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的定位
要理解经营者集中附加硕士论文代写限制性条件制度,我们首先需要对这项制度在反垄断法上的定位有个清晰的认识。也即是说,我们要清楚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在反垄断制度体系中发挥着何种功能,它与其他相关制度具有哪些关联。考虑到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属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这一章我们将着重对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角色进行分析,从而对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的定位有个基本的认识。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概述
作为企业成长的一种重要途径,企业合并可以带来规模效应。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实际上完全通过内部扩展来发展成熟的企业很少,大企业的生成往往都借助了某种形式的合并。②企业合并带来效率增进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反竞争效果,比如横向合并容易导致企业间的协调或者单边限制竞争行为,而纵向合并则容易导致市场进入障碍的提高或者价格歧视。③考虑到企业合并可能长期改变市场结构,并可能产生系列反竞争效果,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有规范企业合并的制度,即通过立法确定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审查,理论上称为“合并控制”(Merger Control)。合并控制不是为了禁止企业合并,合并控制是要避免产生一家企业垄断市场或者少数几家企业共同垄断市场的局面。④合并控制制度是传统反垄断法三大支柱性制度之一,与规范垄断协议的法律制度以及规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传统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要理解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我们必须对整个合并控制制度的机理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再去认识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在合并控制制度中的角色与功能。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基本原理
对合并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国家干预市场的一种典型表现。国家干预市场的正当性源自市场失灵,各种经济法制度的建设应该立基于具体的市场失灵现象。①合并交易能够改变市场结构,使得市场机制得以发生、发展的竞争机制受到影响,导致各种反竞争效果,损害市场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机制受损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扭曲,市场因而失灵。由于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反竞争效果是合并交易导致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反竞争效果可以理解为国家干预企业合并的直接原由,合并控制理论谱系也就可以围绕反竞争效果来展开。要深入理解合并控制理论,充分认识反竞争效果在合并控制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关键所在。通过反竞争效果,可以将合并控制制度各要素有机串联起来,从而更深层次的挖掘合并控制的内在机理。
合并交易作为一种利弊兼具的经济现象,对其进行反垄断控制就是在合并导致的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之间作取舍。以反竞争效果为核心,我们可以将合并控制的理论谱系作如下梳理:对于合并交易,执法部门首先需要对交易可能导致的反竞争效果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交易不会导致严重的反竞争效果,则执法部门应无条件许可交易进行。如果认定交易可能导致严重的反竞争效果,应允许交易当事人进行抗辩,执法部门判定是否存在特定因素使得容忍反竞争效果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如果抗辩成功,执法部门应该许可合并交易进行。如果抗辩失败,则可以考虑通过附加特定的限制性条件对交易可能导致反竞争效果进行救济,也可以说是对可能被交易损害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行救济。②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救济方案具有可行性,则执法部门可以通过附条件的方式许可合并交易。对于抗辩失败的交易,如果救济方案也不具有可行性,则执法部门应该禁止合并交易。
基于上述理论脉络,我们可以将合并控制制度相应分解为三大子制度,即“反竞争效果认定制度”、“反竞争效果抗辩制度”以及“反竞争效果救济制度”。“反竞争效果认定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去甄别一项合并可能给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由相关市场界定制度、市场集中度测定制度、横向合并反竞争效果判定制度、纵向合并反竞争效果判定制度、混合合并反竞争效应判定制度以及这些实体分析所关联的证据制度和诸如申报门槛、SSNIP 与 HHI 等经济分析方法和定量指标所构成。“反竞争效果抗辩制度”则是判定是否存在特定因素使得容忍反竞争效果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主要由效率抗辩、破产抗辩等制度及相关的证据制度和经济分析方法与定量指标所构成。“反竞争效果救济制度”则是通过对特定交易附加条件,确保合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反竞争效果。合并控制就是围绕着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救济三个核心环节展开,从而实现国家权力对于市场交易的正当、合理干预。
第二章 限制性条件的类型
上一章我们对附加限制性条件在合并控制制度中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这一章我们分析限制性条件的类型。不同的合并交易可能导致不同的反竞争效果,需要有针对性地附加不同的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的类型是经营者集中附条件制度的主线,对限制性条件的类型有基本的了解,是我们进一步对经营者集中附条件制度展开研究的基础。本章的主要内容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限制性条件的分类方式,第二节分析结构性条件的类型,第三节分析行为性条件的类型。
第一节 限制性条件的分类方式
