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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特·奥马利法社会学思想探讨——以风险理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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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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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4-05-09
  • 来源:上海论文网

社会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奥马利的学术思想是21世纪澳大利亚法社会学的最新动向,其风险理论具对分析和解释当代社会中风险的范围和多样性以及风险的扩散和渗透有开创性意义。除此之外,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奥马利的其他理论进行体系化研究。

第一章 帕特·奥马利的生平及学术影响

第一节 生平经历

奥马利出生于1948年, 20世纪60至70年代求学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分别获得莫纳什大学学士学位、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文学硕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学位。在政府部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20世纪80年代,奥马利先后在新西兰、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大学法学院和社会学系从事研究工作。1992年至2002年奥马利担任墨尔本乐卓博大学20法学教授,1996至2001年先后被任命为乐卓博大学法律与管理系副主任、法律与法学研究学院院长。2000年,奥马利凭借其对国际犯罪学的杰出贡献,被美国犯罪学学会授予托尔斯滕·塞林以及谢尔顿和埃莉诺·格里克奖(Thorsten Sellin & Sheldon and Eleanor Gleuck Award)21。2002年,奥马利获任加拿大犯罪学研究委员会主席。2007年,奥马利回到澳大利亚担任悉尼大学教授级研究员(Professorial Research Fellow)。2011年,奥马利凭借其论文Simulated Justice: Risk, Money and Telemetric Policing被《英国犯罪学杂志》(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授予拉齐诺维奇纪念奖(Radzinowicz Memorial Prize)22。此外,奥马利曾在德国、美国、加拿大、阿根廷、智利、英国和新西兰等国的大学进行讲学。奥马利也被任命为多个政府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澳大利亚维多利州亚政府的州长药物咨询委员(Premiers’ Drug Advisory Council)、药物政策专家委员会(Drug Policy Expert Committee)以及犯罪预防研究咨询委员会(Crime Prevention Research Advisory Committe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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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帕特·奥马利的风险理论

第一节 帕特·奥马利风险理论的基础

奥马利的风险理论的基础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 1944-2015)的“风险社会”。1986年,贝克在《风险社会:新的现代性之路》(Riskogesellschaft: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risk society)的概念,贝克认为,风险是“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48,风险社会的特征是“从短缺社会的财富分配逻辑向晚期的现代性的风险分配逻辑的转变”。

一、 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

贝克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在他的有生之年,他是世界上被引用最多的社会学家之一。他的研究集中在现代的不可控性、无知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上,他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和“第二现代性”(或称“自反性现代化”)等术语。他还试图用一种承认现代世界相互联系的世界主义观点来推翻在社会学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主义观点。贝克曾任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并在巴黎人文之家基金会(Fondation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简称FMSH)和英国伦敦经济学院任职。

在贝克的书中,把社会分成三个时代:前工业化社会(前现代时代)、工业化社会(现代时代)、后工业化社会(后现代时代)。工业社会自身的“传统”代替了前现代性,就像封建农业社会中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19世纪被消解一样,同样的转变如今发生在那些发达的工业社会中。所以说,贝克的观点和我们通常理解的传统社会不一样,这本书中的“传统”并不是指农耕时代人们的生活状态,而是19世纪不断完备并达到顶峰的工业社会。新时代或者说未来,人们面对的问题并不来源于农耕向都市生活的转变,而来自于工业社会自身。

第三章 帕特·奥马利风险理论评价

第一节 风险理论中的治理政策

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随之而来的科技进步带来了新的确定性,这种集体力量的迅速提高是整个社会系统确定性的来源之一,然而这些新的确定性也在一定意义上遮蔽了由社会治理体系退步形成的风险。社会治理模式与不确定性之间存在不对应的关系,揭示了风险治理形式之下的结构脆弱性。第一,整个社会运作机制在管理与制度上存在缺陷,导致原本可以化解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运作方式加以解决;第二,新的风险不断增加,社会机构不可能坐视不管,这些新的职责造成了本就复杂的社会机构日益臃肿,效率低下,由此带来了新的风险;第三,社会集体行为应对风险的力量被复杂的社会制度弱化,这表明现代化风险来自于已知事物而非未知事物。

