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法学方法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论法律行为概念塑造中的体系化学理及启示”,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法学方法的论题史上,如何描述经验材料和法律现象,是法学研究关心的话题。在用概念匹合法律素材的本质后,追求法律概念的表现形式,展示一种科学的外观是法学研究者不断设想的图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典展现的体系化方法契合的回应了这一主题。德国民法典隐喻着体系化学说的方法基础,在法律变革追求的驱引下,萨维尼以罗马私法的启示,试图构建结构严密、层级分明的概念体系。萨维尼期求矫正既往权利义务推演中的主观论证范式,将法学概念研究的逻辑起点放在经验材料的坚实基础上,在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中,法学概念的直观描述具有客观的依托,法律概念由于存在共性规律的内在机理保持了概念解释的弹性,适应了社会现象渐变的需要。继而,切合了德国民法现代化的内生要求,体系化方法预征着法律科学的实现方式。
民法的近代化是各国私法学不可绕转的话题,德国民法学展现了一种新的说理向度,即通过法律概念的适度韧性和法律原则的灵活规范,从而构建体系完备的法典,在法典中以解释的形式实现概念逻辑互联保证法典的稳定性。体系化方法的学理建构使法律概念完成了自在的发展,因而法律科学是法律概念动态发展的方法科学,它不依赖于人为规范的创制,而是法律概念的扩张效应。法典化是法律科学的集中反映。法律现代化的思辨是建立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上的,社会秩序的正常演变为法律规制的方式提供了观照,因而法制现代化是从属于法社会学的学理分析的,它力图找寻法律成长的一般模型。制定法的概念创设与规则构建不能与社会现象的更迭保持同样的节奏,社会现象的法律规制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是需要适度调和的,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在法律的调节功能上是作为对社会现象的回应和反馈,这种情形下,司法的裁量往往具有优先的视角,进而才是行为准则层面的规范性立法,
制定法力图形成统一的、普遍的秩序。因而法律发展问题关注的是社会变化与法律制度的双向互动,法律现代化的本质就是法律发展。①法典编纂展现制定法的应有形式,法典的编纂试图展现逻辑直观的体系结构,这就是形式理性的表达。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律编纂的基本要求。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要为司法适用提供简明的参照,提高司法判决预测的可靠性。在美国法进步运动中,庞德提出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观念,法律如何形设秩序化的关系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庞德关注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方式发展变化的轨迹和内在原理。因而法律不能仅停留在对社会现象的反映上,而应该为完善社会控制方式上提出方法构想。现代法律是认识工具合理性机制的体现,韦伯从社会学的维度论述了法律合理性的本质,即社会管理形式化的内生需要。法律的合理性要求法律内部要分析的概念和严格推论的论证原则,它表现为概念认识方法的发展。
法治的近代化有两种不同的路径分野,民族内生的文化自觉和普遍遵循且得到广泛认可的规则意识是构成立法素材的主流,这种形式的立法体合民族的浅显的文化情怀和价值追求。另外的为参考成熟立法体例的做法,将国外已有的法律制度纳入自身的规范条文中,嵌构现有的法律体系。应该反思的是,任何理论的产生有其鲜明的文化因质和现实环境,法律行为理论正是在学术形式化的要求下和学者关注社会涌现的行为种类的境遇下产生的。正如萨维尼指出:“法律是文化内在的组成部分,而文化是民族精神的涵射内容,有它内生的衍生脉络和发展进路”,因此,要理解法律行为理论的实质内核应该着眼于十八世纪德国的法律现状和法律文化氛围,考察其产生的时代基础。应该看到的是十八世纪的法律行为理论已臻于完备,而后经历了术语表达的修正过程,最终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了法律行为概念。国内学者更侧重于研究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法律行为的解释标准方面,在法学史的视域下探讨法律行为理论的沿革存在缺失。对法律行为植根的文化土壤关怀的漠视使在承接法律行为理论时,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的论证方式补足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合致之处。这恰是在法律移植的思潮中值得国内学者思考的命题。
1.1.2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体系化的规则沿袭了在科学数据测量中的提取共同因素的方法,注重观察不同社会现象间的共有特征,并予以提炼再进行抽象化术语表达。体系化方法的外在特征表现为从具象的分析到抽象的归纳。历史主义法学首先在法律科学的方法中确立了实证的标准,主张通过对经验材料的观察和分析,归纳出经验材料所涵射的内在结构,并以历史的视角对已有存在的契约种类予以精细思辨,在契约--意思表示的现有研究积淀上,修正了意思表示的内涵,并将前述研究转化到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使契约到法律行为完成历史过渡,从而确立了债的体系化。法律行为从最初的不同表象的类型化契约,而后总结出意思表示的内在要素,最终升华为具有普遍意义法律行为的概念。体系化的方法使不同形态的契约类型完成了内在统合,其确立的意思表示的中心内涵,由于包含法学概念的延展和解释空间,债的体系化使对债的种类认识趋于简明,同时,债的体系注重考查不同契约种类的共同因素,升华了对债的表达,从而使债的体系更加开放、包容。后期历史法学派对部分无名契约的论述已经例证债的体系可以为未知的具有债的特征的社会现象提供理论支撑。从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分析债法的体系化,有助于将新型的契约类型涵盖于债的体系中,保证了债体系的稳定。
