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方法论文的文献综述,以“大数据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借鉴”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十年前,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最早提出了“大数据”时代已到来。时至今日,“大数据”已经不再是 IT 界的专用术语,而成为了整个时代的标签。大数据的应用已经渗透到这个时代的方方面面,医疗大数据、环保大数据、生物大数据、营销大数据等等,今天,当人们热衷于在网上购物,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流、娱乐和学习的时候,大数据凭借其强大的搜集数据和分析数据的能力,已经能够对人群进行精确画像,甚至可以实现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同构,大数据时代其实就是对人类社会、人类知识重新解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能够真正的抓住人的本质、社会的本质。那么,对于科学研究而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它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那就是以数据为中心,以数据为驱动。同样,一直被自然科学所诟病没有科学方法论的法学研究,在大数据方法不断创新和发展的机遇下,如何科学评估这种新的研究范式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同时,在法律大数据不断增长的情况中,如何运用先进的分析方法去收集、整理、分析数据,是每个法学研究者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者来说,如何顺应新的研究环境与研究路径,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升级研究思维,利用大数据给我们带来的巨大红利,努力构建社会主义的良法良制,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的时代课题。
本文收集、整理和分析了当前大数据应用领域最权威、最海量的案例,力图通过这些真实的案例来阐述大数据的特征、作用和研究方法,并且将这些特点、方法与法学研究相结合,借此希望能为所有的法律研究者展现一副法律与大数据关系的蓝图,以期能够引起法学界对于大数据的重视,更新研究方法,升级研究思维,迎接大数据的变化与发展。
文章第一章讲述了大数据及法律大数据的基本概况;第二章以维基百科、乔布斯癌症治疗方案等为例讲述了法律研究思维的转变;第三章以谷歌预测流感等为例描述了大数据方法对于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提升;第四章以环境大数据的公开等为例阐述了大数据对于我国立法活动的影响;最后一章以阿里巴巴开发的“明镜”案例分析系统等为例阐述了大数据对于我国司法活动的影响。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全方位展示了大数据与法律的结合,同时结合笔者自己的思考,提出了对于未来法学研究的思考,也希望法学界能紧跟时代,不错过这次绝佳的发展机会。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中国目前对于大数据背景下的法学研究相关的讨论尚不多见,并没有出现系统的阐述法学界应该怎样运用大数据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同时也没有从方法论的角度去挖掘大数据对于法学研究的改变与提高。梅夏英、刘明的《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范围界定》从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讲述了大数据时代对于现行法律的挑战①;上海财经大学胡凌在《大数据影响下的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②中,从大数据的特点谈起,探讨大数据与法律实践、法学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在《“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数据的财产化与刑法保护》③中,从数据的财产化保护出发,对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风险进行了探讨;贵州大学法学院方印在《发挥大数据作用研究环境法学》④中,从数据规模、数据应用角度提出了大数据在制定各种环境标准、衡量环境指数方面的作用与优势;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张浩教授在《大数据与法律思维的转变——基于相关性分析的视角》一文中,从大数据方法之一相关性分析的角度,阐述了大数据方法对于传统法律思维的冲击,充分论证了大数据的相关性分析对于解决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和类推这两个问题的有效作用⑤。
从以上的研究来看,整个法学界现阶段对于大数据的应用和讨论基本处于片面化与表面化的阶段。当谈论大数据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影响的时候,人们容易想到的就是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信息公开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互联网出现后法律研究面对的新问题,但是这还远远不是大数据时代法律问题的全部。相对而言,胡凌对于大数据的论述较为细致,在他的另外一篇论文中,其以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为例,论述了传统的法律体系与大数据产生的新的利益关系之间的脱节①。因此,他的研究基本把握住了大数据系统的技术特点以及由此技术特点而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并且进一步阐述了这种新的利益格局对于法学研究的挑战和亟需法学创新的殷切期盼。
2.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运用数据,通过研究数据之间的数量关系来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同时对人的行为进行预测是当今国外法学研究的前沿领域。而且国外很早就开始了将数据分析与法学研究想结合的实践。例如,为了解决法官从众多判例中找到最合适的判决依据的问题,众多大型机构纷纷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来满足这一需要。在科学计量学的指引下,霍特领导的比特斯伯格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在 1956 年运用关键词相关性方法建立了关于医院法规的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中,系统可以根据使用者输入的需求进行自然语言的解码,从而筛选出客户所真实需要查找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同一时期,人们还开始了预测案件判决的研究,这种分析方法极大的增强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胜算。同时,由于美国联邦制导致的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律师为了开展跨州业务,建立了涵盖各州法律、证据适用规则、判例的数据库。
