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和发表论文,专业服务20年。

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6855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4-05-1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为研究起点,以部分法院制定的信用修复实施意见为基础,总结该机制的规范现状,主要包括实体及程序两方面。

导论

2.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与信用修复有关的法律有17部,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信用修复制度体系。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息主体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允许信用主体通过个人或机构申请两种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规定了信用主体有免费获取信用报告、信用评级的权利,对主体的异议权、更正权、救济权等进行了保障,帮助信用主体恢复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修复机构法》明确了信用修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将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运营合法化。此外,美国还针对个人的信用体系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个人数据的采集、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韩国政府设立了信用恢复委员会专门独立行使信用修复权,规定由志愿律师免费提供信用服务,为失信主体提供修复方案、重建信用。美国、英国、韩国的信用修复制度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异议处理机制、征信投诉机制及信用修复机构方面形成了较完备的。首先是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上,美国的负面信息保存期限视情况而定,如破产记录信息保存10年、欠税及民事诉讼信息保留7年;英国规定对不良信息保存的期限为6年,韩国规定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在在异议处理机制上,美国规定的异议处理渠道较多,包括电话、邮件方式,处理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核实、反馈,建立了异议处理平台,该平台在接收申请人材料后转交信息提供者处理;英国规定申请人向信用记录机构提交异议申请,该机构通过申请人和信息提供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在28天内向申请人通知处理结果。在征信投诉机制方面,美国负责投诉的机构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其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建立了专门的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对投诉情况全方位分析,并对投诉处理的时间进行限制;英国设立信息专员署负责受理个人信息业务投诉事宜,对拒绝信用修复的机构有权处罚;在设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方面,美国设立了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专门负责解读信用报告、分析失信信息产生的具体原因,帮助失信者异议申诉;英国的专门信用修复机构由信息专员署指定,为失信者提供咨询、建议和异议申请,对信用主体综合评分并为其提供专门的修复方案;韩国设立信用修复委员会通过债务减免、适当延长还款时间等方式帮助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运行的困境

(一)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的意愿较低

法学论文怎么写

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践探索中,大多数法院都将“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作为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之一。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为获取某种权利而对某种利益进行让步,从而就某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该方案经过法院审查后达到案结事了目的的制度。1信用修复的过程是三方主体共同博弈的过程,对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信用修复是鼓励其提高履行能力、重建信用、回归社会的途径,因此,其必然会竭尽全力促使和解协议的达成;于人民法院而言,申请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可以最大程度达到案结事了。据统计,在所有执行和解案件中,由执行人员促成的执行和解案件所占比例相当高,最高者达到80%,一般达60%左右,最少为35%,平均值为60.72%。2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基于失信被执行人已存在先前失信行为,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已经受损,且基于人性的考量,申请人往往会认为在全部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就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很大程度上会给予失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机会,从而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且在执行实践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往往是被执行人拖延履行或不履行所常用的策略之一。3因此,申请执行人基于该项考虑,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较低。

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实体规范之完善

1.科学设定信用修复的范围及条件

设定信用修复的范围及条件时应当按照失信的严重程度分别设置。科学设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设定过严,将导致绝大多数失信被执行人与修复行为无缘,难以调动其主动修复的积极性;如果设定过松,失信记录就可以轻易获得恢复,影响信用惩戒功能的发挥。1因此,在信用修复时应当科学设定,在申请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笔者认为,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是否可以修复,可以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以下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做法,将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2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违反《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二)、(三)、(六)项的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等行为。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在失信惩戒的期限内,能真诚悔过,如实报告财产并承诺其提供的财产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向执行法院作出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的信用承诺后可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设置更严格的条件;对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严格按照最长惩戒期限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不得申请修复。

(二)程序规范之完善

如前文所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在程序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缺乏、程序参与不足、缺乏对修复过程及修复结果的公开、以及修复的异议处理规则不统一四个方面,因此,在构建信用修复程序性规则时应当分别考虑设置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

执行法院在认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信用修复的标准时,除对是否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审查之外,还需要重点审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的履行计划是否有履行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助于履行能力的提高,具体包括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或相关单位提供的履行担保或证明进行审查。因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法院在审查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行和解协议由代理人签署的,代理人的手续是否齐全,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证明的,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资格。第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若执行和解协议存在上述情形,执行法院不应当对其进行确认,否则会导致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履行,不仅损害法院的执行利益,更会使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乃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可能会为了完成执行工作目标而放松对信用修复实质审查标准的认定。相反,也存在另一部分执行人员利用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限制,认为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因违背公共利益而无效。1因此,在构建信用修复机制时确立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显得尤为重要,明确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义务,不仅有利于执行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为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协助,提高执行效率,增强司法权威。2为确立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可尝试将执行人员的执行和解工作纳入到案件评查、年度考核、业绩奖励等范畴,对于当事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或部分自动履行的案件,其工作量计入相应督促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工作成果中。

法学论文参考

结语

信用修复与失信惩戒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一方面,为促使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当积极发挥失信惩戒的作用,惩戒的最终目的是威慑社会主体诚实守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但诚信社会的建设只依靠失信惩戒制度还远远不够,因此,另一方面,还需要信用修复机制激励失信被执行人重建信用。但目前与信用修复有关的内容只存在于中央政策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且仅对信用修复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机制在实体与程序上规定仍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会公众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结果认可度低。因此,在考虑信用修复机制立法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该机制目前存在的不足,在后续立法中不断地完善。同时,信用修复作为一个全新的机制,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引导形成信用修复共治共享的新局面。通过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新环境。

参考文献(略)

123
限时特价,全文150.00元,获取完整文章,请点击立即购买,付款后系统自动下载

也可输入商品号自助下载

下载

微信支付

查看订单详情

输入商品号下载

1,点击按钮复制下方QQ号!!
2,打开QQ >> 添加好友/群
3,粘贴QQ,完成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