限制性条件存在多种分类方式,比如欧盟委员会 2005 年的《合并救济研究报告》中,将限制性条件分为转换市场地位的承诺、撤出合营企业的承诺、开放市场的承诺以及其他承诺四大类。①目前被国外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同的限制性条件分类方式是结构性条件与行为性条件分类法。②一般而言,结构性条件涉及改变合并企业的产权配置,行为性条件涉及限制合并企业的产权。③国际竞争网络组织(ICN)2005 年的《合并救济工作报告》指出,附加结构性条件是通过对市场结构的直接干预来处理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竞争损害。附加行为性条件则是通过改变交易当事人或者其他主体的行为来处理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竞争损害。④结构性条件往往涉及合并企业特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典型形式就是资产剥离。行为性条件则主要是对合并后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可以体现为某些行为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不会涉及合并企业资产产权的处分,而只涉及对产权的限制。有关结构性条件与行为性条件哪一种方式更好的讨论一直都存在,但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反垄断法会明确排除其中的一种,立法实践往往承认并同时允许这两种类型。
第三章 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38-56
第一节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建议........................38-40
第二节 不构成限制性条件的承诺........................ 40-42
第三节 限制性条件的评估 ........................42-48
第四节 不同类型限制性条件的适用........................ 48-50
第五节 不同交易类型适用的限制性........................ 50-54
第六节 小结 ........................54-56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实施........................ 56-82
第一节 结构性条件的实施........................56-69
第二节 行为性条件的实施........................ 69-81
第三节 小结........................ 81-82
第五章 限制性条件的变动........................82-89
第一节 条件变动的必要........................ 82-83
第二节 变动请求........................ 83-84
第三节 执法部门的审批 ........................84-85
第四节 变动的内容 ........................85-88
第五节 小结 ........................88-89
结论
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则是维护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重要法律手段。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过程中,对于那些可能导致严重反竞争效果的交易,反垄断法设置了特定的救济机制,即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对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是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与维持市场自由竞争之间进行平衡的重要救济手段。本文以美国、欧盟等世界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的立法与执法经验为基础,同时结合国际竞争网络组织(ICN)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的研究成果,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与梳理。通过本文研究,我们可以认识到,完善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以限制性条件的基本分类为基础,以限制性条件的确定、实施与变动为主线。结构性条件与行为性条件是限制性条件的基本分类,结构性条件涉及对合并企业资产的处分,行为性条件则涉及对合并企业行为的约束。有效性、比例性、可执行性、可监督性,以及不产生新的竞争问题,是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评估的基本标准。限制性条件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完善的保障机制设计。买家资格控制、买家先行以及定资先行的剥离时限要求、资产分持、剥离受托人、监督受托人以及替代剥离方案等,都是确保结构性条件有效实施的配套规则。#p#分页标题#e#
行为性条件的成功实施则主要依托于监督受托人以及对执行争议设置的仲裁机制。对于持续期限较长的限制性条件,特别是部分行为性条件,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对限制性条件有效性的影响,有必要设置合理的条件变动机制,确保可以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终止、变更与替换。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以及各国的积极反垄断执法,经营者集中附条件的国际协调日益重要,各司法辖区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信息交流、积极礼让等途径确保在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方面的协调,从而共同促进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虽然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才 3 年多,但相关规则的完善速度很快,执法方面的进步也非常明显。尽管如此,整体而言,我国经营者集中附条件的制度体系仍待健全,还缺乏纲领性的规则去统筹整个附条件制度体系,一些国外经验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则还待移植,配套性的指引性文件也待完善。诸如透明度、限制性条件的选择、限制性条件实施保障机制的设计等方面,执法也还有改进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王晓晔著:《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
2. 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3. 王晓晔著:《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版
4. 王晓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年版;
5. 王晓晔主编:《反垄断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年版;
6. 王晓晔著:《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
7.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
8. 单飞跃、卢代富等著:《需要国家干预》,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9. 商务部条法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10. 商务部条法司编:《中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