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社会学论文,社会学是一门具有多重研究方式的学科。主要有科学主义的实证论的定量方法和人文主义的理解方法,它们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发展及完善一套有关人类社会结构及活动的知识体系,并以运用这些知识去寻求或改善社会福利为主要目标。(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社会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 绪论
(一) 研究缘起与选题背景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①《信访条例》自 1995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2005 年国务院第 76 次常务会议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改。长期以来,信访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重要的政治作用;同时,也是广大群众一项重要的维权途径,与诉讼相比,信访具有门槛低,程序包容性强等特点,基层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时,大多数都会选择信访这一方式,来向各级政府或其上级机关反应问题,寻求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曾有 5 年的乡镇工作经历,作为最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干部眼中,信访一直都是摆在面前的一道无法回避的大难题。一方面,虽然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但是实践中几乎所有来自农村的信访件,都经由上级层层转交到乡镇基层政府手中,由乡镇干部负责解决,工作量巨大;另一方面,由于乡镇政府权力有限,很多情况更是乡镇一级无权解决的,只能稳控。在现行的压力型信访考核体系下,一旦出现集体访,越级访,乡镇干部还可能面对被问责的风险。信访工作虽然难做,但是如果能够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维护群众权益,基层干部也会感到十分欣慰,非常有成就感。在实际工作中,最让基层干部头疼的是那些“特殊的信访人”,不同于正常的维权群众,在这些“特殊的信访人”中,有思维不正常的精神病患者;有无理占三分的痞子、无赖;更有打着维权旗号,以上访闹事为手段要挟基层政府的谋利型上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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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1、 国外学者对信访问题的研究成果
由于信访制度为中国所特有,国外少有对信访的专门性研究,学者多是通过采用国外农民抗争理论对中国的信访问题进行思考。传统的西方抗争理论普遍认为,武力压制是一个强势的国家政权面对来自底层的社会抗争时的首要选择。因此农民在抗争过程中,更多呈现出来的是一种由“诈术”和“纠缠术”为主的采用“弱者的武器”进行的抵抗。③O'Brien 在对中国的信访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了“依法抗争”的概念,认为中国农民利用中央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政策和法律进行上访,要求纠正地方政府的行为,从而维护自身权利。④这种“依法抗争”不同于斯科特所讲的东南亚农民通过“弱者的武器”进行的日常抵抗,而是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在著名的中国农民抗争研究专家裴宜理看来,不同于英美的人权话语下的抗争,中国的当代抗议者极少质疑中国共产党或者它的意识形态的统治权威,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⑤裴宜理将当代中国抗议活动的框架模式称之为“规则意识”,而非权利意识,民众对行使自身权利的诉求很可能是对国家权力的强化而非挑战。此外,中国的信访制度因为其吸纳社会意见的特点,以及在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扩展诉求表达渠道等方面的多功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国外学者的研究兴趣。Luhrumnn 认为信访制度的存在加强了中国政府对基层权力的监控,农民的上访行为不仅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诉求,一定程度上也帮助高层了解到权力机器在基层的运转状况。⑥Minzner 则更加关注信访与法制的关系,认为信访制度的运转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功能起到了补充作用,在调处矛盾纠纷、化解冤屈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⑦He&Warren 提出了“审议式权威主义”的概念⑧,认为信访制度的运转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灵活性,在冲突调节方面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与之相类似的还有 Lee&Zhang 提出的“议价威权主义”⑨,也对信访制度在国家治理灵活性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探讨。总而言之,国外学者对信访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着眼于制度方面的独特性以及其表现出来的实际运转效果,为数不多的关注到农民上访的研究也难以脱离西方农民抗争理论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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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M 村村民上访的故事