一、 风险与风险社会

风险与风险社会在奥马利的研究中,不仅构成讨论问题的社会背景,也是解决问题的依赖路径。他的着眼点在于20世纪中期以来社会体系所发生的变化,以及驱动治理手段变化的原因。奥马利的研究不但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他研究的最终落脚点确实也在于解决理论问题往何处去以及理论与实践如何对接。奥马利提出,有关风险社会的研究应该根据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构建,在寻求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时,也必须考虑现实解决方案的合目的性与有效性。

当代法律的修订和政府的政策日益突出风险,医疗健康、刑事司法、车辆安全、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均将风险视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途径。尽管风险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但是应对风险的政策框架也发生了变化,奥马利的研究突出了风险的积极方面,将风险导向型的创新和改革视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条件。

第二节 风险理论中的刑事政策

刑法的理论随着社会风险的增加而产生了政治与语境上的重大变化,这对研究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者必须以现实基础和刑法知识为出发点,直面风险社会对刑法提出的新要求,探讨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的新问题。

一、 以预防犯罪为导向的刑法立场

刑法体系中的理论模型因社会风险的增加而发生了转变,预防模型替代了原先占主导地位的古典惩罚模型,揭示了刑法由惩罚向预防演进的立场。风险社会中,刑法是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理论模型的转变也展现了现实生活对更新刑法立场的紧迫需要。面对现实社会的风险,刑法需要控制风险、解决风险,这就要求刑法本身不断地做出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法与风险两者互为对方所控制,刑法不断改变自身以控制风险,而在这一过程中,刑法也受风险的影响,被风险所控制,不仅刑法理论和实践因为风险问题而改变,刑法体系的基本特征也由于风险而变动。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库斯·达博(Markus D. Dubber)曾提出振聋发聩的提醒:“刑法学者不能一直在越来越独立的学理中自我迷失,也不能否认这个事实,刑法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因此刑法既是一种权力形式,也是一种政治” 116总而言之,风险社会中的政治、经济生活始终发生着变化,刑法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如果刑法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那它是无法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的。有关风险问题的刑法研究必须重视这些变量,不但需要审视概念本身的内涵以及概念流变的过程,也需要着眼于制度的功能和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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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奥马利通过贝克的风险社会概念,结合犯罪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观点,发展出风险理论,并用以讨论社会治理、治安管理、犯罪控制与刑事司法等问题。从广义上讲,风险社会被理解为围绕风险而组织的社会,所以社会问题更多的以风险的框架来管理。

奥马利从贝克的“风险社会”出发,以风险理论的视角探讨了社会治理、犯罪控制、治安管理等问题。在风险治理方面,奥马利指出以稳定风险为目标的治理方式指向了可能的变革途径。风险社会中的刑事司法也奥马利的研究重点,他认为风险是潜在受害者与潜在犯罪者之间的博弈。奥马利将社会治理中的犯罪、治安与风险联系起来,把风险的应用范围限缩于已经和正在被用于社会治理的各种方式。奥马利的著作和文章将社会学上的风险社会理论扩展到法学,尤其是犯罪学领域,他不仅尝试在犯罪控制、社会治理与风险社会之间建立联系,也将侧重点放在了治安范畴内,探讨了风险对治安管理的影响。

当今世界正在面临史无前例的大转型,现实生活中“黑天鹅”频频飞过,社会秩序原本的确定性荡然无存,风险与不确定逐渐变成社会生活的主题,人们急切地需要消减恐惧与不安全感。奥马利以风险为中心的法社会学为应对这些问题提供了可能的途径,奥马利讨论了风险治理与风险社会中的刑事司法理论,探索如何用法律制度减少与化解风险,增加人们的安全感。面对风险社会对法学提出的新要求,法社会学学者们探讨风险治理、风险刑法、风险法治等问题可以参考借鉴奥马利的理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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