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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硕士论文写作范文之论法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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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303282022455220
  • 日期: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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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信任一般理论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中,人们确实很难能够找到信任他人和信任社会的理由。当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发生矛盾之时,信任危机便会产生。当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如果把这样的情况放到法律的角度来看,就会体现出质疑法律的权威性,或者达到不信任法律的程度。从发生学的角度可以将信任界定为三个层次:首先,由于交往经验的信任,这种信任来源于各种交往、交流中积累的经验,其中最核心的是双方的互惠。其次,由于在行动者心里信任社,社会合作规则是其根源所在,地域文化、出身高低、年龄和社会背景的相互一致性是其产生信任的基础。最后,由于信任社会的制度。此种信任是最高层次的信任,在非人的规则、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信任,同时对另外一个问题提出了假设:是否只有在熟人社会里才能建立信任。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人们没有必要根据他人的身份社会地位与他人在社会中的经验建立信任,凭靠社会中的制度与社会结构建立信任即可。


1.1 法律信任概念的界定


1.1.1 法律信任的概念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美国学者伯尔曼提出的。“法律信仰”这个范畴,目前中国法理学界采用了通说,采取了普遍接受的态度。有学者把法律信仰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尊重;第二是信任;第三是信仰。尊重、信任、信仰三个层次是循序渐进的,尊重是信任存在的基础前提,信仰是信任的内心升华。在法律信仰这个层面来看,法律信仰不能是个别的行为,法律信仰必须具备的就是普遍性;从社会公众主体的主观心态出发来看,法律信仰是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一种思想意识形态;同时法律信仰犹如对宗教信仰一样,是一种虔诚的信仰,对法律的性质不存在加以选择性的问题,无论是良法还是恶法。同时,有的学者是这样考虑的:从意识形态上来看,法律信仰是属于较高层次上的。上升到信仰层次的法律感受是一种超验的感觉,是把法律当成了与自己生命并重的感觉,在这种感觉中表现了法律人对自己人生终极意义的关切,在他们的内心中,法律绝对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是一种精神,在自己的生命与法律的权威尊严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甚至可以牺牲生命而换取法律尊严。①笔者认为:法律信信仰就是社会公众在主观上对法出现的一切现象的的一种理解方式,并且是在这个基础上对法产生出的一种无上崇拜感,得到了社会主体心理上的的认同。在西方国家中,谈到法治建设问题,西方的宗教的信仰促使了西方国家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形成,在苏格拉底心中,人的最高美德便是遵守法律,他宁可愿意在合法却不公正的判决中死去,也不情愿在他人的帮助之下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苟且偷生。苏格拉底曾经说过:“法律是他和国家之间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在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中,苏格拉底的例子的确是一个很好的范例,然而,在客观上法律信仰的形成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基础,那就是要存在一个“上帝”般的完美法律,换句话说就是对于法律信仰来说,他的对象一定要完美无缺。目前来看,对法律进行神化是我国大部分学者在研究法律信仰问题上一致的法律研究基础。但是,在客观上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局限性,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对于法律还不能达到信仰的程度,在此基础上法律信任是可以产生的。换句话说,就是社会公众在了解法律本身存在的局限性等弊端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宽容理解,进而达到对法律的尊重信任。虽然,从表面上看法律信仰和法律信任二者都有对法律相信的含义,它们都是人们内心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是属于主观意识形态范畴,但是法律信仰与法律信任二者的程度确实是不同的。法律信仰是一种忘我的、极端忠诚的、非理性的相信;法律信任一种理性的选择和价值判断。在法律信仰的范畴中,法律信任在法律信仰的范畴之内,法律信仰可以说更具有一种献身精神。因此,对于社会群众来讲,法律信任是法律信仰的基础前提,是其发展的必经阶段。尤其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相比法律信仰,法律信任确实是一个更现实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现状来看,很多人认为我国目前面的法律信仰危机,但是在我看来我认为我国目前是面临着法律信任危机更为妥当,目前在我国,社会公众对于法律信任的问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同时这点正是社会公众信任法律的关键。


1.1.2 本文对法律信任的界定
笔者对于法律信任的概念定于如下:法律信任就是指,在与法律交往过程中的主体(社会公众),他们以法律作为相互交往的媒介,在认同法律本身具有内在局限性的前提下,在其参与、调控的社会关系中仍然愿意用法律作为其工具,在法律能够依照应有的程序运作,他们都愿意心甘情愿的接受其得出的不利或者有利的结果。社会信任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法律信任。社会理性主体的存在是法律信任体系得以建立的一个必然要求,作为一个社会理性主体,他必须认识到法律本身的内在局限性。法律在其运作过程中,法律得以被信任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按照固有的程序、跪着进行,只要是违反法律程序与规则的行为都要被法律公正的评价。信任本质上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本质上是对未知事物的一种猜测或者预测。


