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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社会学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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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52222570816989
  • 日期:2018-05-2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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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阐释社会学的范畴、基本理论体系,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分析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各种表征及其发展的规律。(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上海论文网为大家推荐一篇社会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截至 2010 年,我国 0—14 岁的儿童有 2.2 亿之多,占全国总人口的 16.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 0—14 岁的残疾儿童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儿童的人数占同龄儿童人数的 2.66%,大约有 900 万人。孤残儿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孤残儿童的养育模式有院舍照顾、代养、领养、收养、助养等,随着儿童福利社会化的发展,家庭寄养模式成为我国儿童福利院探索“非院舍化”模式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而有意义的尝试。“家庭寄养对儿童好处更多”的理念最早是由英国救助儿童会引进中国的。①20 世纪末,家庭寄养作为一种新型的抚养方式率先在上海落地,时至今日,家庭寄养将近有 20 年的发展历程,也发展出具有代表性的寄养模式,比如,以北京为代表的农村家庭寄养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城市家庭寄养模式,还有一种“类家庭”寄养模式,它指的是在机构内组建临时家庭,营造一种类似自然家庭的生活环境。相比较于社会福利院的集体供养,家庭寄养在实践中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一方面寄养在家庭中的儿童获得了精神和心理的满足,儿童生活在一个固定的家庭里面并从家庭父母、兄弟姐妹那里得到关心、呵护,感受到亲情的伟大和家庭的温馨,这就逐渐淡化了儿童在福利院作为孤儿、弃婴的标签,获得社会归属感,为以后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另一方面,生活在寄养家庭中,儿童可以经常与家人、邻居等人进行语言或肢体语言互动,与兄弟姐妹玩耍产生语言或者肢体上的沟通,这些都可以增强寄养儿童的社会交往能力和生活能力。但是,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还面临着一场无可奈何的“骨肉分离”,即,被寄养儿童年满 14 周岁需要重返福利院。这个寄养年龄“大限”无疑会一定程度上给原本“命运多舛”的孤残儿童带来第二次伤害,与此同时,当一个朝夕相伴的、鲜活的生命从此消失在眼前,寄养家庭同样会陷入悲伤。那么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避免上述的双重伤害呢? 答案无疑是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从政策层面来看,民政部 2014 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 25条明文指出“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②。2015 年,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联合,正式发文《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依法收养被寄养儿童,《意见》对开展家庭寄养转收养的指导思想、政策对象、支持措施、资金保障等各方面做出详细阐释,截止到目前,《意见》实施已有一年半。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提出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政策研究这一研究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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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意义
2011 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纲要明确将“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作为儿童与福利领域的主要目标之一。2015 年北京市民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发文《北京市关于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的意见》,“规定对被收养的残疾儿童,民政部门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 50%发放养育费,直至年满 18 周岁;对被收养的患病寄养儿童,民政部门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 50%发放养育费,直至儿童疾病痊愈、完全康复年度最后一个月为止。发放养育费期限最长不超过儿童年满 1 周岁。”①这项规定对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依旧困境重重,寄养家庭收养病残儿童的意愿非常低。