要素的损害,又通过排除的方法,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范畴调整不到的方面。并且该方案从生物要素、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功能等方面作为切入点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与外延,这无疑区别于传统法律对环境损害的研究。而以往的环境法律单纯的重点关注环境对财产、人身造成的损害,并且通过一般的民事法庭来审理专门的环境损害案件,这一系列的做法都无法应对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纵观该方案的全部规定,可以看出其政策性、原则性等特征明显,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如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表述就难以趋一,有时候,以法律术语“损害赔偿”相称,有时候又出现了政策性表达“事件”,这也给现实研究带来困难。所以,在目前研究中,我们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由哪些具体方面构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是什么等相关问题。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
当谈到“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时,从传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可以看出,由于其具体环境损害事实都牵扯到当事人的有关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等,所以提起的相关诉讼大多以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依据,在具体索赔中采用人身财产等有关赔偿机制。随着人们对环境的进一步认识,往往一些生态环境损害早已超出部分人、部分地区,并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如对环境中具体要素、成分的物理、化学等属性的根本性改变。针对这种情况,再采用以往对环境损害的索赔机制,往往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会放纵生态环境损害者的行为,任其恣意妄为,从而产生更加深远的环境破坏。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对生态环境损害具体内涵时代性的准确把握。6时代性的进步赋予我们更多的工具去认识生态环境损害。随着对生态环境损害具体成分的分解、探讨,我们可以看出,生态环境损害不单是生态环境中某些要素、组成部分的物理性变化,更可能是化学性及生物性的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对应的是大多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即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公益,以往的民法则调整具体主体的特定利益,即民事私益。从环境公益入手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进而能够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研究找到一个切入点。以上就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内涵的具体分析。
四、论文结论
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即环境损害,该损害既包括对作为个体的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损害。对于前者的救济可以使用传统侵权责任法,而后者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人类,远远超出部分人、部分地区且影响深远,传统民法中的受害人在这里不存在,传统的救济方式在这里也不敷使用,其救济、索赔要在新的制度框架内进行73。
本文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索赔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尝试性研究,并从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界定入手,阐述了生态环境索赔主体的类型、存在的法律困境,并结合域外相关经验提出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思路。这一研究思路,对于界分环境侵权对人的损害和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构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律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理论的完善有一定的意义。本文所选择的论题“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法律制度研究”是生态环境损害中的一个新问题,就诉讼类型来讲,该问题横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故在本文的写作中需要对两类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能驾轻就熟为前提。在写作中,还涉及检察机关、政府及其部门和环境私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力――权利合理配置,这一问题本身具有跨学科性质,并且由于立法的欠缺,学界同类问题研究成果数量很少,加之“生态环境损害所指”在学界的认识不一致,概念、称谓也不统一等等,这些都给本文的写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本文虽然在宏观上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机制,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该论文在理论框架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在后期的研究中,不断克服新问题,最终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机制。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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