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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与平衡[社会学论文]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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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2365
  • 论文编号:el2021121618522624876
  • 日期:2021-12-1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社会学论文哪里有?本文立足 TRIPS 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试图以 TRIPS 协议价值体系的重建来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二者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最大程度的利用 TRIPS 协议的灵活性,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药品专利保护制度都应该以维护公共健康权为核心,不仅可以满足社会群众最基本的药品数量需求,同时也给中国传统的制药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改革空间,使其有了更多发展壮大的机会,自主研发能力也理所应当的得到了提升。

第 1 章 绪论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在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这个问题上,国外学者研究起步比较早,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Harvey E.Bale,Jr.博士 2000 年 5 月 2 日在雅加达 WHO 举办的”TRIPS 及其对制药业的影响“研讨会上作出发言,认为通过评析专利制度中的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等问题,从而指出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带来了所有药品的研究开发,跨国制药公司不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去生产药品;Brigit C.A.Toebes 教授在其专著《The Right To Health as a Human Right in International Law》中阐述公共健康权的核心内容是”为所有人健康“,他要求这个健康的定义要覆及全球人口所及的地方,并且这个健康服务无论是在经济要求上还是地域要求上都不应存在差异;Carlos  M.Correa  也在其文章《Some Assumptions on Patent and Pharmaeeutieal R&D》中指出发展中国家取得药品的环境会因 TRIPS 协议的实施而更加困难,对于发展中国家过去没有太多专利授权的现象,如果采用 20 年的专利保护期只会使国内市场的药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这时候想要再推动仿制药发展难上加难;Frederick  M.Abbott 的文章《TRIPS and Human Rights》,其主要观点是我们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是普遍存在但又有其特殊性的,二者此消彼长,只有在这个清晰的判断下,各成员方才能将健康权以及药品的可及性问题纳入协议的范围内,并通过设定同水平的标准达成与知识产权的协调;Ellen't  Hoen 也在文章《TRIPS, Pharmaceutical, Patents, and Accessto Essential Medicines.A Long Way From Seattle to Doha》中指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我们认识到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一定是存在私权和公权的双重属性的,如果实现不了二者的平衡冲突就是必然发生的。知识产权法的主观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个人独占利益,但归根结底促进科技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才是其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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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现状及成因

3.1 发展中国家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冲突的现状
从药品专利权人个人的角度来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发展中国家的药品可及性降低,这严重不利于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
专利制度的实施使药品专利权人拥有了独占经济利益,他们利用法律的规定排除一切竞争行为,垄断了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导致了相关产品的价格都持续上涨。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0 年全球药品销售量的 77%左右都由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占据着,其中这一年美日的销售额增幅达到了 16%和 4%。相较于1998 年,制药公司通过合并在 2000 年出现了资源控制更集中的现象,世界前十名制药公司控制了全世界药品的 42%左右,前二十名控制了 65%左右。在这 20 名制药公司中,美国就有 8 家,德国 4 家、日本 3 家,几乎全部都被发达国家垄断控制了。
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医疗保险是没有办法做到发达国家那样普及的,患者还是需要自己承担大部分看病的费用,这种困境的结果就是患者在购买专利价格昂贵的救命药品时,只能可遇而不可求了,哪怕是国家规定必须由政府买单的疾病救助项目,比如,治疗艾滋病的问题,面对直线上升的发病率,卫生服务机构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那么对于患者来说最终的结果就是放弃治疗,因为负担不起,所以药品的可及性也就必然降低了。同时还存在药品”求之不得“的现状①。发达国家的跨国制药公司主要将他们研发的专利药品提供给经济水平较高且市场开阔、回报率高的国家和地区,对于疟疾、艾滋和结核等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地区的传染性疾病关注并不高,由于国家本身购买力的不足和自身研发能力的缺乏,因为达不到制药公司的预期收益,所以这类药品是很少被研发的,这种情况就导致了贫穷国家的患者无药可治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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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实现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利益平衡的路径

