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e meaning of words (" meaning ") is words carry signs about the concept of language community object information, including two integral aspects: property meaning and property look after sex meaning. Words ar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meaning significance, both form and meaning to have content meaning; In essence, meaning is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unification, the unity of the form and content. Western language philosophy meaning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often one-sided understanding of the lost. The conceptual meaning righteousness, righteousness, colour images just three parts. Righteousness is not equal to the concept of "scientific concept" or so-called "concept (term) connotation".Image righteousness is a basic righteousness, the rational righteousness. In the pragmatic world, concept, image righteousness, colour righteousness in the whole structure of righteousness meaning status (ratio) for words, explain users will be a different and different.
Key words: language philosophy, words meaning, the essence of the meaning of words structure
摘要: 上海论文网语词的意义(“词义”)是语词符号所承载的语言共同体关于对象的观念信息,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物性词义和物性照应性词义。语词,既有客观意义又有主观意义,既有形式意义又有内容意义;本质上,词义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西方语言哲学关于词义本质的理解往往失之片面。词义由概念义、意象义、色彩义三部分构成。概念义不等于“科学概念”或所谓的“概念(词项)的内涵”。意象义是一种基本义、理性义。在语用世界,概念义、意象义、色彩义在整个词义结构中的地位(比重)会因语词使用者、解释者的不同而不同。
关键词:语言哲学,语词意义的本质,语词意义的结构
语词意义的本质
(一)对象、属性和词义对象“语词”即狭义上的“语言表达式”(expression),它是短语和词的合称。探讨语词意义(下简称“词义”)的本质和结构,首先要弄清与之相关的两个概念:“对象”和“属性”。从哲学认识论的视角讲,“对象”是“认识对象”或“思维对象”的简称,就是一切能够被认识、被思考的客体。它大致可分为三类:(1)实体性客体;(2)依附性客体;(3)观念性客体。①“实体性客体”,亚里士多德称为“第一性实体”,即现实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物理个体,如月亮、长江、刘邦、“词义”这个书写符号等等。“依附性客体”,或称“抽象实体”,即依附于第一性实体的客体,如性质、关系、类、数、运动等等,这些东西虽然不能作为本体存在,但却可以作为思维对象而客观地存在。“观念性客体”,或称“精神存在”,主要是指用语言表达的人类知识系统中的存在物,如词义、概念、命题,科学理论、文艺作品等中的创造物等等,这些东西作为人类的精神产品而客观地存在着。对实体性客体、依附性客体而言,观念性客体是“第二性”的。而作为“第二性”的观念性客体,它又可分为两种:观念中的实体性客体和观念中的依附性客体。