鉴于法官在美国司法审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法官行为是学者研究的重点。起初,对法官行为分析完全走的是行为政治学的研究路径,他们认为每个法官的判决都跟其本人的学习经历、生活习惯以及判决时的个人状态相关联。与此同时,关于法官行为背景的分析又有几种不同的路径。第一种是基本描述的方法,第二种是将法官的背景资料与具体的审判模式进行交互分析,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量化具体的人物性格或者人物背景对于案件的判决倾向。第二种方法在这一阶段占到了主流。例如兰吉尔在《政党倾向与法院判决》中分析了党派因素在最高法官法官判决中起到的影响作用。施米德霍伊泽在《遵循先例、异议与最高法院法官的背景分析》中运用同样的研究方法研究了最高法院法官的宗教背景对其判决所起的影响作用。高德曼在《社会背景与判决形成》中采用了多个变量对法官的判决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这些影响因素包括了政党背景、社会经济状况、教育及从业背景以及个人的兴趣爱好。斯普拉格运用这种思路,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其研究对象由个人进而发展到对于整个政治集团的研究。相比以上两种都只是单纯从统计维度来分析,在博文《从法官社会特征对法庭投票行为的分析》中,他采用了复杂程度更高的高级计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假设一定的背景与司法行为相关,然后采用部分协同相关性和多重回归分析方法来分析上诉法院法官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例如,美国计量法学家舒伯特就在贝克诉卡尔案件中精确地预测到了各位法官的投票结果,而这种对于法院投票的预测也为运用数据对案件预测提供了一个视角——关注对法官或者是陪审团在案件判决时投票的情况。
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运用大数据进行法学研究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包括两个研究领域:第一,扩展上一阶段中关于判决预测的研究,由对判决预测发展到了研究判决,例如约翰娜•伍瑟在《计量法学:安全与防卫》中就宣称其研究不单包括预测,同样也对判决背后现象和影响判决的因素进行了扩展;第二是新增的部分,对制度和国家颁布的公共政策进行评价。例如,爱普斯汀等人力图证明法官在开始执业的头几年就形成了自己的判决理念,通过建立贝叶斯动态模型对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法庭审判中的投票进行预测;D.N.Figlio 通过时间序列模型证实美国威斯康星州提高合法饮酒年龄的法令对降低由 21 岁以下年轻司机因饮酒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作用;M.N.Bhattacharyya 和 Layton通过干预分析法测量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安全带法在减少交通事故中发挥的作用;S.Sridha-ran 等人也应用干预分析方法研究 1990 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刑罚改革和取消假释对各种犯罪活动的影响①。
四、论文结论
2016 年 3 月 9 日至 16 日,韩国棋手李世石九段与谷歌开发的智能机器人阿尔法狗进行了一场人机围棋大战,结果李世石以 4:1 的成绩败给了机器人阿尔法狗。这场比赛向人们展示了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模拟人类神经元的网络进行学习的能力和在几何级数的变量中寻找最优解的能力,谷歌借助云数据系统为阿尔法狗提供了大数据支持,使阿尔法狗能够对千差万别的围棋奕法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制定制胜策略,并根据对手的变化不断调整,最终获得胜利的结果。
那么,法律人有没有可能在未来被机器人所代替呢?人们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法律人要处理的是非标准化的事情,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最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往往粗线条的,但是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却需要从具体的适用和社会平衡上去考虑,因此对于法官、律师的经验依赖特别强。但是阿尔法狗的出现让我们认识到机器人在某些方面取代法律人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机器人对于语言、复杂逻辑的处理能力,并不比人差,甚至于在处理一些日常法律合同、文本上,以及接受常规法律咨询等方面,机器人的效率和准确率可能会更高。
因此,每一位法律人已经不能对于我们所处的大数据时代无动于衷了。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大数据既是“道”,又是“术”。道是指我们需要有大数据思维。诚然,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①的研究路径依然受用,但是强调跨学科的研究,重视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且借以观察真实社会关系的方法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合作共享、数据驱动以及全样本分析不应该仅仅成为自然科学的研究宗旨,法学同样需要有大数据思维。术是指我们法学界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方法以及研究成果。在实务界,可视化诉讼、大数据法律基础架构例如自动生成合同文本、人工智能机器人处理法律咨询、智能案例对比等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在法学研究领域,专家们也开始通过大数据去观察人类的真实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决策方式,以及通过大数据去刻画法律的运行状态。这些实践都证明了大数据方法对于法学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作为新一代的法律人,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去寻求这种突破,因为,这对于中国的法学界,或许是一次弯道超车的机会。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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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梅夏英,刘明:《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范围界定》,《中国法学》2014 年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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