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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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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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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4-01-07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平台经济一方面加快数字信息要素的搜集和整合,另外一方面延伸实体经济产业链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发展新型数字经济,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绪论

2.国外研究动态

(1)研究动态

国外学界很早就开始关注到平台经济这一新的经济模式从不同的角度和视角去观察平台经济在相关市场当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影响,采用大量数据分析,建模等方式来观测平台经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力量是否导致了竞争力量的失衡。

(2)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刚开始是关注到平台经济模式当中的双边市场效应。Rochet,J,Tirole J.(2003)将双边市场定义为一端用户成本的上升相应的会减少另一端的成本。这样的方式来影响交易量。Oscar Borgogno(2019)通过分析美国运通案件美国法院认为以确定多边网络是否需要以交易平台概念为基础的新的分析标准,交易平台需要通过相互关联的定价机制在各方之间取得平衡,以保持竞争力,提高整体产出。对于平台一方来说,价格上涨并不能推出反竞争的影响,反垄断关注的是消费者的整体净损失,而不是总体损害。促进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首要目的。Edward Iacobucci(2019)通过欧盟对谷歌反垄断诉讼为切入点,认为谷歌通过其搜索界面诱导用户依赖谷歌搜索服务代表一种水平搜索和垂直搜索的结合形式。该形式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捆绑法律要求,两个不同的平台捆绑可能会导致单一垄断定理失效。Catherine E.Tucker(2011)提出社交广告的快速扩张是否会带来潜在的反垄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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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平台经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节典型案例梳理

一、案情简介

在司法实践当中关于认定平台经济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数量本身并不是很多,我选取了一个指导案例和四个典型案例作为案例实证分析材料。不同的法院在认定平台经济的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采取不同的思路,首先在审判程序上大体上借鉴民诉法中举证规定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在人人信息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中法院提到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依旧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将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一方。其次是在法院在认定平台经济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不再像以往认定模式当中一样,只是测量企业的市场份额作为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较大市场力量的要件。来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例如在360诉腾讯案件中,法院认为测量准确市场份额只能够大致判断企业在市场当中市场力量的大小。并且该要件的测量也不能够准确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法官更多会对于其他要件全面考量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最后是法院会结合案件本身被告提供的产品特点,结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内容,综合分析各种要素来认定平台经济的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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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平台经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完善平台经济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立法建议

一、丰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理念

此次反垄断的修订,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入了鼓励创新。创新越来越成为在开拓人们的视野、推动社会的发展、促进国家实力的增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平台经济领域更加强调技术创新的重要性。首先就是要以一个动态发展的视角去看待平台经济的市场力量。平台经济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竞争程度十分激烈,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公司出现和淘汰。连头部平台经济企业也时刻保持危机意识,加大对于产品的研发更新,技术的投入。推出更优更好的服务以此留住更多的消费者。面对这样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格局,需要我们以一个动态的角度去分析各个市场主体的市场力量,相较于传统工业经济发展市场力量需要一个较长时间,形成稳定的市场力量之后能够维持一段时间。平台经济更多需要看的不是单单静态的市场份额,以一个动态的视角去看待平台经济的市场力量才更加具有意义。

其次是要以拓展竞争的含义。可竞争性应当成为判定平台经济是否存在反垄断领域的理念之一。可竞争性即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便利度,而不仅仅是要去看经济运行效率、消费者福利、企业规模层面。因为在相关市场当中可竞争性能力越大时,即便头部企业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也必然无法实施自由垄断行为。因此可竞争性应当成为认定平台经济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重要理念。

第二节完善平台经济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执法建议

一、转变以往执法模式思路

本文搜集和梳理执法机构对于非平台企业和平台企业对于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往执法机构对于非平台企业市场支配的认定模式中,由于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本身具有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优势。因此执法机构在对于非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大体上是从在相关市场当中占据的市场份额,并且该市场份额往往具有外在权力的确定。在市场当中是单独经营者时它就具备了控制市场能力,但是在对平台经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例如在对阿里巴巴、美团处罚决定书当中,执法机构不仅是要看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否存在控制市场能力以及控制市场能力的大小,还应当从企业对于产品的资金技术研发投入、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是否存在困难等方面在关联市场当中的经营优势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分析,转变以往相对单一执法模式思路,更加综合全面看待平台经济的市场支配地位。

二、健全企业监管方式

对于企业来说是要做好企业的合规性审查,能够确保实施的竞争行为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最为重要的是能够确保在相关企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确保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具有公平性、合规性,每一个在相关市场当中的企业能够做到公平竞争,拥有相同的机会。一方面是要更加完善制度规则建设,加强执法力度,这样反垄断执法必定会增加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会提高执法的成本,并且执法机构也并不能够实时监控平台经济企业的市场行为。因此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自身要做好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合规治理指的是平台企业自身要加强组织内部架构建设和加强防范化解内部风险。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目的是要在惩罚企业的违反行为和减少不必要的执法成本之间寻求一个平衡。

结语

新的《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实行,但其中对于如何认定平台经济在相关市场当中的支配地位需要留给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解释说明。因此从第一起案件奇虎诉腾讯案开始。法院对于被告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持有否定意见,在之后出现的案件中可见一斑。但阿里巴巴和美团行政处罚案例,新《反垄断法》的修改表明对于平台经济无限制的反竞争行为,司法机关需要对此加以规制。

本文从最开始何谓市场支配地位开始进行分析,平台经济这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到如今平台经济已经日趋成熟。平台经济所具有的特征、对于平台经济的分类。以及平台经济在相关市场当中市场支配地位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的特点。之后从理论层面分别从如何确定相关市场、如何确定市场支配地位。介绍了传统方法来认定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在理论中遇到的困境。同时分析在分析市场支配地位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之后是对于平台经济市场支配地位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分析,做了关于传统工业经济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实践对比。分析两者之间的司法裁判实践差异。然后运用比较法分析,比较欧盟和美国对于平台经济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发展历史过程。最后一部分是关于我自己对于如何那更好测量平台经济在相关市场当中的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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