前者如上帝、猪八戒等,后者如上帝的全智全能,猪八戒的懒、馋、贪、自私等。任何对象都具有一定的性质,外在的(即形、声、色、味、触等五觉上的)或内在的(即结构、质料、性能等方面的)都与其他对象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哲学家把对象的性质和对象彼此之间的关系统称为“属性”。对象和属性是不可分割的,属性是属于一定对象的属性,对象是具有一定属性的对象。另一方面,对象与属性也是相对而言的,主体若把对象的属性作为思考对象,则此时的属性已成为对象。思维实践中,属性,属性的属性,乃至属性的属性的属性都可以转化为对象。词义属于观念性客体,具有“第二性”。要认识词义的本质,必须既要把它作为观念中的实体性客体来考察,又要把它作为观念中的依附性客体来考察。上述讨论还告诉我们:词义的对象既可以是客观世界,又可以是主观世界,还可以是语言本体世界。语言哲学研究词义的视角在于人类语言中语词意义的普遍本质和逻辑结构。
(二)词义的本质“词义”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有“系统意义范畴的词 义”和“外指意义范畴的词义”之分,又有“语义学意义上的词义”和“语用学意义上的词义”之别。本文的研究,主要立足于语义学意义上的词义。笔者认为,词义就是语词符号所承载的语言共同体关于对象的观念信息(再强调一下:语词本身也是一种对象)。它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1)语言共同体关于依附性客体或观念中的依附性客体的观念信息(下简称“物性词义”),它是人脑对对象的属性的反映;(2)语言共同体关于实体性客体或观念中的实体性客体的观念信息(下简称“物性照应性词义”),它是人脑对对象本体的指示性反映,或者说是对对象属性的照应性反映。任何一个语词都有词义,任何一个语词(自然包括那些表达“依附性客体”、“观念性客体”的语词)的意义都是物性词义和物性照应性词义的统一体。只不过,有一些词在某种场合,其两个方面的词义可能会出现重叠(合并)或不和谐等情况。本质上,词义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1.词义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说词义具有客观性,是因为:(1)词义是语词符号所负载的一种社会群体观念。从发生学意义上看,观念先于语词符号而存在。人类的历史大约起始于几百万年到1400万年前,但语言的产生则不过3万年的历史(旧石器时代的后期)。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说,“语言是从劳动中并和劳动一起产生出来的”,人在劳动中“彼此间有些什么非说不可”,于是产生语言。②这里所谓的“什么”,即社会群体共有的思想观念。也就是说,先有社会群体观念,后有语词符号。社会群体观念是客观存在的,而选用何种语词符号作载体,则是由社会约定的。———历史地看,设定某一符号(一组音响或一组笔画)为某一词义的“社会约定”,既要受到物理世界(包括人类自然生理功能)的制约,又要受到人类认识能力以及人类认识能力发展极限的制约,受到特定民族文化的制约。也就是说,“社会约定”本身也具有客观性。(2)就语词使用者、解释者个体而言,词义是同一语言区的人们经过一代一代的认知探索、语言实践及其长期积淀而形成的一种群体意识、一种精神实体,它以语词符号为载体,是语言共同体内部个体之间交换思想感情的“共同货币”。也就是说,词义是客观的,它具有相对确定性、稳定性,可独立于具体话语语境之外,语词使用者必须尊重词义的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否则他的言语作品,别人无从理解。弗雷格在谈到意义问题时,曾用望远镜观察月亮作喻:月亮好比所指,望远镜上的图像好比意义,视网膜上的图像好比意象。意义是处于所指对象和意象之间的;意义不是对象本身,也不像意象那样主观,而是客观的、不依赖主观意识的、可以供人们共同使用的东西。弗雷格的意思是说:词义虽然是所指对象的反映,但对个体使用者、解释者而言,它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说词义具有主观性,是因为:(1)对语言共同体来说,词义产生于这个集体对对象及其属性的认识,它是思想,是观念,是反映。词义“是思维的体现者,是客观事物经人们认知后在头脑中的概括反映。”③“词义就是……人们对客观对象的概括反映。”④“在语言体系中,词义是指一种相对稳定的思想、心理现实,是人的思维意识反映现实的产物。”⑤诚然,词义反映客体,可能反映得正确,也可能反映得不正确。但是,其正确与否并不影响语词符号之于词义的载体作用和正常使用。