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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青年群体”的赡养意愿与赡养能力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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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101821384317966
  • 日期:2018-10-1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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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社会学论文,社会学是使用科学方法,持守科学态度,以研究人类社会;主要论及社会之构造要素,其起源、发展、成熟与变迁;论述诸社会事象如社会制度、社会系统、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社会运作程序、社会团体等;并想在诸社会事象中寻求或建立普遍性公律、原则、原理等的科学”。(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社会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1、 研究背景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据全国老龄办新闻发布会的最新资讯显示,截止 2017 年底,我国 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 2.41 亿人,占总人口的 17.3%①。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到 2050 年,中国将有 5亿人口超过 60 岁,将会超过美国的人口总数②。人口老龄化除了带来劳动人口不足、社会消费能力降低、养老金周转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之外,老龄人口本身的养老问题也成为了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庞大的老龄人口与中国现代化转型的社会阵痛期相遇,各项机制难以有效衔接,并最终表现为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机构养老功能缺失、社会化养老发展缓慢等养老难题。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市场的竞争理性、城镇化的快速进程等因素使传统孝道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一些子女不再坚持孝老敬老的优良传统,甚至出现了啃老一族、亲代赡养纠纷等诸多社会问题。由此,有些学者提出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伦理沦丧、无道德的个人、孝道沦丧的中青年一代,并认为中国社会的孝道伦理已经发生了变化③。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提出当前广泛见诸于媒体的赡养纠纷事件并不能真实说明当代中青年群体已经摒弃孝道理念,沦为了不孝的一代,但是中国的孝道伦理确实发生了某种程度上的变化。例如,狄金华等人提出中国家庭养老模式的孝道伦理已经从上位伦理转化为下位伦理,子女并非不孝,而是将更多的资源配置给了下一代④。但是,他们并没有指出子女选择这种分配机制的社会动因。进入新世纪后,国家经济增速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物价飞速增长、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生育政策衍生出“421”家庭结构、中青年群体抚育下一代压力增大等等因素,都将中青年群体置于“孝”与“抚”难以两全的境地。换言之,中青年群体仍然具有赡养父母的主观意愿,但是,由于经济收入不足、缺乏照顾老人的时间、居住地离老人较远、社会保障不足等赡养能力的问题而无法给予老人良好的晚年生活。据此,本研究将通过实证调查进一步证明城市中青年群体赡养意愿与赡养能力的不协调问题,并借由赡养意愿与赡养能力的二元分析框架来重新诠释赡养困境问题。最终,研究将从赡养意愿与赡养能力相协调的角度来探索老年人赡养政策,从而为新时代老龄社会政策提供一些经验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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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赡养意愿的研究大多基于社会学和人口学的视角,重点分析中青年群体赡养意愿的强度及其影响因素,且多以定量研究为主。例如 Jennifer 认为性别是影响子女赡养意愿的因素之一,男性的赡养意愿略高于女性⑤。David Bass指出已婚子女的赡养意愿要高于未婚子女⑥。Knodel 提出不同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下的子女的赡养意愿有显著差别,小家庭结构和较少子女的家庭,往往有更强的赡养意愿。Harry R 认为经济收入越高的子女,赡养意愿也往往越高⑦。国外学者对赡养意愿的研究比中国更早,并且已取得了一些成果,对我国养老意愿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国外学者对于赡养能力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对赡养意愿与赡养能力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也鲜有涉及,且大多是以代际关系的视角来切入子代对父代的赡养问题。