5.1 应遵循的原则
5.1.1 人权原则
为了维护公共健康而颁布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就是对人权最直接的保护,该原则在国际法上得到了普遍认可,从其自身出发也是有其道德优势的。     规则正义对于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制度而言,都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无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在最体现国家正义的法律方面,如果制度无法达到正义的标准,就根本无法实现社会正义。知识产权制度也不能例外,必须站在公平正义的高度上遵循人权原则,尤其是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这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必须反映对人权的尊重。我们要协调社会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来设定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只是对个别群体利益的无止境追求和自由的无限制,必然会损害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知识产权制度仅单方面保护药品专利权,就可能会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疾病患者获取救命药物的权利,也就会直接侵犯到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这都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只有实现对药品保护的人权追求,才能实现了全人类的人权保护。
5.1.2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进步,加快国家经济发展,使公共健康能够普及全体公民,这都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已经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而且知识产权的公权化也已经充分的表明它不再仅仅是一项私权,而是牵涉国家整体利益的权利。上文所述通过法律制度设定不同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这种分配体现的是对不同利益诉求群体的利益冲突进行的协调。当然,人类共同利益也是允许存在相应的差别的,这有利于提高效率、开展竞争,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进步,有利于带动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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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实现利益平衡
究竟什么样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才是恰当的呢?在笔者看来,这完全取决于每个国家自身的经济和科技创新水平,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专利保护制度,对于解决国际难题——公共健康问题有着极大的帮助。
5.2.1 Bolar 例外
Bolar 例外是指:在帮助药品发行上市的行政审批阶段,通过提供药品的相关专利信息,以及对相关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有使用、制造的行为都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制度的目的就是让申请者在专利权届满前获得普通生产许可,使不享有专利权的主体在专利权届满前进行相关专利权人才有权进行的专利保护行为合法化,为仿制药的发展抢时间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为每一种药品在正式上市前都有不计其数的临床试验,研究开发者需要把每一次的试验数据都上交给药品监督主管部门,通过其审查来完善药品的安全有效性,只有最后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查才能够真正的投入市场销售。实际上审查说起来简单实施起来复杂,时间耗费少则一两年多则数十年,如果专利权人真正等到相关药品的专利保护期满之后,再去提起审查,是会延长仿制药的研究上市的,从而变相的延长了药品的专利保护期①。在 TRIPS 协议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文去规定 Bolar 例外,但是通过对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考察,可以发现它在国际社会的相关案件裁决中是支持此种例外的,也就可以确认它是符合协议的基本价值目标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其有利的,因为时间差可以和其他制药能力较强的跨国制药公司位于同一标准起点上,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这个例外通过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药品让公众受益,能有效的降低药品价格,增加药品的供应数量,对于确保专利保护期满后低价的通用药品能够及时进入市场非常重要,是减轻药品专利权公共健康权间冲突的一个缓解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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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社会为药品专利国际保护和公共健康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仍是任重而道远的。在当今社会艾滋病、禽流感、SARS、核污染等疾病快速蔓延,国际社会解决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公共健康危机最严峻的国家,药品可及性问题是一个长久得不到解决的难题。多次在两会上提出的”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是全民最为关注、最为紧迫的研究领域。
本文立足 TRIPS 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试图以 TRIPS 协议价值体系的重建来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专利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二者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最大程度的利用 TRIPS 协议的灵活性,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药品专利保护制度都应该以维护公共健康权为核心,不仅可以满足社会群众最基本的药品数量需求,同时也给中国传统的制药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改革空间,使其有了更多发展壮大的机会,自主研发能力也理所应当的得到了提升。
在国际专利保护新趋势的挑战面前,我们只能立足于本国实际,一方面关注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在专利制度的完善中做出的最新规定,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努力向国际社会的高标准靠拢,以求在国际社会发展中争得一席之地,积极参与到国际社会专利保护体系的构建中,始终保持一种主动提出建议的立场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另一方面要调整和改善自身的专利保护体系,尽快完善我国公共健康等领域的相关立法。与此同时,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鼓励医药产业的发明创造,增强我国药品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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