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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万能模板一:1927-1937年浙江禁毒研究
民国时期,毒品泛滥问题一直是浙江省的痼疾。在温州、台州和丽水,罂粟的种植呈现蔓延之势,而杭州、宁波等地,则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外部毒品输入的重灾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将禁毒作为当下的重点工作。浙江不仅是最早响应中央禁毒号召的省份之一,在实际的工作中也有可圈可点之处。就地方政府而言,除执行南京国民政府的指示外,也结合实际情况订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从民间社会来看,以浙江省拒毒会为代表的一些团体积极参与禁毒宣传,并协助政府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工作。在政府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浙江省在禁毒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晚清及民国初年的禁毒运动相比,这一时期的禁毒活动持续时间更长,基本上从1927年延续到1937年。同时,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从宣传区域上看,几乎遍布了浙江大部分地区。但在声势浩大的禁毒运动背后,浙江却始终没能彻底肃清烟毒。事实上,这一时期,浙江社会中的毒品生产、售卖、吸食情况依然存在,禁毒并未达到预想中的成效。本文以1927——1937年的浙江禁毒为研究对象,除对禁毒活动产生的背景、进行的过程作了相应介绍外,也对这些屡禁不止的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关注这些问题,可以发现毒品问题有其自身的复杂性,也反映出浙江政府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等方面尚有不足,正是这些因素影响了浙江的禁毒成效。
论文摘要万能模板二: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公立医院的接管研究(1949-1950年)
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对上海公立医院进行了接收、管理与改造,使其在管理方式、组织系统、工作作风等多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大变化,最后顺利转变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院。这不但改变了公立医院在许多方面不适应新政权的状况,促进了自身的科学发展,还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生命与健康的重视,同时对于新生政权的巩固也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之所以选择把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公立医院的接管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学术界对于公立医院的接管并无深入研究,没有细致体现中国共产党接管城市及其具体事业的全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接管上海是中国共产党接管政策成熟的标志,而上海公立医院的发展在全国属于领跑者,因此对其的接收、管理与改造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研究价值。本文通过对相关档案史料、报纸及其他文献资料的扒梳整理,较为详细再现了中国共产党接管上海公立医院的过程。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介绍上海公立医院的接管背景,包括解放前上海公立医院的概况,中国共产党医院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接管公立医院的经验借鉴。第二章阐明接管上海公立医院前,医疗卫生接管人员在丹阳进行的集训以及上海医务系统地下党员的配合工作。第三章是接收阶段中,通过初步快接和全面细收完成了对上海公立医院的物资清点及人员安置,为后续工作打下基础。第四章阐述在管理和改造交错进行的阶段中,通过成立多种管理组织、调整人事与组织架构,以及对医务人员展开思想改造,从而使公立医院的发展逐渐走上正轨,并转变成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医院。通过较为详细的爬梳、整理、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在接管上海公立医院前认真地开展了各项准备工作,为接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接管过程中,则严格遵循“按照系统,整套接收,调查研究,逐步改造”的方针和相关政策,坚持群众路线,因而实现了公立医院的平稳交接,人心得以稳定,从而确保了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转,还促进了其在本质上的转变和自身的良性发展,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论文摘要万能模板三:李志超教授学术成长经历及其贡献
李志超(1935—2020)先生长期从事科技史的研究与教学工作,是当代著名科技史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史与科技考古研究的开拓者。李先生1935年出生于内蒙古开鲁县,196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物理系,并留校任教。1974年调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物理系,教授光学、光谱学并领导高级物理实验课;1975年进入《梦溪笔谈》译注组,从而开始进行科技史研究。1980年与陈光共同建立自然科学史研究室,1981年晋升为副教授,1983年与结构中心多位老师共同成立科技考古协会,1988年晋升为教授。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自然科学史研究室常务副主任、第四届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等职位。就学术研究而言,李先生长期致力于科技史研究,在天文学史、古代仪器复原、中国科学思想以及科技古汉语等方面做了很多创造性的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对科技古汉语的重新释读是其中很多重要成果的基础,也是李先生科技史研究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特色。李先生发表科技史相关论文几十篇,参与撰写或者编撰的著作10余部。代表性成果有刻漏精度模拟实验、机发论等。刻漏精度模拟实验证明了中国古代相关计时技术世界第一;关于机发论的研究认为中国古代对于事物运动变化的控制机理有独特的认识,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体现得尤为鲜明。在中国科大科技史学科的早期发展中,李先生承担学术组织工作,为学科的创立和初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科技史界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带着学科团队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同时李先生也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考古学科和全国科技考古协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之一,为科技考古专业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率先发展起来做出自己的贡献。
论文摘要万能模板四:基于智慧云平台的中职项目式教学应用研究