比如 Reher 将中欧和北欧的家庭视为弱关系家庭,个人主义价值观在这些地区占据主导地位,子女很早就离开家庭独自生活,父母的赡养主要依靠公共或私人机构,个人承担的责任较少。欧洲南部则更多是强关系家庭,集体主义价值占主导地位,子女直到结婚才会离家,且一直会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⑧。Hank 指出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孝道观念更流行,即以色列和西班牙等国家的中青年子女更愿意赡养父母,挪威和英国、德国的赡养意愿则较低⑨。Kim和 Cheng 根据中国台湾的调查指出,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可以分为五种,分别是社交型、紧密型、规范型、亲密但疏远型、超脱型。不同类型下,子女对待父母的态度和赡养意愿均不相同⑩。综合来看,国外关于赡养意愿和赡养能力的研究较少,且大多依托于代际关系研究中,重点考察的是家庭结构中父代和子代的相处模式与资源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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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Z市中青年群体的赡养意愿分析
 
通过对河南省 Z 市的调查,研究从同住意愿、养老方式的选择、赡养责任认知、赡养投入态度等四个方面测量了 Z 市中青年群体的赡养意愿,并计算了其赡养意愿总体强度,从而大致上了解了 Z 市中青年群体的赡养意愿现状。在其基础上,研究分析了赡养意愿强度与中青年群体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独生子女状况、子女数量、户口所在地、职业性质等因素的相关关系,为更加深入地分析中青年群体的赡养意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 样本概况
本次调查共在河南省 Z 市发放调查问卷 350 份,得到有效问卷 309 份,有效回收率达 88.3%。其中二七区 78 份、金水区 77 份、惠济区 75 份、高新区 79份,基本上包含了 Z 市的几个中心城区,且各区的调查样本数量相差不大。由于人力、财力的限制,调查没有严格遵循随机抽样方法,更多是以偶遇抽样的方式选取了调查样本。样本概况如下:被调查对象中,有男性 174 人,占比 56.3%;女性 135 人,占比 43.7%。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但仍在合理区间内。被调查对象的年龄限制在 18-60 岁之间,符合研究所定义的中青年群体概念,其中 18-30 岁的有 150 人,占比 48.5%;31至 40 岁的有 129 人,占比 41.7%;41 至 50 岁的有 27 人,占比 8.7%;51 至 60岁的有 3 人,占比 1.0%。各个年龄段的人数分布呈递减趋势,且 90.4%的被调查对象集中在 18-40 岁之间,99.1%的被调查对象集中在 18-50 岁之间,这部分人群也是最主要的赡养群体,非常符合研究对象的群体要求。文化程度方面,被调查对象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 3 人,占比 3.0%;初中学历的有 9 人,占比 2.9%;高中学历的有 18 人,占比 5.8%;大专学历的有 33 人,占比 10.7%;本科学历的有 141 人,占比 45.6%;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有 105 人,占比 34.0%。总体来看,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被调查对象比重较大。这主要是因为,该研究所涉及的中青年群体侧重的是河南省 Z 市的城市中青年群体,这些中青年往往在城市具有稳定的工作,学历与文化程度也要相对高于农村中青年群体,因此这些被调查对象更能反映当代城市中青年群体的赡养意愿和赡养能力问题。但对于农村中青年群体的赡养意愿和赡养能力问题,尚不在本研究的讨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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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赡养意愿的调查结果
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本研究将赡养意愿操作化为与老人同住的意愿33、养老方式选择34、赡养责任认知35、赡养投入态度36四个基本维度,并最终测算出了赡养意愿的强度这一量化指标。愿即和父母一同居住的意愿是大多数学者用来测量赡养意愿的基本维度,包括是否愿意与年老的父母同住,是否愿意与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同住等等。一般来讲,愿意和父母同住的中青年群体具有更强的赡养意愿,不愿意和父母同住的中青年群体的赡养意愿次之。从调查结果来看,36 人愿意与年老的父母同住,占比 11.7%;237 人不愿意与父母同住,占比 76.7%。因此,仅从居住意愿上来看,当代中青年群体更加独立,不愿意与年老的父母同住,而更倾向于二人小世界。这也与一些学者得出的当今家庭的代际关系已经由亲子关系为主转向夫妻关系为主的结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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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Z 市中青年群体的赡养能力分析 ............. 30
