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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我国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引入公务员考试,在进入 21 世纪之后,该项考试日趋成熟和稳定。作为各级公务机关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务员考试以其公开性、标准性成为公平性最高的选拔性考试之一。其考试内容主要包含《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笔试科目,以及笔试通过后的面试科目,基本契合了基层公务员进入岗位后所需掌握的基础工作能力[1]。从 2008 年开始,我国公务员考试进入爆发期,公职机关的各级用人部门对各岗位的人才需求持续上升,公务员录用考试规模及考试普及性越来越大,参加考试的人数节节攀升,以 2016 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为例,报考人数超过 140万,录取比例也扩大到 95:1,竞争最激烈的前 10 个职位考录比例均超过 2500 : 1。从以上数据可见当今社会对公务员考试这种比较公平的招录形式的认同,同时也说明了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的背景下,公务员这项职业有其天然的稳定性,成为不少考生追逐的“香馍馍”[2]。在这种形势下,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迫切需要提升自己的考试能力,公务员培训机构也顺应广大考生的需求而产生,成为当前社会教育培训行业一个新的领域。广大培训机构在新领域中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受到各个方面的挑战,大量培训机构规模不一,培训效果差异明显,教学质量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在各大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不约而同的把考试培训放在业务首要位置的同时,政府教育部门对其的监管也在跟进。本论文立足于长沙市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探索政府对各大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为促进本地公务员考试培训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些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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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民办教育和培训的推动。与中国比,西方国家的培训产业发展历史久远,现在已经进入了相对成熟期。因此,他们很早就开始了对民办培训的研究。谈到国外的民营教育,用“私立学校”来讨论更为准确。与我国当前情况不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私校不但发展成熟,而且与由政府出资办学的公立学校相比,私校甚至更具竞争力,更加受到人们的追捧。美国的私立教育起源最早,据麦克斯韦在《美国私立教育发展》中指出:私校学生数约占美国在校学生人数的 12%;而高等院校在校生中约 20%的人就读于私校。闻名世界的哈佛大学就是一所由剑桥毕业生捐赠且被以其命名的私立大学,它也是美国第一所大学[3]。国外私立学校的存在与发展以坚实的法律为基础,美国学者戴维斯在《教育的法制与民主》中谈到为了促进私校的发展,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达到间接扶持私立学校的目的,包括免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收费,对于那些用于学校建设的收益或捐赠,政府应予以免税[4]。美国学者欧文斯.泰勒在《民主教育发展》中介绍了西方国家有完善的学生奖学金和贷款制度。在美国,学生申请奖学金和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通过此项政策,可以减缓私立学校的办学资金压力,让学生在享受良好教育资源的同时能够负担起高于公立学校的学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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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现有的标准,通过考试等方法,把社会优秀人才选拔到政府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并与其建立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的行为。所谓公务员录用制度,就是关于国家录用公务员的各种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务员选拔录用的标准、原则、条件资格、录用方式和程序,以及录用的组织管理权属等。[19]“凡进必考”是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最基本原则。2005 年 4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的颁布,严格了公务员队伍进入的条件,使公务员的录用变得更加规范,促进社会公平。《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此条规定非常明确的说明笔试和面试是公务员考试的两个必备环节。笔试主要测查考生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书面文字运用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笔试考试偏向考生的智力检测,无法真正了解应考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基本业务素质,包括工作中的计划组织协调和人际沟通等方面,而笔试后进行的面试环节能够很好的弥补笔试的不足。公务员面试考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无论在考题设置、测评要素、评分标准、答题时间限制,还是面试评委组成、面试考试实施过程和面试分数统计等各环节上都有严格而规范的设计,评价体系比较客观,人为干扰因素较少,从而成为公务员面试的首选测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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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政府机构职能改革逐渐兴起,很多国家的政府把自身曾经承担的公共职能进行委托,与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交由其承担相应的社会功能。对于这种行为,传统的行政学和公共行政学已很难解释,亟需要新的理论体系来解释这种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新公共管理理论被提了出来,并迅速在国际流行起来,取代了原有的公共行政学。政府公共管理是指由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吸收社会公共组织广泛参与,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社会化活动。所谓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是指:政府在公共治理中,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手段和市场激励方式,并逐步运用到政府对公共部门的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之中,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新公共管理不只是针对政府公共部门进行改革,更重要的是要求公共部门转换机制,改变以往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最终以新的管理模式取代官僚机制[22]。新公共管理主张的一个重点是,政府的角色要从“划桨”转变成“掌舵”,政府通过重新改造市场秩序,力求通过政策和资金,施加各种可行、有利的影响。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以市场的视角看待政府的行为,将政府行政的准则界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为各类民营培训机构提供服务。因此,政府成为“以人为本”的服务提供者,职责是维持好市场稳定,保证市场主体间公平竞争关系。简而言之,政府成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有限责任人”,进行以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机构。因此,政府对于民营教育机构的管理也发生着相应的转变,由曾经的直接干预式管理转变为扶持社会教育中介组织,发挥中介机构在民办教育领域的作用。在民办教育企业中培养起来的教育协会组织完全可以参与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各项管理中来,承担更多责任,带来积极效应。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在政府管理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打破行业垄断,释放市场活力,在民营教育管理领域同样也可以推行这样的管理方式,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体制,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和培训机构三者间的关系,使政府切实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教育转到主要综合运用立法、资助、政策引导、提供服务、监督评估等手段管理民营培训机构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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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长沙民营教育机构公务员考试培训管理现状及问题....12
