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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论文参考资料:清末劳乃宣之法律思想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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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311041657435827
  • 日期: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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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乃宣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其社会背景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这句话的正确性在“劳乃宣法律思想的形成”这个问题上又一次得到验证。正是因为他从小抱有成为儒者的理想,在多年为官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对于中国国情的认识,又在后来的礼学教育中实现他对礼教的认识,具有尚古情结,才导致了他的法律思想中重视本土国情而又保守固执的一面。而清末的历史背景又使他认识到变法是救国的唯一道路,于是,温和改革便成为他法律思想的关键词。


一、劳乃宣法律思想的形成
儒学抱负成为劳乃宣法律思想的发源。劳乃宣受儒家思想影响颇深,4岁开蒙,是年始入塾从事邵叶辰先生,幼年历经广平、吴江、江宁、苏州等地。咸丰六年(十四岁),父亲劳勋成从军败,投水获救后因病亡故而得入子监学习的机会。自19岁便致力于礼学。“行至宿迁,闻捻、逆?之警折回泰州赁屋而居,家有十三经刊本卷帙散乱欲整理……始知学问之道为之憬然汗下,从此志于义理之学。”②然而清末已然不是一个以儒学治国的盛世,几千年的义理之学在实践中并不无挫折,这也让劳乃宣颇觉气懷,他也曾对儒学产生过怀疑。但因为亲见当世之儒的榜样黄子寿而备受鼓舞,坚定了自己学习儒学,以儒学立世的决心。“予究心义理之学有年,见举世胥尚通脱以道学为话病,意谓古道不能行于今世,内颇自接。及见黄先生(子寿?)言行一出于正毅然无所烧,始知今之世犹有不随流俗者气之为壮益用自厉焉。后之所就得力于此者不少矣。”少年的经历对一个人的影响是深刻而伴随的,正是怀抱着这种“大儒”的抱负,他在多年的为官过程中才将儒家所讲之“德”渗透到了办案的过程中,也正是因为他对“儒学”抱有的是一种类似于信仰的信念,也就把徳与刑的位置处理的颇符合中国封建法律精神了,这不是巧合,而是尊崇儒学的人最终成为执法者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二)劳乃宣的民间为官实践
劳乃宣在基层的多年为官实践为他的法律思想构成了现实基础。中国古代有酷吏与循吏之说,那些没有文化根基,只知道为统治阶级服务而残酷镇压百姓的,一般称为酷吏,当然在司马迁的分类中,严格执法的官吏也被称为酷吏。而循吏,就是指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主张施行教化,为了让人民安居乐业的官吏,这类官吏得到的评价一般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爱民如子”。劳乃宣在为官期间就称得上是这样的循吏。在当县官的过程中始终本着儒家的“民本”思想,强调用礼学和道德对民进行教化,不畏特权,在劳乃宣自编年谱中记载了一桩王府圈地案,最后虽然没有为百姓争取到地权,但是经过多方妥协终于也减轻了赋税,算是达到一个平衡的结果:“未尽用无言,委大员覆勘,从事调停,獨其逋负,轻其租额,民既得释重罪亦即隐忍而罢。” ?在遇到旱情是也积极幵仓放粮,举办粥厂,接济难民。劳乃宣在地方做官时不但办案的处理倾向具有民本思想,而且办案的方式也都遵循一名“循吏”应从事的工作:“每日晨起,阅公犊毕,升坐二堂,开放重门,吏役毕集,面授稿接于吏役,牌票于吏役,所拟缮皆面呈役,所传到皆面报,事毕而退。民有呼吁者,随时出坐亲问,故阁人不能隔吏役,吏役不能隔民人,自此为始,作令二十余年,咸率行之。”②这样勤恳为官,换来的就是他所管辖的县内,成为在义和团聚集的大区域下成为治安最好的地区。作为一方的司法长官兼行政长官,劳乃宣在S县任上还出策进行荒地开垦,努力提高当地的粮食产量。“(荒地开垦)简易便民呈报踊跃,升科地亩数月已得三年余顷,惜为言路妄陈,次年即撤局未竟全功。”③这些以民本为主的所谓政绩,其实都是扎根于民情的实践,成为他后来法律思想的现实材料。正如他多次所说,“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④在他看来,只有让老百姓为生的农作才是法律的根本,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谓的现实条件。