例如,在古代汉人的集体意识里:人的心脏是思维的器官,具有思维功能。于是他们就用“心”这个语词符号来承载这一意识。今天看来,这一意识是对心脏属性的错误反映。但是,今天的人们并不因此而放弃用“心”这一符号来承载“思维的器官”这一词义,如“心想事成”。(2)对语词的使用者、解释者而言,某一语词符号一旦被用于交际,它就获得了自己的言语意义,而词的言语意义则是语词使用者、解释者的意指,它的内容总是带有或多或少的主观性。上述“望远镜观月”之喻中,弗雷格所讲的“意象”,就是语词使用者、解释者的词义(词的言语意义)。他喻之为“视网膜上的图像”,认为它具有主观性。莫里斯认为,“指号过程”(即名称指称实在的过程)就是指号在特定环境或周围条件(context)中引起一种对意谓(符号固有意义)做出解释的过程,而解释本身必然带有解释者的主观成分。惟其如此,洪堡特说:“一个词即使是被当作单纯表示概念的物质符号在具体的场合来使用,它在不同个人的头脑中也难以引起相同的表象(即意象,引者注)。”⑥2.词义既是形式的,又是内容的。首先,从语词符号本身去考察。每一个语词符号,作为认识对象,其本身也有着自己特有的属性。如“水”这个语词符号,其特有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笔画(外在字形)方面的———它被写作“水”;二是语种方面的———它是汉语(而不是其他语言)文字符号。因此,每一个语词符号本身都有自己的物性词义和物性照应性词义。“水”这个语词符号的物性词义是“以‘水’为字形的汉字符号”这一观念信息;其物性照应性词义是“以‘水’为字形的汉字符号”的对象域在主体观念中的投射。在这里,作为语词符号本身所具有的物性词义,属于语词符号形式意义中的形式意义;作为语词符号本身所具有的物性照应性词义,属于语词符号形式意义中的内容意义:二者统一于语词符号的形式意义之世界中。其次,从语词的一般意义去考察。如前所述,物性词义和物性照应性词义是词义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从逻辑的视角看,物性词义,即“内涵(intension)意义”,大致相当于普通逻辑中所讲的“一个词项的定义”———准确地说,相当于一个词项的定义中的定义项。物性照应性词义,即“外延(extension)意义”或“所指意义”,就是一个词项的定义的对象域在主体观念中的投射(或照应)。对语言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而言,一个语词(词项)的“定义项”是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的,一旦听到或见到某一语词符号,与之相对应的“定义项”就会立即被激活,并呈现于脑际,这样,主体可通过它来确定该语词的物性照应性词义。这就是说,在语言系统内部,物性词义构成词义的形式方面,属于形式意义;物性照应性词义构成词义的内容方面,属于内容意义:二者统一于词的语言意义之世界中。再次,从语词运用情况去考察,词义包括两个方面,即:词的语言意义和词的言语意义。前者,也叫做语词的“一级称谓意义”、“第一性意义”(first-order meaning),就是语词孤立地存在于语言体系中的抽象范式意义;后者,也叫做语词的“二级称谓意义”、“第二性意义”(second-order meaning),就是语词运用于比它更大的语言单位或具体交际语境中的实际意义。本质上,词的语言意义是词的言语意义的形式,词的言语意义是词的语言意义的内容。这既是一个言语事实,也是一个语言哲学命题。作为言语事实,它随着语言运用的出现而出现。如:(1)蛰虫始作,吾惊之以雷霆。(《庄子•天运》)(2)东方作矣,事之何若。(《庄子•外物》)句(1)(2)中的“作”,在古汉语系统中的意义是“起、起来”,而在句(1)(2)中的言语意义则分别是“苏醒、出来活动”、“天色由暗变亮”。此二义在词典中是无法找到的,它们产生于“作”的语言意义(“起、起来”)与语境的结合。显然,在这里,“作”的语言意义已经形式化了,变成了“作”的言语意义的一种“外壳”。我们正是借助语境这把尖刀来剥开这一外壳而进入言语意义世界的。作为语言哲学命题,它早已出自语言学家之口。譬如,陈望道先生就曾说过:“语言的内容,对于写说的内容只能算是一种形式的内容,在讨论文章说话时常常把它归在形式的范围之内。”⑦刘焕辉教授也指出:“语言的意义和言语所表达的思想有密切的联系,但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⑧概括地说,词的语言意义构成词义的形式方面,属于形式意义;词的言语意义构成词的内容方面,属于内容意义:二者统一于语词的运用世界中。在语用世界,二者不可分割。离开词的语言意义,词的言语意义就无从呈现;离开词的言语意义,词的语言意义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诚然,不排除出现二者合而为一的情况。