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概述
1.1 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的概念
1.1.1 税收执法程序的概念
税收执法是指国家为了实现财政税收的目的,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权力,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采取相应的措施,与纳税人及其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征纳关系或者是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税务纠纷的一系列行政执法行为。笔者认为,税收执法程序的概念应当定义为:税务机关为了实现实体税收债务请求权,由税收征收主体实施税款征收行为、作出征税决定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相互关系的总和。
1.1.2 税收司法程序的概念
宪法第 13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刑事案件司法权行使的主体。而在税收实施领域,《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税务机关查办的税收违法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办”。显然,这一规定确定了公安机关具备行使税收司法权的主体资格。其实近十几年以来,公安机关在相当大一部分数量的涉税案件的查处活动中确实是发挥了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作用的。所以我们可以把税收司法的概念界定为“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涉税刑事诉讼案件、涉税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税民事案件的活动”。
税收司法程序包括税收刑事程序、税收民事程序和税收执法程序,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处理相关税收事务的程序。
1.2 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的比较
1.2.1 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的区别
针对上文对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的概念的分析,可以归纳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体现在: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税收执法程序从根本上是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而税收司法程序则是司法程序的一种。第二,两者的启动方式不同。大多数情况下税收执法程序是由税务机关依照职权积极主动启动的程序,而“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的基本特征之一,人民法院依申请才会启动税收司法程序。第三,两者的内容不同。我国税收执法程序目前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程序、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务检查程序、税收处罚程序和税收复议程序。而税收司法程序主要包括税收民事司法程序、税收刑事司法程序和税收行政司法程序。第四,两者的结果不同。税收执法程序的结果是作出相应的行政管理决定,该决定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税收司法程序的结果是只能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
1.2.2 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的联系
虽然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存在以上诸多的区别,但是他们却又是被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知道国家的财政税收得以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障是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而这一权力的行使又必须得到税收司法权的支持。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在实践工作当中的衔接呈现出了日渐频繁的局面。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的共同点显而易见,主要有:两者都是属于一种程序的范畴,并且都属于法律程序的范畴,同时,效率与公正都是两者的基本价值追求。
2 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衔接的现状分析
2.1 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执法与刑事司法虽然是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领域,他们分别是由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调整的,但是两者之间并不是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通常可以分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犯罪行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来对其进行处理处罚,而税收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在税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主管管辖问题,那么必然就会存在两个机关在处理该案件时的工作衔接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了诸多的矛盾,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2.1.1 税务机关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衔接问题
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指的是在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情况下,一旦税务机关发现此种情况,就必须立即将该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该税收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行政法,还触犯了刑法,因此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由不同的机关按照不同的程序作出的。那么此时就需要把这两种程序有效的联接起来,建立好两者的衔接机制,从而有效的避免在处理同一案件时因为程序的交错重叠而出现实体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1 移送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
虽然税务机关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的一般原则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了规定,同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也明确了税务机关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的制度,但是该规定并没有对公安机关究竟如何处理和相关的程序问题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实践工作中税务机关对涉税犯罪移送的处理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诸多的问题。
2 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衔接的现状分析..............13-27
2.1 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13-18
2.2 与民事司法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18-24
2.3 与行政司法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24-27
3 税收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衔接机制的完善............. 27-39
3.1 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的完善.............27-33
3.2 与民事司法程序衔接的完善............. 33-36
3.3 与行政司法程序衔接的完善.............36-39
结论
法治的本质要求在于对权力的限制和制约,税收法治作为法治的一个子系统也是如此。只有税收立法权、税收行行政权、税收司法权三者的相互独立以及监督和制约才能让税收法治的目标得以实现。然而目前在我国,这三种权力之间并不是平衡的,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失衡,使得税收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在衔接上经常出现空档。当然,出现这种情况也是有其深远的社会背景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过度重视税收的财政保障职能,将注意力集中在应当如何通过行使税收行政权及时获得财政收入,而往往忽略了税收的宪政意义以及所牵涉的社会公正问题。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税收法治的推进过程中,理论界、立法界和司法界都在不断致力于税收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税收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阐述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税收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进而促进我国税收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完善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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