3.1 长沙民营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的发展及监管现状............12
3.1.1 长沙民营公务员考试机构的发展..... 12
3.1.2 长沙市民营培训机构监管制度..........14
3.2 长沙民营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管理中的问题...........16
3.3 政府在管理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7
第 4 章 其他地方政府对公务员考试培训管理的经验借鉴........ 31
4.1 山东潍坊市的协会管理..........31
4.2 广东省广州市对民营培训机构全面管控......... 32#p#分页标题#e#
4.3 浙江温州市有效管控培训机构.......34
4.4 各地管理经验对长沙民营教育管理的启示.....35
第 5 章 强化长沙民营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管理的对策建议....36
5.1 完善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36
5.2 强化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38
5.3 促进信息公开.......39
5.4 推动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39
5.5 建立有效的师资管理体系..... 40
第 5 章 强化长沙民营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管理的对策建议
在长沙目前的培训环境下,长沙市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民办教育培训的“掌舵者”,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职能。在对长沙民营机构的培训管理中,长沙市地方政府要积极完成自身职能的重新定位,制定系统的、合理的长远规划,在理念上对民营教育培训产业进行引导,促成地方品牌的建立,并通过引导行业协会的建立,来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进而促进民营教育培训机构的有序发展。
5.1 完善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相对政府对宏观经济调控而言,微观经济领域政府主要以监督管理为主。政府监管是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资源配置,并影响市场交易双方决策的行为。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使市场经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转。在民营教育培训行业中,长沙市政府要不断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机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在源头上加强监管,避免一些不良的培训机构涌入到此领域,同时还要对培训机构中偷税漏税,变相抬高学费,虚假广告等行为严加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6]。社会良好秩序要靠法律来保障,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也要有法律依据。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管时,法律是执法人员执法权威性所在,也是对执法人员的权利进行约束,防止其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的重要保证。同时,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是民营培训机构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标准,是对政府管理进行社会监督的有效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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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当前公务员考试培训正如火如荼的开展,长沙市各大培训机构都想从中获取更多利润,加大市场宣传力度,争夺生源,培训市场这两年也火爆异常。为了使公务员考试培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为考生培训提升带来切实有效的帮助,政府对各大培训机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本文重点探讨了长沙市政府对当地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针对性提出改进的建议,得到以下结论:民营教育培训机构的自利性与行业的无序竞争是导致行业问题频繁的根源。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绝大多数都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在工商部门注册,极少有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育资质。虽然考试培训机构的名称都叫 xx 教育或 xx 培训学校,但是其运营方式都是现代公司化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培训机构的宗旨。为了获得更高额的利润,培训机构必然会使尽浑身解数,在市场竞争中争夺生源,有时候难免会出现招生宣传夸大其词,培训前承诺与实际培训内容不符,培训费用虚高,培训师资队伍不过硬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培训者的利益。由于公务员考试培训是民办教育中一个新兴的细分市场,各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管理细则,使得市场主体间的竞争缺乏约束,各培训机构为了争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竞相压价,互相诋毁同业等恶性竞争的行为屡有发生,进一步恶化了公务员考试培训市场环境。目前政府在民营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目前对民营教育管理最权威的法律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于 2004 年4 月 1 日颁布,至今已有近 13 年历史,很多法条都无法适应当今日新月异的民营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其中有些法条只是纲领性要求,表述过于宽泛,缺乏实践效力。虽然长沙市教育部门在 2015 年颁布了《长沙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管理制度,但是具体到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还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条款,在政策的施行时有诸多的不适应。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执行力度弱。由于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大都以教育咨询类公司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按照“谁发证,谁管理”原则,本应由工商部门监督管理其经营行为,但是培训机构从事的是教育性质的培训内容,超出了工商的管辖范围,而当地教育部门对工商企业又无法介入,往往造成对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的管理真空,使之长期游离在监管之外。三是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缺乏有效的社会舆论的监督。俗话说:“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消费者对培训效果的好坏最有发言权。但是目前缺乏相应的培训效果反馈机制和有效的消费维权机制,使得很多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伸张,加之社会媒体对这类事件曝光力度不大,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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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