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研发费用法律规定的沿革
一、 研发费用扣除范围的差异
国税 116 号所列举的费用都是能够加计扣除的费用,其范围要比《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大。综合来看,相关文件采取了以下三种方式来界定技术开发费:第一,概括式,即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原材料费、水电煤费、检测测试费、招待费、研究人员差旅费、技术论证会议费、专家咨询费、贷款利息等。这里的各项费用指的是企业用于研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可以列入技术开发费;第二,列举式,列举构成研发费用的八项费用7。这些费用是技术开发费的典型形式,容易理解;列举式的特点在于,列举之外的其他费用一律不在该范围之内;第三,排除式,如企业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拔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因分别属于技术许可费和技术服务费,都不能列入技术开发费。
技术许可费和技术服务费也不能列入技术开发费的范围之内。由税法规定的沿革来看,对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由概括式逐渐发展为以列举式与概括式并用。原因在于:在法规拟定之初,立法者对于研发费用的界定也很模糊,但是为了鼓励企业搞研发、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等,仍要作此规定。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概括式的弊端也不断显现,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将即使不在研发费用内的其他费用也纳入进来,以此避税,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的目的,这样就会对国家的税收产生影响。由此,国家采取了列举式与概括式并用的立法技术,凡是在列举之外的一切费用都不在研发费用范围之内,规避了概括式模式的弊端,同时也弥补了列举法补一漏万的不足。
二、 加计扣除当年超额部分的抵扣年限和分类
实行加计扣除的主体最早是“三新”费用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其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若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则可就其不超过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的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102006 年,加计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112008 年,将加计扣除的范围分成两类,一类是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纳税所得额,另一类是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 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不得超过 10 年。
三、 集团公司收取的技术开发费
由国家投资到有条件的收取起初法律规定将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随后又删除了国家投资的部分,也就是说国家已不再对此部分进行直接投入。再之后为了防止无限制的收取研发费用或将导致关联方的非法转移资产等不正当行为,规定集中使用的技术开发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 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 3 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 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2008 年又取消了这一限制性规定,采用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中进行分摊,同时该费用还应提供协议或者合同否则不准加计扣除。
第二章 研发的含义及相关概念的解析与对比
第一节 研发的含义与分类
研究发展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虽然学界和政策法律都给过相关的定义,但这些定义仍然有不同之处,说明各界对研究发展的定义还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以下首先整理法规与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中研究发展的定义。
(一) 法律法规中对研究发展的定义
所谓研究发展指:研究新产品、改善制程、改进生产技术及改进提供劳务技术。其中新产品之研究及制程之改善涉及新技术之创新,生产技术及劳务技术涉及既有技术之应用。25《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是指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工艺、装备的设计和研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产品与相关技术。
财企[2007]194 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项: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从此处可以概括出研究发展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与开发过程。2008 年国税发 116 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则更为具体。该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与此完全相同。
第三章 研发活动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21-30
第一节 研发活动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 21-24
一、 税基式减免………………… 21-22
二、 税率式减免………………… 22
三、 税额式减免…………………22-23
四、 其他…………………23-24
五、 研发活动税收优惠效果的对比………………… 24
第二节 研发活动享受税收优惠的争议………………… 24-30
一、 研究阶段的划分………………… 25-26
二、 人工费…………………26-27
三、 仪器设备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27-28
四、 研究机构的概括规定………………… 28
五、 委托研发…………………28-30
第四章 研发费用相关规定的解读………………… 30-37
第一节 研发费用相关规定的解读………………… 30-32
第二节 研发费用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32-34
一、 研究阶段和生产阶段的划分………………… 32-33
二、 研究开发活动限定门槛过高………………… 33
三、 技术开发费的界定仍不明确…………………33-34
四、 研究开发活动的鉴定部门尚待明确………………… 34
五、 对研究失败的企业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34
第三节 企业研发活动享受税收优惠的措施…………………34-37
一、 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管理体系…………………34-35
二、 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账簿………………… 35
三、 与主管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 35
四、 做好研发活动的税收筹划…………………35-37
结论
从研发费用法律规定的沿革我们能看到国家对企业研发费用政策的历史演变,这样就能在宏观意义上体现国家的政策扶持力度,同时也能预测国家在未来的相关政策变化;其次,通过对研发的法律定义与会计定义相对比,理解二者的相异点,使读者更好的把握二者的联系与区别,进而再进行更深层的解析,将相关定义与易对比的概念进行对比和剖析;再次,文章从税法的角度归纳和总结了研发活动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并将优惠效果进行对比,这样就使企业对研发活动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一目了然。文章最重要的是要分析研发活动享受税收优惠的争议,意要分析争议点和目前研发费用相关法规中仍然存在的不明确的问题,给出自己的合理解释;最后,则是针对以上的分析,总结企业为了能享受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而应采取的措施。#p#分页标题#e#
本文的论述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文章缺少企业研发活动的实际数据和实践上的例子,未能将理论与实际更好的结合等等,文章指出的争议点和尚待明确的地方还亟待有权部门给出法律意义上的解答。同时在核定企业是否达到享受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标准的审核流程还有待更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要对每一步骤的审核部门进行修改和完善。当再遇到类似问题时,企业要做好一切准备,在事前就应进行详备的计划和措施;有权机关也要理论联系实际,平衡好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落实好国家的优惠政策;有关学者也应通过实践上出现的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学原理,由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为我国相关法治进程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