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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总结万能模板[精选推荐]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论文写作指导 Instruction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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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2
  • 论文编号:el202202221140290
  • 日期:2022-10-07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毕业论文总结与展望怎么写?总结与展望是对论文写作的整体升华,从结论、展望、不足等方向展现,有些同学不知如何写,本文提供了3篇法学论文总结与展望范文,大家可以借鉴学习。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一:论文总结与展望万能模板

证据科学是从不同学科视角对证据推理与知识获取进行整合性研究的智慧。从证据科学的视角研究胡适考据学,目的在于探究胡适考据学中有关证据推理的思想,同时也为构建证据科学体系提供研究思路。另外,胡适考据学是一个开放和自我批判的思想体系,其并不否认已得出结论的局限性,随着证据的丰富和实践的变化,某些结论可能被修正甚至被推翻。因此,本文得出的初步结论如下:

第一,胡适考据学是在借鉴清代考据学传统、赫胥黎进化论和杜威实验主义哲学基础上形成的有关证据推理的系统性思想体系。清代学者的治学方法启示胡适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合,赫胥黎的进化论及存疑主义思想启示胡适存疑和批判的对象是证据,杜威实验主义哲学启示胡适将假设与求证相结合。

第二,胡适考据学最大的特点在于方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方法的科学性即胡适在批判和推理时均以证据为核心,拿一分证据,说一分的话;实用性体现在,通过历史的方法判断当下的实际需求,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在方法论上,将证据推理和证据批判方法有机结合,运用于整理国故和发动文学革命的实践中,完成了对理论方法的实践验证和证实,而非“纸上谈兵”。这启示司法事实认定者要立足于个案具体事实,并注重对理论方法的实践检验。 第三,基于求真的目标,胡适考据学严格批判证据。胡适考据学求真的目标体现了历史方法的运用,即真理具有相对性,强调多角度看待历史事实;求真的目标决定了胡适考据学对证据采取严格批判的治学态度,证据不充分宁可悬而不断。

第四,胡适考据学在证据推理研究中关注叙事,注重假设与求证的结合。胡适考据学对事实的认定都是基于具体的叙事场景,关注叙事、推理和证据的相互作用;同时,胡适考据学在推理中以假设启发思考,以证据证实假设,从而得出关于证据的最佳解释推论。  

第五,胡适考据学证据推理和证据批判的方法可运用于司法事实认定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证实和证伪。与证据法学基于规则的推理解释相比,胡适考据学基于事实认定者经验理性的最佳解释推论更符合自由证明的本质。这启示证据法学在实践中探索运用故事图式理论构建事实认定整体认知机制,加强对事实认定者假设与求证的思维训练,探索专业化事实认定模式,完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相关理论研究及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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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二:互联网平台对谣言的规制

法律并非一成不变,顺应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思想开拓的潮流,寻求法律理论内在的一致性,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规则滞后于时代发展,互联网平台对谣言的规制同样是时代语境下的话题,谣言作为一种言论,其内部以正面价值为核心基调的自由价值的衍生存在其吊诡之处,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对其规制的抗辩也是有限度的,因其负面效应所产生的社会溢出效应使其规制成为必然。互联网平台作为谣言载体,因其特有的法定义务赋责,技术赋权的优势理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其作为私主体,本质行使的是一种私权力,以私权规制作为言论一种的谣言,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在正当性基础上存疑。又由于当前平台责任规制的政府功能主义立场转向,其已现实行使这种私权力约束用户公众,公权私权私权利三者之间的权力配置存在冲突。规制时又由于涉及公私法规则体系,可能造成公私法混同,损伤各自规范价值的问题。同时当前强化平台责任的趋势也对平台自身产业创新带来一定阻滞。以上问题仍需精进。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模型和研究范式是完美无暇的,我国作为政策型国家,任何法律都在与现实实践以及理论学说的互动中完善与跟进,现行理论实践未臻全面,为回应时代变迁,需要扬弃与更新,目前平台规制谣言的现状框架和笔者所设想的平台规制的基本模型均有其受限之处。职是之故,由于我国时代背景的发展与任务的变迁,理论与实践为回应这种变迁同时需要寻求功能与逻辑间的平衡。通过实践创造机制和理论协调机制的传播与塑造,行文过程中借此发现彼此之长与所短,尚在起步阶段未臻全面的互联网平台谣言规制不应局限于固定模式,而以实现目标和指引实践为宗旨,去粗取精,裨补阙漏。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保护之路同样是未竟之路,漫朔溯洄,重明继焰,推动社会向无限可能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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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三: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价的不断攀升,人们的婚姻观和家庭观也在逐渐改变。生活中,婚前或婚后购房的出资结构日益多元化,离婚时该类房屋的分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出于避免矛盾、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等等考虑,不少父母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子女所有。因离婚率的不断上升,这一约定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在司法实务中,判决结果各异,法律适用混乱,不少法官未能正确厘清这一条款的性质及其效力。

这不仅关涉夫妻的利益,也涉及子女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有必对这一条款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 虽然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和审判指导意见,但是这些观点并不统一,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认识到父母之所以对财产作出这样的安排并非出于无偿赠与的意图,与赠与合同存在本质区别。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子女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利益第三人的离婚财产清算条款。在解决父母是否有权撤销、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财产等具体纠纷时,应遵循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物权法》等民法其他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及执行异议问题,应当注意平衡债权人与子女、父母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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