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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刑法激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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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4052214528533
  • 日期: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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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硕士论文,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论
 
一、问题及意义
西方有一则古老的寓言故事:一个农夫有一头驴,这头驴偷懒,不肯赶路,聪明的农夫在驴的前面悬一根胡萝卜,在驴的后面用大棒驱赶它。驴受到胡萝卜的诱惑,向前奔跑,受到大棒的驱赶,往前赶路。聪明的农夫使用的是“胡萝卜加大棒(carrot and stick1)”的策略——要想使驴赶路,就在它的前面悬一根胡萝卜同时用一根大棒驱赶它(danglinga carrot in front of a mule and holding a stick behind it)。其中,“胡萝卜”代表奖励,“大棒”代表惩罚。“胡萝卜加大棒”是奖励加惩罚以诱发对象做出目标行为的方法。奖励给人以快乐,惩罚给人以痛苦,快乐和痛苦都能影响人的行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据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  ”2奖励和惩罚是人类社会普遍采用的两大管理、控制、诱导人们行为的方法和策略,将奖励和惩罚这两种方法和策略予以规范化、系统化就形成了奖励和惩罚制度,而奖励和惩罚制度的性能或所能发挥的效能就是其功能。政治家美国总统罗斯福 1901 年在演讲时说过一句话——Speak softly and carry a bigstick, and you will go far.即好言在口,大棒在手,故而致远。军事家拿破仑大赞奖励对军事的好处——只要有足够的奖章,我就可以征服全世界。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教授詹姆斯认为: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发挥不过 20-30%;如果施加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可以发挥到 80—90%。3可以说,激励是管理的法宝。激励也是信息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传统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人类社会中物质资源的有效率地配置问题,而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史蒂文·列维特和斯蒂芬·都伯纳认为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动机——人们怎样得到自己想要或者是需要的东西。大多数经济学家都相信,只要能为人们设计出适当的激励机制(制度),就能解决世界上所有的问题。激励机制(制度)犹如“阿基米德支点”4,掌握了这个“基点”,经济学几乎可以研究所有的社会科学问题,“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领地得以无限扩张。人的行为是许多学科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学也不例外。激励理论就是研究人的需要、动机、行为、目的四者关系的理论。实际上,人们在激励制度或环境下能够改变自己的行为。法律也是一种规制人的行为制度,其要求人们做出合法行为,禁止人民做出非法行为。从激励理论来看,法律也是一种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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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刑法激励制度的研究,关键词无疑是“激励”。“激励”一词具有多学科的含义,心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军事学甚至计算机科学中都有对激励问题的研究。在古代,激励现象广泛存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没有对激励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随着地理大发现和英国工业革命的进行,分散的世界连为一体,全球化时代到来,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业化、社会化大生产在全球扩张,人类社会步入了现代。而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开始勃兴。工业化生产催生了管理,而管理的核心就是激励。随着学科的分化和融化,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原来越多,研究方法也日益多样化。某一学科的博士论文一般代表了本学科最高的研究水平,通过对博士论文的检索可以大致了解本学科研究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文献检索,可以发现:从 1995 年到 2016 年 7 月 3 日,以“激励”一词为题名之一的博士论文共有 578篇,其中,经济与管理科学类博士论文共 354 篇、基础科学类(自然科学)博士论文共 52 篇、工程科技类博士论文 117 篇、教育类博士论文共 21 篇30、法律类博士论文共 9 篇31、军事类博士论文共 4 篇32、哲学与人文科学类仅 1 篇33。而从 1989 年到2016 年 7 月 3 日,以“激励”一词为主题的博士论文则多达 9634 篇。与“激励”相关的博士论文中,应用性研究居多,而纯理论性研究稀少,这说明对“激励”着重于应用性研究。从 2001 年到 2016 年 7 月 3 日,以“奖励”一词为题名之一的博士论文共 8 篇34,而以“奖励”一词为主题的博士论文共 521 篇。从 2001 年到 2016 年 7 月 3 日,以“鼓励”一词为题名之一的博士论文共 0 篇,而以“鼓励”一词为主题的博士论文共 2805篇。概言之,以“激励”为主题的研究相比其他主题而言还是较多的,这也说明“激励”是可以持续研究的“学术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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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
 