2 西方国家法律信任的建立与我国法律信任的缺陷


2.1 西方国家法律信任的建立与原因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阐述了法律信任和法律信仰的关系,因此在本部分中所阐述的西方法律信任即法律信仰,对于我国的现状而言则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2.1.1 西方国家的宗教对法律信任的影响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虽然宗教与法律不属于同一种社会规范,但是宗教与法律在文化层面上却是联系紧密的。“惯常的公式是,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马林诺夫斯基曾说过,宗教神话是早期西方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力量,它为法律制度与人类价值观念提供了不容置疑的根据。基督教文化对西方文化影响尤其深渊,价值性和权威性是法律信任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然而二者均来源于基督教。从价值性层面来分析,“权利”作为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在英国的光荣革命中诞生,之后,法国颁布了《人权宣言》,它将“权利”发扬光大,指出了有关人的权利产生由来,人出生下来就具有权利,并且人从出生到死亡其权利都是平等自由的,为法律价值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从权威性层面来分析,正是因为 1075 年的罗马教皇革命,罗马教会被单独的划分出来,一个独立教士等级分明的并且只执行教皇法令的等级教会法院形成了,其属于教皇的统治。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法律被赋予了崇高的地位,国王和教皇具有同样的最高政治地位,他们可以制定法律,但是他们自身也要受到其制定的法律所约束,因而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空前的提升。当欧洲进入到了中世纪以后,在社会阶级中新出现了神权政治,宗教的地位远远高于法律,可以说是宗教统治领导法律,法律无条件服从于宗教,由于宗教的影响,法律所发挥的功能作用必然会受到严厉的打击与限制,但是,在西方人们的内心深处仍然对法律的权威性没有怀疑,并没有因宗教的统治而丧失对法律的向往与崇敬。与此同时,上帝对于西方人们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人们在对宗教中的上帝信仰中,同时获得了对法律的权威性的认同。


2 西方国家法律信任的建立.......................19-30
    2.1 西方国家法律信任的建立与原因....................... 19-23
        2.1.1 西方国家的宗教对法律信任....................... 19-20
        2.1.2 西方国家的法文化传统的影响....................... 20-21
        2.1.3 西方国家的经济对法律信任的影响....................... 21-22
        2.1.4 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对法律....................... 22-23
    2.2 我国当前社会法律信任的缺陷....................... 23-30
        2.2.1 我国法律信任缺陷概述....................... 23-24
        2.2.2 经济角度分析我国法律信任的缺陷.......................24
        2.2.3 在我国缺乏信任法律的传统 .......................24-25
        2.2.4 政治角度分析我国法律信任.......................25-26
        2.2.5 法在运行过程中受到严重的阻碍....................... 26-28
        2.2.6 在普法教育与法学教育....................... 28-30#p#分页标题#e#
3 法律信任在我国构建的途径 .......................30-37
    3.1 我国构建法律信任的途径....................... 30-37
        3.1.1 通过统一规则的形成来树....................... 30-31
        3.1.2 制订与社会主体利益相符的良法 .......................31-32
        3.1.3 加强政府信用并依法进行权力限制....................... 32-33
        3.1.4 提供司法公信力完善司法体制 .......................33-34
        3.1.5 发挥法律人的带头作用 .......................34-35
        3.1.6 加强法学教育与普法教育....................... 35-37


结论


由于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权力的崇拜远远地超出了对法律的信服,更由于建国初整个社会对法律的无情践踏与破坏,以及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人们的观念并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法律体系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浓厚,法律价值与民众所珍视的价值出现断层,法在运行的过程中遭受着重重阻挠。而我们一直强调并进行着作为法治“硬件”系统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而较为忽略作为法治“软件”系统的法治精神与法律情感的培养,我们一直迷信和崇拜国家政权的强制和威慑,而较为忽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这样,当然不可避免地一再拉大了本已存在的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分与法治的意识、精神、观念、价值成分之间的距离,强化了它们之间的分离与脱节,加剧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立。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客观上必须建立对应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社会公众的内心法律理念的培养是也必不可少的。人的行为受到内心思想的支配,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树立人们的法律信任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人在树立法律信任过程中的表率作用,通过加强法学教育和普法教育,强调对大学生法的理念的教育以提高知识分子阶层的法律素养,着重加强党政领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治的理念的培养,采取群众更容易接受的形式,采取权利为本位的普法教育,增强民众的权利意识,驱除人们心中畏法、厌讼的情感,培养起人们对法律的亲近感和对法律的正情感,唤起民众信任法律的激情。由于法律信任既是一个相当艰深的学理问题,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实践问题,因此,本文的探索只是一个初步,距离全面系统还很有距离,尤其是法律信任的实证分析,更是需要认真努力探讨的。笔者将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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