总之,词义是形式意义与内容意义的统一。西方的语言哲学家们,在“意义是什么”问题的探索中,形成了一个个各具特色的意义理论。就语言哲学的发展而言,这些理论无一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它们关于词义本质的解释却往往失之片面。试以影响较大的几种意义理论言之,如“指称论”(referential theory ofmeaning)、“用法论”(use theory)、“观念论”(ideational the-ory)、“行为论”(behaviorist theory)等。“指称论”认为,词义就是语词所指称的对象(或所指称的事物)。在存在与意识的关系上,它混淆了存在与意识,把词义的来源(存在)视作词义本身(意识);在对词义本质的认识上,它只看到词义的客观性(词义的来源即客观存在)的一面,而看不到词义的主观性一面。“用法论”认为,“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维特根斯坦语)。它把词义看做是主体的理解、运用或创造的产物,完全否定了语词的语言意义的存在,否定了语词的语言意义的客观性。换言之,在对词义本质的认识上,“用法论”背离了认识论和词义发生论的基本规律,只看到词义的主观性一面,而看不到其客观性一面。“观念论”认为,运用中的语词的意义就是它所代表的或引起的语词使用者、解释者心中的观念、意念。其根本错误在于,它只看到运用中的语词意义的内容性一面(即语词的言语意义),而看不到其形式性一面,否定了语言运用中语词的语言意义的存在及其客观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行为论”认为,词义就是语词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在听(读)者那里引起的反应。其错误与“观念论”相类似,也是只看到语言运用中语词意义的内容性一面(因为是语词的言语意义,即词义中的内容意义引起了听读者的反应),而看不到语言运用中语词意义的形式性一面———这实际上也否定了语言运用中语词的语言意义的存在和它的客观性。我认为,可确定为“词义的本质”的东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这个东西必须是所有可称为“词义”的东西所共有的;(2)这个东西必须是能把“词义”与非词义的东西区别开来的。“客观意义与主观意义的统一”、“形式意义与内容意义的统一”,它们正是可以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东西;而“指称论”等前述意义理论,它们都未能找到可以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东西。#p#分页标题#e#
语词意义的逻辑结构
“语言意义”是一个“令人望而生忧”(利奇语)的词汇。以往的语言哲学家对语言意义及其分类问题做出艰辛的探索,并取得了累累硕果,但也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以利奇的探索为例,在其专著《语义学》中,他把语言意义分为三大类七小类,即“理性意义”、“联想意义”(包括“内涵意义”、“社会意义”、“情感意义”、“反映意义”、“搭配意义”)和“主题意义”。根据相关论述,这七类意义中,除“主题意义”外,其余六类显然也是语词所具有的意义。但是,从书中对有关意义类别所下的定义和使用的例证来看,此六类意义的区分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对此,利奇本人并不否认。他不仅承认了“划定理性意义和内涵意义之间界限的困难”,而且也承认“情感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与语体(即‘语体意义’,是‘社会意义’中的一种———引者注)、内涵(即‘内涵意义’———引者注)和理性(即‘理性意义’———引者注)内容重叠的范畴。”⑨利奇的经验告诉我们:词义结构错综复杂,纹理模糊,要给词义以具体切分是极其困难的。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试根据狭义语义学(semantics)的观点,仅对语言系统内的语词的意义结构做一些写意性分析。我认为,词义大致可切分为以下三块:概念义、意象义、色彩义。由于人们对于“色彩义”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故此处只讨论概念义和意象义。
