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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硕士论文代范文:公共财政及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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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709281611055266
  • 日期:201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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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宪政经济学硕士论文代写创始人之一的詹姆斯 M 布坎南通过批判与继承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 斯密(Adam Smith)(1723~1790)的“经济人”理论,开创了通过制度设计来弥补经济缺陷的理论思维,并认为:应从改变决策的规则出发,并进行宪法改革,决策规则比决策本身更重要。可见,詹姆斯 M 布坎南将宪政作为集体选择的逻辑基础,并将宪政改革作为其论述和强调宪政制度对经济活动反作用的重要依据。而具体到公共财政制度,我认为其制度性的反作用也应该建立在一种以宪政为基础的制度构建上,以通过制度中最深层次的规则体系来影响经济活动的规则,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经历了 30年的高速发展,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 9.8%,财政收入总量从 1978年的 1132.26 亿元到 2009 年的 68518.30 亿元,绝对数字增加了 60.51倍,效率的大大提升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画上了浓重一笔。然而公平问题却令人担忧,人均收入增长只是 30年前的近 11倍,东西部以及沿海内陆经济差距也在不断加大,这些现象的出现都说明了现阶段中国经济公平问题更加突出。越来越多的财税体制改革,收入分配的公平化等涉及到经济公平问题的讨论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财税体制改革以及收入分配的公平化等问题涉及到了国家政治生活甚至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转变,而这一转变最终落脚点则体现在公共财政制度与宪政建设的关系上。
2010年 10月 15日至 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简称十七届五中全会)于北京召开。五中全会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关于制定“十二五”(2011至 2015年)规划的建议。“十二五”规划大致内容为:收入分配改革、垄断行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上述内容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对财税体制改革以及收入分配公平化重要性的认识。国家的经济目标从“国富”转变为“民富”,这使得中国在继改革开放之后再次处于转型的分叉路口。其实,针对收入分配与财税体制改革问题,温家宝总理在答中外记者问时就强调: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
财政史的变迁的确是惊心动魄的,它不仅仅是财政自身建设变化的历史印证,同时也是万千民众为争取自身权利而进行权利斗争的真实写照,而伴随着财政史的变迁则是一幕幕的宪政建设与宪政改革序幕的拉起。从温家宝总理的话语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财政体制改革对收入分配等一系列公平问题的解决是起到基础性作用的,可以说没有公共财政的建立;没有秩序的财政体制,我国以收入分配为首等涉及公平问题的一系列问题是无法得到根本意义上得到解决的。反观财政史的发展历程,财政体制以及收入分配公平化等问题的解决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则是依仗宪政建设的不断完善而进行的。我国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建设一个全民普惠、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的社会形态,其中法治建设是上述目标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财税体制以及收入分配公平化等问题涉及到公共财政的根本问题,因此在问题的解决上则应该以宪政建设为目标,通过建立体系合理、完备的财政、税收法律来实现上述目标。这从根本上保障了我国经济发展终极目标的实现,并为建立全民普惠的小康社会铺下法律的基础。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目前针对公共财政立法与宪政建设,存在经济学、政治学以及法学理论的研究。在经济学领域宪政经济学的出现为宪政视野下分析和理顺公共财政提供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分析。詹姆斯 M 布坎南在其著名的著作《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当中,专章明确的对宪法的改革进行了论述并最终认为宪政以及宪法的改革是保障经济运行的根本手段,而按照布坎南的逻辑进行推导则可以得出宪政的建设同时也为公共财政立法的分析提供了新的研究角度。从宪政建设的理论角度来研究公共财政立法并反作用于宪政建设成为了经济学与财政法学的有效契合。同时詹姆斯 M 布坎南在《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中更加明确的提出,宪政作为集体选择的逻辑基础,成为其论述和强调宪政制度对经济活动反作用的重要依据。国外政治学的研究以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为基础。洛克在传世名著《政府论》中指出,公民权利体系的构建是遏制权力扩张极其重要的手段,人民如果认为政府违背了当初社会契约的宗旨,则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而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是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第二章 宪政视野下公共财政的理论依据


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建设作为我国宪政建设中间一个重要的环节。对其进行符合宪政理念的概念探讨和理论追溯是十分必要的。正是由于公共财政的重要性导致了公共财政以及公共财政制度成为各个学科历来争论的焦点,对其概念以及理论来源的认识也是莫衷一是。公共财政的概念在不同学科的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含义,这不仅由公共财政自身的性质所决定,同时也是受不同学科之间价值理念差别的影响。与宪政建设相对应,公共财政以及公共财政制度在其理论来源以及概念界定上应该在经济学、政治学以及法学的范围内进行探讨,并符合原本就与之对应的法治理念以及市场经济。