那么,我们想要了解政策起到多大程度的作用,因此梳理家庭寄养转收养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得失、政策实施效果、研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究影响寄养家庭选择收养与否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家庭寄养转收养工作开展的建议,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具有强烈的现实与实践意义。从孤残儿童养育模式理论来看,家庭寄养是目前更能满足孤残儿童需求的养育模式、也是对福利社会化理论的一次大胆的尝试。实践证明,家庭寄养为孤残儿童的肢体康复、心灵健全、智力提升、语言发展、社会适应能力等全面的社会化带来积极的影响。但是,家庭寄养仍旧存在问题:它并不是孤残儿童最终的归宿,孤残儿童到了法定的年龄后就不得不离开寄养家庭,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困难十分突出。本文将尝试用普惠型福利模式理论、依恋理论、福利社会化理论等来深入分析阻碍家庭寄养转收养的政策实施影响因素,分析已有政策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有助于提高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成功率、有助于孤残儿童福利服务责任主体社会化、服务来源多样化的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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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国内关于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研究
学者张秋凌在《中国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发展的思考》对家庭寄养的积极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从其积极成效来看,家庭寄养是一种比较新的养育模式,该模式让孤残儿童回归家庭,获得身心健康发展的机会,又使得儿童福利院更新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模式,还促进了寄养家庭与其所在社区的资源整合。长期的实践证明,家庭寄养是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使孤残儿童顺利融入社会生活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但是家庭寄养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比如,寄养儿童入园难、就近入学难、特殊教育资源短缺;寄养家长原先积累的育儿经验和技术满足不了寄养儿童的特殊需求;康复资源短缺,寄养儿童的康复训练困难等等。其中有一点值得笔者关注,她提出“大龄寄养儿童安置难”。①寄养在家庭里的孤残儿童的监护权仍旧在儿童福利院,到了 14-18 岁(不同的地区对这个年龄的限制有所不同)的寄养儿童的监护权将由儿童福利院转移到社会福利院,而社会福利院并没有开展家庭寄养服务,因此这些寄养儿童不得不离开寄养家庭。很多时候,绝大多数的被寄养儿童与寄养家长在情感和生活上都会陷入痛苦状态,还有一些优秀的寄养家庭因此放弃再次寄养。针对“不得不离开寄养家庭、大龄安置难”这一问题,张秋凌在文中提出两个概念,一是寄养转收养,孤残儿童从寄养转变为收养,原先的寄养父母变成养父母,并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那么被收养的孤残儿童所需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种种费用都要由养父母(法定监护人)承担,作者提出应为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继续提供经济和技术上的支持。作者提出的这一概念似乎有意在探讨并提出家庭寄养的出路—-转收养,但是由于文章的目的不在此,作者并没有给予这个概念足够的笔墨进行分析;二是大龄儿童延续监护权。依据儿童最大权利和儿童参与原则,政策支持大龄儿童继续生活在寄养家庭中,监护权依旧保留在儿童福利院。按照作者的解释,笔者会理解成为延长被寄养儿童的年龄,即使超过 14岁或者 18 岁,还可以向以前那样继续生活在寄养家庭中,那么等到这些孤残儿童长到二十岁、三十岁、还可以一直寄养下去吗?这种方法会带来一系列与孤残儿童息息相关的生活、就业、养老等问题。因此,这种方法应该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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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实践
美国的家庭寄养可以追索到 18 世纪。早期美国的家庭寄养带有浓重的“学徒”色彩和“雇佣制”的味道,这是因为,政府把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安排到经济较好的家庭生活并签订学徒合同。这种制度的价值取向不是以儿童福利和儿童发展为出发点的,算不上是现代意义上的家庭寄养。进入 19 世纪,儿童的社会地位被公众重视,儿童家庭寄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先是出现了由宗教和慈善组织建立起来的孤儿收容所,收容所为孩子提供住宿、安全庇护、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后来收容所逐渐成为养育“失依”儿童的主要方式。19 世纪末,“反机构化”和反城市化浪潮的出现,又使得大量城市贫困儿童被安排到美国中西部家庭进行寄养,这一时期,机构养育和家庭寄养哪个更有利于儿童的发展成为争论的焦点。到了 20 世纪,美国政府先后颁布“儿童援助计划”令、“失依儿童家庭补助计划”令,以此明确社会对儿童的责任。同时,美国州政府亲自实施对寄养家庭的审查,直接进入寄养程序的管理。随后的几年,儿童理念逐步发展、成熟并且日益深入人心。美国政府的儿童福利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它们认为,替代性家庭照顾或者家庭寄养服务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儿童最佳发展模式,让儿童尽快回归原生家庭或者获得一个永久性的稳定家庭,才是最重要的。“此后,美国儿童家庭寄养确定了以稳定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理念,并于 1980 年颁布了《收养救助与儿童福利法案》,1997 年通过《收养与安全家庭法案》,法案强调了儿童与家庭融合的重要性,并提出为儿童寻找或维系一个稳定的家庭是首要原则。”#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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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9