充分结合传统与现代教学模式,积极推动情景教学的广泛应用,探索基于学科的课程综合化教学,开展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是实现我国现阶段教学目标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把新时代教育教学的改革重点放在课堂教学上,如何利用教学新理念、新技术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弥补传统课堂的不足则显得更为重要。在“互联网+”时代,传统教育的理念和方式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各种新型教育模式陆续产生,进而形成了一种线上线下融为一体的新型模式。本研究基于当前中职商务助理专业《会议实务》课程的教育现状,深入理解并剖析项目式教学法,结合智慧云平台,构建了基于在线智慧云学习平台的项目式教学模式。对其进行设计和应用,采用以实验研究法为主,结合问卷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和访谈法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文献研究法了解智慧云平台、项目式教学模式和中职《会议实务》课程教学的研究现状。并深入了解智慧云平台、项目式教学模式相关概念和相关的支撑理论。分析项目式教学模式在当前应用与设计方面存在困难,根据当前项目式教学模式、《会议实务》课程存在的不足来进一步界定智慧云平台与项目式教学模式的关系以及基于智慧云平台的项目式教学模式与《会议实务》课程的关系。(2)对中职学生的学习特点、《会议实务》课程内容的项目确定、学习目标和资源环境四个方面进行前期分析,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混合式学习理论和学习金字塔理论,对《会议实务》这本教材教学内容分析研究,将其分解成若干具体项目,进行课程项目设计。并按照项目式教学模式的基本步骤,将其从七个阶段予以展开设计,最后从资源、策略、活动和评价等方面进行智慧云平台支持下项目式教学模式的设计以及资源开发。(3)将设计好的项目教学实践于XX省XX职业学校的商务助理专业的实验班和对照班学生。利用问卷调查进行前测从而获取原始数据。然后利用设计好的基于智慧云的项目式教学模式进行一学期教学后,再次通过问卷调查后测、访谈取得的数据以及平台的日常数据,收集并对比两个班级实验前后的成绩数据,并以此展开总结。分析基于智慧云的项目式教学模式在《会议实务》课程的教学是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有明显的影响,是否有助于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方面。最后,对本研究存在的不足和创新进行总结与归纳。通过本次研究,学生通过智慧云平台支持下的项目式教学模式学习后,对《会议实务》这门课有了新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学生的综合素养有了显著提升,对该模式也有着很高的评价。本次研究证实,与传统模式相比,采用基于智慧云平台的项目式教学,学生学习效果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也得以促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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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万能模板五: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司法判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该条例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将政府置于阳光下行政。但是2019年修订的《条例》又将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规定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中,在已经规定有“三安全一稳定条款”、“国家秘密条款”、“商业秘密条款”、“个人隐私条款”的前提下,这一做法似乎又进一步限缩了公民的知情权,故在适用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条款时要更加审慎。2019年《条例》只是为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但是对于何为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哪些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以及哪些过程性信息可以公开都没有厘清。法律规定的模糊对应到司法实践当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困境,第一,由于过程性信息的含义和特点没有得到明确,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容易把过程性信息和同一条款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执法案卷信息相混淆。第二,由于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标准未得到厘清,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遵循“行政程序说”这一统一的界定标准下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分歧,即在行政程序完成后或者行政决定作出后过程性信息是否还属于过程性信息,由于所持的界定标准不同,对于申请公开的相同的信息,不同法院之间往往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第三,在绝对不公开的惯性思维下,法院对于过程性信息往往简单地选择不予公开,从而说理不足,使申请人难以信服从而增加诉累。第四,在裁判逻辑方面,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没有弄清过程性信息的界定问题是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问题的前提,导致裁判中说理的混乱。想要纾解上述司法实践中关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问题的相关困局,首先应该明确过程性信息的概念和特征,以此将过程性信息与其他相类似的政府信息区分开来。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政府信息。关于过程性信息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属于政府信息,二是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三是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其中行政性是将过程性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相区分的标志。其次就要明确过程性信息的界定和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在此前提下,统一司法实践中对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标准,即以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来界定过程性信息,如果该行政行为已经结束,那么该过程性信息就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最后对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问题,在统一的过程性信息界定标准下,基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坦率交流的需要,讨论性的信息不予公开;基于保障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待纠正的信息不予公开;事实性信息作为一种客观的依据,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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