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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模板范文5例「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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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1082316373223322
  • 日期:2021-08-2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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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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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模板范文一:刘达和中国科大
刘达是中国共产党向高等院校派出的首批领导干部之一,先后担任过东北农学院院长,东北林学院院长、党委书记,黑龙江大学校长、党委书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国科大”)党委书记,清华大学校长、党委书记,拥有管理五所大学的经验,在这五所大学都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迹。目前,对刘达在东北农学院、东北林学院以及刘达在清华大学的研究较多,对刘达在中国科大的研究还甚为薄弱。上述五校中,刘达在中国科大任职的时间最长(长达12年)。研究刘达在中国科大的作为,不仅能充实对刘达的研究,还是中国科大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察中国共产党对高等院校的领导,也有重要价值。本文运用文献研究和口述访谈的方法,以时间为线索,以刘达为中心人物,以“教学改革”、“回炉班”为研究重点,详细梳理了 20世纪60-70年代中国科大的变化历程。刘达上过大学,来中国科大之前就管理过三所大学,对于如何办大学,有自己独到的思想。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他以贯彻毛泽东的“教育改革”指示为由,推行了自己的改革措施;以培养好工农兵学员为由,办起了“回炉班”。他为中国科大留下和培育了两批独立师资,不但使其脱离了分崩离析的厄运,还为其在改革开放后的重新崛起奠定了坚实基础。毫不夸张的说,他对科大有再造之功。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刘达与中国科大此选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思路等方面作了说明;对刘达和中国科大相关的研究作了一个简单的梳理。第二部分主要对于刘达的整个生平和在东北农学院、东北林学院的经历进行了介绍,刘达在东北农学院、东北林学院重视基础建设、重视师资力量的培养同时还创建了俄文班,并开创了东北林学院的林产化工专业。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刘达主持的“教学改革”。刘达来到中国科大后,主持了中国科大的“教学改革”,出台了几项措施,并提出“选修”“免修”“单科升级”等进一步的教改措施。刘达还完成了学校的系科调整,将学校原有的13个系并成了 6个系。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在“文化大革命”中刘达的经历。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刘达停职反省,之后一直处于被专政的状态,校园里陆陆续续地成立了许多群众组织,一些群众组织试图“解放”刘达,但未能成功;1969年12月,中国科大迁往安徽,刘达随之南下,1972年终于获得“解放”。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刘达创办教师进修班(俗称“回炉班”)的经历。“回炉班”是由选调回来的1968届、1969届和1970届的中国科大毕业生组成。面对下迁后的薄弱师资队伍,刘达勇于担当,创办“回炉班”,相继开办了进修一班、进修二班。在随后的“批林批孔”、“反回潮”运动中,他果然遭到批判,并最终黯然离开了中国科大。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全文进行概括总结。刘达敢于担当,不但从中国科大应届毕业生中留下了一批师资,还冒着风险,为中国科大保留了一批“政治处理品”师资,并以办“回炉班”等方式,从全国各地召回了一批师资,从而为中国科大建立了独立的师资队伍,令其在下迁合肥后得以免遭肢解、起死回生。他还以贯彻毛泽东“教育改革”指示为由,推行了自己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尽管那些措施实行时间并不长,但它们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令中国科大得以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迅速成为改革的先驱。从这些举措看,刘达不但是中国科大历届党委书记中表现十分突出的,在中央派往高等院校的第一批领导干部中,也是非常突出的。正如朱镕基和李岚清所言,刘达是“杰出的教育家”。 
论文摘要模板范文二: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里重要的投资手段,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沉淀和发展,从最开始的不能被司法实践认可,到部分接受,再到现在的《九民会议纪要》予以指导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里,“海富案”是第一个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件,由于对赌协议属于新鲜事物,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得不到认可和确认。“海富案”中各级法院对对赌协议认定不一的判决,在理论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同时对赌协议的适用领域不断扩大,交易结构不断创新,我国司法实践在对赌协议的适用法律上处于被动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赌协议的适用出现了更多的问题,“海富案”最终判决确定的“与公司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裁判规则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发展情况,急需进一步的调整。2019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较为全面的肯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也为对赌协议的合法履行指明了法律规制方向。鉴于这一新的裁判规则的变化,笔者归纳大量相关案例,解读公司法理论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分析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为对赌协议的适用问题提出有益的建议。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从分析对赌协议的经典案例入手,运用公司法理论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发,归纳对赌协议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而重新认识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厘清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合理认定其法律效力,有效规制其合法履行,使对赌协议与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够相互适应。从而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基础。本文一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赌协议的概述,主要是对对赌协议进行概念界定和现有类型讲解,分析其在存在的价值和作用,并用典型案例分析它在我国法律规制中的历史进展。第二部分是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的适用情况分析,主要以对赌协议的最新典型案例分析存在的争议,引出对赌协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对赌协议的适用研究,以美国的Thoughtworks为例,因其与我国涉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类对赌协议案件有相似之处,期借鉴其中的优秀之处。第四部分是对赌协议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是完善对赌协议法律适用的对策,针对前述章节里的问题,根据现有的文献研究和司法建议,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法律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论文摘要模板范文三:村规民约相关问题思考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组织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规则,同时也是村民实现其自治权的重要载体之一。