第一节何为刑法制度
法律规范人的行为的目的是要使人的行为符合具体的法律规范,即要求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为就是守法,反之,就是违法。在社会学中,违反规范的行为是“越轨”。在法学中,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就是“违法”。判断违法与否和违法程度的标准只能是法律。那么,违法程度最深的行为是什么呢?就是犯罪。英语中有一句谚语——Hate the sin but not the sinner( 罪行而不是罪人可恨)。刑法就是防治犯罪的部门法。那么,什么是犯罪?在西方,“犯罪”一词最早出现在 14 世纪,包含在“重罪”一词的含义中,是被权力部门视为危害其利益并力图使用严厉的措施予以镇压的特别邪恶的东西。它常常使国家将主权范围内所能支配的强制力用来防止危害或者惩罚造成危害的人。犯罪行为被视为 perduellio(对公民开战)和 meviesas(侵害国家的尊严)。90通俗地理解,犯罪就是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个人对社会最严重的敌对行为。马克思认为:“犯罪,即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91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属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前者是实质的犯罪概念,后者是形式的犯罪概念。陈兴良教授认为社会危害性概念是超规范的,与形式合理性为根本标志的刑事法治的要求不符,主张以法益侵害取而代之。92陈忠林教授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危害以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为内容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不制止犯罪,人们的人身、财产、自由、生命等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法律制度就会崩溃,社会秩序就会荡然无存,社会就会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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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何为激励
何为激励?《古代汉语词典》中“激”有五种含义,“激励、激发”系其中含义之一。129“激厉”一词有激发鼓励之意。《晋书·庾亮传》:“[苏]峻步兵万馀,四面来攻,众皆震惧。亮激厉将士,并殊死战,峻军乃退。”130“励”有勉励、鼓励之意。《管子·法法》:“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激励”在汉语中的核心含义就是激发、鼓励(人)。在英语中,与“激励”相对应的英文词是 motivate,其做动词用,意思是:①成为 做事的动机或原因 to be the reason why sb does sth or behaves in a particular way. ②推动 甘愿苦干;激励;激发。To make sb want to do sth,especially sth that involves hard workand effort. motivate 的名词形式是 motivation,有“动机”的意思。131还有一个与 motivate相近的英文词是 incentive,其做名词和形容词用,意思是激励、刺激、鼓励 something thatencourages you to do sth.132incentive 经常出现在经济学著作中,也被翻译为“激励”,133但是其含义更接近于中文的“刺激”,其对应的动词应是 stimulate。Incentive 倾向于外部因素对人的心理的影响,而 motivation 倾向于人的内在的行为动机。134马斯洛在其著名的论文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人本激励论》)中用的就是 moti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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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人性假设 .... 99
第一节多学科人性假设及其启示 ...........99
第二节有限理性欲望人假设 ......106
一、欲望人 ..........106
二、有限理性欲望人 ..........113
第四章刑法激励制度之功能和价值 ......... 116#p#分页标题#e#
第一节刑法激励制度的功能 ......117
一、功能、法律功能、刑法功能概说 ....117
二、刑法激励制度功能分说 ....125
第二节刑法激励制度的价值 ......130
一、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本主义 ........130
二、能更好地实现刑法价值理性 ........134
三、能更好地弥补刑法惩罚不足 ........136
四、能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 ........139
五、能提高国家使用刑罚的效益 ........140
第五章刑法激励制度之梳理与解析 ......... 142
第一节中外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 ..........143
一、中国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 ..........143
二、外国刑法激励制度的梳理 ..........149
第二节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激励制度解析 ....154
第三节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激励性刑法规范解析 ......179
 
第六章我国刑法激励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是法律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际的贯彻和施行,只有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才能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法律才能从应然状态走向实然状态。法的实现是“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律的实施不同于法的实现,前者是人们施行法律,是法律从抽象的规则变成人们的具体行动,后者是法律实施产生的实际效果,是法律功能的实现。因此,刑法激励制度功能的实现是刑法实现的一部分。刑法激励制度的核心功能无疑是激励功能,刑法激励制度的激励功能的实现是刑法激励制度、刑法激励性规范在被具体适用后产生的实际效果。刑法所有功能的实现都必须依靠具体刑法规范的适用。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刑法是将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范围的大系统,刑罚(罚)和激励(奖)是其中的两个小系统,它们维持着刑法防治犯罪的功能,刑法激励制度的激励功能的实现是通过适用刑法激励规范使得刑法控制犯罪的条件得到满足。人的理性和认识能力都是有限的,制度是人设计的,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总是存在着诸多局限或不足。而且,制度总是在一定环境中运行的,总会受到环境因素的制约。因此,制度的作用边界和功能总是有限的。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刑法激励制度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基本上能满足激励犯罪人的需要,但也存在着局限和不足。刑法激励制度的局限和不足影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使得其适用的结果偏离设计者的初衷,揭示其局限和不足,正是为了弥补和克服其局限和不足。在刑法激励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中,要遵守功利主义原则,以较小之代价获取较大之利益,这里的“较小的代价”就是刑法激励制度设计和运行应支付的成本,“较大的利益”就是刑法激励制度运行所获得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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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刑法激励的设立中,“赏格”即对犯罪人良好行为的“报酬”或者激励利益的设置也很重要。对于被限制和剥夺自由、生命、财产、资格的犯罪人来说,最迫切的需要莫过于减轻、缓解、消除这种由刑罚带来的痛苦了,因此,将罪、刑减让设置为激励犯罪人做出良好行为的“报酬”是合理的。刑法只有“投其所好”,满足犯罪人减轻、缓解、消除刑法痛苦的需要,才有可能激发、诱导、推动其实施“良好行为”。总之,刑法激励是利用犯罪人避苦求乐的本性引导其向善的。如今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公众媒体和自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中发挥中重要的作用。对犯罪人来说,只有其知晓刑法激励制度,激励才能对其做出良善行为的动机产生影响,从而期待其做出良善行为。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和舆论导向作用:一是宣传刑法激励制度、刑法激励规范的规定和案例,让大众知晓刑法激励的规定,彰显政府之善,公民之善;二是大众传媒可以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价值观念输于民众的心目中,从而使民众树立正确的刑法观念,让守法得好报成为大众的普遍印象;三是大众传媒可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方向,鼓励人们做好事、做善事。借用大众传媒也可以宣传刑法激励的案例,使刑法案例产生示范效应,即国家兑现了犯罪人的激励利益——支付了良好行为的“报酬”,其他犯罪人就会效仿或者犯罪人的亲友辅助犯罪人做出“良善行为”。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人是在亲友的规劝之下投案自首的;在服刑中,亲友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帮教。在刑法激励制度的运行过程中,犯罪人及其亲友感受的不是刑法的冷酷无情,而是刑法的脉脉温情。刑法激励制度运行的最佳效果是犯罪人成为一个不再需要刑法激励的守法公民而复归社会。在犯罪人改过自新、弃恶从善、浪子回头、脱胎换骨之时,不再需要激励,犯罪人重新找回了自我,能够自律,忠诚于法律,不会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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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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