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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范文参考「教育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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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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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2
  • 论文编号:el2022010811220627891
  • 日期:2024-03-19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教育论文的文献综述,以“家校社一体化视域下的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成果可以经由学生的考试成绩反映出来,使人们以此来判断教育的成功与否。而家庭教育的成果,却是由一个人的为人处世、言行举止来反映的。相较之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成果是隐性的,也是难以即刻得到的。家庭教育不仅会对个人造成持续终生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会延续到下一代甚至数代之后的人身上。而当下社会,由于受到监护人思想守旧、被监护人是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特殊如单亲或重组家庭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家庭教育出现有育无教、无教无育或是有教无育等的问题,不仅破坏了家校社三位一体协同教育的深入发展,还造成了“熊孩子”、“熊老人”、“青少年犯罪”等诸多社会问题。故此,建立家庭教育法,改善家庭教育的现状迫在眉睫。家庭教育法的建立,可以极大地改善家庭教育的现状,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家长进行积极正确的家庭教育,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并完善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体系以及其法律体系。

家校社一体化发展指的是我们要坚持以家庭为基础,学校为主体,社会为平台,来构建家校社三位一体的教育系统。我国目前教育相关法律现状是,学校教育立法和社会教育立法不断完善,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完备,而相比较之下,家庭教育的法治建设滞后,缺少以一部专门法为纲领的完善而独立的法律体系。

第一章为引言:本章节主要说明本研究问题提出的理论与现实依据、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以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为在家校社一体化视域下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应然逻辑:包括家庭教育法本身的定位,家庭教育法的主体以及内容侧重,阐明我国建立家庭教育法的根本目的,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三章为在家校社一体化视域下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功能分析:明晰建立家庭教育法可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促进家庭教育蓬勃发展,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表明建立家庭教育法的必要性。

第四章为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之现状和问题:本章主要分析比较我国现行的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以及地方出台的教育条例,通过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了解我国在家庭教育方面立法的现状与特点。第五章为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之建议:从德育教育和父母与子女互相教育的角度出发,结合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教育体系,为家庭教育立法提供新鲜思路和智慧闪点。

本文基于家校社一体化视角,分析家庭教育立法的现状和问题,查阅现有关于家庭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文献,比照现有教育法律,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家庭教育立法在法律名称、内容体例以及立法侧重点等方面提出建议,本研究将以对未成年人的德育教育以及对家庭成员的双向互动教育为侧重点,为最终家庭教育法的出台提供全新的思想火花,以及为促进家庭教育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做出贡献。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本研究通过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检索,以“家庭教育”为关键词进行精确检索,时间跨度从 1999 年到 2020 年,共检索到 37432 篇文献材料。后以“家庭教育立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 155 篇文献材料。通过对文献的简单分析,发现,我国在对家庭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上,力度不够。尤其在家庭教育立法方面。虽然从 1994 年就开始有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文献,但是直到2014 年才开始进入研究家庭教育的小高潮,即便如此,相关文献也仅有 20 篇(如图一所示)。而这些文献,绝大多数以教育立法(占比 16%)、家庭教育(占比14.55%)、家庭教育法(占比 9.09%)、社会教育(占比 7.27%)以及未成年教育(占比 5.45%)为主题进行研究(如图二所示)。我国现行的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为《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当前中国家庭教育存在着的普遍问题是教而不当、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现有的研究大都是从法律和教育两方面出发来研究家庭教育立法。