村规民约发挥了弥补法律法规空白、调整乡村秩序、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从而对巩固基层法治、夯实村民自治、培育乡村德治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并且其在乡村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价值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部分村规民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与法律冲突、侵害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等,并且因村规民约而引发的纠纷数量不在少数。因此,对村规民约进行研究,能够找出完善村规民约的对策,同时有助于减少纠纷数量以及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本文共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村规民约的涵义、法律性质、价值等基础理论知识,其中村规民约的涵义、法律性质在学术研究领域是存在争议的;第二章阐述了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和阅读文献总结出的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与法律冲突、侵害特殊人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性别歧视问题突出;第三章阐述了村规民约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行政备案审查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制定过程中缺少外部指导以及村民意识观念的影响;第四章提出了规范村规民约的建议,包括完善行政备案审查机制、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监督机制、加强人大监督、加强制定过程中的外部指导,以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论文摘要模板范文四:1950年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研究
1950年3月15日,世界保卫和平大会常设委员会执行局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了会议,旨在号召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在《斯德哥尔摩宣言》上签名。这次签名的主要内容是反对战争、禁止核武器,热爱和平的中国也积极投入到这场运动中。1950年4月28日中国保卫世界和平大会开始号召全国人民积极参与和平签名运动。为响应开展和平签名的号召,上海成立了在中国保卫世界和平大会上海分会,并在其领导下开展上海市的和平签名运动。1950年5月至11月的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是上海人民为响应中国保卫世界和平大会的号召展开的。这一运动的主要目的是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初步开展、深入发展和扩大及收尾阶段。每个阶段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来进行宣传,和平宣传与时事宣传紧密结合。特别是结合了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干涉朝鲜战争等进行宣传和平签名运动。所以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的宣传内容的主要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宣传。本文通过四章内容对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加以研究。第一章是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的背景,主要从国际背景与国内背景两方面加以论述。第二章主要阐述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的初步开展情况,梳理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领导机构的成立及其为签名运动所做的准备。第三章是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的深入发展阶段,通过对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周与上海市反对美国侵略台湾朝鲜运动周的工作展开情况展开论述,总结其中的经验与教训。第四章是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的扩大及收尾阶段,主要阐述为响应中共中央及中国保卫世界和平大会的号召,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进入扩大阶段并取得重大成绩,之后便逐步进入收尾阶段。在结语部分总结了上海市和平签名运动的经验、特点及意义。通过和平签名运动,使得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众提高了参与政治的觉悟,为今后的抗美援朝运动作了思想和舆论准备,积累了经验,也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和建设奠定了基础,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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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模板范文五: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裁量驳回制度实证研究
本文是对裁量驳回制度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选取2017年至2020年约224起涉及裁量驳回制度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案件为研究样本,通过样本数据分析发现由于裁量驳回制度立法缺陷导致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三方面问题:1、非诉讼救济情形纳入裁量驳回适用;2、裁量驳回适用标准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3、法官适用裁量驳回制度时利益平衡考虑存在弊端。裁量驳回是指法律赋予法官一定限度内的裁量权,法官可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作出驳回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确立了裁量驳回规则。所谓裁量驳回,即由司法权参与到公司自治之中,用来协调决议稳定与瑕疵决议矫正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其本质功能是平衡预防滥诉与瑕疵决议救济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补充现行《公司法》过于宽泛的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的准入条件,预防滥诉的重要体系意义。但同时,由于裁量驳回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法条与其所隶属的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之间的功能冲突,容易导致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1、适用对象扩大化;2、适用标准不统一;3、司法权过度介入公司自治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裁量驳回案件的实证研究,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给出一定的参考性意见。首先,对裁量驳回制度进行概述,分析隶属于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制度中的裁量驳回的功能以及规则定位;其次,对裁量驳回适用案件样本进行分析,以图表形式呈现裁量驳回适用案件总体性情况,与具体案件数据情况;由此发现裁量驳回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理论梳理对提出以上三个问题的具体解决对策:1、明确裁量驳回适用对象,厘清其与决议瑕疵非诉讼救济区别,以及其他瑕疵作为适用对象的可能性;2、确认裁量驳回适用应采用“相关性理论”作为判断标准;3、说明裁量驳回适用中应对股东权利和公司效率权益冲突时应慎重,同时应保持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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