现实意义:体系化方法使法典编纂具有章目完备的特征,体系自洽的法典构成法教义学的逻辑前提,法教义学是以尊重现行法的内容和适用为内容,以逻辑为脉络,以原则、规则和概念等为基本要素,以法律实践的参与者为对象,以实证法(法条)为所展开的规范科学。①民法教育中的法教义学可以根据民法典的序编安排进行教学。司法适用中的法教义学可以依照解释的方法,指明案例适用的请求权基础。法教义学的学理阐释方法可以有力填补法律体系的漏洞,展现法律概念的逻辑关联。
三、研究内容
本选题在概览当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理论的初步论述基础上,拟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揭示和还原行为理论是怎样过渡为具有严密逻辑架构的法律行为理论。因而本文的研究将以法学方法对法律行为概念的疏证为中心,说明体系化的具体方法。对罗马法契约理论的再现,这涉及对罗马法研究著作的判读,介绍契约理论的历史流变,理清契约形式主义减化的阶段分期。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对萨维尼的指引是深刻的,康德对知识的应然体系论解和意志自由的描述对萨维尼的体系学说提供了方法思辨,需要仔细研读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对法德民法典体系的考察和法制效果的综合分析,立法科学的司法适用性也是本文应须释明的问题。
四、研究方法
历史研究方法:法律行为理论概念的演变历经不同的方法时期,每个方法时期均对法律行为概念的完善提出过有益的分析,以历史观察的方式,梳理法律行为概念产生与发展的脉络线索,可以清晰的揭示体系化方法在法律行为概念中的具体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为意思表示理论的论述指明路径,任何思维的变革是首先在哲学中实现的,法学研究的方式转变依存于哲学认知的范式,意思表示作认识的见解为意思表示的存立提供了合理参照。
文献研究方法:历史法学的体系化方法分为两个维度,实证的法源论说和概念为法律行为概念的中心范畴,明显的可以牵涉到认识论的哲学命题。哲学视域中对的体系建构,两者是存在内在关联的。要理清萨维尼方法论中的实证和体系的含义,需要阅读有关历史法学的论著和萨维尼对体系化方法评说的文章,这样才能完整理解体系化方法的学理路径。
五、研究结论
德国民法典编纂前夕,萨维尼和蒂保就德国是否需要一部法典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锋,关于法典编纂的看法,萨维尼尊重法律自在演生的规律,法有其自身的组织结构和鲜活机理,不能认为的去创设法律。然而,萨维尼并未实质意义上反对法典编纂,充分强调需要遵从法产生的客观规律,把握概念间的紧密联系,通过体系化的方法认知法和理解法学概念的层次枝节。这种深刻的形式理性方法在德国民法典的概念组合间显露无遗。使德国民法典保持稳定而有韧度。
在中国语境下讨论上述法学方法的话题,关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以何种方式做合理安排。民法总则的产生,使对民法典的体系的设想更加多元。使对民法典编纂的论辩更加深入。不容忽视的是,法律概念内涵的不明晰,部分体系安排出现混杂。体现了形式理性考量的缺陷和法学方法上的认识不足。法典是形式理性思维运用的集中展现,如何显现法学概念的统合和体系定位。是衡量法典编纂质量的关键。本文将基于当前法典编纂的思潮中,考察域外德国民法典的既定做法和内在学术理性,对民法典的编纂提出思考。法律行为由原初不同具体的契约形态,经过历史法学时期潘德克顿学派体系化方法的抽象提炼,形成了完整架构的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周严的法律行为理论。以体系化方法剖析历史法学主导时期法学方法论的叙事视角和概念建构方法,可以清晰的发现法律行为在体系化方法的改造下,完成了法学概念的更新与升华,法律行为概念俨然已作为法技术的名词外观予以表达。
本文通过体系化方法的引介和法律行为概念形成源流的分析,再现法律行为概念的发展过程,在遗嘱、买卖、契约、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层叠下,法律行为概念已成为体系化方法的缩影和浓烈写照。当然,本文也反映对民法典编纂的主题的思辨区分,主要是基于民法总则的体系分析,在于民法总则体系的妥适安排关乎后期民法典的结构样态。潘德克顿法学的法律行为学说虽未在德国民法典中进行直观罗列,但体系化的方法融合进入德国民法典的模式中。
自清末法律近代化的改良运动已降,国内民事法律的编纂模式均借鉴和继承了德国民法典的编排体系,因此,关于酝酿民法典编纂体系的思考中,引入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有其厚重的学术基础和历史积淀,故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同时德国民法典彰显的形式理性思维,使法学概念保持适当的张力,以协调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因而具有外在的合理性。
最后,本文的探讨中心是法律行为与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体现在民法典结构形式的学理论析中,以期通过体系化方法阐释对民法典编纂宏观主题的思考,文章通过对体系化方法的对比解释和对体系化方法的具体说明,展现了体系化学说的合理性,例证我国民法典编纂应采用民法典的结构形式,借引体系化的方法,注重对人格权和合同现象的归纳,这样即可遵循传统的学理,也能保持法典的开放外观。本文在研究视角的选择和材料的引证中存在方法的不足,需要不断的补充要改进。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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