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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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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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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3015
  • 论文编号:el2021112314041126521
  • 日期:2021-11-2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的文献综述,以“公司决议效力中程序性标准的体系 构建”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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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颁布虽然为审理相关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细致的审判路径,但目前法律条款涉及的范围还是不能完全涵盖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形,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对程序瑕疵认定不一致的问题。文章通过收集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整理总结这些裁判规则,区分不同程度的程序瑕疵所导致的后果,并试图构建三分法下公司决议程序性标准的体系,严重的程序瑕疵因从根本上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导致决议不成立;一般的程序瑕疵由于影响程度较低则赋予股东撤销权予以救济,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的边界就在于股东是否做出意思表示与是否满足多数决的原则;轻微程序瑕疵因股东的追认或未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而不影响决议的效力,但裁量驳回制度的适用必须限制在对股东参与权和信息知情权未产生实际侵犯的范围内。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国内学者对于公司瑕疵决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确定公司决议的性质、对决议的效力进行分类等维度。

总体而言,探讨公司决议性质的学说主要分为两大流派,各流派之下再进行分支衍生。两大流派分别是法律行为说与非法律行为说,法律行为说中又分为特殊的独立法律行为论、多方法律行为论与共同法律行为论;在非法律行为说之下有意思形成说、特殊商行为说等。

学者中的大部分人都赞成决议行为属法律行为的观点,王雷教授就在他的文章中有这样的论述,决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多个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所预先设立的相关程序进行意思表示时而做出的①。在非法律行为说这一流派中,有学者提出决议着重的是各方成员的意思形成的过程,民事法律行为所着重的是意思向外进行表示的行为,所以决议不能当然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②。陈醇教授还认为公司决议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对于程序的看重程度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构建基础在于意思表示而不是程序,但是程序对于公司决议有着重大意义,正是程序的正当性才造就了决议的正当性③。徐银波教授在其文章中也提出,决议是在社团之中,因为各方当事人没有自主地进行意思表示,所以在基于社团意思之上形成了单一的全体意思,最后形成了公司决议④。学者瞿灵敏认为,公司决议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构建基础是个人的某一具体法律行为,公司决议则属于团体行为,所以决议行为不能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⑤。

程序或内容上出现违法或违章的情况将会导致决议效力出现瑕疵。学界通常存在两种思路界定决议不成立,一种是根据瑕疵的严重程度直接判定,一般是通过比照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所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另一种则是对照决议的成立要件,一旦认为不符合决议的成立要件就将导致决议的不成立,但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学者们也就存在不同的看法,叶林教授认为一个决议的成立有两个必备要件,分别是召集与表决程序⑥;吴高臣教授立足于法律行为提出,只有在当事人与其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要求时,才能使决议得以成立⑦。学者张旭荣认为,决议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分别为:存在会议的外观,会议做出了决议、决议的形成经过多数决①。还有学者提出决议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分别为:确实地举行了会议、出席会议人数达法定要求、会议做出了表决和会议所做出的表决符合多数决要求②。

英美法系的决议制度以有效、无效、可撤销为公司决议的效力类型,并没有设立决议不成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例,仍坚持传统的“二分法”理论。王绍堉教授认为,区分决议无效与决议可撤销的关键在于确定所涉及的公司决议的瑕疵事由属于何种事项,是程序上的欠缺还是内容上的不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还是与公司章程冲突③。学者刘渝生认为,如果采用决议“三分法”的话,那么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会对商事交易安全与社会的安稳产生严重影响,所以仍应该采用决议“二分法”的模式④。

在德国“二分法”模式基础之上,日本除内容和程序瑕疵外,另以程序瑕疵程度划分了第三种标准,严重的程序瑕疵通过决议不存在制度进行规制,即“三分法”模式,该学说将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引入决议制度之中,进而完善了决议效力体系的逻辑结构。钱玉林教授就认为“二分法”模式因缺少基础理论的支持而天然地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⑤。学者甘培忠、赵文冰提出,“二分法”模式的存在基础在于默认了内容瑕疵对相关主体造成影响的程度高于程序瑕疵所造成的影响,但是在实践之中,这一前提往往是不被大众所接纳的,如果在程序瑕疵对相关主体产生严重影响时只能通过决议可撤销制度进行救济,就不能形成对他们权益的有效保护⑥。