第一节 理论基础.............9
第二节 研究方法............11
第四章 新政策前北京市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基本情况........12
第一节 新政策前北京市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基本情况....12
第二节 新政策前北京市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难的原因分析............13
第五章 北京市关于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新政策....18
第一节 政策出台背景........18
第二节 新政策基本内容及其创新之处....18
第三节 新政策下北京市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实施效果....20
第四节 影响新政策实施效果的原因分析............21
 
第六章 进一步促进轻残儿童家庭寄养转收养的建议
 
第一节 加大福利机构对收养轻残儿童的家庭的支持
寄养家庭收养轻残儿童后,家长会情不自禁地时时关注孩子的一举一动,在意孩子的喜怒哀乐,这在无形中就耗费掉家长的大量精力,即便如此,还有些家长担心照顾不周全孩子。收养残疾儿童不仅会产生心理层面压力,还会受到邻里、家庭内部甚至更宽泛的外部社会的压力,同时也会加重经济负担。对此福利机构应竭力给予家庭支持。首先,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与家长建立密切联系的关系,随时关注家长的情感需求。线下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每月一次走访收养轻残儿童的家庭,与家长交流谈心,关心家长孩子的生活现状;组织收养轻残儿童的家庭成立互助支持小组,家庭可以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小组活动,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引领寄养家长彼此之间的交流、互动、倾诉、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来释放情感压力;另外,儿童福利机构还可以邀请心理专家为寄养家长进行减压训练,用专业的方法帮助他们缓解压力。线上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为收养轻残儿童的家长建立微信联络群,通过微信群平台,家长遇到养育孩子方面的问题时可以随时随地联系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跟其他家长进行交流。福利院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微信群关注家长动态,主动、及时发现需要帮助的家庭。其次,为收养轻残儿童的家庭提供培训支持服务。虽然大部分家长已经在寄养阶段已经积累了诸多抚养病残儿童的经验,但是他们仍有接收培训的需求,并且迫切希望福利机构能够提供培训服务。鉴于家长的诉求,建议儿童福利机构针对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制定培训计划、设立专业培训岗,每两个季度为家庭开展一次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婴幼儿生活护理、婴幼儿体能训练、生长发育监测、多发常见病预防、残疾儿童护理、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消毒隔离及安全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条件的区县福利机构可以为家庭发放残疾儿童养育知识的专门教材,参照教材可以帮助家长自主解决日常护理轻残儿童遇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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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家庭寄养转收养,让残疾儿童永久性的回归家庭,这是对残疾儿童福利服务的深厚关切、也是对建立适度普惠性儿童福利政策的郑重呼应。笔者认为寄养转收养的新政策有很大的进步,它着眼于儿童最大福利,让残疾儿童永远回归家庭。同时,较之于以前收养残疾儿童得不到任何资金资助的情况,此次政策明确规定给予寄养家庭一部分儿童抚养津贴。不过,家庭寄养转收养向前推进的每一步都十分艰难,这其中有着复杂的原因:寄养家庭的经济负担、残疾儿童教育问题、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问题、残疾儿童成年后的就业问题等,这些问题是以前都存在的,现在也存在,以后或许还会存在;家庭寄养转收养政策在内容上已经对上述问题做出相应的回应与解决措施,可是家庭寄养转收养工作依然没有太明显的显著效果。究其原因,社会成员对残疾儿童的观念、残疾儿童社会排斥、寄养家庭原生家庭关系、寄养家庭社会支持、残疾儿童成年后的婚姻问题等等成为阻碍家庭寄养转收养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家庭寄养转收养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同的工作,它牵涉到诸多利益方,也需要多部门的政策相互协调、磨合,找到一个对残疾儿童,对寄养家庭来说最为有益的对接点。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继续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传承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扭转现有的社会大众对残疾人持有的社会观念,应当把残疾人看作是有潜能的人;民政部需要积极、主动、有效地为寄养家庭提供服务,满足轻残儿童就近、便利康复需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群团的作用,为寄养家庭及残疾儿童提供关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上来。以此,在全社会形成关爱、保护、扶持残疾儿童的氛围,减少寄养家庭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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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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