(一) 背景资料
1、 村情简介
M 村位于 N 镇东 10 公里处,共有 9 个村民小组,1796 口人,耕地面积 4365余亩,经济来源主要是种植粮食作物和到邻近地区打工,农民年收入约 7100 元。村里主要有两大姓,李姓与林姓,其中李姓将近 1000 人,林姓大概有 500 余人,其他还有候姓 150 人左右,以及部分小姓。M 村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村内群众不团结,分为两派,以致村内内耗严重,各项工作滞后,经济发展缓慢,上访情况多;二是因为村内党员队伍不团结,导致支部换届开会时参会党员不足五分之四,无法正常选举支部,从 2011 年至 2015 年,该村均无法选出党支部。林永年30为 M 村三组人,2002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期间任村委主任,2008年 11 月至 2011 年 11 月期间任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林永年当村长和支部书记期间,热衷于经商办企业,也经手卖掉了村里的一部分土地。在卖地和办企业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做法不合程序,加之其本人比较喜欢搞小圈子,凡涉及林姓家族人的利益时都尽量予以倾斜,在村内事务处理上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引起了村里其他群众的不满。2011 年村两委换届选举时,村里李姓家族中的李江海被推举出来,竞选村委主任一职并以微弱的优势胜出,取代了林永年担任 M村村委主任。但是由于林永年在村里深耕多年,M 村多数的党员都是由林永年发展入党,李江海本人并不是党员,自然无法参与支部书记的选举,所以林永年对这次支部书记选举志在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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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一轮上访的起因
1、 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J 市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土地价格也水长船高,为了保障农民权益,使广大农民群众也能享受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政府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土地补偿费标准。2016 年 11 月底,按照 C 县政府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M 村所在区域的土地补偿金是每亩 55000 元,比2011 年初的标准基本翻了一番。按照 J 市发展规划,即将新建的中州路南延至S104 省道段公路,刚好从力鑫机械与荣锦林果两块儿地穿过,这两个项目均位于拆迁范围内。此时,距离 M 村群众卖地给力鑫与荣锦不过短短五年时间,面对每亩两万多元的差价,不少当初卖地的群众都感觉自己卖亏了,开始互相埋怨,后悔当初没有选择退钱换地。当初选择调地的村民则乐开了花,一方面,这次占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后,每亩比 11 年那会多卖两万多,一家几亩地算下来就多收入十来万,这对靠种地与打工收入为主的 M 村群众来讲可不是个小数字。另一方面,因为当初调地时是按 1.1 亩,1.3 亩,1.5 亩兑换 1 亩的的标准进行的,选择调地的群众实际分得的土地面积,比当初卖地前一共还多了 20 来亩,这次中州路占地自然是按照新分得土地的面积进行补偿,里外里一算,当初选择调地的村民每户平均还要多分得万把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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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论与分析............... 41
(一) 维权与谋利 ......41
(二) M 村征地过程中谋利型上访的特点.............42
1、 上访目的的明确性——谋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 42
2、 上访手段的迷惑性——以维权作为掩护 ............... 43
(三) M 村征地过程中的谋利型上访治理之难.........45
1、 甄别难——难以扯下的维权外衣 ........ 45
2、 约束难——专断权力难以发挥作用 ...... 46
3、 规制难——基层政权治理能力的弱化 .... 47
(四) 遏制农村征地过程中谋利型上访的一些思考 ....48
1、 推动法治进程 ........... 48
2、 重塑意识形态 ........... 49
3、 重建乡村秩序 ........... 50
三、 结论与分析#p#分页标题#e#
《社会》杂志微信公众号的一篇编者按中曾经说过:“质性研究是最难做的,一要民族志的功夫,方能收集充足的资料;二要作家的功夫,方能把一堆看起来杂乱无章的资料变成一个个生动的故事;三要长者的睿智,方能找到恰切的问题意识;四要扎实的理论修养,方能对故事进行富有层次的条分缕析并超越经验层面而回答一个理论问题。而且,糟糕的是,质性研究成果的质量是最容易判断的”。41虽然笔者的理论素养有限,写作水平和问题意识均不出众,但是基于多年的乡镇工作经验,笔者亲身体会了很多农村信访事件,在确定毕业论文选题的过程中,在指导老师的鼓励和帮助下,还是鼓起勇气以农民上访为主题,通过个案方法来对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谋利型上访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可以将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见解展现出来,通过描绘一个村庄的村民在一定时间段的行动,来展示农民日常生活的真实逻辑,展现农村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学界描绘更多的谋利型上访者样貌。