(一)概念义概念的界定,历来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一般认为,在传统形式逻辑中,“概念”即词项。而词项是“表示事物的名称和事物的性质的名词类语词”,“是抽象掉了情感、语气等非逻辑意义的语词”,“是意义确定了的语词”。⑩在认识论或辩证逻辑中,“概念”是指反映了对象及其特有属性的思想。作为思想的概念,它有日常概念和科学概念之分,有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之别。“日常概念”或称“前科学概念”、“常识概念”、“朴素概念”,是指反映了对象及其某方面外部特征的思想。它是主体对保持在自己头脑中的对象的表象、经验信息进行直接概括的产物,主体借助它就可把该对象与其他对象大致地区别开来。“科学概念”或称“学科概念”,是指反映了对象及其本质属性的思想。一般逻辑教科书上所谓的“概念(或词项)的内涵”指的就是科学概念。“抽象概念”,或称“知性概念”,是反映了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对象及其某个方面特有属性的思想。它对对象的反映是建立在“自我同一”基础上的,具有抽象同一性,体现着思维的确定性、抽象性和单一性。“具体概念”,或称“理性概念”、“辩证概念”,是反映了处于运动、发展、变化和开放状态的对象及其多方面本质属性的思想。它对对象的反映是建立在“对立统一”观的基础上的,具有具体同一性、辩证性,体现着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相似性与相异性、单元性与多元性、抽象性与具体性、孤立性与系统性的对立统一。词义中的概念义,是指语词符号所承载的语言共同体关于对象内容(部)理性认识的信息。换言之,概念义是一种侧重于反映对象内容(部)上的区别性属性的词义。显然,在“物性照应性词义”上,“概念义”比认识论或辩证逻辑中的“概念”要宽泛得多。前者“真包含”后者,即既包括“日常概念”(如“鲸鱼”、“香味”等语词所表达的概念),也包括“科学概念”(如“加速度”、“氮”等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既包括“抽象概念”(如“刚体”、“等义词”等语词所表达的概念),也包括“具体概念”(如“偶然和必然”、“现象与本质”等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此外,概念义还包括错误概念(如“心想事成”中的“心”这一语词所表达的概念)、虚假概念(如“上帝”、“金山”等语词所表达的概念)。因此,我们不要把“概念义”与一般逻辑教科书上所谓的“概念(词项)的内涵”(即“科学概念”)混淆起来。
(二)意象义我们认为,词义中的意象义,是指语词符号所承载的语言共同体关于对象形式(象)理性认识的信息;或者说,是一种侧重于反映对象形式(象)上的区别性特征(它们是最显著的且最易为语言共同体所认识的)的词义。试以汉语词为例,承载视觉意象义的有“斗室”、“蚕食”、“血红”等;承载听觉意象义的有“啷”、“哗啦”等;承载味觉意象义的有“酸溜溜”、“甜滋滋”等;承载嗅觉意象义的有“香喷喷”、“臭烘烘”等;承载触觉意象义的有“冰冷”、“硬邦邦”等。以往,人们总是把意象义视作非理性义,这是一种错误。因为,意象义是形象思维的产物,而形象思维本质上属于理性思维。众所周知,人类对对象的认识直接地表现为对对象外在特征的认识,对象的外在特征作用于人的感官使人获得感性形象(感觉、知觉、个别表象),这是一切理性认识的共同基础。逻辑思维抽象出其中的共性,使人形成概念;而形象思维则是将一系列感性形象中的相似特征或典型特征抽象、概括出来,使人形成意象。也就是说,意象同概念一样,也是理性认识阶段上的成果。因此,意象义同概念义一样,也属理性义。作为理性义的意象义,显然也属于词的基本义。但较之概念义,它在(词汇意义上的)词义结构中的地位则相对较低,而且随着社会实践和交往的发展,它的这种地位还会被进一步削弱。这是因为,社会实践和交往的发展,为语言共同体及其个体的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也为词义结构中概念义因素的渐趋强化,提供了动力和可能,与此同时,意象义因素在词义结构中的价值也有可能渐趋弱化。例如,汉语中的“肤浅”、“深刻”等词,其意象义原先是很强的,现在已被弱化。不过,就某一语词而言,尽管其意象义存在着日益弱化的情况,但此意象义永远不会被消灭。罗素说,“字词可以用来描述或创造一种想象的意象”。○11不可说所有的语词都有概念义,但可说所有的语词都有意象义。因为,每一个语词都不仅有词汇意义,而且也有语法意义。语法意义是语言主体把语词符号本身作为认识对象而获得的关于词的语法属性的认识。