1.关于家庭教育法体系构建研究有学者从家庭教育法体系构建的监督出发来进行研究,认为需要参考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为家庭教育构建出同样完备的教育法制体系,使三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熊少严在 2010 年发表的文章《关于家庭教育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中提出,“作为构成现代教育体系三大组成部分的家庭教育,无论是在管理体制、组织形式方面,还是在家庭教育的具体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却仍未得到有效的法制保障。”①他认为教育是个整体,家庭教育在整个体系中正在拖后腿,必须要为家庭教育构建出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同的完善的法治体系,使整个体系成良性发展。孙天洋在 2018 年发表的文章《地方家庭教育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中认为,“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长期无法得到确认,正是由于家庭教育缺少立法的弊端所致,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选任与管理、家庭教育市场的发展与培育、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与保障、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等。”②他认为,作为教育体系中主要构成者的家庭教育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家庭教育法律出于季度边缘的尴尬位置,一直依附于学校教育法律体系之中,为了更好的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应当加快促进家庭教育立法的进展,尽快完善家庭教育体系。李明舜在 2011 年发表的文章《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与思路》中表明,“家庭教育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规范、保障家庭教育的有序进行。”③认为家庭教育是“家校社”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教育活动发生时间最长,影响效力最深远的一环,但是这一环却严重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来指导并保护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黄婷在 2018 完成的学位论文《中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之研究》中,同样认为“家庭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长期处于被忽视的一环而处于劣势地位,在很多层面上都不尽人意。”④本研究认为,家庭教育是与在家、校、社三者中对个人成长影响最为深远的教育形式,在社会经济不断腾飞的当代,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发展,单靠旧有的自觉性的古旧的传统家庭教育思维已经不足以指导家庭教育最优化发展,所以社会迫切需要制定家庭教育专门法,构建完整的家庭教育法治体系。

文献综述格式

2.关于家庭教育法内容研究

有学者从家庭教育法的内容方面出发来对家庭教育立法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家庭教育法应当指导的具体事项,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理念等,来为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刘守旗在 2014 年发表的文章《关于家庭教育立法有关问题的思考》中提到,“所以家庭教育立法应当注重导向性,多设提倡性条款,给家长指导方向,弱化硬性规定,不刻意推行硬性指标,以达到科学和人性化管理的要求。”⑤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教育法是用以调整家庭教育活动的法律,不仅包括常理的学习教育活动,同样还包括家庭生活活动,同时,为家庭教育制定的家庭教育法是家庭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所以不应当太过细致。也没有可能更没有必要规定得过于详细。过于详细,往往形同虚设、难有效果,甚至走向我们良好愿望的反面。刘太刚, 吴峥嵘在 2017 年发表的文章《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调整范围、立法模式及功能导向》提出“立法所保障促进的家庭教育的范围不应该过于狭窄,不应该局限于父母和监护人所提供的教育,不应该完全局限于家庭成员的长辈或长者对晚辈或年少者所提供的教育,也不应该局限于家庭这个物理空间内提供的教育。”①研究认为家庭教育涵盖的基本人物关系包括广泛,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同样还有包括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等,而家庭教育也不仅仅是发生在“名为家的房子”之中,家庭教育活动是发生于所有家庭成员的交互活动之中的。所以,家庭教育法的内容应当是“包罗万象”的,需要尽可能全面的涉及到家庭互动与活动中的各类事宜。邓丽,陈恩伦在2009 年发表的文章《我国家庭教育权实施困境及对策研究》中认为,“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父母工作繁忙,简单的家庭教育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他们需要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然而国家提供教育却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教育形式的单一性与家庭教育需求的多样性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明显。”②作者从家庭教育权的角度出发,研究家庭教育中监护人的教育权利与国家教育权利的冲突问题,进而提出,在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时候,应当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也就是说,家庭教育法不仅要调整解决家庭内部教育活动问题,还要调整解决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在教育活动中与外部各主体的权利纠纷,冲突与矛盾。姚建龙在 2018 年发表的文章《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同样认为“广义的家庭教育具有教育‘家庭’,以‘家庭’而非‘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特点。在对象上不限于教育子女,而是还包括教育父母等成年家庭成员;在教育内容上,不限于亲职和子职教育,而是还包括了促进家庭功能所必需的性别教育、婚姻家庭教育、伦理教育等”③,研究指出了我国当前对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误区。家庭教育的立法内容不应当局限于在未成年阶段,家庭教育是贯穿人一生的教育活动,时时发生,刻刻发生,作为用以调整家庭教育活动以及相关主体社会行为规范的家庭教育法,将关注点放置在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上是应有之义,但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他年龄阶段、相关个体之间的教育互动关系。

(二)国外研究现状

本研究以“家庭教育法”(Family education law)为关键词,采用手工和计算机检索方法,在沈阳师范大学图书馆数据库导航中的外文数据库(SpringLink、proquest、EBSCO 学术信息、商业信息数据库)对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图书和文章进行了检索,找到 223450 篇相关文章,又以“教育”(education)为主题词在结果中进行再一次检索,综合得到精准相关文献 20172 篇;以“法律”(law)为主题词在“家庭教育法”的检索结果中再次检索,综合得到精准相关文献 5196篇。

