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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研究生论文摘要怎么写范文5例「模板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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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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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研究生论文摘要怎么写?想写好论文摘要,多参考学习优秀的论文摘要很有帮助,本文为大家提供了5例电子商务平台论文的摘要范文,一定不要错过哦。

论文摘要怎么写模板一: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所得征税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进入了信息化和现代化的新时代,电子商务平台以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不断融入了国家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中。2019年,电子商务实现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2万亿的25.8%,比2018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1从可税性角度分析,征收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所得税既有经济上的可税性,又有法律上的可税性。在对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析中发现,电子商务平台扮演着积极的中介角色,能够集中性、相对透明性地掌握交易信息,如果由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能更好地化解平台交易隐蔽性、虚拟性强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在商业模式上,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具有跨地域性、无纸化的交易环境、交易虚拟性等特征,对税收征管产生了很大影响。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个人所得,具体来说,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差别在于交易是否具有独立性,经营所得与财产转移所得的差别在于是否具有连续性。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所得征税存在的问题有税制要素难以认定,纳税主体具有模糊性,征税对象难以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后;税收管辖权划分不明,包括境内税收管辖权划分不公平,跨境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存在争议;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税务登记制度难以适用,第三方平台的代扣代缴义务尚未明确规定;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共享未常态化,数据安全没有法律保护,尚未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电子凭证的使用规则,社会信用体系与信息化管理链接性不够强。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所得征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议,包括科学界定税制要素,确定纳税义务主体,合理界定征税客体,包括明确税目适用标准,改革纳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引入“负销售”的概念,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税收管辖权,积极探索采用“显著经济存在”认定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利用财政转移支付体制重新分配税收收入,重新界定营业场所,确立IP网址的法律地位;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税务登记制度,制定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机制;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推广使用电子凭证,建立“信息+信用”双体系管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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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怎么写模板二: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研究 ——以淘宝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例

近年来,涌现出大量电子商务纠纷。作为应对之道,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不同之处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在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成为了研究热点。就现实发展状况而言,相较于由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我国电子商务平台附设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处理电子商务争议的主要渠道。在成功处理大量纠纷的同时,过程中体现的电子商务平台固有的中立性缺陷,引发了纠纷当事人的质疑,影响了结果的可接受性。这成为了这一机制面临的难题,因而,对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寻求解决方法,成为迫切的现实命题。本文以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为例,探讨和研究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成功与所表现出的中立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期待能够对其完善有所助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除了对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进行介绍外,主要介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主要研究方向,力求对这一新兴领域有基础的认识与了解,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的研究基础。第二部分为对淘宝平台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历史的梳理。首先明确淘宝这类开放式平台在纠纷解决中才存在“第三方”的问题,以此明确本文电子商务平台依附型ODR讨论的范围。然后介绍淘宝平台的崛起与其面临的现实问题——纠纷量巨大,对照其老对手e Bay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上的探索与努力,梳理其为应对纠纷,不断摸索,最终于2012年建立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历程。第三部分为对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获得的成功与面临问题的介绍。该部分首先对其如何运行进行了介绍,并用数据表明这一解决机制获得的成功。随后对原因进行分析,认为ODR与电子商务纠纷天然的契合性以及淘宝争议解决机制本身的优势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然而,在获得成功的同时,揭示淘宝这类电商平台依附型ODR也面临着处理结果缺乏信任,被人指责质疑“不公”的重要考验。第四部分为对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信任的现象与实质的分析。从淘宝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结案的现象入手,指出平台依附型ODR中立性不足是导致对其信任不足的重要原因。从主体入手,分析纠纷处理过程中参与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与关系,研究淘宝平台与买卖双方这三者的互动如何影响具体的纠纷处理过程与结果,形成了偏离中立性的“潜规则”。而后,从理念、主体、过程,联系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维度,对主体中立性问题成因进行分析,得出平台中立性问题是平台依附型ODR原生性、固有的缺陷的结论。第五部分为试图从内外两个角度寻找应对这一主体性危机的对策。对内,主要是另立主体、制度创新——大众评审制的域外经验与本土化实践。从选择大众评审制的原因,介绍域外经验——e Bay的印度社区法院与荷兰的用户陪审团,到大众评审制的本土化实践——淘宝大众评审团的兴衰,分析这一制度在这方面的成效和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而对其加以改良。对外,寻求外部力量的参与、做好与外部机制的对接,独立型ODR、政府部门搭建的平台、互联网法院,都是可利用的资源。这或许是现下在发挥平台依附型ODR积极作用的同时,回应其中立性问题的可行路径。 

