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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委托信贷项目法律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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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308261926195727
  • 日期:2013-08-2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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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理论


(一)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界定
1.委托贷款业务的概念
1996年《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受托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发放贷款资金,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协助收回,还可按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全部贷款风险由提供贷款资金的委托方来承担。I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要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贷款资金有合法的來源、贷款用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贷款利率符合央行相关规定。2由于委托贷款业务涉及三方甚至是四方当事人,因此,为了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基本条件。首先,委托贷款资金必须是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自有资产,且其取得途径正当合法,以非法形式取得的委托资金,比如挪用信贷资金办理委托贷款,不仅影响借款人的正常使用,也会损害受托商业银行的IH当利益。其次,对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流向,受托商业银行也要做好审查以及后续的监督工作。委托人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要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受托商业银行完全有理由拒绝。最后,虽然委托贷款业务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贷款利率,这是以不违反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前提的,即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要点:(1)委托人必须明确委托贷款的对象及其他条件,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发放贷款资金;(2)委托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法规;(3)委托贷款利率的确定必须以不违反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前提;(4)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事先将其自主支配的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受托商业银行,作为委托存款;(5)委托存款总额不得低于委托贷款总额;(6)委托人若要提取委托存款,必须待委托贷款到期或收回;(7)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受托商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贷款,并可按合同规定加收罚息;(8)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受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有权要求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到期贷款本息;(9)受托商业银行按委托贷款手续繁简、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委托金额的多少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其业务报酬。


2.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 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是比较重要的业务之一。这里重点比较其中两类,一是自营贷款(商业银行是贷款方也是资金提供方),二是委托贷款(商业银行是贷款方,委托方是资金提供方)。这两类业务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自营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需要自己确定借款人,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有权决定将自有资金借给谁,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在确定借款人上无自主权。第二,自营贷款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商业银行自己承担,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只要商业银行是完全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业务的,那么商业银行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委托人才是这些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第三,自营贷款业务中产生的利息直接归商业银行所有,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拥有贷款利息的所有权,商业银行只能按约定收取业务手续费。


(2)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与信托贷款业务表上都是借款人通过受托商业银行得到借款,但两项业务最明显的不同就在于: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受托商业银行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是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自有资产,委托人才是借款人的实质债权人;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商业银行己拥有贷款资金的所有权,资金借贷的双方就是受托商业银行和借款人。3除此以外,它与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区别还在于:在委托贷款业务中,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只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法律行为,起到中介人的作用;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可以由委托人指定,贷款人也可以自行指定,贷款人比在委托贷款业务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立法现状
委托贷款业务经过十几年的迅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为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总体来看,我国委托贷款业务的立法状况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第二十一章对委托合同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受托人的义务: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履行通知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收益要交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要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费用。(2)受托人在两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二是受托人越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3)委托人的介入权。(4)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2.《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2003年修正的《商业银行法》的第四章对贷款的基本规则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相关内容如下:(1)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偿还能力等方面。这就说明商业银行不仅要对借款人实行贷前调查,了解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还要随时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催促借款人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这与《贷款通则》规定的对委托贷款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这是对借款人基本义务方面的规定。


三、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制度.......... 21-28
    (一) 明确借款人逾期不归还本息的责任分配.......... 21-23
        1. 受托人主张债权时责任主体.......... 21
        2. 受托人不主张债权时责任主体.......... 21-23
    (二) 完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担保制度.......... 23-24
        1. 分情况确定担保合同效力.......... 23
        2.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 ..........23-24
    (三) 规范委托贷款业务中的集合委托贷款.......... 24-25
        1. 设定严格的借款人资格条件 ..........24
        2. 规范集合委托贷款业务操作.......... 24
        3. 建立集合委托贷款产品流动机制.......... 24-25
    (四) 完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内部控制..........25-26
        1. 加强合规性审查.......... 25
        2. 禁止垫付资金 ..........25
        3. 完善内部责任追究制 ..........25-26
    (五) 完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外部监管.......... 26-28
        1. 统一监管标准 ..........26
        2. 健全监管手段..........26-27
        3. 规范信息披露.......... 27-28


结论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还可按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全部贷款风险由提供贷款资金的委托方来承担。我们知道,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主要是依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专门针对委托贷款业务详细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出台,对于集合委托贷款这些新兴业务更无法实施有效管理,这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幵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此外,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若出现法律纠纷,我们除了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也没有更直接有效的方法,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却比较低,这无疑再次增加了商业银行丌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大的层面来讲,也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金融法体系,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尽快规范委托贷款业务,引导委托贷款资金向合规合法领域流动,尽快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标准化的业务推广丌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主体的复杂性与法律关系的相互关联,决定了此项业务的幵展要受众多因素的制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了更多的闲置资金,以及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能力的提高,委托贷款业务各方主体为了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必定会成为积极推动这一业务迅速发展的最直接动力,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一定会发展的越来越好。#p#分页标题#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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