第一节 公共财政的概念和内涵
公共财政的概念一直以来是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但从对公共财政概念的争论当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争论多见之于对其所保护的对象性质、对其自身范畴以及性质的探讨。而将公共财政的概念与跟其有深刻联系的法治理念相联系之时,我们就会欣喜的发现,对公共财政概念界定的视角更多的被投入到了宪政建设之中,而公共财政也因此而被赋予了更多的法治内涵。


一、 公共财政的概念
公共财政一词由财政、财政学转变而来,较之之前财政、财政学的使用,张愚山于1983年将美国经济学家阿图 埃克斯坦(O. Eckstein)的《Public Finance》一书直接翻译为“公共财政”,这一提法的出现引出了我国对公共财政概念的热烈探讨。早期对公共财政概念进行界定的是经济学领域的学者张馨,他通过对Public Finance以及 Government Finance的翻译以及性质的辨析,并最终认为公共财政是由“公共”对之规范、决定和制约的国家财政。这一概念的界定也是在《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这一大背景下进行的。


第三章 我国构建公共财政的历程、现状........................... 32-40
    第一节 我国财政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 32-35
    第二节 我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现状......................... 35-37
    第三节 我国公共财政制度存在的问题......................... 37-40
        一、宪政理念的缺失 .........................38
        二、财政基本法律制度的缺乏......................... 38-39
        三、财政立法层级过低......................... 39-40
第四章 宪政视野下公共财政建设的国外经验......................... 40-49
    第一节 国外财政权力的宪法制约 .........................40-42
    第二节 国外财政权力的制度均衡......................... 42-45
        一、美国财政权力均衡的经验 .........................42-44
        二、德国财政权力制衡的经验 .........................44-45
    第三节 国外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与救济......................... 45-49
        一、德国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经验......................... 45-47
        二、美国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经验......................... 47-49
第五章 我国公共财政的制度完善......................... 49-56
    第一节 宪政视野下我国公共财政......................... 49-53
        一、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法完善......................... 49-51
        二、公共财政基本法的制定 .........................51-52
        三、公共财政审计制度的变革......................... 52-53#p#分页标题#e#
    第二节 宪政视野下我国公共财政的程序配置 .........................53-56
        一、社会财政监督制度的建立......................... 53-54
        二、财政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 54-55
        三、纳税人诉讼程序的建立......................... 55-56


结论


针对我国税收征收、财政支出行政化的特点,笔者建议通过建立对财政收入行为、财政支出行为的司法个案审查以达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就财政事项的权力平衡作用。具体如下:
(1)纳税人诉讼程序的宪法性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法院所在行政区域发生的就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行为产生的纠纷,应该予以立案。
(2)财政法庭的管辖范围。参照美国做法,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纳税人诉讼程序的管辖范围,包括财政收入的争议范围:个人所得税、欠税案件,以及正当征收程序、受让人责任税收争议案件等;
(3)纳税人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资格问题。笔者认为公民有证据证明自己一定的纳税能力、或者该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行为与自己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即可被认定为纳税人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具体如下:第一,纳税人诉讼的行为必须是根据税收课征与使用规定而进行的财政收入、支出行为;第二,纳税人必须证明他所指控的支出行为超出了宪法、宪法性文件以及税法对税收课征和使用所规定的限度;
(4)纳税人诉讼程序的审理程序。笔者建议参照美国做法,将纳税人诉讼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小额诉讼程序,另一种是一般程序。低于一定数额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争议,纳税人可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争议较小的欠税案件提供一种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适用该程序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而经由一般程序所产生的判决则可上诉至上诉法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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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长庆:《论税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 1期。
[3]陈志勇、姚林:《公共财政的宪政分析》,载《财贸经济》,2007年,第 10期。
[4]安体富:《公共财政的实质及其构建》,载《当代财经》,1999年,第 9期。
[5]程亚萍:《财政的宪政逻辑》,载《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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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馨:《论民生财政》,载《财政研究》2009年,第 1期。
[8]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 2期。
[9]郭道辉:《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 1期。
[10]张馨:《论公共财政》,载《经济学家》1997年,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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