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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解释权的法律限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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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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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7855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4-11-0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从多个角度探讨了算法解释权的法律限度问题,由此发现算法解释权存在权利内容缺失、行使程序不完备等不足。应完善算法解释权的实施路径以及监管保障机制等,从多方面入手保障个人权益并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绪论

二、国外研究现状

1978年法国的第78-17号《法律-信息技术、档案和自由法》是关于数据主体算法解释权的最初规定。自1995年欧盟实施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到GDPR颁布前是算法解释权的起步阶段。在《95指令》规定的访问权中,为自然人设立了有权获得算法处理解释的权利。2016年到今天是算法解释权的发展阶段。12018年5月,欧盟修订后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旨在规范算法使用者的数据处理行为,要求算法使用者依法对数据主体履行算法解释义务,防止损害算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学者认为《条例》赋予数据主体算法解释请求权。部分学者则认为,序言只是原则性表述,没有直接的法律限度,因此欧盟的GDPR没有设立算法解释权。不过部分学者指出结合GDPR正文规范和序言,可以确定算法解释权的立法存在。

欧盟和美国对算法解释权分别采取内部监管模式和外部问责模式,展现出双方在制度实践方面的差异,这两种模式对我国算法解释权的研究实践均有一定借鉴意义。美国的外部问责模式即个案审查模式通过诉讼开启了算法解释权。欧盟GDPR通过促使算法开发者和使用者建立内部问责制度从而持续系统地规制算法。两者的具体差异:对应权利对象。美国的审查对象为算法具体决策,当出现严重失败的算法决策才启动审查;欧盟的权利对象为算法系统。需解释的内容包括算法运行逻辑、决策的重要性及有关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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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算法解释权的外部限制及其问题分析

第一节权利冲突中的算法解释权限度

一、何为权利冲突?

在分析算法解释权自身以外因素对该权利设定的限度时,前文提到的权利的相对性可作为极好的理论框架,该理论解释为每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基于其他权利的配合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联性因素的支持1。在本文第一章第二节中通过剖析国内国外两个实务案例发现实务中算法解释权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尤其该权利与商业秘密存在冲突。而将权利相对性理论应用于算法解释权恰恰有利于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由此先就权利冲突这一理论概念作出分析。

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之间存在相互对立或重叠的情况,导致权利主体无法同时满足各自的权利主张。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权利界限的不明确性、权利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等原因引起的。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冲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人类需求是复杂的、多样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的权利主体可能会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在行使时可能会产生冲突。而权利和利益是两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我们需要借助利益冲突更好界定权利冲突的概念。权利通常是指个人或组织所享有的某种权益或资格,而利益则是这种权益或资格所带来的好处或收益。因此,权利和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当多个权利或多个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就会产生权利冲突和利益冲突。

第四章算法解释权的完善建议:基于权利限度的反思

第一节优化算法解释权的内在边界

基于前面章节的分析,可以发现算法解释权现存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算法解释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方面,存在主体范围不清、适用范围不明、解释标准含混等问题。将在下文一一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厘清算法解释权的主体范围

经前文分析,我国《个保法》对于算法解释权的权利主体规定含混,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此外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算法解释权的义务主体范围的规定同样不够明晰,义务主体范围各类主体对算法的理解程度不同,在不同社会情景中针对不同算法系统对义务主体相关细则仍需不断研究发展完善,以确保义务主体具有相应的算法解释能力。

具体而言,关于算法解释权的探讨,其主体范围的研究议题具有重要地位。我国《个保法》对于算法解释权的权利主体规定为拓宽了主体的范围,与传统的表述,如数据主体,背道而驰,乃至延伸到受到自动化决策间接影响个人如利害关系人等。这一立法表述同时涵盖了直接和间接受影响的个体。这样的界定,虽然立法初衷基于旨在全面保护受害群体的利益。但是与此同时带来权利主体范围的模糊性,不仅使得学界的研究产生了分歧,更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权利的越界行使从而不当的伤害他人利益。基于法律文本的模糊表述,无疑会对算法解释权的权利主体范围蒙上一层朦胧面纱,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困境,有必要将权利主体范围进一步探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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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完善算法解释权的行使路径

算法解释权是确保个人权益和利益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针对此前提及的算法解释权行使困境,本节将基于现有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尝试继续提出一些可行的算法解释权完善建议

一、完善算法解释权的具体实现路径设计

在数字化时代,算法决策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影响力日益显著。然而,算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算法解释权应运而生。接下来将对算法解释权的具体制度设计与实践展开探讨,旨在为其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立法规范是算法解释权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时,需要明确算法解释权的权利范围、行使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核心要素。权利范围应涵盖个人在算法决策过程中的知情权、质疑权和救济权,确保个人能够充分了解算法决策的依据和过程,并对不合理的决策提出质疑和寻求救济。事后解释的算法解释权,还应将事后解释的类型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对于确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算法解释标准,那可以考虑将理性人的知识、经验等作为考量参数,至少在面对特定场景中的用户群体时,这样的标准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解释标准的建立不应受到算法使用者、设计者和算法相对人等因素的干扰。为此,可以考虑让中立的技术人员来制定和评估算法解释的标准。如果算法相对人认为有必要,技术专家还可以被委托来验证自动化决策的运行过程,以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性。算法的使用者和设计者能够积极主动承担起他们的社会责任,以更加开放和负责任的态度来面对和处理算法解释的问题。通过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找到更为合适的算法解释标准。算法解释权的行使方式则应注重便捷性和可操作性,方便个人行使解释权。同时,法律责任应明确违反算法解释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强化法律威慑力。有学者指出分类分级的治理理念、原则及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数字经济多领域,且这一治理需求不断得以实化和强化1。

结语

在算法社会,作为新型权利的算法解释权对于规制算法、保护个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本文围绕算法解释权的法律限度问题,分别从算法解释权的内在边界和外部限制逐一进行分析。在该权利的内在边界层面,首先分析了算法解释权的主体范围,具体包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该权利的权利主体限定为与算法决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数据主体较为合适;算法解释权的义务主体范围包括了算法设计者、算法使用者和算法监管者,需要根据实际情景,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具体决策中的义务主体;其次,算法解释权不仅仅是一项私权,还是一项综合性权利;算法解释权适用范围只需要算法对决策的作出有实质影响即可;此外算法解释权解释内容方面,该权利是一种事后的解释权;解释标准方面,易读性解释标准理应设立,其他解释标准还需要结合实践进一步探讨。对于其他权益对算法解释权的外部限制层面,利益衡量可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有效方式。权利主体在行使算法解释权时不应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总的来看,算法解释权的制度体系虽然初具规模,但仍存在权利内容不完备、行使条件不齐全等问题。可以通过优化算法解释权内在边界、多方面着手完善算法解释权的行使路径以及完善算法解释权监管保障机制来健全算法解释权的制度体系以加强算法治理和保障个人权益。在未来,各方对算法解释权的研究还需要不断深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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