韩国则更进一步,在决议效力体系上增加了效力可变更的情形,属于决议效力的“四分法”模式。有学者提出,对于决议行为的效力划分应从法律行为的体系出发,从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划定,即有没有成立、是不是有效、是否产生效力以及可不可以撤销①。

对于决议可撤销制度学界也进行了不少探讨,研究决议可撤销的意义在于,通过抽象出构成决议可撤销的一般事由,就可以进一步明确不同的效力瑕疵形态彼此间的边界为何。学者李建伟在文章中提出,导致决议可撤销需要达到决议成立并且出现了法定的撤销事由这两个条件,当会议出现召集阶段的程序、表决阶段的程序与决议的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瑕疵时,则认为出现了法定的事由②。徐银波教授通过从反面解释决议行为的有效要件,将导致决议瑕疵的事由进行了类型划分,并且对不同类型的瑕疵事由将导致何种效力状态的情形进行了总结:超过其权限的决议会使得决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决议无效的出现是因为决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决议可撤销是因为存在程序瑕疵、成员的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或是违反了先前相互协议定下且应共同遵守的条款;当表意不真实时就要根据意思表示的规则再具体进行判定③。国外学者在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德国的规定与我国有相似之处,瑕疵决议的出现也是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与公司章程冲突,在这之中程序瑕疵包括表决产生的错误、信息未得到公开等情形。德国公司法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即只有一部分程序上的缺陷才会造成决议效力的可撤销,只有具备了程序性瑕疵事由与决议结果之间存在联系的这一条件,才会导致决议可撤销。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之中,对于公司决议的相关程序问题也有着规定。伊斯特巴路特教授与费奢尔教授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公司之中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是如何进行配置进行详细说明,并且论证了投票权在公司中占据着何种重要的地位④。保罗·戴维斯教授与莎拉·沃辛顿教授对公司决议的整体机

制进行了相关阐述,更是详细阐释了其中的召集人、通知时间、通知内容、召开会议以及会议表决等阶段的程序,表明了程序在公司决议中的重要意义①。

对“一般程序瑕疵”与“严重程序瑕疵”以及“轻微程序瑕疵”这几个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是区分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的关键所在,但上述概念在实践中难以通过一个确定的标准进行区分,也并未有文章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因此,本文将对公司决议瑕疵中程序瑕疵的认定做进一步研究与解释,以明确司法实践之中对于法律条款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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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文结论

一个有效的公司决议不仅需要符合实质要件也需要满足程序要件,公司决议瑕疵即是指决议在内容上或程序上出现了违法或违章的情况,因为前述瑕疵的出现,也就导致了决议的不成立、无效与可撤销。本文的视角从程序展开,通过对不同瑕疵事由的分析,区分不同程度的程序瑕疵所造成的后果,实证研究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整理案例中的各种事由,从而进行探索,并尝试构建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裁判规则。本文从 524 个案例入手,划分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三个阶段,具体又分为 22 种情况,每种情况分别对应不同的效力后果。导致决议不成立的程序瑕疵分为两类,一是决议不存在,即没有会议的实际存在,股东也就不能进行意思表示;二是未形成有效决议,主要是因为决议不满足法定或章定的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造成决议可撤销的一般程序瑕疵中,股东做出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影响多数决规则的因素,这也是决议可撤销区别于决议不成立之所在。在三分法下三阶段的程序性标准体系中,当会议由无召集权人进行召集、未通知所有股东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足数、会议未实际召开、表决结果未达多数要求、剔除被伪造签名的股东的表决权数,该项决议不符合足额表决权数上述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出现时,该决议不成立;当召集与表决阶段违反召集权顺位,通知时间上存在瑕疵,无主持权人召开会议、无表决权人表决情况时,决议属可撤销的范畴;但当存在上述某些事项,股东进行追认或未提反对意见,其自身权益未受侵害且没有在实质上对决议结果产生影响时,此种瑕疵将被认定为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裁量驳回的适用必须限制在对股东参与权和信息知情权未产生实际侵犯的范围内。

五、参考文献

[1]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4]  王保树,王文宇.公司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  邓峰.普通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6]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7]  朱锦清.公司法学(修订本)[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

[8]  钱玉林.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  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核心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0]  李志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问题研究——团体法的视角[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11]  王延川.商法与公司法前沿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12]  钱玉林.公司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13]  韩龙.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14]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释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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