(一) 维权与谋利
文章写到这里,M 村因为征地问题引发农民上访的故事已经告一段落。由于笔者作为乡镇干部的特殊身份,在论文开题伊始,我的导师和各位指导老师就不断提醒笔者要注意研究过程中的价值中立。因此,在整个田野调查过程中,笔者都尽可能的跳出乡镇干部的角色,以旁观者的眼光去审视村民的上访行动。由于本文呈现的案例所在的村庄恰好位于笔者的老家,案例中的一些信访人都为笔者所熟知,一定意义上讲,笔者既是当地乡镇的一名工作人员,同时又与信访事件所在村庄中的村民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使得笔者能够更好的抛掉已有的作为乡镇干部的角色认知,置身于上访群众所处的位置,切身的感受到上访人所面对的来自情境的约束和自身的选择。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使得笔者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更容易做到价值中立。不仅如此,恰恰因为笔者的双重身份带来的便利,使得在材料收集过程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能把握整个事件的全貌,从而避免了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只站在某个角度关注上访人或者只关注基层政府所形成的片面化认识,保证了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如何看待和评价 M 村卖地群众的上访行动,还得回到文章对维权型上访和谋利型上访的定义上去讨论,田先红在对谋利型上访进行建构时,提出区分维权型上访和谋利型上访的主要依据是农民上访的行为和动机,其侧重点是理解农民上访行为及其内在逻辑。谋利型上访属于积极主动争取额外利益的上访行为,从而不同于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而进行的维权上访。在前面的案例介绍中,我们了解到,林武军等上访群众当初在卖地时,各项补偿费均是按照不低于当时的补偿标准执行,卖地行为也是村民自愿选择,林武军本人还是卖地的积极推动者,因此很难说当初卖地是乡镇政府对村民权益的一种侵害。尽管当初卖地的手续不够规范,但是在村庄语境中,占地的事儿一旦说好,村民关心的就只是合同上所列的补偿标准是否与当时的行情相符,至于合同的草拟是否规范,村委会卖地的程序是否合法,用地方又如何去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卖地村民其实并不关心。只要完成了领钱,丢地两个步骤,就意味着卖地这件事已经落锤,买卖双方两清了。等到 5 年后,补偿费标准提高,当初卖地的群众因为眼红其他未卖地群众,而以手续不合法为由推翻自己当初的卖地行为,要求按照 5 年后的标准补足差价,显然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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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乡村治理最大的困境在于,市场经济和农民流动使得宗族被进一步瓦解,农村出现社会组织的真空,而税费改革则在很大程度上又造成了农村社会调控和管理的真空。45作为中间层的家族、村落以及宗教等因素曾在传统社会中具有极强的动员能力,担当着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功能。建国后,原有的乡村社会格局被打破,国家通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对乡村社会进行间接治理,在这一阶段,乡村集体组织拥有较大的权力,可以代表国家对农民进行有效动员。而在税费改革之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对乡村集体权力进行削弱,农民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国家由间接治理转为直接治理,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使得乡村干部丧失了对农民的强制权力。这一系列改革虽说缓解了税费改革之前因乡村干部权力过大而导致的农民权益侵害问题,但与此同时,悬浮型的基层政府使得乡村干部也失去了在日常工作中对农民的动员能力。在改革之前的一些边缘人,诸如无赖,谋利型上访者等不配合分子,并不能给乡村治理带来太大麻烦,但在改革后由于乡村集体权力的削弱,尤其是基层乡镇政府的悬浮,使得这部分乡村治理中的不配合者陷入了管理上的真空。谋利型上访者给基层政府的日常工作带来了巨大麻烦,而且逐渐影响并主导着乡村社会的信访运作模式。税费改革后的大量实践经验表明,乡村治理一旦离开了强有力的组织依托,将会丧失对农民的动员能力。农民的个体化倾向使其就像一盘散沙,难以被有效的治理。近年来对农民自组织的尝试与推动也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农民数量庞大,乡村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公民社会的发育需要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短时间内期盼农民在自组织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从而破解乡村治理难题无疑是纸上谈兵。因此必须依靠对乡镇基层政权的赋权来重新充实乡村组织。这种充实并不是要回到税费改革之前的状态,而是要在基层政权和乡村社会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联结机制,重新实现对农民的组织和动员。在这一过程中,必然离不开国家对基层政权的有效监控,应当设立适应当前情势发展的代理人监督机制,在赋予基层政权实现治理所需的必要权力的同时,避免其行动背离国家和农民的实际期望,不断寻找乡村治权和农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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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