而语词的语法意义,从本质上讲,就是语词的习惯用法在语言共同体之群体意识中的反映,它是一种“群体语感”,而“语感的认知结构是表象(即意象—引者注)系统”。○12对语词使用者、解释者而言,有时把握意象义(如“组合关系意义”或“搭配意义”等),往往要比把握概念义重要。例如,语言实践中就存在着“有些词虽不知其概念义而会用之,有些词虽知其概念义而不会用之”的情况。总之,语言系统内的语词的意义是由概念义、意象义和色彩义三部分构成的。其中前两个是基本义,属于语词的第一级意义;后一个是附属义,属于语词的第二级意义。在语言系统内部,对每一个语词来说,其概念义、意象义、色彩义在整个词义结构中的地位(比重)或价值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从语用层面考察,同一个语词,其概念义、意象义、色彩义在整个词义结构中的地位(比重)或价值,则会因语词使用者、解释者的不同而不同:有的侧重于其日常概念义的把握,有的侧重于其科学概念义的把握,有的侧重于其意象义的把握;有的从中获得的色彩义要多一些,有的从中获得的色彩义要少一些;有的注意到了这方面的色彩义,有的注意到了那方面的色彩义。一般地,在成人和文化水平较高的人的词义心理结构中,概念义占主导地位;在儿童和没有文化的人的词义心理结构中,意象义占主导地位。同一个语词,从掌握其词义的总量上看,成人和阅历较深的人比儿童和阅历较浅的人,往往要更丰富一些。黑格尔说,“正像同一句格言,从年轻人(即使他对这句格言理解得完全正确)的口中说出来时,总是没有那种在饱经风霜的成年人的智慧中所具有的意义和广袤性,后者能够表达出这句格言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力量。”○13弄清词义结构,既是发展理论的需要,也是指导实践的需要。近百年来,在学界一直流行着“词义等于概念”的错误说法。此说法大概发端于索绪尔。索氏说,语言符号(指语词)是“能指”(音响形象)和“所指”(概念)的统一。在他看来,语词仅仅是概念的语言形式,其意义等于概念。索氏的观点得到后世许多学者的认同。例如,丘奇尔说:“一个名字指示其被指物而表达其意义,意义即为此被指物的概念。”○14郭聿楷、何英玉说:“概念和意义在内容上是等同的、重叠的。”○15词义理论的贫乏,必然导致其应用理论的贫乏———既然概念等于词义,那么概念思维就等于言语思维;应用理论的贫乏,必然导致实践的失误。长期以来,我国语文教育界,在培养学生“以语言为载体的思维能力”时,推崇概念思维,而忽视意象思维。课堂上,教师们往往热衷于让学生抠挖范文中语词的概念义,而置其意象义、色彩义于不顾。中国的语文教育长期陷于“高消耗而低效率”的状态。应该说,这与词义理论的失误是有一定关系的。深入探寻词义的本质,科学梳理词义结构,是语言哲学、逻辑语义学和理论语言学所面对的共同课题。 #p#分页标题#e#
①参见黄顺基、苏越、黄展骥主编:《逻辑与知识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1页。
③王寅:《语义理论与语言教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④高名凯、石安石主编:《语言学概论》,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12页。
⑤○15郭聿楷、何英玉:《语义学概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7页。
⑥[德]威廉•冯•洪堡特:《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0页。
⑦陈望道:《修辞学发凡》,新文艺出版社1954年版,第42页。
⑧刘焕辉:《言语交际学》,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⑨参见杰弗里•N•利奇《语义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3~33页。
⑩参见何向东主编《逻辑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7~88页。
○11转引自张志毅、张庆云《词汇语义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9页。
○12参见潘纪平《语感的心理机制初探》,《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5期。
○13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7页。
○14转引自李幼蒸《理论符号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