论文摘要怎么写模板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便利受害人救济、合理配置相关风险、防范损害情事发生的功能,有效了解决该领域规范缺失的问题,从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障。然而,该条款法理基础尚未明朗,规范效果仍较为模糊,其与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梳理。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如下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分析。第一部分为规范功能的证成。在消极层面,网络侵权责任偏重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保护,责任成立门槛过高。扩张解释公共场所的做法与学界普遍的认知相悖,在规范逻辑性方面存在瑕疵。在积极层面,安全保障义务能够妥善解决作为义务的来源,实现向侵权一般条款的回归,合理回应构成要件认定的问题。第二部分为与相关规范的比较。首先,其与实体空间安全保障义务基于同一法理产生,具有高度的同源性,但在危险介质、义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其次,网络侵权责任整体免除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行为人积极作为,两者界限不容混淆。最后,其与审核义务均具有防范危险、保障消费者等功能,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宽泛,能够起到兜底作用。第二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第一部分为危险责任理论。平台的设立开启了危险情事,该经营者对平台及其交易活动具有相当的控制力,且其行为旨在获得经济利益,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须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范损害的情事发生。第二部分为信赖保护理论。消费者在客观和主观双维度均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产生了合理信赖,且服务合同的属性、交易的虚拟性、市场竞争的不足提升了信赖程度,最终导出安全保障义务的成立。第三部分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消费者的自身权益理应获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合理关切,安全保障义务与之高度契合,而公共职能的行使与平台公共物品的属性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标准提升,并最终证成义务的正当性。第三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第一部分为主体的明确。一方面,义务主体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掌控、运行电子商务平台,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促进服务,具有开放性、中立性、营利性、控制性的组织体。另一方面,受保护主体为消费者,即处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之下,基于营业目的、独立职业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从事交易、潜在交易行为的自然人。第二部分为义务类型的划分。一类为非直接作用于危险源的义务。该类义务包括警告义务和指示义务,通过增强受害人自救能力的方式发挥作用。另一类为直接作用于危险源的义务。该类义务包括危险控制义务、选任和监督义务、组织义务,直接改变危险源属性以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第四章为违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一部分为构成要件的分析,从侵害行为、因果关系、违法性、过错方面展开。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侵害行为应满足主客观同一性和致损性;因果关系认定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阶段;违法性判断采取折中说的观点;过错则因过失与故意不同分别采取主观判断和客观化的认定机制。第二部分为“相应责任”的具体化。除法条竞合的情形外,《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法律效果不应被理解为连带责任。“相应责任”的确定采取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作业路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原则上承担补充责任。第三部分为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连带责任具有同一性、整体性、平等性等特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直接侵权人适用涉他效力规则和追偿权规则。补充责任具有顺位性和从属性的特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并在责任承担后对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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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怎么写模板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研究 ——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为中心

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突飞猛进,交易规模与日俱增,电子商务交易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商业交易方式。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剧增,大量侵权问题层出不穷,诉讼纠纷大幅度上升。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确保其良好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启与维持具有决定性作用,在电子商务行业中,处于关键地位。在这种情况之下,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问题,有利于更好地规制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积极回应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求。因此本文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为中心,针对其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专题性研究。本文除导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基本问题概述,此部分围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基础性问题展开,介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内涵及其法律地位,为下文论述平台侵权责任问题铺垫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论证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本部分主要是围绕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分析,选择从审核义务的法理基础、内容和标准,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范围与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论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前提。第三部分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整理和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侵权责任存在义务规定不完善、责任类型不明确、平台服务协议缺乏规制、电子商务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有出入等问题,以论述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为健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制度,提出针对性建议,主张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细化侵权责任类型,加强对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制及强化立法一致性。

论文摘要怎么写模板五:一带一路倡议下TOKOPEDIA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质量对客户满意影响因素研究

这项研究旨在研究产品质量对皮带和道路倡议下客户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其中基于性能,功能,可靠性,一致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美观性,感知质量的维度。本研究中使用的方法是观察,问卷和文献。而用于数据分析的技术是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作者将研究对象设为2021年,样本总数为358名。所采用的数据收集技术是便利采样方法。作者使用尺寸性能,特征,可靠性,一致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美学和感知质量向问卷分发了39个问题。通过印尼电子商务平台Tokopedia的``一带一路’’倡议(BRI),绩效(X1),可靠性(X2),功能(X3),合格(X4),耐久性(X5),可维修性(X6),美学(X7),感知质量(X8)同时影响因变量客户满意度(Y)。独立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百分比由同时确定系数(R2)表示。在这项研究中,R平方的大小为0.979。这意味着因变量(性能(Y))的上升和下降受以下独立变量影响:性能(X1),可靠性(X2),特征(X3),一致性(X4),耐久性(X5),可服务性(X6),美学(X7),感知质量(X8)降低了97.9%,而其余2.1%受此研究之外的其他变量的影响。“一带一路”倡议(BRI)通过产品质量对Tokopedia Indonesia的客户满意度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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