第二章劳乃宣立足本土的法律观


劳乃宣的法律观,总体来说并非我们之前所认为的一派腐朽,毫无价值可言。仔细研究,就可以发现他的法律观,到处充满着对于本土习惯风俗的尊重,也充满着对于民情、民意的体察,虽然这种“慎重”在清末之时并不完全符合历史发展的需要,但这种立足本土、中庸折中、力图与本土文化相衔接的思想,对于今世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


一、 以风俗民情为本
支持礼教入律关于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争论,具体在立法层面上,就是礼教入律与道德出刑的争论。宣统二年(1910),《修正刑律草案》交宪政编查馆核订,劳乃宣(时任候补四品京堂、宪政编查参议及编查馆核专科总办)以草案正文“有数条于父子之伦、长幼之序、男女之别有所妨”,违背了礼教精神,同时《附则》将旧律礼教条文另辑单行法规是“本末倒置”,“遍示京外”,要求将旧律有关伦纪礼教诸条,直接“修入新刑律正文”。沈家本针对劳乃宣的说帖写了《书劳提学新律说贴后》,积极回应。劳乃宣立即又作《管见声明说帖》回击。①在这次问题的讨论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为亲属间相犯加重或减轻刑罚是否应该列入法律的正文,另一为无夫妇女和奸是否应该作为犯罪进入到刑法的惩罚范围。这些问题具体包括: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及发冢等。事实上,《修正刑律草案说帖》并非我们所想简单的用古人之道不可变,来勉强论证自己的观点,每一条劳乃宣都对比了西方各国相应各国的条款,比较各国不同的立法背景以及风俗,然后找出与中国的相同和不同点,依此拟出相应的条文。劳乃宣先后举出了支持“礼教”入律的三个理由。


第三章劳乃宣主张变法的辩证法律思想......... 23
一、强调变法的迫切......... 23
二、论证变法的必然性......... 23
三、强调变法的本土性......... 24
四、指出变法必须慎重......... 27
(一)以闩本为“反例”警示中国......... 27
(二)与欧美各国进行类比......... 28
五、指出变法要循序渐进......... 28
第四章劳乃宣法律思想评析......... 31
一、关于劳乃宣的既往评价......... 31
二、劳乃宣身份的重新定位......... 32
(一)“德主刑辅”的实践者......... 32
(二)温和的改革派 .........34
三、重新认识劳乃宣法律思想......... 37
(一)撕掉劳乃宣身上的标签......... 37
(二)立足本土温和改革是劳乃宣法律思想的核心......... 40
(三)劳乃宣法律思想于当代法制建设的损益......... 42


结论


在中国历史上,总有一些因为变法而背上骂名的人,远的如商鞅、王安石,近的如康有为、梁启超,因为改革,总是会破坏之前的制度让既得利益者不满,又因为没有经验而难免做出一些错误的选择。然而在近代即使是相对守旧的一派,今日看来也背负了不少骂名。历史中的少数派的声音往往为多数派所淹没,以至于在多年后因为他们的观点占有的是少数的一端,亦成为被批判的一方而鲜被提及,事实上,诸如劳乃宣这类“异端”也是有他们自己的权利的,在历史特有的年代,他们不过是如自己所想真实的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未必是为了权力,或者不是为了传统意义上的权势,他们所争取的只是一种话语权,是说话的权力。劳乃宣作为礼教派的代表人物,被称为“顽固分子”、“保皇势力”,而经过我们的研究,还是发现了他思想中很多闪光的地方。他的立足本土,温和改革的法律思想,与我们今世,仍然有很有裨益。轻易的否定或者肯定,都会使我们失掉很多东西。在茨威格的《异端的权利》中曾说:那些依靠革命成功而篡权夺位的人,往往会成为进一步改革的反对者,他们最擅长愚民,也最不宽容。这好像是反映了当时袁世凯复辟的种种,而在当时的人,他们可能并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历史中扮演了怎样一个角色,就草草的被推倒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观点被概念化,以至于根据和初衷通通被忽略,这是历史人物的悲剧,而这些有益的观点如果不能为今人所识,也未必是我们今世的幸事。


参考文献
1.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硕士论文范文》,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版。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p#分页标题#e#
5.张晋藩:《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美]D.迪,O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0.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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