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越来越被重视的热点问题。而因为“家庭”这个特殊的教育活动发生场所,所以家庭教育又与其他教育互动有所不同。故而全球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制定完善的家庭教育法,或者在家庭法中详细规定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义务。本研究将国外有关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并且国外的许多研究学者已经做出了分析和探究。

1.关于家庭教育法体系构建研究

美国学者帕特里克,凯伦(Patrick M. Jenlink,Karen Embry Jenlink,(2018)在《教育、道德体系与法律:审视不到的判断的法律后果》(Education, Ethics, andthe Law: Examining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Unethical Judgment)①中,认为应该加大道德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权重,考虑到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应当建立以道德思想为基础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讨论了不进行德育的法律后果,作者认为应当加强德育,不然会引发如青少年犯罪等恶果,故此需要建立以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英国学者乔克·斯珀林(Joke Sperling,2015)在《家庭教育与欧洲人权公约》(Home Education and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Rights)②中指出,有些家长认为完全禁止家庭教育违背了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有教育子女的权利这一原则,但是德国的法院认为完全禁止家庭教育作为满足义务教育法律的手段并不等于国家不尊重父母的权利。所以,作者认为需要制定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来解决家庭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矛盾冲突,当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与国家教育计划相冲突时可以依凭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为自己谋利。美国学者南希·费舍尔(Nancy Fischer,1954)在《青少年犯罪:途径与对策》(Juveniledelinquency: approaches and treatment)③中指出,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教育缺失是使儿童陷入困境走上青少年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过度放纵或者过于严苛都会造成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有完整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来规范、教育、调整家庭教育活动中的所有有关的社会行为规范。

2.关于家庭教育法内容研究

英国学者阿曼达·佩特里(Amanda Petrie,2001)在《欧洲家庭教育与法律变革的实施》(Home Education in Europ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anges to theLaw)④中,论述了家庭教育的各种概念界定与核心定义,研究了包括法国、爱尔兰、卢森堡和比利时在内的诸多欧洲国家的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和政策的变化,仔细分析了欧洲各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为我国制定家庭教育专门法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美国学者菲特·穆迪尼(Fait Muedini,2015)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儿童教育》(Child Education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①中,认为,人们首先想到的保护自身人权的途径就是通过国家建立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对儿童的权利,尤其是小学教育权利而言,更是如此,需要国家来建立法律体系来保障权利,这同样适用于家庭教育之中,应当明确规定在家庭教育活动中的惩戒者身份,借由国家的权威性与保证家庭教育中相关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荷兰学者卡塔琳娜,迪特尔(Katharina Boele-Woelki,Dieter Martiny,2007)在《欧洲家庭法委员会(CEFL)及其欧洲家庭法关于父母责任的原则》(The Commissionon European Family Law (CEFL) and it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Regarding Parental Responsibilities*)②中,欧洲家庭法委员会起草了《欧洲家庭法原则》,详细规定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委员会通过起草法案,从上而下的规定了家庭教育活动中,家长应该担负的责任,从让他使用的权利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的保护儿童的利益。

四、论文结论

家庭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推进家庭教育立法以保障家庭教育良性发展以取得全社会的共识。我们应当正式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积极思考,力争制定出完备可行的《家庭教育法》,以实现构建和睦家庭,和谐社会,促进家校社教育体系完备,实现家庭教育真正价值的最终目的。我们必须要建立一部具有统筹作用的《家庭教育法》来领导家庭教育法律体系,通过《家庭教育法》来使家庭教育规范化、科学化,使家庭教育积极健康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取得应有的成绩:通过家庭教育这种温和的持续的教育活动来解决“熊孩子”、“熊老人”等社会热点问题;通过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家庭教育得到成长,成为真正能够匹配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教育环节,进而补全并完善家校社教育体系,使整个教育环节圆润通透,使三者可以合力发挥教育作用,取得教育价值。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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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6]史秋琴.儿童权益保护与社会责任[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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