(一) 赡养能力的调查结果......30
1、 经济条件 .... 30
2、 时间条件 .... 31
3、 照料难度 .... 33
4、 交往密度 .... 34
(二) 赡养能力的强度测量......36
(三) 赡养能力强度的相关因素分析..........38
四、 赡养意愿与赡养能力的交互分析............. 47
(一) “赡养意愿——赡养能力”的二元分析框架......47
(二)基于意愿与能力的赡养困境分析视角..........48#p#分页标题#e#
1、 意愿弱能力强 .......... 48
2、 意愿强能力强 .......... 49
3、 意愿弱能力弱 .......... 49
4、 意愿强能力弱 .......... 51
五、 意愿与能力相协调的老年人赡养政策 ......... 54
(一)教育为主,法律为辅——意愿弱能力强.............54
(二)奖励和宣传政策——意愿强能力强.......55
(三)完善社会保障——意愿弱能力弱.........55
(四)促进能力建设——意愿强能力弱.........55
 
五、 意愿与能力相协调的老年人赡养政策
 
从意愿和能力的二元分析框架出发,我们将城市中青年群体的赡养状况分成了四类,即意愿弱能力强、意愿强能力强、意愿弱能力弱、意愿强能力弱四类人群。研究指出四类人群都面临着不同的赡养短板,造成赡养困境的诱因也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人群应该采取不同的赡养政策。具体来讲,对待意愿弱能力强的中青年群体,应当采取教育为主,法律手段为辅的总体方针,一方面教育他们要积极履行赡养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对不孝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对于意愿强能力强,且积极履行了赡养责任的人群,则可以实施奖励和宣传政策,将他们树立为榜样和楷模,鼓励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对于意愿弱能力弱的困难人群,既要采取教育手段,唤醒他们的孝道理念,更要注意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本研究所关注的重点人群,即城市中青年群体中的意愿强能力弱的人群,则要重点进行能力建设。从经济收入、照料时间、居住状况、社会保障等多个层面对这一人群提供社会支持,以提升他们的赡养能力。
 
(一) 教育为主,法律为辅——意愿弱能力强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意愿弱能力强的人群可以更加通俗地理解为有足够的赡养能力,却因为自私自利等错误的价值观,拒不履行赡养责任的人群。这也是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并屡屡出现在大众视野的一类人群。一般来讲,这类人群的家庭最易出现赡养纠纷,而他们的理由往往是老人之前对自己不好、分家不均、自己生活压力大等等。排除真实存在的困难家庭,大多数家庭其实具备赡养老人的基本能力,只是由于这类人群过于自私自利,罔顾道德规范与社会舆论,而做出了不孝的行为49。对于这类人群,可以采取教育为主,法律为辅的手段,对他们的不孝行为进行矫正。由于这类人群中大多数人对父母的不孝行为是隐形的,比如冷漠、不看望老人、不提供或很少提供养老金等,因此难以使用法律手段来统一规范,所以教育手段仍是必要的。针对这类人的不孝观念,政府和社会要积极开展爱老、敬老、孝老的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的尊老敬老孝老之风,以纠正他们的错误理念,培育他们的赡养意愿。另一方面,对于严重损害老人权益的行为,例如虐待、遗弃老人,侵犯老人的隐私权、财产权、婚姻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制裁子女的不孝行为,强制他们以合理的方式恪守孝道,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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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意愿弱能力弱的城市中青年群体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他们往往是自身的生活都难以有效保障的困难群体。解决他们的赡养难题,单靠教育往往势单力薄,难以取得显著的成效。因此,更加重要的是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养老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等社会安全网,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只有在他们自身的生存问题解决之后,才能使用教育等其他手段,进一步提升他们的赡养意愿,促进他们的赡养行为52。因此,对这类人群而言,国家的作用十分重要,社会保障的兜底和支持作用十分关键。意愿强能力弱的人群是城市中青年群体中占比最大的人群,也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人群。由于本研究所使用的赡养能力指标包括经济收入、照料时间、健康条件、居住距离等四个主要方面,因此赡养能力的培育也应当重点关注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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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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